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价值体系 论文
实施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之探讨
强 制保 险的正 当性依 据
政府 实施公 共场 所火 灾公众 因此火 灾公众 责 任保 险具有 互助 的潜 在成 本 , 这是 经 济 主 体 自 己
责任 强制保 险 的正 当性可从 两个 性 而不 具 备 竞 争 性 。另 外 , 大 数 必须 承担 的成本 。公 共场 所经 营 爆 炸 等 风 险 也会 方 面进行 阐述 : 火 灾 公 众 责任 保 定 理决 定 了只有 达到一 定 的投保 者 面临 的 火灾 、 险市场失 灵和保 障社 会公 共利 益 规模 , 保 险人才 能有效 分散 风 险 , 产 生潜 在 的风险成 本 , 因此 , 投保
全和利 益 。 担” 原 则 相 悖 。政 府 被 动 承 担 了
公 共场 所火 灾公 众责 任保 险 经 济主 体 的 风 险 , 经 济 主 体 的边
义是 “ 每 个 人 对 于 这 种 物 品 的 消 的准公 众 物 品性 质 , 导 致 完 全 依 际 收 益 与 边 际 成 本 曲线 发 生 位
具有效 用 上 的不 可分 割性 。火灾 对 小概 率 、 高 损 失 风 险 不 愿 意 购 特 征 。一 般 认 为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责任保 险具 有避 免公共 场所 买 保 险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信 息 不 完 主要 包括 公共 秩序 与公共 道 德两 经 营者 破 产 的作 用 , 更 重 要 的是 备 、 认识 不足 、 过度 自信 。如 任 由 个方 面 。 保 障 在 公 共 场 所 消 费 的 公 民利 市 场机 制 自发 作 用 , 会 导 致 公 共
益。
公众 在公共 场所 遭遇 伤 害而 势必 会影 响到受 害 人 民事 赔偿 责
者认 为 , 公共 场 所 的 火 灾公 众 责 与人们 对 巨灾风 险感 知 的特点密 某 一个单 位 、 部 门或 者 集 团 的利
试论消防与保险互动视角下的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三方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各 国实行 职 能 部 门执 法 无 章 可循 ;引 导 性模 式 由 公众 责任保 险对象 ,以事故发生频高 、 于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和 “ 靠政府”的 影 响危害大 、当事人不具赔偿能力为特 习 惯 ,导致 覆 盖 面 不 广 , 因此 ,有 必 要 征 。从 我 国来 看 ,近年 来 一 些 公 众 聚 集 进行修订 《 消防法 》或通过制定地方性 场所 尤 其 是 公 共 娱 乐 场 所发 生 群 死 群 伤 法 规 将 该 险 种 上 升 为 强 制 保 险 。基 于 我 火 灾 事故 ,对 伤 亡 人 员 的善 后 抚 恤 , 常 国 目前 的 消 防 监 管需 要 和火 灾 形 势 来 分
般 都 作 了一 些 范 围限 制 。 笔者 认 为 , 考虑 到在 公 众 聚 集 场所 设 立 火 灾 公 众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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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制的 目的性 , 在保障范围应当从宽 , 并 参量 以下 条件 : ( 1 )场所 经 营单 位 系经 依法 登 记 注
册;
( 2 ) 该场所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
调 机制 等对 策建议 。
关 键词 :火 灾公 众 责任 险 ;消防 ;保 险 ;研 究 中图分 类号 :F 8 4 文献标 识码 :A
从 制 度 发 生 学 角 度 看 ,保 险制 度 起 险 能 力 ;又 可 通 过 费 率 调 节 、保 险 人 对 否 全 部 纳 入 实 施 范 围 ,从 试 点实 践看 ,
源 于 人 类 化 解 火 灾 风 险 的 需要 。现 代 社 投保人 或被保 险人 的监督等 ,提高经营
一
会 ,保 险 与 消 防 更 是 成 为 预 防 和减 少 危 者 自觉 改 善 自身 消 防安 全环 境 的积 极性 , 险损 害 的重 要 社 会 化 防 灾 机 制 之 一 ,二 实 现消 防与保 险 的 良性互 动 。 者 以危 险 为存 在 前 提 。 火 灾公 众责 任 险 1 . 3国 内外 经 验之 借鉴 作 为 责 任保 险 种类 之 一 ,以 被 保 险人 因 在世界范围 内,火灾公众责任险 已 火 灾 造成 对 第 三者 的人 身 或 财 产损 害依 成 为 企 业 、个 人 、政 府 部 门不 可 或 缺 的 法应 负 的 民事 赔 偿 责 任 为 标 的 ,具 有较 风 险控 制 手 段 和 事 故 经 济 补偿 工具 ,有 强 社 会 风 险 管 理 、经 济 补 偿 功 能 。2 0 0 8 些国家 已立法确定为强制保险。 近几年, 年修订的 《 消 防法 》和 国务 院 《 关 于 加 我 国部 分 地 区也 进 行 了 这 方 面 的试 点 和 强 和改进 消 防工作 的意 见 ) X国发 [ 2 0 1 1 1 4 6 探索 。笔者所在 的青 岛市 ,出台的 《 青 号 )为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提供 了法律 岛市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已对 政 策 依 据 。鉴 于条 文规 定 的原 则 性 ,笔 推 行火 灾公 众 责任 险作 了原则 规定 。 者 结 合 实 际 就 火灾 公 众 责 任 险 的 设 定 及 2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设 定 的几 个 关 键 如 何 通 过 该 险 种实 现消 防与 保 险 的 良性 问题 互 动 ,作进 一步 探讨 。 从 立 法 角 度 看 ,火 灾 公众 责 任 险还 1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设 定 背 景 与 价 值 处 于倡 导性 推进 阶 段 ;从 各 地 试 点 看 ,
对实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动 力 ,火 灾公 众责 任保 险推 广普 及 状况 很不 理想 。 以公 众集 聚场 所 为 例 ,20 0 2年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的保 费收 入仅 占整 个责 任 险保 费收人 中的 比例 大概 在 7 左 右 。据 统 计 , 19 % 9 8年 到 20 0 2年 ,保 险 公 司火 灾 公众 责任 保 险赔 款 总计 不 到 7 0 元 ,仅 0 0万
的赔偿责任为标 的 ,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填补损
火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火 灾 发 生 后 被保 险人 依 法 对第 三 方 受 害 公 众 应负 的 民事 损 害 赔偿 责任 作 为 承保 标 的 的一 类保 险 。火 灾 事 故 发 生后 ,保 险 公 司将 在 责 任 范 围 内作 为赔 偿 资 金 的提供 者 向 受 害 人提 供 赔 偿 。作 为 责任 保 险 的 一 种 ,与其 他 商 业 保 险 比较 而 言 ,火 灾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具备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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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第1 8卷 期
2 0 年 3月 06
西 昌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版
Ju n l f c a gC l g o r a h n ol e‘S ca S in eE io o Xi e o il ce c dt n i
质 ,其 目 的是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但 由 于 财政 资金 具 有 计 划 预 算 性 质 , 因此 可 用 于 突 发 性 火灾 事 故 赔 偿 的资 金 量 有 限 ;三 是 保 险 赔偿 ,即 在投 保 火 灾
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3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律性不仅体现在保 险 行为上 ,还体现在保 险标的是侵权 的民事责任 和
