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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新PPT课件

担保法新PPT课件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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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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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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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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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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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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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精编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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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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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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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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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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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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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 •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 以单独起诉
•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 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 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 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责任)
•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 诉保证人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 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 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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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 同产生 的权利
抵押
文伟
质押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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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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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
•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
担保法培训课件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
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责任:一般<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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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证范围需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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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押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 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 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 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担保法讲座》课件

《担保法讲座》课件
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担保法对于金融、商业和信用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担保行为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保证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 且有义务履行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担保法的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
案例一
一位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将其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
案例三
一家企业通过质押担保方式获取 贷款,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一份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 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且有义务按约 定履行债务。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及处理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多样化,不同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担保物的种类
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应收账款等多种形式的财产。
2
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不同形式。
《担保法讲座》PPT课件
欢迎参加担保法讲座!本课件将带你了解担保法的基础知识、立法背景和目 的,以及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基础知识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担保法的定义、要素和适用范围,让你对担保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定义
担保法是指规定担保制度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要素
3 适用范围
担保法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和债权人三个基本要素。
担保法适用于各类借贷和 信用交易中涉及的担保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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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作用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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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21/3/26 13
——6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021/3/26
5
——2年
保证责任的触发条件、履行方式。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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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条:提供财产的相关材料: 身份证、配偶信息、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公司 股权证明、行驶证、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等。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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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质押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分类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股权质权(依法可转让的)
3、知识产权质权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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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占有质物的权利;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无约
5.4条:对合同外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待定,使合同外效力处于可追认状
态。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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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医院(包括营业性医院)不能作为保 证人;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影响保证责任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案例1、
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 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 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工商银行同意贷 款,但贷款人必须要提供担保。董学友于是请朋 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 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 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 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 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 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 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 担保书。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证?
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 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问:
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 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 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 是否合法?
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 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 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 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 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 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 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 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 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 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李小民 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 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一、引言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担保法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安全和可预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担保法的理解和应用变得尤为重要。

本次培训课程将深入浅出地讲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法。

二、担保法的基本概念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权益设立、实现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等。

这些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确保债务的履行。

三、担保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关系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有特权或歧视。

2、自愿原则:是否提供担保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威胁。

3、公平原则:担保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诚信原则:担保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担保义务。

四、担保法的主要规则1、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2、人的担保:包括保证、保险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行为。

3、金钱担保:包括定金、押金等。

这些担保方式通常涉及金钱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五、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2、债权人保护:债权人应当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

3、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应当遵守担保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六、结论通过本次培训课程,我们深入了解了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当遵守担保法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

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担保法,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新安法培训课件一、引言新安法培训课件是为了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而设计的。

通过本次培训,员工将了解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个人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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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印统一用右手食指,这是考虑鉴材选择确实定 性。
• 自然人签字标准,能够认得出来。 • 外国人签字须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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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
• 内资企业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用
董事会决议。 • 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决议的,须最新的工商外档或董事成员名
• 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 借款合同处理。
• 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 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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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浙江高级法院有关金融业的最新规定
• 对涉案金融创新行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征询 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 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单,董事成员名单须有名字和任期。 • 股东与董事不方便签字时,经领导同意可让他人
代签,但名字须与工商外档的董事名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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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审核 • 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 章程对担保金额有无限制,如有,不得超
过此限额。 • 章程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效决议的票数
有无特别规定,如有,反担保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议须股东票数该规定,如无,按法 定票数执行,多签不限。
•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 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 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 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效劳机构,妥善审理涉中 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纠纷 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 等方式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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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度,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等。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 1.保证合同的含义 – 2。保证合同的种类:
第三节 抵 押(3)
• 四、抵押的效力
–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及标的物的范围 – (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 – (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
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根据司法解释: – 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 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 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 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二、 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生效条件
•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 • 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
– (二)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 务
第四节 质 押(3)
• 三、权利质押
– 可以作质押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第三节 抵 押(4)
–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其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 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
第三节 抵 押(5)
• 五、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 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 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 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处理抵押物得到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 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其清偿顺序是:抵
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 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抵押 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第四节 质 押(1)
• 一、质押的含义和特征
– (一)质押的含义 –(二)质押的特征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 日。”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二年。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 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法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行。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180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司法解释
•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 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保 证(6)
– 2.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 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但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费用应优先清偿质权人的债 权。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 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抵 押(1)
• 一、 抵押及抵押权
– (一)抵押的含义 – (二)抵押权的特征
第三节 抵 押(2)
提单。 •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王与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 某个体百货店主孙某欲转产开理发店,便向邻居王某借款1 万元。 双方书面约定借期一年,孙某将在市区某仓储公司储存的价值2 万元的存货单一张出质于王某。双方约定次日上午孙某带存货单 前来取款。次日,孙某在前去王某处取款时,发现保险柜钥匙丢 失存货单取不出来。孙某即去王某处将此情况向王某作了说明, 并保证打开保险柜后即将存货单交来。并保证如果不能按时偿还 债务,孙某可将家里的物品交由王某处置。王某即交给孙人民币 1万元,孙开了收据。后孙某找到钥匙,但没有将存货单交给王 某。不久,因经营不善,孙某又与刘某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 该存货单交给刘某,借得1.5万元。孙某随后将此情况告知王某, 请求王某谅解。王某则要求孙某必须按期还款。但孙某到期并未 还款。王某即将孙某家中部分物品变卖得款0.5万元,尚欠0.5万 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孙某交于刘某的存货单优先受偿。
• 二、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含义 –(二)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P169) – (三)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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