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损害赔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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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doc

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doc

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二、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三、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

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之。

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为何巨头纷纷加入大数据浪潮,能否利用大数据解决基础民生问题为何巨头纷纷加入大数据浪潮,能否利用大数据解决基础民生问题2016-11-30 14:26:42 公务员考试网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申论:解决农民工的现状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观点的阐述: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农民工是在中国经济发展建设的特殊时间段产生的特殊的群体,他们通常以干体力劳动为主,因此流动性大,对这部分的人群所设定的社会保障较少,因此出现的问题也会相对较多。

工资问题成了这部分人群的一大问题,也是造成社会问题的最直接主要的原因?新一代农民工学历不低,但是又不够高,出现社会劳动型人才紧缺,造成企业的工期停滞不前,一是为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二、根据人才紧缺,对工程质量上也造成力不从心的局面。

而对于现在社会治安来讲工期的延长对社会某写交通运输方面也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解决农民民工现状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的问题就应该从四个角度出发,从实际难点上解决:就业困扰不少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全凭借工地吃饭,如若出现工地短期停工,或者其它的一些因素那么农民工就会出现无工可做的状态,失去了经济来源。

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 条和第1054 条为中心

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 条和第1054 条为中心

2020年第4期法治研究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为中心蒋 月**作者简介: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 要:《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确立的准配偶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是基于健康是人的基本利益,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人类繁衍的基本前提。

重疾患者不如实告知,是不尊重另一方人格,将损害对方结婚自由权,使其健康面临风险。

但是,立法未明确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从结婚目的、婚姻功能并参考现行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结婚制度实践经验,重大疾病应包括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显著影响生育的疾病、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并应适时公布相关疾病种类指南。

准配偶的知情权和无过错配偶的撤销婚姻请求权,是源于健康与人格紧密相连,关乎自然人享有的健康权、结婚自由权,故允许无过错配偶就可能错误的结婚决定重新做一次选择。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然而,该请求权制度将配偶的健康权保障寄托于重疾患者的“道德自觉”,是否正当合理?请求权人范围偏小,内容过于简略;有必要增设消灭时效等予以完善。

从法律适用看,重大疾病的范围确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能否结婚、重大疾病的举证难等问题值得关注。

