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妇女保健与妇产科建设标准(修改)_图文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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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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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医院)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3)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7)第六章设备配置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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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一级医疗机构产科建设与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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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昆明市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与验收标准(试行)为加强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技术服务,提高产科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医院管理(一)功能任务1.负责本乡镇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开展围产期保健服务,识别高危孕产妇,并将高危孕产妇转至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做好产时保健,提供正常分娩助产服务。
3.负责本乡镇孕产妇保健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4.承担本乡镇村级孕产妇保健指导及女乡医和家庭接生员培训工作,定期检查边远地区家庭接生员的接生质量、产包配备和消毒使用情况。
负责本乡镇村级家庭接生员的监督工作,对未取得家庭接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从事家庭接生的实施监管,并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知识宣传。
6.。
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或监测工作。
依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7.按时参加上级工作例会,按期召开女乡医或接生员例会。
(二)业务管理1.单位持有产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人员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开展产科执业。
2.制定实施加强妇产科建设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与措施。
3.按照《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及《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开展创建爱婴乡卫生院工作。
4.落实《出生医学证明》与妇幼保健联动管理,专人负责,证章分离,严格登记报告发放情况。
使用、规范出具和计算机打印全国统一《出生医学证明》。
5.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及“孕产妇管理软件”录入产科工作质量基本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按时传送(或上报)产科质量报表。
6.在院内使用《昆明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做到孕妇凭《手册》进行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
7.有计划、有措施地培训妇产科人员业务技术。
8.开展预防艾子病母婴传播工作, 设有专人负责,按时上报相关表卡信息。
一级医院妇女保健与妇产科建设标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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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配 备
内容
制 度
2、产科检查设备:诊察台、成人身长体重测量器、妇科检查床、皮
尺、骨盆测量器、胎心听诊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器械台、立灯
2、妇科检查室设备:
2、计划生育小区设备:
、取暖降温设备。
2.1妇科检查床、器械台
2.1洗手消毒室:术前洗手设备(水龙头必须为脚踏 3、宣教室:电视机、VCD、宣教碟片、桌椅、娃娃和乳房模型、宣
消毒灯,其余设备同外科手术室要求。
中分子右旋糖酐、肝素等防DIC药品。
5、沐浴室:热水器、沐浴池、水温计、检查台、婴儿秤、治疗盘
(脐带处理相关设备)等,配备冷暖空调。
妇科专业
1、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第2页
计划生育专业
在妇科专业2-12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
产科专业
在妇科专业2-12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
(桌)、立灯、冷暖空调; 式或感应式,使用可灭菌洗手刷)
传画版。
2.2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 2.2 人流冲洗室:冲洗床、冲洗壶、冲洗液等
手套、窥阴器、长镊子及理用 2.3.1设备:妇科手术床、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
品等;
槽、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手术凳、小型
4.1 常用设施和抢救设备:产床、产包(正规产包不少于3只)、
钳、10%福尔马林液及送病理 2.3.3 常用及抢救药品:催产素、阿托品、10%葡萄 立灯、胎头吸引器、胎心听诊器、会阴侧切缝合器械、输血输液设
器材。
糖酸钙、氢化考的松、西地兰、地塞米松、肾上腺 备、产钳、低压吸引器、新生儿台秤、新生儿身长测量器、器械柜
至少1名专职人员 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专职)
至少1名专职人员 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专职),另配儿科执业医师1名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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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1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某区一级医疗机构产科建设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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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保障 (15)
查看各项 制度、转 诊登记、 抢救记录 、围产保 健手册、 各种报表
评审人员:
本机构陪检人员:
审标准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记录
陪检人员:
1、 机构设置 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0M2(1分) 1.2 (10分) 建 筑 分娩区面积不少于100M2(2分) 规 模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0M2(1分) 有隔离分娩室(1分) 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1分)
现场查看
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1.3--1:1.4(2分) 2.1 人 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3分) 员 数 量 标 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比例≥1:0.7(2分) 准
附件:
莱城区一级医疗机构产科建设评审标准
目 评审标准
1.1 设置单位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1分) 设 置 要 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1分) 求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1分) 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7M2(1分)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项
评审 得分 方法
查阅资料 (根据 2012年接 产数折算 得分)
查阅病历 Leabharlann 相关材 料,现场 对医务人 员技术知 识提问, 了解掌握 情况。
查阅2012 年全年产 科病历及 其他相关 材料
5.1 质 量 控 制 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率 100%;(0.5) 正常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率100%;(0.5) 院内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90%。(0.5) 建立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本年度产科质量指标,严格执行从事助产 技术专业人员上岗许可制度。 (1) 严格执行产科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 制,诊疗常规、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转诊会诊制度、危重孕产 妇报告制度等。(1) 发现有危重孕产妇应及时联系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院时应填写转 院记录,同时必须有医生陪同,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汇报病史 及治疗经过。(0.5) 孕妇分娩应在产科医师负责下进行。(1) 要建立院内、院外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完善有关孕产妇 5.2 抢救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抢救分管院长应及时到位组织 质 抢救工作,必要时组织院内外会诊与抢救,缩短急救反应时间,提 量 高产科急救能力。(1) 管 建立孕产妇三级查房制度,对三级查房质量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 理 考核的内容包括:查房准备、临床分析、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 疗原则等方面。产科病历要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要求书写。 (0.5) 认真填写产科有关登记、记录及围产保健手册,并按规定途径准确 、及时上报各种报表。(1) 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危重孕产妇监测、出生缺陷的监测、 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监测与上报工作,按要求无偿提供 相应的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报辖区妇幼保保健机构。(0.5) 杜绝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1) 查阅相关 登记、现 场提问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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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4df7dc603d8ce2f0166231f.png)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详细(保健营养)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详细(保健营养)](https://img.taocdn.com/s3/m/ba7d5ca2360cba1aa811da86.png)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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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人员..