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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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育、体等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与权重系数
学生全面素质=德育素质×25%+智育素质×65%+体育素质×10%
二、德育素质评分标准
德育素质(满分100)=德育考评分+加减分
1、德育考核标准表
2、附加成绩及扣分:
(1)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等方面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成绩突出者,根据表现加10~50分(需报政法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2)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的,校级加9分,院级加6分。

被评为“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的,校级加6分,院级加4分。

(3)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工作认真负责,做出一定成绩的,可根据工作情况加分(工作不合格者不予加分):
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学院团委副书记,加8~12分。

学院学生会正、副部长,学院团委正、副部长,系学生会正、副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加6~9分。

系学生会的正、副部长,团总支委员,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学生管理组织如学生宿管会的队长,加4~6分。

学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固定成员、干事、学生宿舍舍长,学生管理组织如学生宿管会的固定成员加2分。

凡身兼多职者,按其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

(4)在“文明宿舍”建设中,凡院级卫生检查得优秀的宿舍每个成员每次加0.5分。

(5)有以下情况者,在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中扣分:
①两课学习成绩、军事训练考核不合格者,扣10分。

②无故拒不担任社会工作,不接受学院、系组织交给的任务,或多次无故不参加班、系、学院的集体活动者,扣10~20分。

③宿舍卫生差、乱,在院级卫生检查中不合格,每次扣每个成员5分、10分。

④有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尚不够通报以上处理者,按记录情况扣10~20分。

⑤受到学院、系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0分、20分。

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者,按以下规定扣分:警告处分扣35分,严重警告处分扣45分,记过处分扣6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80分。

受党、团纪处分参照扣分。

⑦煽动策划学生闹事或因其他错误,受到治安处罚者扣30~60分。

三、智育素质评分标准
智育素质(满分100)=智育考评分+加减分
1、智育考核标准表
(A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m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k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则按以下方式计算:优良-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按60分计,并按扣分规定相应扣分。


2、附加成绩及扣分:
(1)参加国家级、省部级、院级学习竞赛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国家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4分;省部级分别加10分、7分、5分、3分;院级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2)通过国家外语二、三级考试的,分别加5分、10分;(3)自治区级计算机等级统考,每通过一级加2分(国家级加5分)。

(4)在院级或省部级、国家级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5分、10分。

(5)学期内必修课和限选选修课成绩不及格或没通过的,每门扣10分。

四、体育素质评分标准
体育素质(满分100)=体育考评分+加减分
1、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成绩计算
(1)一、二年级学生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成绩+下学期体育成绩)÷2
其中: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50%+体质健康测试标准成绩*50%
(2)未开设体育课的三、四、五念旧恶声,体育成绩按身体健康状况折算,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按0分计)
(3)保健体育课的学生成绩以合格(60分计),不合格按实际成绩计。

3、附加成绩及加分
(1)、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每次加1分,获奖者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2)、参加校级文体代表队骨干成员每次加2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奖者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

五、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办法
1. 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进行核算、汇总及排名。

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进行。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由政法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全部工作,由班级辅导员负责。

学生的加分、扣分,凭相应的证明,经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学生工作辅导员负责审核后进行。

3. 旷课计算:按旷课实际课时数计;实验、实习、运动会等,按每天6学时计。

4. 测评中课程成绩根据学生成绩单核算。

5. 测评各项目的成绩,凡由测评内容确定优良中差等级的,由班级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根据学生情况共同确定每项等级(由辅导员最终审定),并给出相应成绩。

6. 遇本条例没包括在内的特殊情况需加、扣分时,由系辅导员提出具体意见,经政法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后执行。

7. 本测评细则由政法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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