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补助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晋政办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对城市公交因石油价格上涨给予财政补贴的精神,为保证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营,保障城市居民出行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潮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我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含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合并简称“油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燃油或其它新型能源为动力的各类车辆从事公交、农村客运班车和出租车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申报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含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制订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以及资金后续监管的全过程。
二、业务流程油补资金管理的业务流程如下:运输企业上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制订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或经信局)核拨资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续监管其中,饶平县交通运输局、潮安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分别对饶平县、潮安区、市直(含湘桥区和枫溪区)的运输企业申报资料组织进行初审和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
三、工作规范(一)运输企业运输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完善企业及车辆基础信息档案,健全车辆日常运营记录,及时上报油补申请材料,并将补助资金转移拨付到实际经营者手中。
1.车辆管理运输企业列入油补对象的车辆,应当规范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接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车辆要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行驶,按批准的站点停靠。
2.台帐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和车辆档案。
车辆档案要一车一档,包括车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运输企业要建立车辆日常管理台帐,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线路、行驶里程等基础信息,其中燃油及燃气车辆要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城市公交经营者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分类实施、循序渐进,绩效考核、有奖有罚的原则。
补助资金以市(县)为使用管理和责任主体。
各市(县)应统筹考虑当地城市公交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第四条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各市(县)2015-2019年完成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不低于30%、40%、50%、60%、70%;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实际推广数量将享受运营补贴。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建[2009]100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作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来源:《湖南农业》 2013年第5期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
根据是《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补助对象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2.申领条件①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②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填写捕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③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渔船。
④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根据财政部的明确要求,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贴或扣减补贴。
3.补贴方式当年柴油涨价第2年补贴,即上年的油补资金在当年发放,当年的油补资金在下年发放,依此类推。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成品油补助办理流程
成品油补助办理流程一、概述为了稳定油价,提高油品市场供应保障,我国实行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成品油补助是由国家对油价进行一定幅度的补贴,以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油价压力,同时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
成品油补助主要分为国家成品油市场化补贴和地方政府成品油政策性补贴,不同补贴的办理流程有所不同。
二、国家成品油市场化补贴办理流程国家成品油市场化补贴是由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直接的补贴,以保障市场油价的稳定和供应的充足。
其办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企业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进行申请。
一般申请表格中需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成品油使用情况、生产销售情况等相关内容,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资质审核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资金、生产能力、销售情况、相关许可证件等。
审核合格后,将会通知企业进行下一步操作。
3. 电子申报审核通过的企业将需要进行电子申报,即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和申请资料上传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平台。
在电子申报中,企业需要仔细填写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审核认定部门会对企业的电子申报进行审核认定,确认企业的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
审核认定通过后,企业将获得相应的成品油补贴资金。
5. 资金发放审核认定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程序将成品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的指定账户。
企业可以在公告后到相关银行进行提款操作。
6. 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发放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使用补贴资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地方政府成品油政策性补贴办理流程地方政府成品油政策性补贴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一定幅度的补贴,以调节油价水平,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办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资格确认企业需首先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发布的成品油补贴政策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地、生产销售范围、销售额达标等相关要求。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公交》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3.公交油补,千呼万唤始出来——有感《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J], 原亦明
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5.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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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先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和原则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数。
对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原则上不做调整,保证地方“六费”基数。
(二)增量调节。
增量资金分配既充分考虑各地税收贡献,又适当兼顾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三)统一规范。
根据规范的办法,统一确定地方合理的收入基数,并选择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支出的客观因素进行增量资金分配。
(四)公开透明。
分配办法、分配过程与分配结果公开。
办法科学简明,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二、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每年中央财政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根据当年因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总额和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
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其中,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包括:提高汽柴油等油品单位税额增加的消费税以及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政策
护等与事关 民生改善的重点支出保持 了 20 % 以上 的大幅增
增 幅 分 别 为 长 。
24 4 % .
、
44 3% .
、
21 6% .
、
31 7% .
、
35 .
8%
6 .
6%
。
全 省财政 收入 快速 增长 , 主要 得 益 于 以下几 个方面 :
一 是 经 济 总 量 的 持 续 平 稳 扩 大 提 供 了 充 裕 的 税 源 。 月 1 — 5
今 年 上 半年 , 全省财政 收 支形 势 总 体 良好 。
据财政 收支月报统计 , 1 — 6 月份 , 全省财政总收入 完
成
879 4 .
亿元 ,
占年 度计 划 的 6 2 . 8 % ,
比上 年 同期增长
亿 增 收 4 2 5 % .
,
262 2 .
元 。 其 中一
般预算收入
完成
44 8 .
