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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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市场竞争的残酷法则即为优胜劣汰,然经济学上的这⼀规律并不能直接导致破产制度的产⽣。

破产制度的产⽣,从法律⾓度来看,是⼀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破产法的起草历时⼗⼆年,数易其稿,终得以⾯世。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部法律,其为债权⼈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例。

管理⼈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可替代的⾓⾊,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或破产⽬的)能否实现,因⽽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解决,成为我国建⽴健全破产制度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对于管理⼈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临时管理⼈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进⾏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中⼼主义架构视⾓下,考察管理⼈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的权责利⼀体化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

本⽂拟就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与各家探讨。

⼀、破产管理⼈内涵及⽴法体例(⼀)破产管理⼈的内涵破产管理⼈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常重要的⼀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员来接管债务⼈财产和处理与债务⼈财产相关的事务,尤其体现保护债权⼈利益,其概念本⾝有狭义和⼴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的全⾯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

⼴义的管理⼈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在其他国家⽴法中,⼴义的管理⼈在破产法的不同程序中称谓是有所不同的。

如在清算程序中通常被称为临时管理⼈、破产管理⼈;在和解程序中被称为监督⼈、监察⼈;在重整程序中则被称为重整⼈、监督⼈。

如在管理⼈制度最早产⽣地的英国,破产法管理接管程序中规定的管理接管⼈、管理程序(相当于重整程序)中的接管⼈等;在美国,破产管理⼈称为托管⼈(Trustee),包括联邦托管⼈(UnitedStatesTrustee)、破产托管⼈(BankruptcyAdministrator)和私⼈托管⼈(BankruptcyTrustee)。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

论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破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而破产人失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一旦发现破产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就可能会被取消其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丧失其管理资产的权利。

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破产人失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破产人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1 界定标准不明确破产人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和随意适用的情况。

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诉讼代理、资产清算、债权确认等多个环节,而且破产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和管理经验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界定破产人是否失去管理资产的权利时,就需要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避免出现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

1.2 执行难度较大由于破产人失权制度的适用需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而且在实践中,监督措施和执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在破产人管理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查证和处理,但是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容易造成资产的滞留和浪费。

此外,由于破产管理人还可能涉及到诉讼代理和债权确认等多个环节,如果要对其进行监管,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这也加大了执行难度。

1.3 存在国情和文化差异破产人失权制度的实施还存在着国情和文化差异的困难。

因为破产人失去管理资产的权利,可能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对其造成社会影响和人生的重大打击。

而在一些文化和社会制度比较保守的国家中,这种惩罚措施可能会被认为过于严厉和冷酷。

因此,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破产人失权制度可能需要得到更加细致的审视和论证,避免伤及到破产人合法的权益。

二、破产人失权制度的改进策略2.1 明确界定标准为了解决破产人失权制度中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明确界定破产人失去管理资产的标准和条件,建立对破产管理人工作表现的有效评估机制,避免出现专断和不合理的情况。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 报告

破产管理人报告1. 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工作流程以及面临的挑战。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以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清偿。

具体职责包括:2.1. 资产管理和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处置。

他们必须评估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然后,他们会制定合适的资产处置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2. 清算和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负责统计和核实企业的债务,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清算和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以确保债务得到公平清偿。

2.3. 舆情管理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舆情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与媒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及时回应公众对破产企业的关切。

通过有效的舆情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并减少负面影响。

3.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3.1. 破产申请和委任首先,企业需要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是否委任破产管理人。

如果委任成功,破产管理人将正式开始履行职责。

3.2. 资产评估和管理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他们需要清点和记录企业的所有资产,并决定是否出售或保留。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以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3.3. 债务清偿和债权人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他们需要评估企业的债务情况,并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和时间表。

通过与债权人的良好沟通和协商,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过程中维护利益平衡。

3.4. 破产程序的结束一旦企业的债务得到清偿,破产管理人会向相关的破产法院提交终结报告。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公正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观。

在一个正义和公平的环境中,员工感到被尊重和激励,公司更容易保持积极的工作氛围和高效的生产力。

本文将探讨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并介绍一些实施公平与公正的方法。

一、公平与公正的定义与重要性公平指的是在企业管理中,对待每个员工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公正指的是按照事实和准则做出决策和处理,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

公平和公正的存在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树立信任和透明度的形象。

公平与公正对企业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公平与公正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当员工看到公司对待每个人都公平并且不会偏袒任何人,他们会更有信心和动力去投入工作。

