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精选.
律师办案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办案质量管理制度一、实施人才战略,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吸纳高学历、有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才,提升律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律师法律业务和执业实务知识教育与培训鼓励律师参加国内外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在职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三、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定期组织业务理论研讨会,必要时客情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法律、业务理论水平。
鼓励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服务实践撰写高质量的业务论文。
四、坚持学习制度和重大疑难新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聪明才智,整合全所的智力资源,定期交流办案经验,提高律师专业技能。
五、加强律师服务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精品意识与责任意识,对委托人负责,恪尽职守,力求杜绝疏漏和过错。
六、实行指导律师制度,加强合伙人对聘用律师,主办律师对协办律师,执业律师对实习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养,对所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监控,保障优质高效。
七、主任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负有组织、监督、指导责任,随时掌握每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并予以研究解决。
八、所有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如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必须经主任签发。
九、加强律师风险责任意识教育,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司法局、律协的统一规定,组织律师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实行律师执业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设立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定期走访客户,征求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委托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
十一、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将《服务监督卡》交给委托人,并请委托人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十二、服务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于办理收案登记时,统一编号登记。
监督卡包括以下内容:1、对代理律师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的满意程度;2、对所办法律事务的质量、效果的评价;3、有无私自收费或收受其他财务现象;4、有无提示、诱导或指使委托人向司法、仲裁、执法机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行为或已实际发生的事实;5、与委托人及时沟通信息的情况;6、存在的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业务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客户意愿,注重职业操守,保持诚信、公正、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系统第四条业务管理组织律师事务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招揽、分配、督导和检查,每个业务管理部门都必须有专任人员负责。
业务管理部门要做好案件接受登记、领导批示、办案会商等工作,并协调部门之间业务合作与协调。
第五条业务接受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业务前,对客户的身份、委托事项和诉讼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业务分配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业务繁忙程度,对业务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案件得到高效处理。
第七条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包括立案登记、诉讼材料整理、诉讼文书出具等流程,确保案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保密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将客户的案件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质量管理体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审核、质量评估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环节,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执业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律师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客户满意度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审计、预算管理等环节,保证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聘用、培训、晋升和离职管理等环节,保证人才的稳定和流动。
第十四条资源配置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配置资源,包括律师、文书、案件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篇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为完善本所服务质量体系、保障客户利益、提高业务水平,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一、评查方式
案件结案归档时,由律师业务审核人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级别暂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评查的内容及各项内容的百分考核比
(一)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情况,占30分。
(二)归档材料项目的齐全性情况,占20分。
(三)案件承办的总体思路、过程等情况,占20分。
(四)归档材料中律师法律文件的质量情况,占30分。
(五)办案质量投诉情况,扣10—20分。
三、评查定分
(一)律师办案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满意的得30分,不满意的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个别项目有意见的,得分应控制在20分左右,有发放未有反馈的,控制在15分左右。
对不满意的案件或有比较确定性意见的案件,应按客户投诉规定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分。
(二)其他项目,由律师业务审核人员根据案卷总体情况评分。
四、跟踪处理
(一)对质量不合格的案件应当视情况作全部或部分退费处理,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赔偿。
涉及退费或赔偿的事宜参照退费和赔偿的规定执行。
对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承办律师,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劝退。
(二)在质量合格案件中推荐5%——10%典型案例及优秀法律文书在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中作为学习案例。
优秀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刊物的推荐文章。
(三)每年的2月份,由律师事务所内勤对上年度的归档案例进行案件质量跟踪系统分析。
律师质量考核制度内容范本
律师质量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所律师办理的案件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律师质量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质量考核分为案件质量考核和律师个人绩效考核两个方面。
第二章案件质量考核第五条案件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服务质量等。
第六条案件质量考核采取逐案审查、随机抽查、定期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逐案审查: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案件质量。
随机抽查:每月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案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定期评估:每半年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八条设立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评审。
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由我所资深律师、法学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要求律师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新案件。