结婚诚信,诚信结婚,才是避免争议的最好选择。

关键词:准配偶 重大疾病 告知义务 撤销婚姻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即准配偶负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假若准配偶未及时履行该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不知情而结婚的,无过错配偶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并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该权利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准配偶的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将取代2001年修正后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第2项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制度。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㊀2021年5月山东女子学院学报May.2021第3期㊀总第157期JournalofShandongWomen sUniversityNo.3Ser.No.157㊀收稿日期:2021-03-03㊀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建设制度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20@ZH027)㊀作者简介:郑锡龄,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妇女与法律㊁婚姻家庭法研究㊂㊀①㊀‘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㊂㊃女性与法律研究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郑锡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㊀㊀摘㊀要:‘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㊁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㊁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在解释‘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㊂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㊂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㊂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重大过错;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9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6838(2021)03-0090-07㊀㊀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㊁家庭暴力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项法定过错㊂司法实践表明,对于该法第46条四项法定事由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存在制度供给不足㊁权利救济不充分等缺陷㊂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①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内容,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㊂本文以‘婚姻法“第46条法定过错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为研究对象,在反思现有裁判路径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规定,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检视之中,明晰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以及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问题,以期为‘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法律适用贡献智识㊂一㊁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裁判路径‘婚姻法“第46条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且仅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得以请求损害赔偿㊂但是,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过错的情形远远超出法定四项的范围,过错行为不仅形式多样,并且严重程度各不相同㊁造成的损害大小也千差万别㊂对于封闭式列举之外的有其他过错的情形,我国已有的司法裁判路径也因对法律规定及其解释适用的不同认识,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路径㊂一是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过错情形,坚持‘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㊂法院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为规范基础,依据其他过错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也不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救济㊂如‘(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过错方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但是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①㊂针对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司法裁判多认为‘婚姻法“第46条是封闭性条款,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不支持原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②㊂二是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裁判路径㊂这一裁判路径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侵权相关规定,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只要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可以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原理③㊂这实际上是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㊂采用这一裁判路径的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大都明确提出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即过错㊁侵权行为㊁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④㊂但是,在因果关系方面,也有法院仅要求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而不要求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⑤㊂三是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适当救济㊂这一裁判路径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⑥和夫妻忠实义务为裁判基础,虽然不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借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对无过错方的弥补和保护㊂如‘(2017)皖01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指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生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因信守夫妻忠实的承诺而受欺骗并抚养了非亲生子,对于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在其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㊂再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聚众淫乱是严重过错行为,故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照顾了无过错方⑦㊂四是对于过错程度严重的,扩大‘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㊂这一裁判路径是以‘婚姻法“第46条为请求权基础,对于法定四项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程度与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的过错程度相当,因而同样适用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指出,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育小孩,违背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夫妻离婚有过错,故支持了原告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㊂此外,也有一些司法裁判明确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作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救济无过错方㊂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中指出,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审理该案的滑县人民法院也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导致离婚⑧㊂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141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书“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㊁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㊁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10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二、其他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论争(一)法定理由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自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供给不足引发的裁判路径混乱等问题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㊂有学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开展调研,结果显示,离婚损害赔偿存在适用比例较低㊁适用难的问题[1],当事人申请少㊁法院支持少的现象存在[2]㊂也有学者借助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提出,不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而且请求理由也主要集中于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他情形适用较少[3]㊂为实现 个案之正义 ,司法裁判者不得不转向其他条款,在缺乏理论证成的情况下,请求权基础选择不一,十分混乱[4]㊂有学者分析原因认为,原告举证困难和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到 冷落 的直接影响因素[5]㊂关于是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范围的问题,有观点支持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范围,设立兜底条款可能会增加司法实践的随意性[6]㊂也有学者认为,应扩大法定的过错范围,使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7],不仅明示了典型行为,还就行为本质作出兜底概括,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加优选的选择[8]㊂另有观点提出,应将通奸等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过错范畴[1]㊂前已述及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不仅复杂多样,而且严重程度不一㊂例如,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通奸行为㊁男方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㊁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㊁夫妻一方卖淫嫖娼㊁一方有导致离婚的犯罪行为等,这些过错行为都有违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在不同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一些严重的过错行为与法定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并且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㊂我国‘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新增的 其他重大过错 条款将有助于改变离婚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率低的困境㊂(二)裁判路径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关于这一问题,不论在理论还是司法适用中一向存有争议㊂传统婚姻家庭法理论认为,离婚损害根据损害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离因损害和离异损害[9]㊂前者是指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者则指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害㊂关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离因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家暴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这四种法定情形都是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10]㊂有观点提出,第46条规定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11],以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遗弃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家庭暴力㊁虐待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12]㊂另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违约损害赔偿,是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从而使婚姻契约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因为婚姻性质上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契约[13]㊂也有学者提出,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是准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无须诉诸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4]㊂本文赞同违约损害赔偿说,即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本身构成请求权基础㊂其一,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违反身份契约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根据‘民法典“第464条 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的规定①可知,立法者认可婚姻本身属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身份契约,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㊂正因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规定的 导致离婚 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婚姻契约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民法典㊃合同编“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㊂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㊂关系解除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违约责任㊂其二,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不仅是多国立法趋势,也是我国长期坚持的立法实践㊂将离婚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分开个别明文规定,是多数国家共同的倾向[9]118㊂曾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没有存在的必要,侵权法也许能够提供一种更为合理㊁更为合用的损害赔偿制度[15],在第46条无法提供救济的领域,一般侵权法可以发挥作用[16]㊂但也有学者提出,离异损害赔偿和配偶间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既无替代关系,也无竞合关系[17]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配偶间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㊂自我国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立法一贯坚持专门规定该项制度㊂从2018年4月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开始,到民法典正式审议通过,立法一以贯之地坚持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体现了要专门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发挥其独特作用的立法态度㊂三㊁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一)解释 有其他重大过错 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解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理念㊂1.