其次,公平与公正有利于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如果公司能够公正地对待员工并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员工之间将更容易相互合作和支持。

最后,公平与公正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在一个公平公正的公司工作,员工更愿意长期发展并为公司贡献更多。

二、公平与公正的实施方法1. 制定公平的薪酬体系:确保薪资的分配与员工的贡献和表现相对应。

合理的薪资结构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 提供公正的晋升机会:晋升机会应该基于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而不是个人关系或其他不相关的因素。

建立一个透明的晋升制度,让员工有明确的晋升路径和机会。

3. 建立公平的绩效评估系统:确保绩效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主观偏见。

使用多种绩效评估指标,如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团队合作等。

4. 鼓励开放交流和意见反馈: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反馈,对员工的建议进行认真讨论和考虑。

建立一个开放的沟通渠道,让员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问题。

5. 坚持公平的纪律执行:在处理纪律问题时,按照公司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不偏袒或歧视任何员工。

确保处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建立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文化:促进企业文化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尊重不同文化背景和观念的员工。

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福利,不歧视或排斥任何群体。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破产审判工作是经济司法领域中一项关键的任务。

它涉及到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等复杂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然而,当前我们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案情繁杂,工作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如资产规模大、企业架构复杂、债务人分布广等。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面临着经济、管理等多方面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但是,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难以适应这些案情的处理。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加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二、审判人员专业能力差异大破产审判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如财务、会计、经济、管理等。

由于司法系统的固有问题,审判人员在这些方面的专业能力存在着差异。

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被处理不当,导致其后果更加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通过加强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

三、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在破产审判的程序中,由于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的限制,审判程序通常会比较繁琐,耗时较长。

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被侵害,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应当通过简化程序,强化审判时限的限制,提高审判质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裁判不具备灵活性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不够,导致有些案件的处理方式过于僵硬,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例如,在处理公司重组时,有些企业部门可能被削减或关闭,但裁判人员可能缺乏经验和判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缺乏弹性。

因此,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案件,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待解决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同时,也需要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破产审判工作的问题,加强对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完善的破产审判调节和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破产审判工作能够更加顺畅、高效的运行。

破产管理人个人工作总结

破产管理人个人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自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我深知这一职位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的关键角色,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管理、变现,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始终秉持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1. 债权申报与审查在债权申报阶段,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债权真实、合法。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金钱债权申报总人数为1008户,购房户申报办证总人数为1053户。

在审查过程中,我发现部分债权存在争议,及时与债权人沟通,确保债权申报的准确性。

2. 工程类债权审核针对工程类债权,我督促造价咨询公司加快鉴定工作进程,并核对无误后出具正式报告。

同时,我还与宇曦原工程管理部人员一一核对进行审计的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以便进一步审查工程类债权。

3. 真实购房户识别为确保购房户权益,我梳理第三批真实购房户名单,对有问题的及时向购房户进行询问,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启动诉讼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资产网签备案注销等工作。

4. 不动产权证办理针对中央国际广场项目办证问题,我积极协调各方,推动办证工作顺利推进。

在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官网、中央国际广场公示了购房户办证名单,并短信告知各债权人、各购房户对名单进行核查及查看。

5. 衍生诉讼针对李治武、何玲诉宇曦置业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我积极跟进二审诉讼,最终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三、工作成果1. 债权申报工作顺利完成,确保了债权人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2. 工程类债权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为后续工作奠定了基础。

3. 真实购房户识别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保障了购房户权益。

4. 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取得突破,为项目后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5. 衍生诉讼取得胜利,维护了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不足1. 在债权申报阶段,部分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善,导致审核工作耗时较长。

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破产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开展企业破产审计是保证企业破产制度健康实施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同时有助于明确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和责任,为破产责任的追究提供重要依据。

本文从企业破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入手,着重研究破产清算审计,通过分析了解到企业破产审计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资产确认和计价、审计委托、审计成本、审计操作、审计监督六个方面,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破产审计清算一、企业破产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破产初期审计1.对整顿申请的理由和整顿申请所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计验证。

2.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计鉴定。

3.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是否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充分证据,其申请破产的理由是否充分、真实。

4.审查破产整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及整顿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

(二)破产清算审计1.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对破产财产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关注货币资金,关注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项目;审查评估的金额和确认依据;审查实物资产上市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