企业 , 省财政负担 10 0 % ; 对农村道 路客运 经 营者 , 岛际水
路客运 经 营者 , 省财政补贴 50 % ; 对城市出租车 , 省财政
财政部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
财政部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燃油补贴政策解读
,中央财政负担100%。
城市出租车: 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5070元 /吨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 当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 ,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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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除由 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 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 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
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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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第二条:补贴用油量的确定
2009年补贴用油量以 2008 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 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每年三月底前,交通运输部、农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1、程序公开透明
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 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 榜公示制度。
2、地方负责落实
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主席、市长)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应 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城乡道路客运燃油补贴政策解读
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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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第三条:油价补贴的负担比例
城市公交: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农村道路客运:
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5070元
/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 当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 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建(2009) 1号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 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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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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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
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
【财建(2009)1号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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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城市交通研究中心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 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建(2009) 1号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 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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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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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
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
【财建(2009)1号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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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成品油税费改革正式实施
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 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提高成品油消 费税单位税额。消费税单位税额:
汽油:0.2元/升 1元/升
柴油:0.1元/升
0.8元/升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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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三个重要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 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建(2009) 1号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 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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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油价补贴的落实和管理
(一)要加强油价补贴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为组长,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方案的制定、
重大政策的协调以及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 (二)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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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分配的资金。
第三条增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因素分配、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为保证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中央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以上一年度的转移支付数额为基准编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
资金分配和使用第五条增量资金主要以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替代性返还资金中省、市、县所占比重为因素进行分配。
第六条市、县增量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当地交通发展情况,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等交通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
第七条省级增量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省道养护、交通建设项目支出、归还省级交通建设贷款本息等方面,严格控制管理性支出。
第八条增量资金按照先养护、后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安排重大项目,兼顾一般项目。
燃油补贴政策解读
第三条:
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 况,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
政给予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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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除由 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 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 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2、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 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 减少补贴。 3、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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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第一条:补贴标准的确定
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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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
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
【财建(2009)1号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油价补贴管理制度
油价补贴管理制度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油价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在我国,油价的上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政府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出台了一系列油价补贴政策。
油价补贴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对石油及其制品价格进行干预和调控,以达到保障国内石油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一种政策措施。
在新时代背景下,完善油价补贴管理制度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油价补贴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的油价补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政府对石油及其制品价格进行调控、财政资金的投入、扶贫补贴等。
首先,政府对石油及其制品价格进行调控。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调整手段来影响石油及其制品价格的形成,包括对成品油价格进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政府补贴等。
政府对油价的政策性干预主要体现在控制价格上涨、维持价格稳定等方面。
其次,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来实施油价补贴。
我国政府通过专项补贴和财政预算来支持石油及其制品价格,对国内生产的燃油产品给予适当的扶持,以保障国内燃油供应和价格稳定。
最后,政府实施扶贫补贴,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燃油消费的补贴。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等提供燃油消费的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当前,我国油价补贴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政府对油价的调控主要是通过政策性调节手段,其灵活性和操作性有限,导致很难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油价波动;另一方面,财政资金的投入主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收入,长期来看存在一定的可持续性问题。
另外,扶贫补贴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难度和操作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油价补贴管理制度,以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需求。
二、完善油价补贴管理制度的建议在新时代背景下,完善油价补贴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以下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油价补贴管理制度的建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
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18
•【字号】琼财农〔2024〕928号
•【施行日期】2024.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
补助资金的通知
相关市县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渔业发展相关工作,根据2024年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现下达你市县2024年第三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2024年“1100313-农林水”收入科目、“2130148-渔业发展”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二、请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全面落实公开公示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三批)
附件2:2024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包含提前批、
第二批和第三批)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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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
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
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
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
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
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_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遭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茹橈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厂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浚,隐思君兮陆侧。
—桂棹兮兰植,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J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1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J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
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
洲:水中陆地。
_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
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
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
洞庭:洞庭湖。
(11)薜荔:蔓生香草。
柏(bo2伯):通“箔”,帘子。
蕙:香草名。
绸:帷帐。
(12)荪: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短桨。
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13)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遥远的水边。
(14)横:横渡。
扬灵:显扬精诚。
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23) 甚:深厚。
轻绝:轻易断绝。
(24) 石濑:石上急流。
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 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 交:交往。
(27) 期:相约。
不闲:没有空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8) 鼂(zhaol招):同“朝”,早晨。
骋骛(wu4务):急行。
皋:水旁高地。
(29) 弭(mi3米):停止。
节:策,马鞭。
渚:水边。
(30) 次:止息。
(31)周:周流。
(32) 捐:抛弃。
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 遗(yi2仪):留下。
佩:佩饰。
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 芳洲:水中的芳草地。
杜若:香草名。
(35) 遗(wei4味):赠予。
下女:指身边侍女。
(36) 聊:暂且。
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
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