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题型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复习提纲名词解释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 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
(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五、婚姻的宗旨:(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
特征: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 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题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 表示应当以法定方式作出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 表示应当在遗嘱生效前作出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比较与适用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将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 遗赠是指将遗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 在适用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遗赠则不受此限制。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近亲属,而遗赠则没有此限制。
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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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区别:遗嘱继承是 指按照遗嘱人的意 愿,将遗产分配给 法定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遗赠是指将遗产 赠与国家、集体或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不涉及血缘关
系。
添加标题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 嘱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方式 可以是明示或默示
01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 外国因素的继承关 系,涉及不同国家 的法律适用和司法 管辖。
涉外继承具有复杂 性,因为涉及不同 国家的法律制度、 法律冲突和司法管 辖权问题。
涉外继承的标的通 常比较广泛,包括 动产、不动产、有 价证券等财产权益 的继承。
涉外继承需要遵守 相关国家的法律程 序和规定,以确保 继承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添加 标题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婚姻关系为核心,调整夫妻、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维护家庭和睦、团结和互助;三是以保障婚姻家 庭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尊重个人的婚姻 选择,保障婚姻 自主权
一夫一妻制原则: 确保夫妻间的平 等与忠诚
家庭关系的定义: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收养、婚姻等关系而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下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二、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1. 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形成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夫妻在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婚前财产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也不会被继承人继承。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或者共同缔造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可以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财产来源、取得时间、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婚姻家庭继承权1. 配偶的继承权在我国继承法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在配偶去世时享有继承其财产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财产的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子女或父母仍在世,则配偶继承的比例会减少;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财产。
2. 子女的继承权在子女继承中,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均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比例相当,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则其继承全部财产。
3. 父母的继承权父母在子女继承中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子女没有配偶或子女,则父母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
在配偶、子女都存在的情况下,父母继承的比例比较有限。
4. 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除了配偶、子女、父母外,还可以有其他亲属享有继承权,如兄弟姐妹等。
其继承权的比例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四、遗产分配的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平等继承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A 直系血亲)。
2.按照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D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3.夫妻间有相互(C扶养)的义务。
4.黄某与关某是各有配偶的青年男女,但两人却在某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他们的这种行为属于(C重婚)。
5.从婚姻法的主要性质来说婚姻法属于(B身份法)的范围。
6.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C民事责任)。
7.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女方怀孕期间)。
8.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D四十周岁以上)。
9.姻亲的种类不包括(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0.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不包括(D私奔)。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12.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B不予受理)13.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4.按照亲属的分类,养父与养子女属于(D拟制血亲)15.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错误的是(D长期共同生活即可成立婚姻)16.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原因是(D死亡和离婚)1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A 应归本人所有)19.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A婚姻缔结地法律)20.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亲属的分类中属于(A拟制血亲)21.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C婚后所得共同制)22.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丙(D不得代理)23.下列哪个不能作为提起撤消离婚之诉的主体(D法官)2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B受肋迫的当事人本人)2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范围包括(B婚后财产)27.哪项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A抚养人自愿同意抚养)28.在一定期间限制男女离婚请求权的情形有(A女方婚前与人通奸以至怀孕)29.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0.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有以下七项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无、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结婚条件结婚条件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5、6、7条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也称结婚的积极要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两个。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的障碍或消极要件,它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各种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
我国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是指依法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实。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
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
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
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
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群婚制: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婚姻制具体可以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度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
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
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婚姻成立: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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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法律责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 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在依法作出宣告后,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 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对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财产处理 无效婚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按共同共 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 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时,应当 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为: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情况“第 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 病;第二种情况是足以危害对方子女后代健康 的疾病。
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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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制度
1、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亲属关系主要包括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姻 亲关系。 配偶关系发生的原因是结婚;血亲关系发生 的原因是出生和法律拟制;姻亲关系的发生 原因是血缘和结婚。
亲属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和双方离婚而终止。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在婚后转 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和发明权等得到的收入。知识产 权本身的归属是属于取得人的,只有其产生 的经济收益才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这里是指除 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一、简答题1、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答案: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义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做扩大的解释。
2、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答案:(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3、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
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
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际上还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
口头约定易生争议。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范围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二)禁止重婚和姘居1、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三、男女平等原则(一)概念: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二)1980年《婚姻法》(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亲属的特征(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第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3、义绝:义绝。
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即予处罚。
