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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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分

析与思考

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宪法的定位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无其他社会主体或者其他社会主体不愿、不敢起诉时,理所应当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权、不被反诉权、和解权、撤诉权、抗诉权、上诉权。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权、抗诉权、上诉权。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新增业务,工作难度和强度都较大,为保障该类案件顺利进展,我们司法警察部门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转变观念,调整主业重点,积极探索与公益诉讼的无缝对接,主动服务,实现由被动履职向主动履职的转变。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通过行使职权,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而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新业务之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当顺应检察工作突出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的新使命,使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工作成为一条符合检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规律的转型发展新路。通过司法警察的協作参与,不仅有效保障了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调查核实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发挥了各自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下面我们详谈一下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权威性

(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已人民的利益为己任,真正做到让人民看到检察机关“亮剑”的新希望!如何利用提起公益诉讼权这个新“利器”闯出检察机关的声威,树立检察机关威信,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拿出实招。让法警这一支队伍参与公益诉讼,不失为一个创新对策。法警本身具有“警”的性质,是检察机关武装力量的象征,也是展示权威性和司法严肃性的一面旗帜。认同源于尊重,尊重源于威严,让法警配合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在深入走访、调查取证、勘验现场、保障安全、有效沟通等多个环节发挥其应有作用,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无形中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在自侦部门转隶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要及时调整职能定位,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

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全体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要及时履行好新时期下法警职责,积极配合公诉部门、民行部门检察官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目前要重点做好参与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活动。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参与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承担现场保护和勘验、调取证据、诉讼出庭、法律文书送达等相关职责。在参与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司法警察根据案情需要,在检察官的指挥指导下,对涉案现场进行安全保护;协助检察官、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保护相关证据资料;在办案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涉案人员逃离现场、转移涉案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勘验活动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控制,并保护现场检察人员或勘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一)检察机关拥有诉讼主体地位上的特殊身份。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诉讼中,不可能是简单的原告身份,同时它还具有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这两种身份的竞合,特别适合公益诉讼的领域。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关系更容易确保,另一方面,在公益诉讼中,也需要司法机关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法院审判需要发挥能动性,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内在地含有能动因素,共同的诉讼目标和司法使命将检、法两种能动性高度融合在一起了。

(二)司法警察参与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制约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增加了司法警察监督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案的职能,法警“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这一规定显然适用于办案人员的所有办案活动,不管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当然也有适用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让法警的职能延伸至参与公益诉讼领域,辅助检察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显然有利于加强对民行检察的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这也是践行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新刑诉法要求强化对监督者自身监督制约的需要。

三、有利于壮大公益诉讼监督的有生力量

从现实情况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大多存在人数偏少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指望“瘦马”担负起公益诉讼的重任,还要快马加鞭见成效、立威严,显然是不现实的。让法警参与公益诉讼业务,也是一种整合监督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为民行检察监督主业注入新鲜血液的的科学尝试,在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利于增强民行检察干警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的能力,有助于确保监督实效,增强监督权威。

对于未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的检察院,代表人民的利益,我们应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摈弃那不重视涉案金额小,办理困难案件的思想,学习关于公益诉讼的各方面理论知识,积极扩展公益诉讼案件

的范围,发现并研究新出现的各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现象及表现,为国家财产、社会环境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强化对司法办案的保护性功能。司法警察除了应当继续做好对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机关工作和重大活动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外,还要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出庭、重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全程安全护送职责,要探索建立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事件)的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重大调查取证活动的全程安全保护机制,使司法警察对检察司法办案的护卫工作与检察官履行职责同频共振,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保护范围,加大保卫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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