责 任 风 险 的产 生 与 转移 保 险 的需 求 与 法 律 有关 两 个 方 面 ,其 责 任 损失 风 险是 指 一 方 对 另 一方 的损 害 或 伤害 负 有 法 律 责任 的可 能 性 。火 灾 公众 责 任 保 险 的特 点 是 风 险难 于 控制 ,有 造 成 保 险公 司 出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探讨摘要:以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问题的原因,从推广体系的优化市场环境、建设、推动立法及加强消防与保险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当前进一步加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对策。
分析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从中取得的主要经验,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进行探析。
关键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探讨abstract: take the fir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s a starting point, focusing on analyze the existent problems and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fir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promote work of our country, provide the current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fir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working countermeasure from the promotion system optimize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fire and insurance legislation and strengthen cooperation in such aspects as. analyzes the main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and obtains the main experience, to carry out the fir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of.key words: fir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study;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作者:高骞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05期摘要: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
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家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新《消防法》中也规定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就此,本文的作者要谈论以下观点。
关键词:强制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估人保费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各项事业的日益繁荣,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性也在增高,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年加大,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已成为倍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而灾害发生后的救灾重担落到了政府身上,使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加重,也不能很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火灾公众责任险也正是在新形势和环境下需要开展的新险种。
一、关于公众责任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二、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一)可行性《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只要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将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就可以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专一、费率水平不高,一旦依法确定为强制保险并广泛推广,并不会过多地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必要性传统的保险制度虽然能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但保险标的仅局限于财物或人身,而没有相对投保人对他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制度,而随着民法体系的完善,这种法律责任的范围越来越广,所以在现实生活的需求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也为各种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保障,这种制度能够成为解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定的重稳要途径。
浅探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问题及对策
来 到时 ,手 足无措 ,难 以应对 。消 防管理 作用 。 3政府 机关 、社会 各行业 ,要 真正把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 的宣传作 为一项 重要任 务来抓 ,增 强个人 提 高投保 自觉性 。保险 公 司要 在各 方 面 积 极 主 动 和政 府 部 门合 作 ,常 抓不懈 ,高 度重视 ,切 实做好 面 向 社 会 、广大公 众 的宣传和 指导 ,通过 多种 渠道 、多种形 式 ,让企业 和公众 政府 各部 门 、社 会各行 业对火 灾公 众责任 保险 的内 容 和作用 ,由不 了解 到成 为专家 ,促使 他 们 在能力 范 围内尽力 投保 。 4保 险公 司在开发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 产 品时 ,要 结 合 社会 经 济 的发 展 变 化 需 要 ,积极 开发 系列保 险产 品 ,再结 合保 险 标 的消 防安全等 诸多 特点 ,积极开 发研究 系 列保 险 市 场产 品 ,迎 合 市 场 发 展 的规 律 ,适应社 会发展 的真正 需求 。 5 把 实现 城 乡防控一 体化作 为 目标 , 开展 主体 多元 化 ,坚持 消防 治理 ,改 进城 乡公共 消 防设 施 ,缩小城 乡差别 ,推 进城 乡的公 平配置 ,尽快 早 日实现城 市和 乡村 消防设施 一体 化 、均等化 ,消 除体制 和制 度 带来 的不便 ,在公 共消 防服务 上 ,达 到
