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法律家庭婚姻情感纠纷案例(3篇)

法律家庭婚姻情感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0岁,汉族,某市人,职业为教师。

被告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职业为工程师。

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夫妻感情等方面产生诸多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021年,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三、审理过程1. 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与被告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2. 被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有:与原告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等。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四、调解结果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事务、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入骨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权:考虑到子女已满10岁,且双方均为成年人,有独立生活能力,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李某抚养为宜。

3.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双方同意按照各自贡献比例进行分割,即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车辆归原告李某所有,存款各得一半。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家庭事务、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在处理家庭婚姻情感纠纷时,当事人应学会换位思考,尊重对方意见,共同为家庭和谐付出努力。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应从子女利益出发,妥善处理。

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比例,实现了公平分割。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消失的爱与财产”在这个故事里啊,有一对夫妻,咱们就叫他们大强和小美吧。

大强和小美结婚的时候啊,那可是甜甜蜜蜜的,就像掉进了蜜罐里。

可是啊,过了几年,这日子就开始变味了。

大强呢,是个有点小心思的人。

他背着小美啊,偷偷地把家里的不少财产转移了。

小美呢,一开始还蒙在鼓里,每天就照常上班、做家务,照顾家里。

直到有一天,她突然发现家里的存折上钱少了很多,而且一些贵重的首饰也不见了。

小美就质问大强,这大强啊,支支吾吾的,一会儿说投资亏了,一会儿又说借给朋友了。

小美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她就开始偷偷调查。

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大强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他把钱和首饰都转移到那个女人那里去了。

小美那叫一个气啊,心都碎成渣渣了。

她一怒之下就把大强告上了法院。

在法院里啊,大强还想狡辩,但是证据确凿啊。

法院最后判决大强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因为大强是过错方,小美就分到了大部分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婚姻里可不能耍心眼,要是做了对不起对方的事,还想偷偷转移财产,法律可不会饶过你。

案例二:“婆媳大战背后的夫妻危机”小李和小张这对夫妻,结婚后和小张的父母住在一起。

小张的妈妈呢,是个比较强势的老太太,什么事都想管。

小李呢,也是个有自己想法的人,这婆媳俩啊,就像火星撞地球一样,经常吵架。

比如说啊,小李想给孩子报个兴趣班,婆婆觉得那是浪费钱,说自己就能教孩子。

还有啊,小李买衣服,婆婆也会唠叨说她不会过日子。

小张呢,夹在中间,一开始还会劝劝,后来啊,就干脆躲起来,不管不问了。

这日子久了,小李觉得自己在这个家待不下去了,就跟小张提出离婚。

小张还觉得莫名其妙呢,说这都是些小事,至于离婚吗?小李就把这些年的委屈一股脑儿地倒了出来,说自己在这个家没有一点地位,小张也不理解她。

于是,两人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啊,就发现其实夫妻两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主要就是婆媳关系没处理好,影响到了夫妻感情。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在外地工作,李某独自照顾孩子,家庭经济压力较大。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经调解无效,双方于2020年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准许离婚?2. 子女抚养问题及抚养费如何确定?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调解过程1.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3.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法律教育,分析离婚对子女、家庭的影响。

4. 双方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准予离婚;(2)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获得房屋一套及存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李某独自照顾孩子,且孩子尚在哺乳期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闪婚闪离背后的财产纠葛。

小王和小李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人可谓是一见钟情,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决定闪婚。

当时那股热乎劲儿啊,就像着了魔似的。

婚礼办得热热闹闹的,大家都觉得这小两口甜甜蜜蜜的肯定能长长久久。

可是啊,好景不长。

婚后没几个月,各种问题就冒出来了。

两个人性格差异太大,一个爱静,一个爱动;一个喜欢在家看书,一个成天想着往外跑。

天天因为一点小事就吵得不可开交。

这小两口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决定离婚。

这时候,麻烦事儿就来了。

他们婚前小王自己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婚后小李帮忙还了一部分贷款。

小李就觉得,这房子自己也出了力,得有自己一份。

小王可不干了,他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那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凭什么要分给小李。

于是,两人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子是小王婚前购买,但婚后小李帮忙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小李是有权要求补偿的。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算出了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给小李。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啊,闪婚有风险,财产问题得提前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就只能让法院来评判了。

案例二:抚养权之争——孩子到底跟谁好。

张先生和刘女士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小宝贝聪明伶俐,特别招人喜欢。

可是,张先生和刘女士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

他们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最后感情彻底破裂,决定离婚。

这离婚啊,最难解决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张先生觉得自己收入稳定,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

而且他的父母也很健康,可以帮忙照顾孩子。

刘女士就认为,自己是妈妈,和孩子的感情更深,平时孩子的生活起居都是自己在照料,孩子跟着自己才会更幸福。

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最后只能闹到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可不是只看一方面的情况哦。

法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经过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发现虽然张先生收入不错,但是工作特别忙,经常出差。