既要惩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又要救济无过错方㊂司法裁判要充分运用裁量权解释 重大过错 情形,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避免其继续沉睡或者成为只是挂在墙上好看的法律㊂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制度,与当事人的过错联系密切[18]㊂正如学者所言,还没有冲出婚姻城堡就尝试婚外恋的人,应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感情透支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9]㊂2.平衡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㊂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不仅是要救济无过错方,也要避免过度限制离婚自由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经得起离婚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双重检验㊂一方面,婚姻秩序不鼓励无限制的离婚自由,强调过错责任能够对自由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㊂自由不仅带来选择的机会,还意味着应承担相应后果㊂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20]㊂另一方面,离婚制度的基石是离婚自由㊂不是所有的过错都能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能构成请求赔偿的法定事由㊂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弱者利益㊁追求正义价值意义重大㊂长期以来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很多当事人难以得到法律救济,这其中更多是女性㊂离婚救济制度在实施领域中切实存在着社会性别差异㊂此外,就我国妇女社会地位而言,根据全国妇联㊁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可知,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男性依旧不平等,特别是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经济资源弱势十分明显㊂比如,在家庭财产性资源享有方面,女性名下有房产㊁宅基地㊁存款和机动车的比例均比男性低;在家庭责任承担方面,不论城镇还是农村,无酬照料劳动的女性化现象非常普遍;在经济参与方面,已婚女性更加容易因生育㊁照料子女老人等原因而不就业[21]㊂这种现实的经济资源差异,相应地也会给离婚关系中的女性带来更多的经济上的不利益㊂为避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陷入性别盲区,在司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更要注重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尽可能为离婚关系中弱势一方提供救济措施,在离婚诉讼中保障女性权益㊂(二)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解释适用1.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具体请求事由㊂在司法裁判中妥当解释适用 其他重大过错 是保证司法裁判统一,维护裁判公正的基本要求㊂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争议是最常见的,不仅包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通奸㊁婚外生育子女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形㊂正如学者所言,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实践而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点还是通奸行为或婚外性行为,是性行为上的忠实[14]㊂若行为人严重违反该义务且行为过错程度与法定过错相当的,得以适用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规定㊂一是配偶一方在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当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情形㊂不论是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而使男方受欺诈而抚养的,还是男方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这二者对婚姻契约关系的违背㊁一夫一妻婚姻基本制度的破坏以及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都不亚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㊂司法实践明确裁判婚外生育子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中指出: 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㊂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㊁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㊂ ②也有法院虽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适用其他裁判路径实现了对原告权利的合理救济,足以表明这一严重过错情形确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㊂因此,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已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况下,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无须诉诸其他法律大前提㊂二是配偶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等导致离婚的行为㊂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即便有法院因严格适用四项法定事由而认为 嫖娼行为不是法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 ③,但也有司法裁判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救济无过错方所受损害,侧面反映出‘婚姻法“第46条制度供给不足的缺憾㊂对于配偶一方的卖淫行为,有法院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存在卖淫行为的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④;对于配偶一方聚众淫乱的,有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过错程度远远超出法定情形,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损害其人格利益,超越了社会一般道德标准⑤对于因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行为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三是配偶一方有强奸㊁猥亵㊁虐待无过错方直系亲属等犯罪行为并导致离婚的,当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对于这一情形,虽有个别司法裁判坚守‘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不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⑥,但有更多裁判通过扩张适用或寻找其他法律大前提的方式,支持了无过错方配偶的赔偿请求㊂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患有老年痴呆㊁卧病在床的母亲实施强奸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做出强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也对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⑦㊂再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覃某作为原告黎某的丈夫,强奸原告的女儿(被告继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依据‘婚姻法“第4条和第46条㊁‘侵权责任法“第6条以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⑧㊂在‘婚姻法“第46条并无兜底条款的立法现实下,还有法院认为被告对亲生女儿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从而适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4830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891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758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419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参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㊂用‘婚姻法“第46条第3项 实施家庭暴力 的规定①,这也实属无奈之举㊂司法裁判表明,这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还侵害了无过错方的直系亲属,给无过错方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当属 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除了上述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外,对于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也可以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判令有责当事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学者指出的,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与伤害后果确定[7]㊂对于一方故意杀害另一方㊁一方患艾滋病不告知而传染给另一方等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情节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关爱或夫妻间告知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也不亚于家暴㊁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㊂2.‘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与第1087条的适用关系㊂‘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的原则㊂有学者曾建议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恢复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因价值观冲突产生的敌对与仇视,适度降低举证责任的要求等优势[22]㊂但是,民法典不仅恢复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还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㊂由此引发的体系上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第1087条与第1091条的适用关系?不论是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还是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扩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离婚制度的公平正义,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风气㊂但这二者的制度功能和侧重保护的对象各有不同,司法适用也并不冲突㊂一是制度功能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强调的是,将过错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使照顾无过错方成为分割离婚财产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更加公平正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㊂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方实施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的婚姻契约破裂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前者关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问题,后者强调因过错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㊂二是侧重保护的对象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不要求过错方有法定的重大过错,对过错的程度和类型也没有限制㊂只要一方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即可构成夫妻财产是否均等分割的考量因素㊂相比之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求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同时对过错的内容也有法定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远小于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㊂如果配偶一方的过错不构成重大过错,比如仅有婚外性关系的,无过错方虽无法诉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给无过错方㊂这二者的制度定位和功能㊁适用范围各有侧重,并不冲突㊂总之,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重视保护婚姻家庭,注重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维护平等㊁和睦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精神指引下,司法审判机关在判断过错行为是否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时,既要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也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注重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与公正㊂[参考文献][1]㊀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J].法学杂志,2014,35(10):73-83.[2]㊀王琪.经济学视野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湖南社会科学,2006(2):66-68.[3]㊀夏江皓.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废除 法社会学的视角[J].思想战线,2019,45(2):140-146.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参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㊂。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艾滋病患者补偿办法及标准