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等硬件 信息设 施 系统 ,基本上 是停 留在初 级 管理 ,有 的是为 配合上 级及 相关 救援部 门开 展 工 作 ,临 时 组建 ,一 些 社 区 的评 中遇 到 的问题 估 、风 险预警都 没有 纳人 到 日常工作 ,这 1火灾 公众 责任 保险 法律 与政策 不完 些潜 在 的风险 ,一旦 出现火 灾 ,后果不 堪 善 ,不够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 ,缺乏配 设想 。 套 的 赔 偿 细 则 、适 应 具 体情 况 的单 行 法 6火灾 风险 评估缺 少健 全 的机制 ,如 规 ,对消 防工作 的具 体责 任规定 的不 够细 保险 中介机 构 中的保 险评估 公 司的能力 水 致全 面 ,有些 责任 体现 的不清晰 ,对经 平 ,部 分保 险经 纪人综 合素 质等 实际情 况 济社 会 发 展 和 变化 的情 况 体 现 得 不 够 等 和社会 的发 展相 比 ,极 不协 调 ,体 现在 机 等 。在新 修 订 的 《 消 防法 》中 ,对 引导 火 制上是 不健 全 、不 规范 ,实 际技术 力量 和 灾 公众 责任 保险 的发展 ,一 些责 任不具 备 同类保 险相 比服务 不 到位 ,极 大地 影 响了 强 制性 ,基 本上 是 自愿 性 的行为 ,这在 一 火 灾公 众责 任保 险服务 。 定 程度上 ,对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发 展 ,根 7火 灾公 众责任 险 的高风 险 性 ,决定 本起 不 到决定 性 的作用 ,也在 一定 程度 上 了它具有 很强 的针 对性 、这样 它 的责任范 制约 了火 灾公 众责任 保 险的发 展 。 围与 一 般 险 种 比较 就 具有 专一 性 ,体 现 2火灾 公众 责任 险 的性 质决 定 了它是 在 保 险 上 范 围 非 常 小 ,保 费收 入 又 不 能 公众 责任 险 ,它 的一 些 条款是 在参 考研究 高 ,比较 低 ,但是 与之带 来 的是 经 营风险 了其 它 国家通行 的同类保 险条 款 ,然后再 和其 它保 险相 比却 大很多 ,这就 导致 火灾 根据 我 国的具体 国情 制定 出来 的 ,现 有一 公众 责任 险发展 的艰难 。再 加上保 险 公司 些条款,是在理论付诸实践后,发现问题 与公 安消 防部 门的核定 标 准各有一 套 ,在 逐 步完 善 ,但在 短时 间 内 ,还存 在着 责任 信息 沟通上 缺乏互 相通 报 ,这样 可能会 给 范 围描述不 清 、不够 细致全 面 ,与其 它责 诈骗 的客户 造成 一些机 会 ,致使保 险公 司 任 险存 在类 似雷 同 的问题 。 造成不 应有 的损 失 。 3在 自身 投保 这方 面 ,中小 型企业 投 8火灾 责 任 险 与公 众 责任 保 险 形成 保 意愿 不强 ,是 导致火 灾公众 责任 保 险发 “ 遭 遇 战 ”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发 展 的 展过 慢 的关键 。部 分 中小型企 业管 理者 社 难 点 ,在 承 保 区域 内 ,许 多 大 型试 点企 会 责 任 缺 失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投保 率 业 ,在保 险公 司投保 了公 众责 任保 险 ,或 低 。一些 企业 管理 者把 自身 的经济 利益 看 者 购 买 系列 保 险 产 品 ,但 是 由 于 配套 设 得 很 重 ,对 社 会 缺 少 责 任 感 ,对 公 众 的 施 不完 善 ,或 因缺 少相关 法规 、政 策强制 利益 缺少 爱心 ,认 为火灾 投保 是增 加 自身 支 持 ,也 会 导 致 火 灾 公众 责任 保 险 的范 的额 外支 出 。他 们 大多数 人对 火灾存 在着 围 ,和 同类保 险相 比缩小 很多 。 侥 幸 心理 ,认为 个别 场所 发生火 灾 的频率 二 、积 极 发 展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的 不 高 ,火 灾 离 他们 很 远 。还 有 一 些 管 理 建议 对策 者 ,将 投保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看 做是 政府 1 对火 灾责任 保 险制度 建立 强制 ,争 机 关应 该办 理 的事情 , 自己没有 必要 为承 取 国家通 过财政 到位 ,对投 保者 实行 强制 担 公众 责任 而去 投保 。 保 险 ,在一 些高危 行业 和公众 聚集 场所 , 4公众 的风险 意识 比较 薄弱 ,公众 法 通 过指 导形式 将保 险纳 入到 消防 管理工作 律 意识 和索赔 意识 不高 ,火 灾公众 责任 保 中 。寻求立法 支持 ,通 过社会 各个 阶层形 险 宣 传 力 度 不 够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缺 失 , 成声势 ,形成火灾责任保险推广合力。 在 灾 害 到 来 的 时 候 ,缺 少 自救 知识 和 技 2为 完善 火灾公 众责 任保 险 ,提供公 能 。 公 众 对 责 任 事 故 缺 乏 足 够 的维 权 和 正公 平 的法律 环境 。 比如 可 以借鉴机 动车 索 赔 意 识 ,对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的转 嫁 责 交通 事故 责任 强制保 险 ,引进 国外 的先进 任风 险机 能更是 缺少 了解 ,真 正发生 灾害 经验 ,对 企业 主管人 员强 制性规 定 ,让他 时 ,束手无 策 。 们认 识 到购买 火灾公 众责 任保 险 的合 理性 5保险 企业 管理不 到 位 ,消防管 理 信 重要 性 ,这样 在大难 临头 时 ,能全 面实现 息 系统 落后 于 时代发 展 ,火灾 等突发 事件 风 险转移 ,让火 灾公 众责任 保 险真正 发挥
浅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
浅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内容摘要: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45亿元。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重大恶性火灾更是时有发生,造成的公众伤害及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非常突出,经营单位和企业往往无力承担或者有意逃避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大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有的甚至升格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致力于从我国当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走向两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在进一步全社会增强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的基础上,有效保护各类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火灾;保险;可行性Abstract: According to incomplete statistics for the past 10 years, a total fire from 1.91 million, resulting in 25,000 deaths, and direct property loss of $ 14.5 billion. Very prominent shopping malls, markets, hotels, restaurants, dance, entertainment and other public gathering places, and the production of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dangerous goods, the major storage unit vicious fire occur, the public due to damage and huge economic losses, operating units and enterprises often can not afford or intention to evade liability for fire victims, especially for the families of the victims to appease the tremendous difficulties to dealing with the aftermath of accidents, greatly increased the burden of local government disaster relief, and some even upgrading of the factors that lead to social instability. This paper aims to study from our current fire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to carry out the present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o two, in order to further enhance the ability to resist fire risk of the whol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arious types of units and the masses, achieve the promo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Keywords: fire; insurance; feasibility中图分类号:P426.1+6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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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探讨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探讨和研究了不同场所的理赔范围及费率厘定,提出了初期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理赔费率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因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有很大发展,很多国家均推行强制保险制度。
