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某娱乐公司税收筹划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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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某娱乐公司税收筹划实例

北京某娱乐服务公司主要经营量贩式KTV,2003年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据的年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该公司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应为800万元(2000 1000 1000)×20%.

但某娱乐公司自己记账KTV包房费收入2000万元,烟酒销售收入1000万元,餐费收入1000万元。某娱乐公司将烟酒销售收入1000万元,餐费收入1000万元按餐饮业缴纳营业税,某娱乐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为500万元(2000×20%)(2000×5%),少缴纳300万元税款。

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由于某娱乐公司在开据发票时,发票上并未注明房费、烟酒、餐费等收入项目,全部视为娱乐收入,所以某娱乐公司不能分别核算。税务局对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要求,是指具有餐饮收入的娱乐公司,必须有独立经营场所、专门的从业人员和核算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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