第八章 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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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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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教会法

教会法

——《尼西亚信经》
教会法的直接理念基础
救赎理论:仁慈是正义的女儿,上帝的仁慈要服从他的 正义,给予人生存和赎罪的机会就是上帝的仁慈,未经 补赎就给予宽恕是错误的,这实际上是为罪恶辩护和发 放犯罪许可,上帝的恩典不得以这样的方式降低它的价 值。最终的目的是拯救,但拯救的手段必须合乎上帝的 正义。神恩并不取消或取代正义或法律,相反它凭藉正 义或法律而得以实现。这实质上是用‚法律交易‛或 ‚法(正义)的实现‛来解释‚救赎‛。 炼狱学说:单个基督徒死亡与最后审判来临之间存在一 个‚涤罪‛的中间时期,在这个中间时期,单个基督徒 灵魂被罚居于炼狱,根据其生前的罪过受到相应的惩罚, 直至全部罪过都被涤清为止。天主教会,更具体地说, 教皇对炼狱享有管辖权,而且炼狱中的惩罚需要依据精 心设计的规则与标准体系来进行。实质上炼狱学说在很 大程度上把神人关系法律化了。
《格拉提安教令集》的意义
它不仅搜集了十二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文献, 而且进行了系统的法理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法学概念和法令有系统的汇编,是有史以来 第一次用分析和综合方法撰写的教会法理论;
在此之前,教会法只是神学的一部分,格拉提安将 教会法提升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学术的这种突 飞猛进既表明教皇革命对法律的依赖,也标志着一 个教会法律家集团的出现,
后来的启蒙主义思想家驳斥说,如果信仰是 理性的,那么信仰就可以完全用理性来进行 推演,基督教信念的每一个细节都可以也必 须被证明是来自于人的理性。由此,基督教 被简化为可以由理性证明的思想,既然理性 可以告诉我们关于上帝、世界和我们自己的 一切知识,那么启示的观念岂不是多此一举 吗?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实质,它导致宗教的 没落和理性主义的诞生。
与东正教相比,西方天主教趋向于根据法律措辞来 理解神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人有义务满足一位公 正之神的需要,一位信徒犯罪,一位神父决定他对 神亏欠什么样的惩罚,一旦在尘世生命中没有足够 的惩罚,那么死后就要入炼狱,在这里人可以作出 足够的补赎,这种补赎无论是在世还是在炼狱中, 都被称为‚现世的‛惩罚。

6.教会法

6.教会法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法?一教会法与基督教?一教会法的含义?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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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教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它是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共同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广义上的法的组成部分。

一、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于世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的每一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

教会法还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虚伪性。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在所有领域中,婚姻家庭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紧密,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最为周密和详尽。

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重婚被视为一种犯罪。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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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de)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de)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de)独立(de)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de)组织、制度和教徒(de)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de)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de)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de)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de)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de)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de)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de)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de)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de)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de)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de)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de)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de)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de)教会权力(de)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de)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de)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de)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de)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de)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de)作用.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de)发展中扮演了核心(de)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de)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de)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de)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de)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de)宪政提供了原型.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de)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de)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de)政治体,即近代意义(de)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de)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de)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de)成效.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de)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de)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de)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de)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de)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de)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de)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de)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de)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de)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de)作用.对部门法(de)影响(1) 宪法.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de)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de)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de)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de)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de)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de)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de),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de)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de)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de)“地位”相反(de)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de)“一般地位”为目(de)法律,包括损害教会(de)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de)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de)权利.(2) 刑法.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de)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de)上帝秩序(de)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de)净化和道德(de)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de)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de)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de)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de)先声.(3) 诉讼法.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de)所谓“良心原则”.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de)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de)非难,教会法院(de)法官被赋予了更多(de)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de)衡平法院(de)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de)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de)某些陈迹.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de)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de)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世纪初期(de)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de)起诉和刑罚(de)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de)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de).而英诺森三世(de)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按照当时(de)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de)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de)证据.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de)发展有着十分重要(de)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de)进步意义.(4)国际法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de)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de)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de)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教会法(de)对西方宪政(de)影响整个漫长(de)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de)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de)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de)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de)西方宪政制度.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抗为主导(de)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de)产生提供了必要(de)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de)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de)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de)灵魂所在.其次,教会法(de)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de),国王须受到法律(de)约束,由上帝所立(de)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de)实证法,世俗(de)秩序必须服从上天(de)秩序.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de)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de)源泉之一.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de)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de)管理制度..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de)元素,为日后(de)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西方宪政制度(de)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de)影响.无论是洛克(de)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de)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几个世纪(de)教权与王权(de)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de)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de)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de)客观性,标志着法律(de)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de)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de),不是道德与法律(de)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de)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de)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de)一部分(de)充满激情(de)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de)同时也信仰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de)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de)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de)渗透.“在人类发展(de)特定(de)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de)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de)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de)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de)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