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宜按照50平方米/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第十五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表2妇幼保健机构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建筑面积..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第十七条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包括相应的教学设施..医学院校的附属妇幼保健机构、教学妇幼保健机构和实习妇幼保健机构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注:学生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二、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六、污水处理站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七、宜设置符合妇女儿童需求的院区绿化和室外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宜设在保健用房和住院部出入口附近..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筑物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等..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重美观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体现温馨、活泼的特征..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确定..第二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保健门诊、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第三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住院部宜设置火灾避难间..第三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环保、降噪;体现妇幼保健的专业特点..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心理特点;体现色彩明快、光线柔和的特点..第三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儿童活动设施;并宜设置哺乳室、婴儿整理台、无性别卫生间、儿童助浴间等..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的家具..二、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铺装..三、儿童保健区的门窗、楼梯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防护栏和儿童低位扶手..四、儿童保健区宜在公共卫生间按1:1——1:2的比例设置幼儿专用的小便器、坐便器、洗手池等设施..五、妇女保健、孕产保健用房应注意开门方向;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满足妇女和孕产的隐私要求..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相关要求..给排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第三十八条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科、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相应的要求..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标准GB50333的规定;实验室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管理相适应的区域性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四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四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并应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建筑与设备宜考虑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转换措施..第四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绿化植物配置上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绿化用地中不应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第六章设备配置第四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应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医疗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十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任务配置相应基本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第四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机构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四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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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 70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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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一级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
![一级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f2ef229dd36a32d7375819c.png)
20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4增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4
1.保健院在岗人员符合编制规定。
2.招聘人员必须是评审前半年签定的协议。
1.查阅评审前1年卫生事业报表。
2.查看招聘人员的工作协议、工作记录和执业资质证明。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少于或超过规定数1%扣0.5分,直至全部扣完为止。
查看业务科室人员配备情况。
业务科室人员配备不合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并不能保证医疗、保键工作质量的不得分。
6.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有关卫生政策。
4
1.院级领导接受医院管理和法律、法规培训的比例为100%。
2.医院领导班子了解主要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重点是《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有爱婴医院管理制度并有巩固措施。
3.保健与临床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4.有岗前教育制度、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5.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编印成册,单行本分发给有关人员。
1.查看工作制度、职责和落实制度、职责的措施。
2.提问5—10名职工有关制度的内容。
3.随机抽查1-3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4.抽考5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每少50㎡扣0.5分。
2.床位不少于20-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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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以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数为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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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xx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xx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xx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xx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xx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xx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xx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xx、儿童xx、妇女xx、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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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解读_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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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床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床)
200床及以下 88
201床~400床 85
401床及以上 82
五、妇幼保健机构面积分配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
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健康问题提供连续地全 生命周期的主动服务
只对疾病住院就诊的阶段诊治,等病人上 门,不提供该主动服务,只针对来院就诊 病人需要诊治的疾病
妇幼保健机构建筑设计特点
妇幼保健机构
综合医院
建设内容
门诊(含预防保健)、住院、医技、后勤 无预防保健和辖区管理指导
管理、辖区指导与管理
用房,其他相同
•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 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 0 % 为基数,按每人32平米 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
• 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包括相应的教学设 施。医学院校的附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教学妇幼健康服 务机构和实习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教学用房配置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一级健康教育,咨询指导,正常产前检查
分娩,评估等 二级儿童妇女病筛查诊疗
各种疾病的诊治,少量体检
三级门诊住院诊治等
防治结合,院内院外结合,门诊住院结合, 群体与个体结合
单一医疗服务,只在院内,针对个体
应用综合手段解决健康问题,综合运用健 康教育,健康咨询,药物,手术,中医等 手段
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很少开展,以药物、 手术为主
其中:省级 市级 县级
医疗卫生机构总床位数(万张) 妇幼保健机构总床位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7b05e04c281e53a5802fffe.png)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