在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虽然还处在探索阶段,但实施这种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逐渐被国人所认识,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实行和加强火灾保险的文件通知,很多省市也陆续开展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笔者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进行分析,对不同场所的理赔范围及费率厘定进行研究,提出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初期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范围 实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范围包括:公园、旅馆、影剧院、歌舞厅、运动场、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网吧、车站、码头、机场、礼堂、商住小区等,是人们休闲、购物、消费、出行、聚会的重要场所。
由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较多,安全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的意外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公众聚集场所责任保险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专门针对火灾、爆炸的公众责任保险有较好的市场切入点和公众接受度。
凡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主要有以下场所: (1)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类,包括生产、制造类企业以及在中、高档写字楼办公的非生产性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 (2)教育、医疗、文体类,包括各种培训学校、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机构,医院、防疫站、保健站、卫生所等医疗保健机构; (3)宾馆、饭店类,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4)商业、服务类,包括商店、超市、商贸公司、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物流运输公司、汽修服务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 (5)娱乐、餐饮类,包括餐馆、歌舞厅、网吧、酒吧、茶馆、影剧院、浴池、游戏厅、台球室等; (6)易燃易爆生产、贮存、销售单位,包括炼油厂、贮油库、加油站、CNG加气站等; (7)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销售单位,包括具有实验场所的化工研究院(所)、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医药生产的车间、厂房、库房、销售门市等; (8)其他类。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火灾频频,呼唤解决之道。
据统计,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45亿元,2004年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54人遇难,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相对家住楼而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地方更容易发生重大火灾。
全国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最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不及时、不到位、给受灾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市场化的费率浮动机制,彻底调动企业经营管理整改自身消防隐患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改善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环境的目的;四是通过保险人防灾防损机制的落实,真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发展。
目前公众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公众场所的业主,但在火灾事故中,业主本身也会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资金往往不充裕,有的业主为了逃避责任甚至采取隐匿、外逃等手段,而对第三方赔偿更是无能为力,乃至家破人亡;二是政府财政,但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突发性火灾事故赔偿的资金量有限;三是保险赔偿,当前商业保险已做为社会救助的主要支柱之一,越来越受到国家、政府、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公众场所的业主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由于保险基金基于精算基础,因此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如果公众场所业主选择了足够的责任限额,给予受害人的补偿也就相对多一些,同时针对业主来说,其自身对受害者的赔偿也得到保障,大大降低了自身经济损失的额度。
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探讨
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探讨杨炳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广东深圳518031)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没有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入强制性。
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和行政手段在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危行业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现就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行性1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
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
火灾责任事故极易导致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安定的原因,往往是经济赔偿问题,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责任人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协助处理并提供经济保证,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将使矛盾得到缓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2.1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有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又一突破性尝试。
