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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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 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该债务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 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
引 例 :2003年秋天,王某与朋友前去爬 山,爬到山顶之后,王某看见一女青年孤 身站在山顶的悬崖边,目光呆滞,于是加 以留心。不久,此女子向山下跳去,王某 慌忙之中抓住此女青年的衣服,将其救上 来,但是造成其头部受伤,王某的照相机 也被摔坏。问题:王某应否赔偿该女青年 的损失?王某的照相机损失应由谁负责?
思考: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④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 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分析:本题的考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答 案为②③④。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 牛而饲养,说明甲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意思,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乙用自备的 灭火器为邻居家救火、丙租车送同学及丁 自购井盖等都属于没有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且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 都构成无因管理。
3、法律后果: 原则上,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论是不法管理或误信管理,均不是《民 法通则》第93条所称的无因管理,其法律 效果只能适用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则构成侵 权行为。
分析:刘某为了张家的房子不被台风刮 倒,请人前来修理,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张某应偿还邻居刘某在管理中支出的直接 费用650元以及在该活动中所受的损失提前 支取存款的利益。
引例2: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 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 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 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余的1000元收入自 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以 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①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②乙收取多卖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③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 担赔偿责任 ④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的报酬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引例:甲见临近房屋失火,即持灭火器前 往救助,身负重伤。试问:1、设甲之救火 徒劳无功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2、设甲 救火之目的,在于避免自己房屋遭受波及 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3、设救火者,系 某市消防队员,能否成立无因管理?4、设 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立无因管 理?
分析: (1)仍能成立无因管理:(2)为他人管 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无碍于无因管理 的成立。(3)不能。(4)无因管理的成 立,不以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为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客观要件 1、管理的概念:是一种广义上对事务进行 的处置,既包括管理行为,也包括处分行 为,至于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 无因管理的成立。 “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 种事实行为,并非是一种法律行为。就管 理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 以是法律行为。因此,对无因管理,不能 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 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管 理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
分析:本题的考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和 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答案为①②③。 乙在没有受委托的情况下,为避免甲遭受 损失而主动为甲卖鱼,构成无因管理。乙 作为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 益交付给本人甲的义务,而乙将多卖的 1000元收入自己的囊中,是不当得利行为。 乙开始管理后,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乙 以低价销售100斤鱼属于未尽适当的注意义 务,构成不适当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作为管理人,有权要求甲偿还其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但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二、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主观要件 1、管理的是他人的利益 (1)“利益”的范围:包括积极利益和消 极利益。(2)“他人”的范围:这里的 “他人”并不要求特定化,只要管理人有 使利益归属于自身以外的人的意思,就可 以认定。纵然管理人对利益所归属的他人 有认知错误,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认定。 例如以为管理的是甲的牛,后经过证实其 实是乙的,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妨碍“为 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但是,若管理人误 将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 尽管客观 上也使他人受益,却不应成立无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 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 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性质: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 是一种法律事实。第一,无因管理与人的 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第 二,无因管理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 素,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能是 一种事实行为;第三,是一种合法的事实 行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重点问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债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单独行为 其他法律事实
引例1:甲发现乙一人忙脱粒,主动帮忙。 因谷子飞进甲的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 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引例2: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 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 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 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一、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通则》第93 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 要费用”《解释》第132条:“民法通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 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 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 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清偿必要债务的权利。 3、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因管理事 务受有损害,得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
2、“他人事务”的界定:所谓“他人的”, 一般在客观上应当以该项事务在法律上的 权利归属作为判断标准,比如修缮他人房 屋。如果管理的事务从内容及性质上难以 判断是否属于他人时,则应当按照公平观 念,依据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定。其标准: (1)事务须合法 (2)事务须不能专属于本人 (3)事务须适合债的发生
分析: (1)若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则 构成无因管理;若乙为了自己的利益,则 构成无权处分; (2)若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则构成 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理是事实行为。 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属于行为,不当得 利属于事件 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与代理、无权代理 与代理: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 务。 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
分析:(1)为误信管理。不能适用无因管 理的规定,也不能经过本人承认而适用委 任的规定。乙可依不当得利提出请求,甲 负返还的义务;(2)因乙有过失应依照侵 权行为的规定处理,甲负损害赔偿责任; (3)甲明知该车系乙所有,仍予以出卖, 属不法管理,原则上适应侵权行为与不当 得利的规定。
(一)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 依据管理人是否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 思将无因管理作此划分。管理人主观上是 为本人的利益加以管理,是“真正的无因 管理”;反之,管理人主观上是为自己的 利益加以管理,则属“不真正无因管理”。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真正无因管理中, 管理人是为本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在不真 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则是为自己的利益 进行的管理。
分析: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 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只有在保管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保管 人才承担责任。此案中易某已经尽到了善 良管理人的义务。
四、概念解析
引例:某甲于其父不幸病故后,即将其父 亲经常使用的价值40万元的小车卖给丙。 经查,该车系乙所有,借给甲父使用。试 问:(1)设甲非因过失误信该车系其父所 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2)设甲因过失不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3)设甲明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分析:无因管理人只有故意和重大过 失造成损害才承担赔偿 。此案中,该女子 应赔偿王某照相机的损失,但头部受伤应 自己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2003年2月1日晚11时许,被告易某返家 时,发现距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 此时夜深无人,易某将该车带回家放置楼 梯下,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 凌晨,易起床后发现自行车给盗。即向居 民组长反映并向派出所报了案。此时,自 行车车主张某跟踪找自行车,弄请当晚是 易某带回了家,因此要易某返还其自行车。 易某向张某说明情况后,张不同意,遂起 诉法院要求易某赔偿损失。
二、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引例:甲乙为邻居,甲有A房屋一幢,甲离 家外出多年,A房屋闲置无人居住及使用, 乙除了经常为甲打扫整理房屋外,并且认 为该房屋闲置在此非常可惜,应该为甲好 好利用一番,故乃将房屋出租于丙,每月 收取租金2000元。 问题:(1)若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 的租赁合同,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2)若乙是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 同,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
引例1:张某家临海居住,2000年夏天,张 某父子外出打鱼,房屋无人看管。一天, 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登陆。张家的 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 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 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 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不久,张某父子 打鱼回家,刘某将以上情况向张家父子说 明,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 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2、不排除管理人有为自己和本人增加共同 利益或避免共同损失的动机。只要管理人 意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而 且并没有将该项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 管理时,就可以认定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 事务的意思,在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客观 上达到管理他人事务的效果,也同样可以 成立无因管理。
比如:甲、乙二家共用的下水道坏了,适 逢乙全家外出旅游,不得已,甲只得请人 修缮好,共花了3000元。待乙回来后,甲 要求乙支付一半的修缮费,遭拒。甲的主 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源自文库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 理”。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2)不法管理:管理人明知是他人的事务, 但并非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 益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的管理。由于管理 人欠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欠缺将管理产 生的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不能构成真正 的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