关注投资资产,应依据投资协议和核算方法,审查应收回的投资份额和投资收益。

2.对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对破产债务清算损益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核实应该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会劳动保险费等项是否均已清付。

对企业所欠税款,必须由税务部门申报确认。

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核时应注意担保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金额对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

3.对清算费用的审计对清算费用的审计主要包括:审核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时;破产财产管理、变卖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清算组发生的必需费用;审计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审核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计交情况;权证过户费用;其他费用。

(三)破产责任审计1.审查破产的原因和责任主要应查明是否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不善、非法经营或严重失职导致的破产,是否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的错误决策、过多干预以及瞎指挥等导致的破产。

破产处置研讨会发言稿范文

破产处置研讨会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破产处置研讨会,共同探讨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难点、痛点,以及如何提高破产处置效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代表与会人员发表以下观点。

一、破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破产处置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众多领域,包括法律法规、经济金融、企业管理等,是一项系统工程。

做好破产处置工作,有助于:1.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债权实现;2. 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使其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活力;4.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破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2. 破产财产处置难度大,变现能力不足;3. 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滞后,专业能力有待提高;4. 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5. 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员工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难以解决。

三、破产处置工作的建议1. 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缩短审理周期。

通过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法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2. 创新破产财产处置方式,提高变现能力。

探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债权债务重组等多元化处置方式,提高破产财产变现能力。

3. 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

通过培训、考核、选拔等手段,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4. 加强金融机构支持,缓解融资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助力企业重生。

5.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员工。

加强与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确保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员工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妥善解决。

6.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加强对破产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明确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员工等各方责任,确保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破产管理人执业道德

破产管理人执业道德

破产管理人执业道德
破产管理人执业道德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这些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破产事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在实践中应遵循的一些基本道德原则:
1. 诚信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高度的诚信品质,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负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专业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地评估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制定合理的破产方案。

3. 公正原则: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应公正对待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 保密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对涉及破产案件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 勤勉尽责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全力以赴地履行破产管理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6. 合规原则: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7. 沟通协调原则: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 持续学习原则:破产管理人应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

总之,破产管理人执业道德是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始终遵循这些道德原则,为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破产管理人是指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置公司财产的专业人士。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经验,以便有效地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的执业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法律责任、声誉风险、职业道德风险等。

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和防范这些风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职业声誉。

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主要包括法律责任风险。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就会面临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要处理大量的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出现失误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也会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还包括声誉风险。

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声誉和信誉。

如果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失误、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涉嫌不正当行为,就会受到债权人、法院、监管部门、公众等多方的质疑和指责,从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形象,甚至可能导致职业生涯的终结。

针对上述执业风险,破产管理人应该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声誉。

破产管理人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素质,以更好地适应破产管理工作的需求,降低出错的可能性。

破产管理人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避免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

破产管理人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自身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忽和失误。

比如建立独立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加强对职业道德的培训和监督,规范执业行为;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降低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破产管理人还应该积极和债权人和合作方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增加自身的公信力和声誉,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探讨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探讨

还 包括对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因此
银 行监 管人 的决 定 会 考 虑 到 当时 金 融 形 势 及 需 要 ,所 以更 为理 性 。 至 于 有 无 必 要 将
不论 是适 用普通破产法 的破产原 因还 是适用银行破 产的特 别规定 ,针对银 行的 破产原 因主要有两种具体 规定方式 :一种
( )破 产原 因 一
务关系的承 受等难题迎 刃而解 ,有利于清 算组最 大限度地 收集法定 的破产财产 ,维
状况 ,及时决定是否申请银 行破产 。而银
行 自身作 为债务 人通 常不 愿意 申请破 产 ,
银 行 的主 要 债 权 人 为 数 众 多 ,且 由 于信 息
护破产财 团的各项权利 ,保持破产财产合
的原 因。 ( )破 产 申请 人 二
他 有关法律 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以, 所 实
施 办 法仍 可 能援 引该 法 第 七 条 的规 定 。 ( ) 产 管理 人 和 临 时 管理 人 三 破
通说认 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 团的 代 表人 。这一理论 既能使破产管理人在利 害关系上独 立于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 ,保
证 破 产 程 序 公正 、合 理 地 进 行 ,又 能 使诸
政府 的 负担 。 在破 产 清 算和 再 建之 间必
须 经过 综 合 的评 估 。在 避免 道 德风 险的 前 提 下建 立 存 款优 先 支付 制 度 。
从破产的及时性考虑 ,银行监管 当局
作 为破 产 申请 人 是 必 要 的 。 第一 ,银 行 监 管 人 是 各 银 行 的 业 务 监 管机 构 ,其 监 管活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向 人 民 法 院提 出对 该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重 整 或 者破 产清 算 的 申请 。 国 务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一)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