近年来,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火灾致第三者伤害却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事件频频发生。
由于法律方面的不健全,保险制度安排的缺失,灾后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给政府部门造成的社会负担日益加重。
浅谈火灾保险相关论文
浅谈火灾保险相关论文火灾保险与消防互动的管理模式是我国火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价值体系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参与各方的特征分析,按照消防与保险的发展规律,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投保人、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推动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火灾责任保险体系研究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管理的具体表现。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火灾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作出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法律保障、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风险评估等方面尚不完善。
(一)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意识尚未形成。
虽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因其针对的对象是第三者的补偿,导致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主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意愿不强。
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责认识不清,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便自然地希望政府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损失补偿,自助自救的意识不强,过度依赖政府的救济补偿,影响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火灾风险评估是根据特定评估对象,综合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评估其火灾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其承受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消减和优化火灾风险的对策。
在保险合同中,当保户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费,就意味着同时将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火灾的发生受可燃物、环境、防灭火设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而利用完善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对投保标的进行准确评估,成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推广的先决条件。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目标模式:“强制”加“专营”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0 4—4 1 (0 7 1 10 9 4 2 o ) 2—0 4一 6
一
、
公 众 责 任 及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公 众 责 任 是 指 行 为 人 在 公 众 场 所 由 于 疏
忽或过失 等侵权 行为 , 导致他 人 的人 身伤 亡 或财产损 失 , 按照 法律 的规 定。 当由行 为人 应 向受害人进行经 济赔偿 的责任 。在 公众责任 性质 分析 中, 有一个 问题是 我们必须 关注的。 即受害人是非特定 的 ( 行为人 事先也 并不知 道受害人 是谁 ) 所导致 的损失及其 赔付也有 ,
可能 十 分 巨 大 ( 比如 公 众 场 所 的 火 灾 可 能 只
伤 害 到 一 个人 , 可 能 伤 害 到 数 百人 ) 正 因 也 。 为如 此 , 们 才 判 定 行 为 人 的 损 害 行 为 在 此 人
侵犯 的是社 会公 众利 益 , 才把这 种责 任称 为
“ 众 责任 ” 公 。
主缴 纳 而 不是 政 府 。
督管理委 员会再 次 印发 了《 关于积 极推进 火 灾公众责任保险切 实加 强火 灾防范和风险管 理工作的通 知》 可见, 险公 司介入 火 灾风 , 保 险管理 , 尤其是 为 公众场 所业 主提供 火 灾公 众责任保险 已经提上政府 有关部 门的议 事 日
场所火 灾事故发 生后 , 据相关 法律 。 众场 依 公 所的业主存 在 故意行 为或过 失 责任 的, 当 应 承 担 相 应 的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比 如 2 0 0 4年 2月 1 5日 , 林 中百 商 厦 生 特 大 火 灾 。 7 吉 发 伤 O多 人、 5 死 4人 , 抢救 、 医疗、 赔偿等 费用共 4 o多 0 万元 , 部 由 吉林 中 百 商 厦 承 担 。但 是 。 更 全 在 多的火灾事 故 中, 业主往 往本 身就 会遭 受较 大的财产损 失和人身伤亡 , 资金 不充裕 , 加之 公 众 责 任 金 额 巨 大 。 本 无 力 赔 付 。 比 如 根 2o 0 2年 6月 1 日。 京 蓝 极 速 网吧 烧 死 2 6 北 5 人, 经营者 承担 不起赔付 责任 , 被判入 狱。在 其他火 灾事故 中, 责任人甚至采取 隐匿、 外逃 等手段 来躲避 公众 责任 。凡此 种种 , 受害 对 人 的赔付 必然最终落到 财政 资金 的头上。政 府财政提供 的赔 付带 有社会 救 助的性 质 。 其 目的是雏护 社会秩 序 , 由于财政 资金具 有 但 计 划预 算性质 , 因此 , 可用于 突发性 火灾事故 赔偿的资金量也十分有限。 因此 , 真正解 决好 火 灾公 众责任 的 赔 要 付 问题 , 必 须 借 助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的 力 就 量。购买此保险后 , 一旦发 生保 险事故 , 害 受 人将在保险责任 范围 内获得赔偿 。由于保 险 基金基 于精算基 础, 因此 , 可以保证 赔付的充 足性和及 时性 , 大促 进社 会秩 序 的稳 定。 大 因为火灾公众责任 始终是公 众场所 业主的责 任 , 以购买公 众责任 保 险的 费用应 该 由业 所
对我国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认识
不 上利用保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 因此 , 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必须充分 认 识宣 传 的重 要性 , 加强 宣 传 力度 , 社 会上 大 造声 势 , 在 以新 颖 的形 式 ( 如 宣 传册 、 品 推广 会 、 业 交 流会 等 ) 丰 富 多彩 的 内容 大 力 宣传 , 产 企 和 引起 社 会共鸣 , 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 , 提 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 , 培育全社会的维 权意识 和 风 险转嫁 意识 , 推动 公众 责任保 险的发 展 奠定坚 实 的群众 基础 和 为
然 , 在侥 幸 心 理 , 为如 果 不 出 事 故 , 年花 大 笔钱 投 保 不值 得 。 灾公 存 认 每 火 众责任 险在 推广 中 面临 的最 大障碍 将 是商 家对 于公 众责 任感 的缺 失 , 尽管投