艾滋病患者补偿办法及标准

六、一次性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补偿丧葬费 在感染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主张。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一次性死亡补偿金 在感染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主张。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计算。 一次性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30万, 采取同一标准,不必考虑个体差异。 附: 201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人。 2010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人。 2010年北京市平均工资50415元/年, 4201.25元/月
七、补偿基金应考虑的问题


可选择诉讼或基金补偿 二次感染要赔偿:配偶、子女 合并感染丙肝要赔偿 如受害者为儿童,则需要考虑其22岁之前的入学或培训等合 理费用 流动人口: 农村到城市,适用城市标准; 如果居住地补偿标准高于户籍地补偿标准,适用居住地的标 准。
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 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等九项。

四、在政策、法律层面的尝试


上海血友病感染者:10万/一次+1000元/月,治疗费全免, 包括八因子,丙肝干扰素、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艾滋病相关 检测及身体各项检测。 吉林德惠: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丧 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定期误工费、护理费 。 湖北某法院判决:一次性赔偿8万余元+每年赔偿误工费、营 养费13000余元。 黑龙江北安农场:法院诉讼中调解,(定期每月误工费、营 养费、护理费三项共计3000元)+(一次性10万元精神损害抚 慰金+一次性前期医疗费、误工费)。

有捉奸在床等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有捉奸在床等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有捉奸在床等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要求对方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发现婚外情是一件令人痛苦和伤心的事情。

当发现有捉奸在床等婚外情证据时,如果受伤害一方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将取决于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大部分法律制度下,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的成功可能性是有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证据要求。

本文将探讨其中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要求对方赔偿的基本要件。

一般而言,对方在婚姻关系中发生婚外情被捉奸在床等婚外情证据后,受害方想要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1.婚姻关系存在:对方是已婚或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受害方也是其配偶。

2.婚外情发生:确凿的婚外情事实存在,一般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

其次,要求对方赔偿的法律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法律依据:1.婚姻法规定: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都对婚外情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禁止婚外情、保护受害方权益等。

例如,一些国家的婚姻法对于受害方可以要求抚养费、分割财产、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民事侵权责任法: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对方的婚外情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又符合其他侵权行为的要件,那么可以尝试引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

3.合同法:一些国家或地区将婚姻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如果对方违反了婚姻中的信任义务,那么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来要求对方赔偿。

除了以上的法律依据,各地的特定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法也可能对这类诉讼中的要求和赔偿金额等方面有所规定。

然而,即便存在基本要件和法律依据,要求对方赔偿也并非一定能够成功。

诉讼过程中仍需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难题:1.证明难: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受害方的严重伤害和对方的婚外情行为。

由于这类行为往往不会在公开场合发生,证据的收集会面临诸如私人调查、通信记录、语音录音、照片和视频等方面的困难。

传染性病赔偿协议书

传染性病赔偿协议书

传染性病赔偿协议书兹因(甲方)感染传染性病,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背景甲方自愿向乙方告知其感染传染性病的情况,并希望通过此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义务甲方同意承担如下赔偿义务:1. 经济赔偿: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药物费用、检测费用等与治疗、预防传染性病相关的合理费用。

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协商中确定。

2. 心理赔偿: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以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和负面情绪。

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恢复自信和正常生活。

3. 法律赔偿:如果乙方选择采取法律途径寻求赔偿,甲方承诺予以配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将其内容、相关证据、医疗记录等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以保护双方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四、解约条款1. 本协议在双方履行完毕时自动解除,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的权利。