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士,主要负责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破产案件的逐渐增多,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之而来的是破产管理人所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步增加,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并防范执业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下面将从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1. 法律风险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文件和案件,因此在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

由于破产管理人需要面对多方利益相关者,例如企业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涉诉风险,如被指控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等。

2. 财务风险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中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时,需要处理大量的资金和财务信息,可能会面临财务风险。

破产企业的资产可能存在流失或被侵占的风险,破产管理人需要做好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以防止财务损失的发生。

3. 职业道德风险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是有些破产管理人可能会面临职业道德风险,如受到利益相关者的诱惑或压力而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导致职业失当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4. 管理风险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破产企业的管理和整合工作,可能会面临管理风险。

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各方协调沟通,处理复杂的关系网络,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善而导致案件处理不当或产生管理纠纷。

1. 提前了解法律法规破产管理人在执业前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遵守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责任,防范从法律层面带来的风险。

2. 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不受侵害,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要加强对企业债务和资金的监管,防范挪用资金和违规行为。

3. 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破产管理人需要强化职业操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干扰,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破产管理人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破产管理人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破产管理人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破产管理人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1. 法律框架与监管问题。

律师做破产管理人心得

律师做破产管理人心得

律师做破产管理人心得作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是一种充满挑战和责任的职责。

在这个角色中,我需要处理各种法律和商业事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恢复和优化破产债务人的资产。

以下是我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破产管理人,我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经验。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了解各种破产程序和法规,以及相关的民事和商业法律。

在处理案件时,我需要熟悉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策略。

同时,我要时刻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保持专业能力的更新和提升。

其次,作为破产管理人,我需要善于沟通和协商。

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我需要与各方进行密切合作,包括破产债务人、债权人、法院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

我需要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计划进行谈判,与法院沟通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报告,并向破产债务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在这个过程中,我需要充分理解各方的需要和利益,并寻求达成共识和协议。

第三,作为破产管理人,我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和分析能力。

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我需要仔细分析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和相关合同文件。

我需要与会计师和审计师合作,进行审计和核对财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还需要调查潜在的资产隐藏或转移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作为破产管理人,我需要具备管理和领导能力。

我需要组织和协调各种工作,如资产评估、债务清偿计划的起草和执行、资产的处置和分配等。

我需要与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并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任务。

我还需要管理破产案件的预算和时间,确保工作的高效和及时完成。

最后,作为破产管理人,我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我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

我需要处理各方的利益冲突,并始终维护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我需要保护破产债务人的机密信息,并遵循保密义务。

总结而言,作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包括法律知识、沟通能力、调查分析能力、管理领导能力和职业操守。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第一篇: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通常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我国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1986年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而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以行政色彩浓厚的清算组来行使管理人职责,其间弊端自不待言。

2006年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正式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结束了我国破产立法中二十年没有管理人制度的历史。

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后,管理人如何公正行使职权,以实现破产法的价值就成为待证命题。

本文拟围绕公正性这一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从制度和措施上保障其公正性的实现。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

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

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

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

对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的建议

对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的建议

对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的建议嘿,咱来说说这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啊!这可不是小事儿,就好比一场比赛,得选对那个能带领队伍走向胜利的队长一样。

咱先想想,要是随便指定个啥都不懂的人来当这破产管理人,那不就像让不会做饭的人去掌勺做大餐,能做出啥好味道来?那不得乱套嘛!所以啊,指定方式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能不能找那些经验丰富的“老江湖”呀?他们见过的场面多,处理起各种麻烦事儿就跟老手艺人似的,得心应手。

这就好比找个老司机带路,稳得很呐!他们知道啥时候该踩油门,啥时候该踩刹车,不会一头栽进坑里。

或者呢,找那些特别专业的人士,对破产这一块门儿清的。

就像看病得找专家一样,人家那专业知识杠杠的,能把各种复杂的情况都给捋顺咯。

他们能准确地找到问题所在,然后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再不然,咱是不是可以搞个公开选拔呀?让有能力的人都来试试,就像选秀似的,谁有本事谁上。