整改期间,律师不得参与我所的任何业务活动。
第三章律师个人绩效考核第十一条律师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团队协作、业务拓展、客户满意度等。
第十二条律师个人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分为业务能力考核、团队协作考核、业务拓展考核和客户满意度考核四个方面。
业务能力考核:考察律师的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
团队协作考核:考察律师在团队中的协作精神和贡献。
业务拓展考核:考察律师的业务拓展能力和成果。
客户满意度考核:考察律师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我所将进行约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服务质量标准 (2)2.1 服务流程规范 (3)2.2 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4)2.3 服务结果满意度标准 (5)三、律师培训与考核 (6)3.1 培训内容 (7)3.2 培训方式 (8)3.3 考核机制 (9)3.4 培训效果评估 (11)四、服务质量监督与改进 (12)4.1 监督体系 (12)4.2 反馈机制 (13)4.3 不良服务记录与处理 (14)4.4 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5)五、客户权益保障 (17)5.1 客户信息保护 (18)5.2 避免利益冲突 (19)5.3 客户投诉处理 (20)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21)6.1 违规行为定义 (22)6.2 处罚措施 (23)6.3 责任追究 (24)七、附则 (25)7.1 生效日期 (25)7.2 解释权归属 (25)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
二、服务质量标准专业素养标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更新业务知识,确保法律服务具备专业性。
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服务效率标准:律师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确保服务效率。
对于紧急事务,律师应优先处理,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服务质量保障标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达到高质量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的撰写、法律事务的代理、法律咨询的解答等。
应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客户需求。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品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准,本所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交于当事人。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于结案或委托事务办结后收回《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并将该表附卷装订。
当事人在《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中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是本所考核律师执业水平的重要参考,如当事人未填写《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或该表未装订于业务案卷中,本所可要求补填或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填写。
第五条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工作记录应附卷装订。
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当事人未采纳;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
第六条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律师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及时予以答复。
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坚持要求的,经执行主任同意,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终止代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质量是指本所律师向委托人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效率、服务效果等因素相互结合形成的综合服务品质。
第三条本所运用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所有案件及法律服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本所按照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要求,确定服务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满足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质量标准第五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秉持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以勤勉审慎态度承办案件。
第六条律师应就拟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解决方法和途径,释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实施诱导委托人诉讼或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等违背职业道德或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七条办理法律顾问业务,应当做到认真负责,全面优质地履行约定的各项职责,促进委托方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应当做到对委托人的咨询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委托人,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证据收集合法、齐全,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出具的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结案后及时释法说理,引导委托人依法表达诉求。
第九条解答法律咨询或者代写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做到引用法律准确,逻辑清晰,观点合理合法。
第十条出具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文书格式符合规定,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证据充分确凿,引用法律准确,逻辑结构层次分明,论证合理合法。
文书副本应当及时送给委托人。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本所对所有执业律师承办的案件情况进行全程管理,确保符合案件质量标准。
律师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制定律师执业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律师执业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监督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包括律所聘请的律师、独立执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
第三条【监督机构】本办法对律师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条【监督方式】律师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综合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管理、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事前管理第五条【准入条件】对新申请的律师执业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区域法律服务事务所的要求进行考核和筛选。
第六条【年度复核】对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应当进行年度复核,确认是否符合执业要求。
年度复核主要从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业务能力和律所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七条【执业守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守则,明确律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并通过内部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律师的约束和指导。
第八条【备案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律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确保律师从业情况的真实和透明。
第三章事中监管第九条【业务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并执行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律师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律师执业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强化对律师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律师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质量评估】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律师执业质量评估,对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执业质量相关的事故和纠纷,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事后监督第十三条【投诉处理】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制度