教会法的中心内容

教会法的中心内容

教会法的中心内容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心内容是神权政治和君权政治的结合。

这种结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督教的教义和信仰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根基,它渗透到世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

2. 教会法把西方法律传统的“王在法下”变为“法在王上”,即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3. 教会法主张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巩固封建统治。

4. 教会法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要服从于教会利益,形成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5.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延续至今。

总之,教会法的核心内容是神权政治和君权政治的结合,以及以此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重点

外法史重点

第一章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奴隶制国家形成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博克贺利斯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母权残余、一夫一妻、契约、婚前财产公证古埃及法的特征:(一)典型的神权法(二)浓厚的专制色彩(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一)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二)对西亚、北非奴隶制法律的影响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汗穆拉比王在位时制定并颁布的一部法典,为习惯与判例的汇编。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宣告统治合法性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他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了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法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00316西方政治制度第八章

00316西方政治制度第八章

3、两大法系的比较 第一,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集成了罗马成 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 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 第二,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法典化,即一般那不存在判例 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 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判例 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决 一旦做出,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能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 律依据。 第三,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 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 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是说它是法官创造的。
3、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 (1)法国的法院组织 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最高审判机关,设在巴黎, 下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受理不服任何法院 或法庭判决的民刑事上诉案件,并有权撤销任何一 级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时,只审查原法院适用法律 是否适当,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下 级法院判决正确,就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审法院 适用法律有误,或程序不合法,就撤销原判,但不 作判决,而是将案件及法律上的正当解释移交与原 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 行政法院系统。主要由行政法庭、行政上诉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及专门行政法院组成。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 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其特点是以普通 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 首先产生于英国,也称英国法系。之所以称英美法系, 是因为美国独立后继续沿用英国法。加拿大、澳大利 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马来 西亚等适用。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和“遵循先 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 来的。

外国法制史_第8章_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_第8章_教会法

八、诉讼法制度
在刑事程序中,任何公民均有权提起诉讼,一般 采用纠问主义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允许法官对 被告刑讯逼供。 证据在中世纪初期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证据法, 13世纪后逐步废除神明裁判证据制度,但仍保留 宣誓形式,改用人证、物证等书面证据制度。 异端裁判所实行残酷的审判制度。 民事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起诉、法庭陈述、答 辩、证据、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证据的提出 也要宣誓。因教会法民事程序手续繁杂,进展缓 慢,一般当事人宁愿诉诸世俗法院。
二、教皇教令集
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 教会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从利奥一世起,教皇就自视为基督教的首领。格列高利一 世整顿教会,规范神职人员行为,从而成功地树立起教皇 权威。以后又由尼古拉一世、利奥九世等教皇强化教权。 12世纪教会法学兴起,教会法进一步得到编纂和整理。 1139—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修道士约翰·格拉蒂安编纂 《格拉蒂安教令集》(又译《历代教令提要》或《教会法规 歧异汇编》)。 13世纪初,英诺森三世在位时,教皇权势达到顶点。 此后还有1298年的《卜尼法八世教令集》、1317年的 《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 将上述四部教令集及格拉蒂安未收入其教令集的《集外集》 和《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私人编纂的法令集)共六部法 律文献编纂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寺院法大全》或《宗 教法大全》)。 7
17
七、司法制度
天主教会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不同等级的教会 法院,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主教法庭是第一 审级法院,由主教或主教代理人主持,通称为“教会裁判 官”。下设副主教法庭,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大主教法庭 是第二审级法院,由大主教主持。还有大修道院、皇宫礼 拜堂所设的专门法庭。 教会还于13世纪专设了特种刑事法庭,即异端裁判所或宗 13 教裁判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 隶属教皇及其代理人。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对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和 “对 事的管辖权”。 根据教会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世俗审判的缺陷” 为由,自行在教会法院提起一项诉讼,或将案件从世俗法 院移送到教会法院。 18