而刘女士虽然收入没有张先生高,但是她一直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孩子的学校、朋友都在刘女士这边的生活圈里。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一:“消失的彩礼”在一个小县城里,有对小情侣,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

按照当地习俗,大强家得给小美家彩礼。

大强的爸妈咬咬牙,凑了10万块彩礼送到小美家。

这彩礼一送,两家就开始热热闹闹地筹备婚礼。

可就在婚礼前一个月,小美突然像变了个人似的。

大强发现小美老是偷偷摸摸接电话,而且对婚礼的事儿也不上心了。

大强就觉得有点不对劲,有一天他就悄悄跟着小美。

这一跟可不得了,他发现小美和一个陌生男人见面,举止还特别亲密。

大强当时就火冒三丈,跑过去质问小美。

小美支支吾吾半天,最后承认自己还没和这个男人断干净。

大强那个气啊,这婚肯定是没法结了,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却耍赖,说这彩礼是大强家自愿给的,现在想退,没门儿。

大强没办法,就把小美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强拿出了给彩礼时的各种证据,什么转账记录啊,证人啊。

最后法院判决小美家必须退还大强家彩礼。

这事儿啊,就告诉大家,彩礼这事儿可不能含糊,要是婚姻有变数,该退就得退。

二、案例二:“婆媳大战之房产证风波”小张和小丽结婚后,小两口想买套房子。

小张的爸妈出了大部分的钱,小两口自己也掏了点,房子就这么买下来了。

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张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

本来挺好的事儿,可小张的妈妈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

她觉得这房子自己出了那么多钱,房产证上应该加上自己的名字才对。

于是,小张妈妈就经常在小两口面前念叨这事儿。

小丽一听就不乐意了,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和小张的家,婆婆怎么能想加名字就加名字呢。

婆媳俩就因为这事儿开始闹矛盾。

小张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一边是亲妈,一边是老婆,他都不知道该向着谁了。

有一天,婆媳俩又因为这事儿吵起来了,而且越吵越凶。

小丽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还说这日子没法过了。

小张没办法,就去找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咨询。

朋友告诉他,这房子虽然是爸妈出了大部分钱,但房产证上写了他和小丽的名字,那这房子就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他妈妈没有权利要求加名字。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家务分工引发的“家庭大战”小张和小李这对小夫妻,刚结婚的时候那可是甜甜蜜蜜的。

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来了。

小张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每天忙得像个陀螺,回到家就想往沙发上一躺。

小李呢,是个小学老师,相对来说工作轻松点,她就觉得小张回家也应该分担点家务。

有一天,小李下班回来,看到家里乱得像个狗窝,而小张正四仰八叉地在沙发上玩手机。

小李这火气“噌”就上来了,说:“你看看这家里,乱成啥样了,你就不能收拾一下?”小张呢,还觉得挺委屈,说:“我上班那么累,回来还不能休息会儿啊?”这一句话就像个导火索,两人就开始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

小李说:“我上班也不轻松啊,家里的事儿就该我一个人干吗?”小张也不甘示弱:“我赚钱比你多,你就应该多照顾家里。

”这一吵可不得了,两人好几天都不说话。

最后还是小张的妈妈来调解,她跟小张说:“儿子啊,家是两个人的,赚钱多少和做家务没有必然联系,你得多体谅小李。

”又跟小李说:“小张工作确实忙,你们可以商量着来,比如请个钟点工啥的。

”在妈妈的调解下,两人这才意识到自己都有点太固执了,于是重新商量家务分工,这才让家庭恢复了平静。

案例二:彩礼背后的风波。

小王和小赵准备结婚的时候,就因为彩礼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小王的家庭条件一般,小赵的父母呢,按照当地习俗要了一笔不少的彩礼。

小王觉得这彩礼就像是在卖女儿,心里特别不舒服。

他跟小赵说:“咱们是因为爱情结婚,又不是做买卖,要这么多彩礼,我家根本拿不出来。

”小赵也很为难,她夹在父母和小王中间,不知道该怎么办。

小赵的父母觉得彩礼是对女儿的一种保障,要是小王家连这点钱都不愿意出,那肯定是不重视小赵。

小王的父母则觉得小赵父母太势力,为了彩礼都不顾孩子们的感情了。

就这样,两边的家庭关系变得特别紧张。

后来,小王和小赵坐下来好好谈了一次。

小王说:“我是真心想娶你,可是这彩礼真的超出我的能力了,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小赵想了想,说:“我也不想因为彩礼的事儿让咱们分开,我去跟我爸妈说说。

家庭纠纷法律保障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保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已婚,有一个女儿。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十年,育有一女。

近年来,张女士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张女士与李某发生矛盾张女士与李某结婚后,感情初期较为甜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逐渐升级。

李某脾气暴躁,经常对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女士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张女士寻求法律援助在忍受了长时间的暴力后,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她咨询了当地律师事务所,了解离婚案件的诉讼流程和维权途径。

3.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家庭暴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争取女儿抚养权。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女士的离婚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李某仍坚持不同意离婚。