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律师办案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熹龙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办案应尽职尽责,竭力提高和保证办案质量,接受本所、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所对律师接办案件实行科学、高效的质量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以提高和保证律师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办法第四条本所设立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由刘国田主任及各法律部负责人组成,对案件经办律师办案实行跟踪监督、考核,案件质量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采取普查与抽查、书面审查和访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办案质量进行案中、案后的监督。
第五条对律师办案质量监督考核的标准:(一)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案件,是否做到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二)接办案件后是否认真负责地做好对案件各个环节的跟进工作,是否及时拟定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是否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是否及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交法律文书,是否及时签收有关法律文件;(三)是否做好应由律师负责的调查取证工作;(四)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观点是否正确,行文是否层次分明,文理是否通顺;(五)应归档的卷宗是否符合本所规范化要求;(六)办案风纪是否符合行业和本所的要求。
第六条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在对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承办律师存在错误或不当时,应及时向承办律师提出改正意见。
承办律师必须按改正意见及时予以改正。
第七条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办案质量的重要考核标准。
本所律师应保持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第八条如果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认定承办律师确实存在办案质量问题,则本所有权决定是否扣发承办律师10%的工资。
承办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对提出异议的承办律师案件质量的认定由案件质量监督小组不记名投票确定。
第九条对重大疑难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通过当事人进行办案监督之外,在办案过程中,本所领导或案件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将通过对当事人或公、检、法等部门进行走访来考查律师办案的具体情况。
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律师业务质量是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之一,是衡量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需要制定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对律师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律师业务质量达到高水平。
一、制定目的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律所业务质量标准、监督及评估体系,加强律所业务质量跟踪管理,提高律所业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以及支持人员,监管律师业务质量,确保业务质量达到客户的要求。
三、制定内容(一)制定业务质量标准律师业务质量标准是对律师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并公布律师业务质量标准,以认证客户需求,满足客户的要求。
(二)制定律师业务质量跟踪标准客户参与律师业务质量评估,律师事务所应制订律师业务质量跟踪标准,对律师的业务质量进行定期跟踪、管理和评价。
律师事务所应审核和识别律师业务质量跟踪标准,确保合理、公正和公平。
(三)制定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程序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程序是对律师业务质量的管理流程和技术指导,是律师业务质量监督和控制的手段。
律师事务所应制订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程序,确保律师业务质量监控和管理完善。
(四)制定律师业务质量评估方法律师业务质量评估方法是检验律师业务质量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于律师业务质量的评估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律师业务质量评估方法,对业务质量的形式与实际、根据市场、竞争以及客户的需求、对业务的法律合法性、合规性等指标进行评价。
(五)履行律师业务质量跟踪承诺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公布业务质量跟踪报告,向客户及时反馈业务质量状况,并承诺对客户提出的业务质量问题进行受理和处理。
四、操作流程(一)监测律所通过信息系统、客户问卷、随机电话等方式,对律师工作的审查过程和工作成果进行不定期监测。
(二)评估对律师的业务办理过程及成果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成果、服务态度、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评估结果进行分类和统计汇总。
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律师业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确保律师所内部的业务流程规范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机制,确保律师业务在合规的前提下高质高效地完成。
三、适用范围四、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机制1.项目分配: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业务需求,合理分配执行律师和负责人员。
分配给每个律师的项目应明确,并及时通知该律师。
2.业务登记:律师在接到新项目后,应及时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委托人信息、案由、要求完成时间等。
3.业务计划:律师接到项目后,应制定详细的业务计划,包括分析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确定工作进度、分工合作等。
4.质量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律师业务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召开质量控制会议,对各个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及时纠正错误。
5.业务绩效评估: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业务绩效评估,包括案件处理时间、工作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指标,以改善不足,提高工作效率。
6.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律师业务过程中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合理保管,并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7.客户评价:律师事务所应定期邀请客户进行满意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
对于得分较低的律师或项目,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业务质量提升。
8.学习培训: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责任制度1.律师:负责认真执行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确保所负责项目的质量和进展情况。
3.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律师事务所管理层:负责制定、修订和推广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并落地。
六、监督与改进律师所应定期召开质量控制会议,对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及时纠正错误和不足之处。
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
1 为了强化本所律师的服务意识,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本所律师的服务质量,实施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跟踪,对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服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ﻫ 1。