第八章 教会法

第八章  教会法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皇 枢机主教(红衣主教) 枢机主教(红衣主教) 主教 神甫
二、财产制度
教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教会财产的保护
三、债权制度
禁止“重利” 禁止“重利” 契约必须履行 死抵押” “死抵押”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夫一妻”、“永不离异” 一夫一妻” 永不离异” 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 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制度 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五、犯罪与刑罚
宗教犯罪名目繁多 刑罚的适用人人平等 主要刑罚
六、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 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与基督教神学密切联相 是封建法律体系 深受罗马法影响
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教会法的形成、 一、概念
教会法即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制定 教会法即寺院法、宗规法, 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 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 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法律的总称。 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法律的总称。
二、教会法的产生
基督教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
三、教会法的发展
1、形成时期(4~9世纪) 世纪) 盛时期(10~14世纪 世纪) 3、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 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 世纪以后)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圣经》 一、《圣经》 二、教皇教令集 三、宗教会议决议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教会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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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会法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院与诉讼制度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形成时期 教会法的发展 鼎盛时期 衰落时期 《圣经》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教皇教令集 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教阶制度 财产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的作用 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教会法的历史作用一、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1.教会法的产生(1)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2)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于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①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380年,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②教会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行为有管辖权,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逐渐形成惯例。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确认。

2.教会法的发展教会法的演变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1)形成时期(公元4世纪至9世纪)①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

《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颁布的《尼西亚信经》。

后来,教会法从罗马法和古代文献中汲取资料,在5世纪至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②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的内容除以历届宗教会议决议和教廷文件作补充外,还吸收了法兰克王国的某些法律规范,教会的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

(2)鼎盛时期(公元10世纪至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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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七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懂得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和对后世的影响等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影响教学内容: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

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2.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

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

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3.撒克利法典: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撒克利日尔曼人的成文法典。

一般认为编成于公元5世纪末,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

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

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

4.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

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

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

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简答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尔曼人的原始习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

其主要特点有:(1)以团体为本位。

在日尔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到团体的约束。

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教会法课件集

教会法课件集

教会法课件集基督教要求将法律系统化,这是它体现博爱的必由之路。

——伯尔曼一、教会法产生及沿革(一)基督教的产生及传播1.基督教的产生①民族社会背景巴比伦之囚和马其顿统治(公元前597~前538年期间,犹太王国两度被新巴比伦王国国王尼布甲尼撒二世征服,尤其是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的大批民众、工匠、祭司和王室成员被掳往巴比伦,这些人该事件称为“巴比伦之囚”。

)(公元前312年亚历山大的大将塞琉古对犹太人进行残酷镇压和统治。

)②两个思想渊源希伯来一神教思想和希腊哲学思想③早期基督教特点(AD2新约内容基本形成)a.反对富人,反对罗马统治b.主张所有基督徒平等2.基督教的广泛传播①迅速传播的原因(AD2末)a.奴隶制危机导致小生产者恐慌和无奈b.教会组织对教徒生产生活的保护②传播中适应社会的改造公元三世纪,许多有文化、有教养的生产者在教会中逐步获得了领导权,他们利用教会发展自己的商业,甚至与大贵族阶层密切往来,把受到排斥和打击的奴隶主、贵族、富商,乃至失意的大官僚人士吸收到教会组织中,以壮大教会的力量,增强教会的安全。

于是教会领导阶层劝导教徒们忍耐、秉持善良,以期待来世到天堂里过幸福日子。

3.基督教成为国教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宽容敕令》和《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为合法的法人组织。

在《米兰敕令》规定教徒信仰自由,同时将没收教会的土地及财产归还教会,保护教徒,保护教会接受的土地捐赠等遗产。

公元380年狄奥多西皇帝将基督教的伽特力派定为国教(二)教会法的沿革1.形成期(4—9世纪)公元325年君士坦丁皇帝在尼西亚会主持了第一次宗教会议,通过《尼西亚信经》,规定了教会内部的事务,核心内容是确定了圣父、圣子、圣灵为三位一体的上帝,教徒地位平等。

这是第一部由皇帝主持而颁布的教会法律。

AD333年获民事裁判权。

2.全盛期(10—14世纪)11世纪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宣称罗马教会是上帝的代言人3.衰落期(14世纪以后)1517年马丁路德宗教改革a.拯救无需教会代言(因信称义)b.废除赎罪券c.世俗权力高于教权二、教会法的渊源1.《新旧约全书》a.神法是最高的法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8章 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8章 教会法
2世纪后,随着许多有产者的加入,并且取得领 导权,基督教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 统治者也转而承认、利用、扶持基督教。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 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 国政府的确认。
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发敕令宣布基督教 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 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地位的 变化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 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 基督教的皇帝在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 则和制度。
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 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 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 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 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 领导地位。
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配而处于教 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 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 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 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 皇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
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拥有如此“完整的权威 ”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 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