五、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会实际相适应的。该制度的设立对于解决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 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 意义 。 本文在 系统分析 该项 制度 的基 础 上 , 其必要 性 、 规 定及 不足 提 出 了 自己的看法 和构 想 , 对 现行 以期深化 对其 理论 和
实践 的认 识 , 对进 一 步的立 法有所 助益 。 并 关键 词 离婚损 害 离因损 害 侵权 责任 婚 内赔偿 过错推 定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 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法 的一般原理,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是: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 因果联系和主观过错四
直系亲属在 内。虽然这些遭受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提起 单独 的 .
民事赔偿诉讼, 但是这样不仅浪费 了司法资源。 还会 使许 多受害者因 不愿单独提起 诉讼而使 自己的合法权 益得不 到法律 的保护 。 ( ) 三 过错推 定原则的引入 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在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应该采取“ 主张谁举证” 谁 的原则 。可是现实中 我们不难 发现 , 有过错方配偶为了逃避责任规避法律, 通常会将 自己 的侵害行 为隐蔽化、 秘密化, 这增加 了受害一方的举证难度。一味 的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最终可 能会导致 由于证据不足或缺 乏证据 , 权利
个部分。因此离婚损 害赔偿责任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 ) 法行 为 一 违
根据《 婚姻 法 》 4 第 6条 的 规 定 , 下 列 行为 之 一 , 致 离 婚 的 , 有 导 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 重婚、 有 配偶 者与他人 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

艾滋病法律案例案例(3篇)

艾滋病法律案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滋病(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是一种由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导致的慢性传染病。

自1981年首次在美国发现以来,艾滋病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在我国,随着防治措施的加强和公众意识的提高,艾滋病感染人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传播风险。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因艾滋病传播引发的侵权案件。

原告张某某(化名)因与被告李某(化名)发生性关系后感染HIV,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情侣关系。

2020年5月,张某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被检测出HIV阳性。

经过调查,张某某得知自己感染HIV的途径是李某。

随后,张某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李某承认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否认自己患有HIV。

李某声称,他在与张某某发生关系前已经进行了HIV检测,结果为阴性。

李某还表示,他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张某某造成伤害,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存在性关系。

(2)张某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HIV。

(3)李某在案发前曾进行过HIV检测,但检测结果为阴性。

(4)李某承认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否认自己患有HIV。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在未告知原告张某某其可能患有HIV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存在过错。

(2)李某的行为对张某某的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3)李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2)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某书面道歉。

法院: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重大疾病,婚姻不予撤销

法院: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重大疾病,婚姻不予撤销

新婚不久,丈夫发现妻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便以妻子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并要求妻子退还彩礼,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重大疾病,婚姻不予撤销婚后发现妻子患有疾病且影响生育现年26岁的梁蓉蓉,是山东省夏津县人。

2018年5月1日,梁蓉蓉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两岁、在县城国企工作的徐扬。

梁蓉蓉身材娇小,颜值不错,徐扬对她一见钟情。

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

当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徐扬手捧钻戒,单膝跪地向梁蓉蓉求婚。

梁蓉蓉婉言拒绝了:“咱们接触的时间太短,还没有完全了解。

”徐扬山盟海誓,保证以后会对梁蓉蓉好,给她幸福。

梁蓉蓉仍没答应。

徐扬求婚被拒绝的次日,父亲徐云龙就带着介绍人到梁家提亲。

梁父觉得徐扬有稳定的工作,人也不错,便同意了这门婚事。

2018年6月1日,徐扬与梁蓉蓉订了婚,徐扬给梁蓉蓉彩礼及首饰费共计近25万元。

同年9月,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

很快,徐扬发现妻子的皮肤上有多处蝶形斑。

从10月初起,梁蓉蓉大把大把地掉头发,夜间还不时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

10月22日,梁蓉蓉出现尿血症状,而且腿部浮肿,徐扬便带她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检查。

梁蓉蓉最终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等疾病。

得知消息,梁蓉蓉泪流满面。

徐扬只能好言好语安慰她。

2018年11月23日,梁蓉蓉到齐鲁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病情好转,出院诊断书载明其各项指标趋于稳定。

为了增强妻子与疾病抗争的信心和表达自己对她不离不弃的爱意,2019年1月,徐扬与梁蓉蓉举行了婚礼。

梁蓉蓉的病情虽然有明显好转,但皮肤上的蝶形斑仍没有消失,结婚数月也未能怀孕。

徐扬开始四处寻找民间偏方给妻子治疗。

2020年12月,徐扬找到一个开私人诊所的医生,对方声称,红斑狼疮是慢性、反复发作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目前尚无法根治。

同时,红斑狼疮还会伴有多种并发症,治疗费用相当高,不是普通工薪阶层承担得起的。

这个医生还特别强调,红斑狼疮具有基因遗传性,遗传概率在10%以上,如果生育女孩,概率还会成倍增加。

婚内被传染性病,离婚时能要赔偿吗?