2本所坚持”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1.3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本所为确保各类型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质量控制程序。
1.4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政策,是指本所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1。
5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程序,是反映本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1。
6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总部及各分所。
第二章一般原则2。
1本所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1)本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2)各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2。
2本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法律服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业务规范的要求.2。
3本所应当合理运用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法律服务业务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律师业务规范进行。
第三章质量控制3.1本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业务规模与范围;(2)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3)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4)成本与效益原则;(5)人员素质及构成;(6)其他.3.2本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3.3 本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1)职业道德原则;(2)专业胜任能力;(3)工作委派;(4)监督;(5)咨询;(6)业务承接;(7)监控。
3。
4本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质量跟踪考核制度(1)
事务所质量跟踪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营造一个执业责任心强的律师团队,现根据我所实际情况,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对全体律师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办法:
一、考评时间
我所定于每年1月份对全体专职律师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质量考核。
二、考评人员
成立考评小组,对全体专职律师的工作进行质量考评。
考评小组成员:
考评内容
主要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两方面考核。
(详见后附表)
三、考核与奖励
1、为了考核能够公平、公正,本所采取个人自评与小组复评相结
合的原则,即先由个人进行自评,然后再由考评小组根据自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最终得分。
2、本所将根据考评结果评出本年度优秀律师一名,并发放奖金
3000元以资鼓励。
此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律师事务所
2011年3月10日
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年质量跟踪考核表
(自评表)
律师姓名:填表日期:
广东万商万商律师事务所年质量跟踪考核表
(复评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
本年度优秀律师: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制度范本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质量跟踪的对象和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
服务质量跟踪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服务态度、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等方面。
第三条服务质量跟踪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质量跟踪小组,负责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
质量跟踪小组由所主任、副主任、资深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第四条服务质量跟踪的程序(一)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有疑虑或者不满的,可以向质量跟踪小组提出投诉或者反馈。
(二)质量跟踪小组收到投诉或者反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三)质量跟踪小组定期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服务质量跟踪的措施(一)对当事人投诉或者反馈的问题,质量跟踪小组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并督促其改正。
(二)对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律师,所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业务,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内容。
(三)对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所主任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服务质量跟踪的奖励与惩罚(一)对在服务质量跟踪中表现优秀的律师,所主任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二)对在服务质量跟踪中存在问题的律师,所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七条保密原则质量跟踪小组在开展服务质量跟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律师的个人信息和案件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所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本制度如有变更,所主任应当及时告知全体律师和当事人。
第九条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量跟踪考核、反馈制度
质量跟踪考核、反馈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的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统一制作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卡附后)。
二、本所实行一案一"、每一法律顾问一"。
本卡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时交与委托人或顾问单位,并由承办律师简要介绍该卡之作用,同时征询客户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如其新的合理要求属于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诚信内容,可在该卡上填写清楚。
三、委托人可依该监督卡所载内容监督承办律师在本案执业活动中是否履行了诚信的承诺,是否有卡内所载的违规行为。
四、案件终结后,由委托人在该卡上签署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作为对承办律师考核、考评的主要指标参数。
五、委托人在该卡上签署意见后,由承办律师收回,与案件卷宗一并归档。
六、如委托人在质量监督反馈卡上签署了对承办律师执业工作不满意的意见,由业务主任或主任邀请委托人进行座谈,并由承办律师
做出解释;如委托人所反馈的不满意的意见经查属实,所内应采取积
极的补救措施,同时依所内制度给予承办律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规
的行为酌情上报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依相关规则予以处罚。
七、每一年度所内对本卡所载委托人的意见进行统一整理归纳,及时掌握每位律师的服务质量,以便及时改进,完善服务措施,以确保本所诚信为根、质量为本,创本地区一流律师所”的目标的实现。
以上规定自本所设立之日起执行。
律师工作质量管理办法
律师工作质量管理办法
一、为了提高本所律师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的责任心和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律师执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二、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政策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尊重委托人的合理意见。
三、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应尽职尽责,不无故拖延,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每位律师在与当事人正式签订合同后,就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对其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一旦发生投诉要认真对待和处理。
五、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按要求将委托方的地址、电话、邮编等内容一一填清,否则不予履行签章手续。
六、本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走访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当事人对办案律师的意见。
七、听取当事人反馈意见数量,原则上按每位律师全年承办案件总数的5%--10%抽取。
八、听取当事人反馈意见主要内容为:
1、是否按时出庭?