法制史 教会法页PPT文档

法制史  教会法页PPT文档
• 教会法管辖范围扩大,渗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判断标准——审判对象,信徒、神职人员;案件 性质,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 法学依附于教会,成为教会的婢女
• 教会法研究达到高潮
衰弱时期
• 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宗教改革运动。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 圣经:《旧约》与《新约》
• 摩西十诫:
• 1.不可信仰耶和华以外的神。 • 2、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 • 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 • 4、须守安息日为圣日: • 5、孝敬父母: • 6、不可杀人 • 7、不可奸淫: • 8、不可偷盗: • 9、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 10、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人的房屋、牛、驴,并他
统结合
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
教会徒
生活准则的法律。 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
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
• 在中世纪以前,教会法律规则完全与有关 崇拜和信仰的规则相混合,不存在与圣礼 和神学清楚区分开来的独立、完整并处在 发展状态的教会法律原则和程序的体系, 教会法的产生是与教皇革命密切相关的。
米兰敕令:君士坦丁,停止迫害基督教徒, 承认基督教和合法地位。
教会法的发展
• 形成时期:(教权依附于世俗权威)
伦巴底国王入侵罗马教宗的辖区时,教宗斯蒂芬三世向法兰克国王 丕平三世求援, 756年丕平出兵打败伦巴第人, 把夺回的领土献给教皇,成立了教皇国,史称“丕平献土”。
鼎盛时期
• 教皇在教会立法中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与世 俗君主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 (2)“受益权”遗赠:封建法反对土地遗赠,无 论其是为了慈善目的还是非慈善目的。
刑法制度
将所有犯罪都看做是对上帝秩序的破坏,都应受惩罚,但 这种惩罚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上帝秩序。所以刑法主要考 虑对犯罪人的灵魂进行净化,多采用囚禁的办法惩罚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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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教会法
第一节概述
Canon Law
一、基督教的历史P.77-78
三大宗教之一,佛教、伊斯兰教
(一)一般认为,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
1、古代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地区之一,又是亚非拉三洲之间重要的交通要道。

2、从公元前8世纪起,巴勒斯坦相继遭到巴比伦、马其顿的统治,公元1世纪起,又遭罗马帝国的侵略。

连年战争,民不聊生,渴望救世主。

(二)罗马帝国初期将其视为邪教,公元313年开始承认其合法地位
(三)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
优秀青年被吸入到教会中,他们热衷于教义的传播,对罗马法的研究兴趣就逐渐降低。

(四)公元4世纪-9世纪,基督教进一步发展,教会是其活动的主要形式
(五)1054年,基督教分裂
分裂为东部教会(即东正教,中心在君士坦丁堡,现为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西部教会(天主教,以罗马为中心)。

基督教分裂的影响巨大,现代欧盟成员国的增加,东欧西欧的划分逐渐模糊,但是就宗教的划分的影响力一直延续到现代,传统观念中的东欧包括俄罗斯等国以东正教为主,西欧的国家主要以天主教为主。

(六)15世纪后,教会权力开始衰弱,管辖范围缩小
衰弱原因:
经济上,教会鼎盛时期,土地占西欧的三分之一,教会的土地制度及生产方式与逐渐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冲突。

政治上,教会及传统教义有许多迫害进步分子的制度。

思想上,
二、教会法的概念
Canon的本义为工匠所用的规尺,引申义为规矩和规范。

教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法律史上的含义一般是指狭义而言。

广义教会法,是指整个基督教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

狭义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一般的法制史教科书所讲的教会法,主要是指狭义教会法,天主教,中世纪时期。

三、教会法的渊源
作为教会法,其渊源与世俗法的渊源有许多差异,教会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教会典籍。

(一)圣经
《旧约》中的第二卷“出埃及记”有“摩西五经”,其中“摩西十诫”体现在第20节中。

P.35
(二)教皇教令集
1、《格拉蒂安教令集》,产生于1140年前后
被看做是教会法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教会法不成体系,在此之后教会法逐渐完善,体系化。