婚内被传染性病,离婚时能要赔偿吗?

婚内被传染性病,离婚时能要赔偿吗?有位女当事人起诉丈夫离婚,提出了三十万的损害赔偿,这个赔偿是基于什么理由?根据女当事人陈述,男方行为不检,不但在外面风流染上了性病,还带回家传染给了女方。

现在女方治病几年已经花了十几万,把自己积蓄彻底掏空了,还没有治好。

医生说这种性病非常顽固,要做好十年抗战的准备,还有,女方染上性病,即便离婚也势必影响到后续的再婚。

基于健康被损害和影响后续再婚,女方提出了三十万的损害赔偿,用于离婚后的治疗费用和精神赔偿。

但是在法庭上,男方一口否认。

根据男方的说法,男方有性病不假,但女方是颠倒黑白,因为明明是女方热衷出轨,作风糜烂,在外面染上性病,回家后又传染给了男方。

男方本来觉得夫妻一场,不想和女方计较,结果女方却找他要赔偿。

既然这事能赔偿,那男方也要赔偿,要求女方赔付三十万,赔付理由和女方一样。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是黑的,谁是白的,法官一时难以看清楚。

那就需要双方各自举证。

因为婚内性行为属于家庭内部隐私,涉及到举证就会困难重重。

如何证明这个病是他传染给你的,而不是别人传染给你的?病毒没有记号,也不知道是谁身上的。

病毒也不会说话,也不会告诉法官它是谁家的。

不过,经过对现有证据反复的、严谨的论证,法院最终采信男方是传染源头,还了女方清白。

因为男方这二十年来,劣迹斑斑,前科众多,有过嫖娼被抓的记录,有过公众场所猥亵他人的记录,还曾因介绍卖淫罪入狱两年,但最关键的证据是:男方性病当年确诊的日期,比女方要早一年。

遗憾的是,虽然男方给女方传染了性病,这个事实已经被认定。

法院仍然不能给男方认定侵权。

因为男方一口咬死,他传染给女方纯粹是无意。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无法判断男方到底是故意还是无意,除非女方有证据能证明男方这种传染的故意,但这一点非常难。

而如果说不清,夫妻之间的这种无意传染,最多就是道德问题,行为失当,够不上认定侵权的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女方三十万损害赔偿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还危害了公共卫生。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阐述如何定罪和处罚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

首先,要定罪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需要证明以下几个要素:1.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2.故意行为:被告人必须有故意传染他人性病的意图,即明知自己感染了性病,却故意与他人进行性行为,以传染该性病给对方。

3.传染行为:被告人必须通过具体的传染行为,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例如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故意隐瞒感染情况等。

4.传染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实际感染了性病。

在定罪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证言、医学证明、性病检测报告等。

同时,还需要对被告人的传染行为及其动机进行充分的调查,以确认被告人的故意行为。

法官将依据所收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定罪标准。

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对于故意传染性病的定罪和处罚方式也会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方式:1.刑事处罚:被告人如果被法院定罪,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具体幅度将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2.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公共卫生干预:相关部门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公共卫生干预,例如强制性的医学检测、隔离等,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国家/地区,故意传染性病也可能涉及其他罪名,例如故意伤害、妨害公共卫生等,而这些罪名会带来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最后,为了避免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对性健康的意识,定期进行性病检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性病传播的风险。

法院支持感染性病赔偿

法院支持感染性病赔偿

三、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之原则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比,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赔偿案件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殊性:其一,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损害发生的结果可能伴随有人的行为、自然因素等多种原因所致。

传染病发生的起因是复杂、多面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和自然背景,有的传染病的发生、传播甚至可以归究为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如“非典”的发生,在法律界就有一种把“非典”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呼声。

依民法原理的归责要求,要追究一项损害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必须在法律原理上找到损害的具体承担者。