2、是否及时地进行了调查取证?
3、是否能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是否因履行职责不当,给您造成了损失?
5、是否有额外收费、私自收费和私自接受财物等情况?
6、您认为承办律师有哪些工作需要改进?
九、对律师当年办结案件的卷宗,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前,按结案的5%—10%进行抽检。
(另行制定规定)
十、本所对当事人反馈的意见和办案卷宗抽检情况,按一定方式反馈给承办律师本人或通报全所,同时作为可否进行年检注册和年终评比参考依据之一。
十一、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经核查确属事实,并违反了有关规定,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本所监督投诉电话为。
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一、前言律师业务质量的跟踪管理对于律所的发展和律师团队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提高律所的整体服务水平。
本文将从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的重要性、基本原则、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的重要性1.提高业务质量水平:通过对律师业务质量的跟踪管理,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和改进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律师团队的整体业务水平。
2.增强客户满意度:通过对律师业务质量的跟踪管理,可以及时了解客户对服务的评价和反馈,及时解决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3.保护律所声誉:通过对律师业务质量的跟踪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因律师工作失误或过错导致的纠纷和损害,保护律所的声誉和利益。
三、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客户满意度为最终目标,注重客户服务体验,着力提高客户满意度。
2.全员参与原则:律所各级领导和所有律师都应参与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形成全员共同推进的工作氛围。
3.系统化管理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落实到每个环节。
4.市场导向原则:紧密关注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持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5.持续改进原则: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四、律师业务质量跟踪管理流程1.业务预警: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和问题。
律所负责人、律师团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检查工作,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业务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和损失。
2.业务过程管控:将律师业务分为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和结案阶段,分别设立质量管控岗位,对每个阶段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
同时,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每个阶段的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3.客户满意度调查: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他们对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律师办案质量管理制度.doc
律师办案质量管理制度1律师办案质量管理制度一、实施人才战略,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吸纳高学历、有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才,提升律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律师法律业务和执业实务知识教育与培训鼓励律师参加国内外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在职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三、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定期组织业务理论研讨会,必要时客情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法律、业务理论水平。
鼓励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服务实践撰写高质量的业务论文。
四、坚持学习制度和重大疑难新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聪明才智,整合全所的智力资源,定期交流办案经验,提高律师专业技能。
五、加强律师服务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精品意识与责任意识,对委托人负责,恪尽职守,力求杜绝疏漏和过错。
六、实行指导律师制度,加强合伙人对聘用律师,主办律师对协办律师,执业律师对实习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养,对所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监控,保障优质高效。
七、主任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负有组织、监督、指导责任,随时掌握每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并予以研究解决。
八、所有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如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必须经主任签发。
九、加强律师风险责任意识教育,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司法局、律协的统一规定,组织律师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实行律师执业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设立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定期走访客户,征求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委托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
十一、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将《服务监督卡》交给委托人,并请委托人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十二、服务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于办理收案登记时,统一编号登记。
监督卡包括以下内容:1、对代理律师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的满意程度;2、对所办法律事务的质量、效果的评价;3、有无私自收费或收受其他财务现象;4、有无提示、诱导或指使委托人向司法、仲裁、执法机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行为或已实际发生的事实;5、与委托人及时沟通信息的情况;6、存在的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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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强化本所律师的服务意识,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本所律师的服务质量,实施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跟踪,对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服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所坚持"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1.3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本所为确保各类型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质量控制程序。