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
依唐律、宋刑统(妻无七出条疏议)的解释,包括五种情形: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⑤妻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义绝乃强制离婚,与出妻不同。
“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弃妻的决定权在丈夫手中。
而合当义绝而不离者,须依律科刑。
4、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换言之,转继承实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5、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藏匿,不让对方知道。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
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纲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纲要1.对偶婚制: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
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2.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提出“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
3.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4.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5.婚姻自由: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6.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聘娶婚。
7.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
8.现行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表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9.1950年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表述: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10.1950年婚姻法关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1.无效婚姻的规定:《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12.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夫妻共同财产范围: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4.“三从”是指: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内容
婚姻家庭法定义: 规定婚姻家庭关 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 则: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 方、尊重老人合法 权益。
婚姻家庭法主要 内容:结婚制度、 夫妻关系、父母 子女关系、离婚 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作 用:维护家庭和 睦、保障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01. 婚 姻 家 庭 法 概 述 02.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03. 继 承 法 概 述 04. 法 定 继 承 05.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06. 遗 产 的 处 理 和 分 配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性质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性质: (1) 身份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等 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亲属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 亲属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财产法性质: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身份关系的同时, 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主要内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关系: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婚姻家 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保护和管理遗产:遗 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保遗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 遗产的损失或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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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是指因生育、收养、事实扶养而形成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照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二、简答题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1、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a.当事人有婚姻行为能力b.结婚意思表示真实(虚假、不自由、错误)c.表示同意结婚的意思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2、结婚禁止的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a.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caus自然规律作用、伦理观念~3、禁止结婚的疾病a.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b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c.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3、婚姻无效的内容司法解释二,234567条~1.caus重婚、禁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告无效制度~3.、请求权人的范围和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书101~4、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4、婚姻的一般效力~1、夫妻姓名权~2、同居的权利与义务~3、忠实义务~4、婚姻住所商定权~5、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6、扶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间相互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7、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8、配偶继承权(法定第一顺序)5、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一)促进夫妻平等(二)贯彻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三)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夫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四)兼顾交易的安全▲6、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
是半封闭型立法模式。
一、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e.其他~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平等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
义务:不得妨碍···~3、支出和用途排除一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违法犯罪行为的财产责任~4、终止一方死亡,离婚,双方商定改行约定财产制二、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1、范围:a.一方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f.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特有财产的法律责任特有财产所负债务,应由特有财产负责清偿三、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我国约定财产制的特点:选择性(三种),优先性(先于法定财产制)~2、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a.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d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时间及效力时间:我国婚法不做限制效力:对内、对外(对第三人的公示性)~4、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范围:婚前、婚后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婚前一方的债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权利:5权平等义务:平等,如实纳入共同财产、对债务平等连带清偿责任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以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义务:对外债务(看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7、夫妻的债权和债务一、债权~1、夫妻共同债权:共享~2、夫妻个人债权:个人独享利益,个人财产组成部分二、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婚姻共同生活需要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担的债务~2、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无关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所形成的债务。
8、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则具有对违法婚姻制裁的性质。
~2、原因不同。
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
无效原因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有婚姻效力。
撤销违背私益要件。
~3、发生原因的时间不同。
离婚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后。
无效及可撤销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前。
~4、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只能由夫妻双方或一方请求。
无效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均有权请求。
撤销由受胁迫方提出。
5、请求的期限不同。
离婚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请求。
无效既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一方死亡之后请求。
撤销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6、适用程序不同。
离婚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又适用诉讼程序。
无效适用诉讼程序。
撤销两者都适用。
~7、法律效力不同。
离婚自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
无效及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有溯及力。
9、我国现行离婚法的指导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自由权和诉讼离婚的起诉权,抗辩权、胜诉权。
~2、反对轻率离婚10、登记离婚~1、def~2、inf~3、条件:主体(关系、能力)、合意、离婚的法律后果(子女、财产、其他)~4、程序:申请、审核、决定~5、效力▲诉讼离婚~1、def~2、法定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二)调解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2.调解的性质3.调解结果:(1)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
(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
(3)调解无效——判决。
(三)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决次日起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过期不上诉,生效。
(四)对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3、法定离婚理由与判决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感情破裂的理解与判断:1.def2.判断标准: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4、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特别:丈夫离婚起诉权、军人配偶离婚权▲11、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夫妻身份关系解除配偶身份消灭、抚养权利义务终止、配偶继承人资格丧失、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夫妻忠实义务终止、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姻亲关系消灭。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或法定原则:夫妻平等、注意具体财产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类型:房屋@P191~3、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4、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离婚时的帮助请求权: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向另一方请求帮助的权利。
~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一)def(二)构成要件@1、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5重婚、同居、暴力、虐待、遗弃)@2、夫妻一方有过错,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3、存在损害事实@4、一方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存在因果联系(三)行使范围@1、主体范围(无过错一方)@2、适用于离婚程序中,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3、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受损程度、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12、婚生子女的否认1、否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