公 众 责任 保 险 ( u lcLa it nu a c ) 称 普通 责 任 保 险或 综 P bi ibly Is rn e 又 i 合责 任保 险。 主 要 承保 被 保 险人 在 公共 场 所 进 行 生产 、 营 或 其他 活 动 它 经 时, 因发 生意 外事 故而 造 成 的他 人 人身 伤亡 或 财产 损失 , 依法 应 由被保 险 人 承担的 经济 赔偿 责任 。 灾公众 责 任保 险是 一种 具有 辅助 社会 管理 功能 的 险 火 种, 它隶 属 于 公众 责 任保 险 。 按照 笔 者 的理 解 , 灾 公众 责任 保 险 是指 在 保 火
三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是依据 法律的规定, 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 对火灾公众责任险而 言 , 关 部 门应 当根 据社 会 经济 发 展的 要 求 , 有 加快 消 防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制 定完 善 。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搏稀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9期(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对在营业过程中的公共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类保险。
其区别于其他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商业险,具有保险标的无形性,投保人与受益人不完全一致,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包含在公众场所发生火灾时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还包括在非公众场所第三人受到的由于致害人过错导致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害;火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投保企业,而受益人从表面上来看是公众,投保人与受益人从表面上来看并不完全一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较广,只要是存在一定火灾风险,或发生火灾后易产生严重损害后果的公众活动场所都可以適用,例如酒店、电影院、医院、学校、购物商场、工厂、办公楼等[1]。
(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
首先,推行该保险可以减轻出险企业的压力,化解许多由于企业民事赔偿不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不稳定因素[2]。
其次,能够把防灾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独立承担转化为社会联动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理赔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必然积极科学地督促防灾工作的落实,投保单位为了降低保金亦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防灾要求。
消防责任保险的推进可以把防灾减灾从单纯的职责模式转化为职责和利益双重驱动的模式,同时使消防救援部门各项工作能够有效落实。
通过风险控制机制的市场化,能够大大减少火灾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消极影响。
公共生活区域是由无数个公共聚集场所构成的,全面铺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了全社会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纵观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有许多积极影响,例如能够减少火灾导致的纠纷进而节约司法资源;能够增强企业抵御火灾影响的能力,避免“一场火灾就倒闭,一场火灾全工厂失业”的情况[3];还能大力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刺激就业。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
科技资讯 SC I EN C E &TE C HN O LO G Y I NF O R MA T IO N 学 术 论 坛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类公众聚集场所不断增加,此类场所火灾发生的风险性也在逐步提高,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渐加大。
火灾发生后,经营业主在本身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往往无力再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又因未购买相关保险,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
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济和经济赔偿最后都是由政府“兜底包揽”。
据了解,在2·15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遇难的54人中,仅有4人投保了人身险,其他损失根本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最终是吉林市政府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用于对死难者的赔偿。
在2005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中,又是政府拿出614万元用于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1]。
这不仅悖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且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了社会风险。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赔偿金额巨大的事件中,很容易发生受灾对象因得不到及时赔偿而引起的集体上访、群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如何改变这种由政府善后的尴尬局面,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业主权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新修订的《消防法》给出了回答:“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公共场所等发生火灾事故涉及的公共权益为被投保主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或直接由保险公司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标的投保后,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整体降低标的火灾事故发生率。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1]。
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经营业主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受害群众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
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我国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三)从市场供给角度分析火灾公众责任险通常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事故,赔付金额却非常高。
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保险人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承保的风险就越小。
但是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很低,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作为营利性机构的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性不高。