这样也能保证公平公正,让真正有能力的人有机会露一手。

这多有意思,说不定还能挖掘出一些隐藏的高手呢!还有啊,咱能不能听听大家的意见呢?别一个人说了算呀,多听听其他人的想法,说不定就有好点子冒出来。

这就像一群人一起商量怎么盖房子,人多力量大,主意也多呀。

咱可别小看了这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这可关系到破产事务能不能顺利进行,关系到各方的利益呢!要是指定错了人,那可就麻烦大啦,就像船在海上没了好舵手,能不危险吗?咱得认真对待,好好选,选个能让大家都放心的人来担当这个重要角色。

总之啊,选破产管理人可不能马虎,得像挑宝贝一样仔细。

要找有经验的、专业的、能公平竞争出来的,还要多听听大家的意见。

这样选出来的破产管理人才能带着大家一起把这难关渡过去,让一切都顺顺利利的。

这就是咱对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的一点想法,大家觉得咋样呢?。

破产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破产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

破产案件作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关系到企业的命运,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破产案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破产案件的前期调查与风险评估破产案件的前期调查和风险评估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

我们需要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对企业的破产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审慎审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2. 调查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解其债权债务关系;3. 评估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4. 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市场竞争力、产品结构、人力资源等。

二、破产重整与清算的选择破产重整与清算是企业破产过程中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选择重整或清算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如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市场前景等;2. 重整方案是否合理,能否实现企业再生;3. 清算是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管理人履职规范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的关键角色,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一些建议: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合规;2. 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破产案件及时、高效地完成;3.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处理;4. 注重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破产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保障。

四、破产案件中的税务问题破产案件中的税务问题是企业破产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以下是对破产案件中税务问题的几点建议:1. 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破产案件的处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2. 企业破产过程中,应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合理确定税款负担;3. 对破产企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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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

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

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

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

法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维护正义维护公平将破产这一不利后果公平分摊给相关债权人。

破产程序中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要远大于实体正义破产“不患寡而患不均”。

设置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此目的。

有学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出发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三个特点即中立性、专业化和独立性②有一定参考价值。

但无论是形式上的中立、技能上的专业、责任能力方面的独立都服从和服务于公正性这一终极价值。

(二)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使然。

破产程序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

一方面破产债权人、别除权人、取回权人要求实现自身债权或者取回自己的财产他们作为市场主体讲究利益至上始终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另一方面破产债务人虽然市场主体资格不再完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但无论是利益上还是情感上与破产企业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他们的生计与破产密切相关有担保的债权人是他们的直接利益冲突方。

此外国家在破产债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下也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务人所在地政府要承担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巨大压力对破产也往往给予较多关注。

各种利益交织、利害冲突必然把破产管理人置于矛盾的焦点其惟有保持公正性方能取得各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化和延伸。

关于破产的法律属性有诉讼事件说、非诉讼事件说、特殊事件说等三种看法③。

无论如何理解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进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与破产法律对其的要求也无怪乎是保持中立我们国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漫长复杂的程序决定了法院不可能全方位的参与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审查管理不可能象审判普通债务纠纷一样逐笔审理破产企业的债务。

在此情况下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就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法院的化身来具体参与破产事务处理。

法院犹如一只“看得见的手”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对重大事务的审查决定来把握破产的大原则和大方向保证不失偏颇;管理人则是丝丝入微的处理破产事务保证破产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可以看做是法院公正性的体现。

二、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对维护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微观层面剖析(一)加强破产管理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

破产活动的专业化必然需要通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加。

有学者早就提出“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说法即应当由市场上专门的破产服务组织来担任破产管理人④。

在我国这类中介机构主要就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破产清算事务所相比于前者数量较少。

尤其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实际上可以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就是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从业人员。

习惯于担任顾问和代理人服务于委托人一方利益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能否适应角色的变化公正履行破产管理职责兼顾到破产程序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确实是一个挑战。

这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在充当破产管理人角色时除了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内心职业道德自律必不可少。

他们不但应分别遵守各自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还应一体遵循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确立公正信念树立公正形象营造优良的破产管理人市场。

我国新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对管理人执业规范仅仅提出了“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要求过于原则和简单制定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尤显刻不容缓。