第一部分,由101节组成,每节包括数条至数十条教规。

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数个问题,每个问题下有数条至百多条教规。

第三部分,《论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礼仪
评价: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和统一性,奠定了教令集的重要地位,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材料,为宗教法庭广泛适用,并成为大学教材。

它是中世纪西欧文化史和法制史的划时代的成就,是12世纪文艺复兴在法学领域最重要的成绩之一。

2、《格列哥里九世教令集》
教皇格利哥里九世颁布于1234年,第一部官方的教会法典。

3、《教会法大全》
1582年由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颁布,中世纪后期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

4、1917年、1983年《天主教会法典》
(三)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集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四、教会法的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从教会起源至《格拉蒂安教令集》(即12世纪之前)第二阶段从《格拉蒂安教令集》至《教会法大全》教会法学家对《格拉蒂安教令集》及其他教皇教令进行深入系统的诠释和研究,使教会法达到鼎盛,又称古典时期。

第三阶段从《教会法大全》至1917、1983年《天主教会法典》《天主教会法典》的体系
此时天主教会法典的影响力不如鼎盛时期。

第二节教会法的内容
一、教阶制度 P.80
概念:规定教会神职人员的等级划分和教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神职人员的从下到上等级为:
修士和修女:传教任务
司祭级(神父):主持和管理一个教堂的教务
主教级:主持和管理一片地区的数个教堂的教务
枢机大臣:13世纪开始,穿红衣,红衣主教,内部又分六级
教皇:最开始一般有罗马主教兼任,后来一直如此。

二、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三、财产制度P.80
在教会法中的财产制度,有一些比较有特色的内容: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教会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

占有权救济:
弃绝罚制度:
四、契约制度
教会法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就是契约制度。

一般认为,近代契约神圣原则来源于教会法中“契约必须恪守”的一项制度。

禁止高利贷(禁止附利息贷款):教会最开始认为一切附息的借贷都是高利贷,禁止任何利息,后来逐渐向承认利息转变。

五、婚姻家庭和继承P.81
1、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
此项对后世有积极影响。

2、不许离婚和司法分居
对后世有消极影响的是不许离婚的制度。

教会法不准离婚,但是允许司法分居(是指征得法官的同意,夫妻可以分居)。

为什么不准离婚?婚姻被认为是一项神圣的契约,而在契约制度中有“契约必须恪守”的制度,运用到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的承诺,不仅是对对方的承诺,还是对上帝的承诺。

3、夫妻原则上平等
也属于一种积极影响
4、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
教会对于继承事务的管辖
教会神职人员作为证人,执行过程中也处于监督地位。

六、刑事制度P.81
1、刑事罪孽
即是教会法中的犯罪,被看做是对教会法的违反,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罪孽
第二,罪孽必须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行为
第三,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
2、贬黜
即永远的剥夺在教会中的所有职位和权利,罢免特定的教会职位,暂停参加圣事仪式和施舍,向受到伤害的人赔偿,从事某些田径活动以及最严重犯罪者被开除教级。

与前面所讲的“弃绝罚”制度类似。

七、司法 P.82
为后世研究者留下大量资料的是司法制度。

1、异端裁判所P.82-83
概念:教会十三世纪专设了特别刑事法庭,又被称为“异端裁判所”或“宗教裁判所”,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程序上的特别:
第一,法庭上不得让被告知道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

第二,凡是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可成立。

见证人若撤回证词,作异端同谋犯处理。

第三,允许反复用刑逼供。

第四,任何人凡给予被告人以法律援助的,均被革除教籍。

第五,对认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审讯即处以死刑。

评价:客观上起到扼杀进步思想和科学的消极作用。

例如,伽利略主张地球绕着太阳转,审讯时灵活变动了自己的主张迎合了教义的认知。

2、教会诉讼制度的特点P.82
第三节基本特征及影响
一、特征
第一,教会法是与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为教会法唯一具有)第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第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

(《格拉蒂安教令集》)
二、影响
历史地位:西欧法律三大法律法律渊源之一。

第一,在国际法方面:
一般认为国际法的发展源于基督徒界的法律;
主张各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平关系而非战争关系;
战争问题上,认为战争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
为了战争的人道化,对武器加以限制(例如,不同时期,受限武器种类不一样);
对中世纪的私战加以限制(例如规定,特定的时间不得私战;对特定的对象不得发动私战)。

第二、在婚姻家庭关系、刑法、诉讼法方面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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