我国的火灾责任保险发展一直不充分,保险公司缺乏设计产品所必需的数据,难以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能持续发展的保险产品。
因此,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市场供给也不足。
强制实行的可行性分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并不理想。
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实行。
(一)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作用(1)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化解不稳定因素,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
同时,政府不必再对火灾事故进行“兜底”,可以减轻财政负担。
(2)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通过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经营者将火灾后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再加上投保的其他火灾保险,可以大大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3)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积极性。
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与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挂钩,可以使经营者有动力消除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从而提高消防安全系数。
(4)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保险公司在以往经营火灾保险的基础上,积累了许多进行火灾风险管理的经验,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互动,可以使投保人分享保险公司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从而实现消防与保险的互动。
(二)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可行性分析(1)政府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法律环境已经成熟。
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风险保障机制研究
Ⅲ、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模式选择的福利分析
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公共场所火灾发生概率小,但一旦发生,责任 方往往面临破产威胁。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责任 方,受益人是消费者,因此责任方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导致公共场所火 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对保险人来说,保险标的需要达到一定的 规模才能够承保,否则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火灾公众责任保 险应当有一个最小供给规模。在自由投保模式下由于需求不足,达不到 最小供给规模,交易难以达成,导致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失 灵。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够使受害人得到 及时足额赔付,保证赔偿责任公平负担,协助政府处理重大火灾责任事 故,维持社会稳定,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因此,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 任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政府介入这一市场,强制保险,以保证社会 福利最大化。
[关键词]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准公共物品;强制投保;三级 联防;
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
任认定较为清晰,但在其经济赔偿的执行中会遇到 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责任方自身在火灾中往往也 蒙受严重的损失,不具备火灾之后的赔偿能力,最 终通常是由政府承担了灾后赔偿责任。而灾后的政 府赔偿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税收,而税收是由所有纳 税人负担的,这种征收方式又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另外,政府的财政拨付毕竟有限,如果不能妥善解 决这些问题,遇到重大突发公共场所火灾可能会引 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研究公 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实施模式和运行机制意义 重大。
第四,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公共场所火灾公 众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受益人是公共场所的消费者, 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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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价值体系研究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
摘要本文通过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参与各方的特征分析,按照消防与保险的发展规律,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投保人、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推动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火灾责任保险体系研究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管理的具体表现。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火灾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作出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法律保障、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风险评估等方面尚不完善。
(一)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意识尚未形成。
虽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因其针对的对象是第三者的补偿,导致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主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意愿不强。
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
职责认识不清,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便自然地希望政府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损失补偿,自助自救的意识不强,过度依赖政府的救济补偿,影响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火灾风险评估是根据特定评估对象,综合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评估其火灾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其承受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消减和优化火灾风险的对策。