1.4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政策,是指本所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1.5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程序,是反映本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1.6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总部及各分所。
第二章一般原则
2.1本所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1)本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2)各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2.2本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法律服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业务规范的要求。
2.3本所应当合理运用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法律服务业务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律师业务规范进行。
第三章质量控制
3.1本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业务规模与范围;
(2)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3)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4)成本与效益原则;
(5)人员素质及构成;
(6)其他。
3.2本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3.3 本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
(1)职业道德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
(3)工作委派;
(4)监督;
(5)咨询;
(6)业务承接;
(7)监控。
3.4本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3.5本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承办法律业务。
本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3.6本所应当将法律服务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3.7本所应当建立分级监督制度,并要求各级监督人员对各层次的法律服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监督人员是指对法律服务业务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本所业务负责人、对法律服务业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承办律师和负有监督责任的其他人员。
3.8本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3.9本所承接法律服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3.10本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3.11本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四章质量标准
4.1民事案件
4.2刑事案件
4.3仲裁
4.4行政诉讼
4.5房地产
4.6证券
4.7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的质量标准:
(1)项目登记手续完备,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全面、公平、合理;
(2)项目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工作记录全面、准确,工作底稿完整;
(4)出具的法律文书技术性规范和格式符合《业务操作规程》,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重大错误;
(5)已经实现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4.8投资并购
4.9公司
4.10科技媒体
4.11国际
4.12其他
第五章质量跟踪
5.1 本所建立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跟踪体系,包括法律服务业务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质量信息反馈和质量评比等措施。
5.2法律服务业务的事前审查包括立案审查和登记、委托代理合同的审查。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必须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与委托人达成一致后对合同进行登记。
5.3 法律服务业务的事中监督指承办法律服务业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承办律师承办的业务不定期以问讯方式作了解和督导,承办律师对在业务承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汇报、讨论、专家论证等方式参考第三方的意见。
5.4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信息反馈是指以不同方式通过向客户了解承办律师承办法律服务业务的承办质量。
5.5质量评比是指由各业务部门和事务所不定期以不同方式对已经办理的法律服务业务实施质量评比,以促进各承办律师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第六章质量反馈
6.1本所建立法律服务业务质量反馈制度,通过设立质量反馈卡、客户回访制度以及设置专线投诉电话、投诉电子信箱的方式获取客户对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反馈信息。
6.2本所律师承办的所有法律服务业务,承办律师均需向委托人提交《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于案件结案(项目完成)时由委托人填写并由承办人负责收回。
6.3各业务部负责人及督办高级合伙人可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包括上门拜访或以电话、电子信件的方式回访,并由回访人进行记录。
6.4本所设专线投诉电话、专门投诉电子信箱,获取客户对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反馈信息。
第七章质量评比
7.1本所实行法律服务业务评比制度。
法律服务业务评比分为半年评比、年终评比、同一业务部门同类案件的评比。
7.2法律服务业务评比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承办律师在业务中表现的专业技巧和能力、承办律师的职业道德表现、案件案卷(工作底稿)的整理和归档情况、委托人对委托事
项结果的满意度、委托事项在行业内或社会上的影响程度。
7.3同一类型案件(项目)的评比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部门内部评比选取的优秀案件(项目)自然成为全所半年评比和年终评比的项目,各业务部门每半年至评选出一个优秀案件(项目)。
7.4半年质量评比和年终质量评比由本所管委会统一组织,由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评比结果提供参评项目。
第八章附则
8.本制度由本所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