于是,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5. 法院判决在庭审中,张女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张女士与李某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案例启示1.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2. 婚姻法为离婚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家庭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4. 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结语张女士离婚案件的维权之路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

2015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乙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甲则认为该房产为婚前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双方对房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但购房款系甲、乙共同支付。

甲、乙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购房款系夫妻共同支付,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

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甲主张该房产为婚前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离婚。

2. 该房产归乙所有,甲应向乙支付房屋折价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财产纠纷,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2. 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在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的来源、归属等。

如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当事人应提供购房合同、购车发票等证据。

家庭纠纷_法律责任案例(3篇)

家庭纠纷_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并多次诉诸法院。

二、案件经过1. 离婚诉讼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并提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自己,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执行阶段离婚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

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执行张某的财产,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离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双方应依法履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2. 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按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但张某在离婚后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在此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然而,张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导致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执行张某的财产,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婚姻家庭纠纷案例(3篇)

法律婚姻家庭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张某与李某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张某认为李某沉迷网络游戏,忽视家庭责任,而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

2018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如何确定?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审理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矛盾不断。

李某沉迷网络游戏,忽视家庭责任,对家庭关心不够;张某则过于强势,不尊重李某的意见。

虽然双方曾试图通过沟通解决矛盾,但效果不佳。

综合双方情况,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子年幼,考虑到子女的年龄及成长需要,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

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同时,李某应承担张某为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考虑到张某为抚养子女付出较多,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是否相适应;(2)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严重过错;(3)夫妻双方是否长期分居,且分居期间是否有过沟通、和解等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长期分居且沟通效果不佳,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2)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3)子女的意愿(年满10周岁以上)。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李某,30岁,汉族,某市居民,职业为某公司职员。

被告(男方):赵某,32岁,汉族,某市居民,职业为某公司项目经理。

李某与赵某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经营家庭。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矛盾激化。

2020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三、法院审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生产经营所得等。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 房产一套,位于本市,价值200万元;2. 车辆一辆,价值30万元;3. 存款50万元;4. 股票市值30万元。

关于房产的分割,李某主张房产归其所有,赵某则认为应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且双方在婚后并无共同还贷行为,因此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

关于车辆的分割,双方均表示愿意各自保留,因此车辆归各自所有。

关于存款和股票的分割,法院认为应平均分割。

因此,存款和股票各半归李某和赵某所有。

(二)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关于子女抚养权,李某主张抚养权归其所有,赵某则认为应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且李某的母亲愿意协助李某照顾孩子,因此判决抚养权归李某所有。

关于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赵某每月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2000元。

四、判决结果1. 房产归李某所有;2. 车辆归各自所有;3. 存款和股票各半归李某和赵某所有;4.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所有,赵某每月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2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争议,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原则。

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

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教育观念的分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抚养儿子李某甲。

被告李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要求。

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了纠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三、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已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存款50万元、股票价值30万元。

法院根据原、被告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决如下:(1)房产一套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该房产价值的50%作为补偿。

(2)汽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3)存款50万元,原告王某可获得25万元,被告李某可获得25万元。

(4)股票价值30万元,原告王某可获得15万元,被告李某可获得15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子李某甲已满10周岁,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

在征求李某甲的意见后,李某甲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王某生活。

同时,原告王某在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李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某甲成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1. 婚姻关系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且已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了原、被告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实现了公平、合理的分割。

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

2015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张某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3. 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三、法院审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张某某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理由是购房款大部分由其支付,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

李某某则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购房款大部分由张某某支付,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考虑到张某某对家庭的贡献较大,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获得相应的现金补偿。

(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关于子女抚养权,张某某与李某某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

但双方在抚养方式、教育问题等方面存在分歧。

张某某认为,子女应由其抚养,理由是自己工作稳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

李某某则认为,子女应由其抚养,理由是自己家庭条件较好,能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切身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

张某某工作稳定,有较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且双方家庭条件相当。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

(三)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关于子女抚养费,张某某与李某某均表示愿意承担。

但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存在争议。

张某某认为,抚养费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李某某则认为,抚养费应按实际生活需求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费应按实际生活需求支付。

综合考虑双方家庭条件、子女教育需求等因素,法院判决张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婚姻家事法律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虽然购房款大部分由张某某支付,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之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情简介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被告李某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王某应承担家庭的主要经济责任,不应独占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李某也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认为自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有能力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三、案件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3. 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四、法院判决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价值共计200万元。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以及经营所得,共计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万元。

考虑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以及双方的收入状况,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李某支付王某房产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汽车归李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汽车价值的一半,即50万元;双方共同所得的100万元,平均分割,各得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有能力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同时,考虑到子女的成长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3. 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KK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KK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KK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KK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KK年4月24日作出(20KK)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KK年7月11日作出(20KK)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KK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KK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KK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KK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KK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KK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KK年6月8日复婚,20KK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KK年6月至20KK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KK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KK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KK 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