在保险合同中,当保户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费,就意味着同时将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火灾的发生受可燃物、环境、防灭火设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而利用完善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对投保标的进行准确评估,成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推广的先决条件。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火灾风险评估起步较晚,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制约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
(三)保险公司重“投保”轻“售后”的情况还较为严重。
近年来,随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不断扩大,个别保险公司之间为了拓展业务,争夺市场,恶意压低保费,随意削减承保期间的各项防灾服务,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保险公司参与防灾防损工作,督促被保险企业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的社会监督辅助功能日益减弱,没有防灾工作计划,没有具体的防灾措施,防灾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又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导致防灾工作在保险各项业务中成为最薄弱的一个工作环节。
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特有属性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目的是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用市场机制和商业手段解决火灾责任赔偿。
(一)承保方式的特性。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二)承保标的的特性。
保险人在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通常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保险费率的特性。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与保险标的火灾风险高低成正比。
通过对不同火灾场景发生的概率和其造成的不期望后果的乘积组合,并以此量化评估其火灾风险,使投保方、承保方都能清晰掌握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
如果企业降低了火灾风险,则相应地降低保险费率;相反,企业若未能按要求降低风险,则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险费率或中止合同。
通过运用保险费率这一杠杆,促进企业加强自我防范。
(四)灾后赔偿的特性。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
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保险中介机构介入火灾风险评估的利益基础
保险中介公司是商业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搭建了一个相互沟通的桥梁,作为第三方,公正评价投保标的火灾风险,开展防灾服务,有助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其产生和发展是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客观需要。
(一)提供全面的风险评估服务。
对于规模巨大的公共建筑或者对消防安全要求较高的生产行业,保险公司本身往往不具备丰富的专业技术和行业经验。
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能够依据自身对规范、标准和技术的了解,为保险公司提供客观准确的风险分析依据,协助保险公司更准确的随时掌握保险标的火灾风险的变化。
(二)协助投保人追求利益最大化。
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提供保险精算、损失控制和理赔管理等服务,这些与企业风险管理服务联系在一起,能够达到降低风险、购买保险保障和自留风险之间的最佳平衡。
(三)客观监控投保标火灾风险。
将技术监管工作交给具有资质的独立中介评估机构完成,有利于客观评价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防止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和保险费率的不当浮动。
同时,采用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公司、投保人三方合作的保险模式,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色彩,使其回归市场运作。
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良性发展的基本路径
(一)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公共服务社会化观念。
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应贯彻“自助先于公助”的原则,将政府公共服务作为一种自助之外的补助形式,增强社会公众的消防意识和保险意识,充分发挥经济调控的职能作用,协调政府各部门,采取行业自律、部分行政强制等形式引导行业、团体、企业参加火灾责任险。
(二)培育中介市场,完善火灾风险评估体系。
基于各方利益基础的火灾风险评估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推动和支持从事风险管理和保险策划的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培育保险业中专门从事消防安全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加强人才储备,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完善防灾防损检查等保险服务制度,促进保险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实现资源共享,谋求长远发展。
保险公司、中介公司、消防部门应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消防监督与保险风险评估信息互通,利用费率杠杆促进承保单位隐患整改,从而预防和减少火灾
的发生。
一方面,中介公司应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诸如风险评估服务、防灾防损检查和培训、联合火灾事故调查等服务,定期向消防部门提供承保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检测报告,确保各方动态掌握标的火灾风险变化情况。
另一方面,各方联合建立消防基金,主动参与防灾防损研究工作,将利润部分转向消防部门改善条件,提高技术、增加装备,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和保险持续发展的良性结合。
参考文献:
[1]杜兰萍.火灾风险评估方法与应用案例.2011.12.
[2]张申宁.浅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经营风险的有效规避.上海保险.2005.6.
[3]闫石.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共能.经济研究导
刊.2008.7.
[4]高炜.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05.
[5]郭丽军.论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保险研究.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