(二)加强破产管理人内部分工制约机制建设。

破产活动纷繁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只有那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方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必然会指派机构内部多名从业人员参与破产管理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还可以对外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名义上是一个整体实质上则还要细化为机构内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有时还要涉及与所雇人员之间的关系。

作为管理人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制定内部规程明确成员职责分工与所雇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显然也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的一部分。

对此我国新破产法没有涉及。

但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就破产管理事务所做的工作筹划、分工安排可用以判断其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能力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债权人会议也应当有权要求管理人对此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出异议甚至不满意时据此要求更换管理人。

一个内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协助的管理人将更有利于发挥其公正性。

(三)增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能力。

1986年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受人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算组的责任难以有效追究“如果清算组违法造成破产财产的浪费、破产成本过高或者侵犯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由于清算组是临时组织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破产程序终结后变告解散因而无从追究其责任”⑤。

新破产法确立的管理人制度虽然大体上克服了这一弊端但面对动辄上千万上亿的破产债权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样不容忽视。

一般而言中介机构的规模、资金都是要远远小于破产债务人、债权人的。

虽然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能力较弱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只是一句空话。

新破产法只要求“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未作要求。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利于机构类管理人作用的发挥。

从减少职业风险角度考虑要求机构类管理人也参加保险有助于破产程序中其他方权益的维护;管理人责任能力的增强亦有助于其公正性的发挥。

新破产法对同一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人数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分析对一些比较重大的破产案件不应排除由两个甚至更多个中介机构以合伙的方式共同担当管理人如同融资时的“银团贷款”制度组成管理人团队也有利于分担风险减轻破产管理人执业压力促使其从法律角度公正履职。

(四)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破产财产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债权人的所有诉求均指向于此。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权力也就衍生出对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按照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后者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就是要求管理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制约方式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在国外大都采用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制度除了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外还确立了与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相互独立的破产监督人机构⑥。

我国虽然规定管理人也要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大多数毕竟是代表债权人利益职工或工会代表有限。

因此笔者建议设立更加超脱的监督机构或者规定破产企业工会也有相应的监督权。

此外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保证金制度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在其因违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时可以抵作罚款或赔偿金。

三、妥善处理外部关系——对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宏观层面剖析破产活动涉及利益更涉及关系利益在关系中得到体现。

作为破产程序中各种关系的核心破产管理人是各种关系的交叉点其能否公正合理地协调处理各类关系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影响到破产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在所有关系中破产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的关系最为关键。

款决定等管理人应当有异议权和申请救济权。

对于履行正常的职责如向法院报告工作有关司法解释也应当就具体工作方式、需要递交的材料、法院答复的期限等程序事项做出规定以正当的程序来限制司法权可能出现的滥用。

(二)妥善处理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把握代言度。

在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众多学说中“破产人代理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两种观点虽然不完全科学但却比较客观的反映出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利益、业务等方面某种程度的一致性。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就受到限制其财产要移交管理人接管对其继续还是停止营业管理人也有一定程度的发言权。

特别是对于破产申请前债务人的一些行为管理人还有法定的撤销权。

笔者认为在这种意义上将管理人看作是债务人的“代言人”亦未尝不可。

而且管理人的报酬要从债务人的财产中优先清偿债务人财产清理回收的多少、有担保债权申报的多少都与管理人自身报酬的实现密切相关。

对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有共同追求的目标就是让财产总量尽可能多财产上的优先债权尽可能少。

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分析管理人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不损害其公正性。

问题在于这种维护抑或说是“代言”不能逾越应有的界限。

譬如对于依法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认真客观的予以登记清偿是其职责所在不能为自己的报酬或者债务人职工利益考虑漏登漏报。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无论是债务清偿还是职工安置都背负着巨大的包袱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管理人尽力维护并争取债务人利益最大化恰恰是其公正性的最好体现。

在出台司法解释时可以考虑规定管理人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反映债务人有关诉求的正常渠道和机制让管理人依法公正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三)妥善处理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塑造公平感。

破产的最终目的是为让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经济利益至上追求债权最大程度的实现。

债权人希望有一个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的人来负责用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清偿其债权管理人应运而生。

新破产法出台之前的清算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广泛参与实际上是由债务人的股东担任清算工作⑧首先即丧失了形式的公平性。

新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对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更换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向后者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但是管理人并非依附于债权人专为债权人利益服务完全受制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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