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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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一、定损原则
3)抢救打捞费;为对事故现场车辆进行抢 救、施救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人工打 捞、人工搬运、施工机械等费用。此费用 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标准。当 费用低于500元由支公司理赔经理负责确定 审批,当费用在500-1000元由分公司理赔 经理负责确定审批。当费用大于1000元时, 必须上报总公司理赔部审批。
1、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履行定损职责,遵守公司纪律,维护公司形 象。 2、认真界定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损坏 部件。凡在车辆存放、有偿施救、未及时采取措施以及额外增加产 生的损失,均不属于赔付范围。 3、事故车辆损坏项目要坚持“以修为主,以换为辅”的原则。 4、凡可以单独更换的局部配件,不能更换总成件,属于特殊情况 必须提前上报批准。 5、严格按照损坏部件更换标准确定更换配件,按照规定的修理工 艺确定工时费。 6、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配件价格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 7、准确、合理、有依据的界定损余物资的残值金额、施救费等, 确定整体价格。 8、检查、核实整体定损金额。 9、严格区别属于车辆功能性机件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和损失。
一、定损原则
(4)钣金件损失划分示意图 翼子板: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虑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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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一、定损原则
发动机罩:对损失程度为轻度、中度、重度必须修复,重度以上考 虑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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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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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小面积断裂――可塑焊修复)
(大面积断裂――可更换)

(凹陷――可加热整形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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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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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5、悬挂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确认更换悬挂臂\杆的标准,必须是车轮和悬挂臂\杆出现严 重的变形。对悬挂臂\杆未出现明显的变形的,必须提供4轮定位仪 器的测量结果,并证明超出调整范围的文件。 (2)对确认更换减振器的标准为,其表面出现严重的损坏痕迹,或 芯杆伸出转动摆差大于0.5mm。 (3)对确认更换传动轴时,必须出现严重的损坏或弯曲现象。 6、座椅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座椅变形的情况,必须坚持对座椅骨架进行修复的工艺。 (2)对确认座椅损坏或表面损坏而需要更换总成的情况,必须提供 品牌厂家无单独配件提供的文字证明。 (3)对座椅表面划伤情况,必须坚持修复。 7、内装饰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内装饰部件出现划伤情况,必须坚持修复。 (2)确定更换标准:损坏严重而又无法修复、表面撕裂的配件。
保险事故车辆定损标准
二〇一二年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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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录 一、定损原则 „„„„„„„„„„„„„„„„(3) 二、配件更换原则 „„„„„„„(3) 三、事故车辆损坏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3) 四、配件残值折价标准 „„„„„„(8) 五、施救费标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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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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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二、配件更换原则 1、受损的配件必须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方可更换: (1)不可修复性; (2)修复后影响使用功能,严重影响外观,影响安全性; (3)修复价格超过更换配件价格的90%以上。 2、对更换项目必须具有准确的更换依据,必要时提供依据性文件 证明,或诊断工艺过程性资料; 3、对不提供单件的总成件和隶属关系复杂的需更换配件,必须提 供维修站的文字说明及标准的配件关系图资料。 三、事故车辆损坏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车身及钣金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更换车身总成件条件 车身变形严重,无法采用修复工具校正到标准数据的,或单独部位 损失严重无法修复但只提供车身总成的车型,可给予更换车身; 在底板变形严重时应区分承载式与非承载式,如是承载式车身结构, 应给予更换车身总成,反之则只用更换底板大梁架; 对损坏车身进行维修的费用,大于更换车身的费用; 对更换车身明确区别:车身总成、车壳。凡需更换车身总成或车壳 的,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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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五、施救费标准 1、施救费分为;拖车费、吊车费、抢救打捞费。 施救费是对出险车辆进行施救过程所产生的费用。施救费用必须是为 减少保险标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在施救费确定中,应注意 把握如下原则: 1)充分考虑施救难度和施救工作量,参照市场行情,确定施救费用, 吊车费和拖车费,可参照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2)对需要人工和专用设备进行施救的,可按照当地用工标准和专用 设备使用费用,参照行业标准进行确定; 3)同时施救保险车辆以外的财物的,严格区分保险车辆和保险车辆 以外的财物各自发生的费用。如果无法准确区分的,可按照被施救物 重量比例分摊计算; 4)充分考虑施救对象的实际价值,如果施救费用超过被施救物的实 际价值,可放弃施救,在案件定损单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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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8、安全性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确定修复和更换安全性配件必须以保证恢复功能、恢复可靠性 为目的。 (2)确认更换的配件必须是表面发生损坏、有事故引起的电气性损 坏故障。 (3)确定制动\安全系统电气元件。对出现故障警告灯发亮情况; · 从诊断仪器中得到静态故障代码,确认是否属于元气件故障。 · 用诊断仪器消除故障代码或切断电源5分钟,拆解检查所指故障元件 后恢复。 · 启动发动机并行驶运转制动工况状态。 · 再用诊断仪器进行功能诊断,当此次指示故障与初期指示故障一致。 则确认元件为的确发生故障,否则,不得记入损坏项目。 (4)对未在事故中发生作用的安全性配件,例如;未作用的安全代、 安全气囊、安全气帘、连接线等,不得列入更换项目。对确定电脑 控制器,必须使用专用诊断仪器进行复位、清除故障、再运行、再 诊断程序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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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救费描述 1)拖车费;为专管行业规定的事故拖车企业专用车辆对事故车辆产 生托运行为,从事故发生地点到附近指定维修企业或停车地点所产生 的托运费用。此托运行为和费用应该符合行政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 2)吊车费;为对事故车辆进行吊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吊车行 驶费、吊装费。此费用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收费标准。 根据道路和被托车辆不同对托车费用进行了具体的分类,按照道路区 域分为市区道路、一般道路、高速道路,按照被托车辆分为小型车辆、 中型车辆、大型车辆。 市区道路:是指城市内部的道路。 一般道路:是指各个城市之间的道路,包括省级道路和国家级道路。 高速道路:是指高速公路。 小型车辆:是指小型客车。 中型车辆:是指中型客车或轻型货车等。 大型车辆:是指大型客车或中型以上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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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四、配件残值折价标准
车辆残值指经保险赔付的受损配件的残余价值,残值处理是定损工作的一 项重要内容,在车辆定损过程中必须包含残值处理。残值处理方式需在定 损单中列明,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对残值的处理,把握以下原则: 1、残值折价:根据换件的可利用价值及配件价格,对残值进行准确的定 价。 对轻微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5%~30%作价; 对一般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3%~5%作价; 对严重损伤配件按照原配件价格2%~3%作价对可修复继续利用的残值, 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进行折价,力争客观准确,必要时进行回收;残值折 价后归被保险人处理,残值作价从定损金额中扣除。 2、旧件回收:对部分有争议的换件,可以进行回收,防止继续利用,套 取赔款。对无争议的配件按照残值折价规定扣除残值。 3、对推定全损的车辆,残值准确折价后由被保险人处理,公司不得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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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车梁:更换车梁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一、定损原则
(4)对确定损坏的电气元件,必须是出现严重的损坏并修复后影响 功能的配件,可列为更换项目。无明显损坏的配件,必须提供专用 仪器的测量证明材料。 (5)对确定更换如;启动机、发电机、增压泵、输油泵等总成件, 必须得到专修企业的文字证明文件。对未出现明显损坏的曲轴、凸 轮轴配件等,确认更换时必须得到专修企业的测量证明文件,并证 明已经超出维修范围不可以修复。 (6)对确认更换发动机托架的标准为,托架螺栓安装孔与车梁螺栓 孔位置偏差大于5 mm,并无法修复情况。 4、传动机构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确定更换变速箱总成、减速\分动箱总成,必须提前得到审核 部门的批准文件。 (2)对出现损坏而不可以修复或修复后影响功能发挥的配件,应列 为更换配件项目。 (3)对确定损坏的电气元件,必须是出现严重的损坏并修复后影响 功能的配件,可列为更换项目。无明显损坏的配件,必须提供专用 仪器的测量证明材料。 (4)对出现严重壳体件损坏时,应只确认更换损坏的壳体部分。对 壳体出现轻微裂痕时,应确认为修复工艺解决。 (5)对损坏的自动变速箱,建议让4S店送到品牌指定的自动变速箱 专修企业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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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2)更换车身参考示意图
(底版严重变形—更换车身壳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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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身严重变形--更换车身壳体)
一、定损原则
(车身主框架未变形—不能更换车身壳体)
(3)局部钣金件 更换条件:钣金部件在损失严重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恢复原样 并明显影响外观、或修复后无法按原标准装配的,可给予更换; 修复方式:按损坏程度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个级别,可以分别 考虑钣金工时费。重度损坏程度是指变形严重、有死褶,损伤面积 到50%以上,修复难度大;中度损坏程度是指部件凹凸面积较大, 局部有褶但变形较小,完全可以修复;轻度损坏程度是指部件弹性 6 变形或划伤、刮伤有凹坑、损坏较轻,轻微磕碰不考虑钣金工时费, 只计喷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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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损原则
(左前门中度损失――修复)
(左后门整体变形并有多个死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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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器、灯光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电机类:对发电机、启动机、雨刮电机、水箱电机等电动机类, 未观察到表面受损的,不得更换。 (2)灯具类:确定更换的灯具配件,必须达到损伤不可修复程度。 构成更换的依据为:灯罩表面损坏、灯壳破损的条件;可以粘接的 灯壳角,必须坚持修复。对外壳受损的灯具,需注意是否提供单独 的灯壳;更换的大灯总成必须注意其中总成件所包含的附件,不得 重复列入。 3、发动机部件的修复、更换标准 (1)对需更换发动机总成、中缸体总成的,必须报总公司理赔部批 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2)对无损坏的保养性配件不得列入更换项目。 (3)对出现损坏而不可以修复或修复后影响功能发挥的配件,应给 予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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