如果把传染病的传播一概归究为“不可抗力”的话,我们是无法找到损害的具体承担者的。

这就是说,在追究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中,需要将自然因素引发的传染病传播与人的行为导致的传染病传播损害分开,因为依民法原理需要追究的是具体人为因素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扩散的行为,而不是不可杭力引发的传染病传播。

当然,在不可抗力因素下,对于人的行为也要看有没有可认定作为免责条件的法律事实;其二,责任主体位置的特定性。

从民事归责原则上讲,对于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所要追究的是因行为人之行为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损害后果的责任。

行为人要引发这种损害发生,首先必须处于相应的“功能”位置,即行为人是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等病原携带者,或者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病种、毒种和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等相应职务行为的人员和单位,以及其他与传染病病毒有关联者。

总之,行为人只有在拥有、携带传染病病毒或存在职务关系及其它依附关系等“功能”位置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其三,从我国现行民法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来看,传播传染病行为既有一般的侵权行为也有特殊的侵权行为。

例如:对于因科研、医疗等职务行为引起的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赔偿案件来说,其实质是属于企业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责任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范围。

性侵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2篇)

性侵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极大危害。

近年来,我国性侵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性侵案件的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性侵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

二、性侵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对于性侵案件赔偿具有以下规定:(1)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或者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二百三十八条: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性侵案件赔偿具有以下规定:(1)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赔偿;损失难以确定的,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3)第一千零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对于性侵案件赔偿具有以下规定:(1)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二十四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二十五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于性侵案件赔偿具有以下规定:(1)第一百三十四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艾滋病赔偿协议书

艾滋病赔偿协议书

艾滋病赔偿协议书尊敬的双方:日期:xxxx年xx月xx日鉴于甲方xxxx(以下简称:“受害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特制作本《艾滋病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赔偿金额1. 乙方xxxx(以下简称:“被告人”)同意向受害人支付补偿金额xxxx元整(¥xxxx.00)作为因受害人感染艾滋病而遭受身心损害的赔偿金。

2. 受害人同意接受被告人支付的上述赔偿金,并无异议。

二、赔偿方式1. 被告人同意按照受害人的要求,通过银行电汇/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上述赔偿金。

2. 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如下: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将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支付至上述账户。

三、其他约定1. 受害人在接受赔偿金后,应自行负责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被告人不承担任何税费义务。

2. 受害人同意在收到赔偿金后,不再向被告人进行任何形式上的索赔。

3. 受害人须保证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因受害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无法支付赔偿金或错误支付的,由受害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凡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经双方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受害人和被告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受害人:被告人: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此为电子文档,无需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
婚内出轨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有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不仅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也会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婚内出轨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婚内出轨赔偿的标准:
首先,精神赔偿。

婚内出轨会给受害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精神赔偿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受害方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和婚内出轨的情节,法院会对精神赔偿金额进行裁定。

一般情况下,精神赔偿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其次,经济赔偿。

婚内出轨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对于无过错方来说,可能会面临经济上的困难。

因此,法院会根据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情况,对婚内出轨方进行经济赔偿。

这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

再次,道歉赔偿。

婚内出轨方在法院裁决后,应当向受害方进行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关的道歉赔偿责任。

这有助于恢复受害方的名誉和尊严,也是对婚内出轨行为的一种惩罚。

最后,子女抚养权。

在婚内出轨案件中,如果双方有子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成长环境,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裁定。

通常情况下,无过错方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由有过错方支付抚养费。

总的来说,婚内出轨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婚姻关系状况、子女利益等因素进行裁决。

对于婚内出轨的行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赔偿,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丈夫传播性病给妻子涉嫌犯罪吗

丈夫传播性病给妻子涉嫌犯罪吗

丈夫传播性病给妻子涉嫌犯罪吗新婚仅十天,新娘就发现身体出现异常。

两个月后,她被确诊感染了严重的性新婚仅十天,新娘就发现身体出现异常。

两个月后,她被确诊感染了严重的性病。

此时她才知道,新郎隐瞒了他有6年性病史、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实。

悲愤之余,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据悉,因被传染性病而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次。

(《成都商报》5月16日)可是,这位新娘要追究新郎的刑事责任的道路却不是平坦的。

她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举报新郎对她“故意伤害”,但值班警官称,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新郎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其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不能立案;她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收下材料后,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全都退还给了她,请她“先民事后刑事”,其理由也是“此案存在争议”;最后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来,这位悲愤的新娘要达到其目在实践中却很难。

在刑法中,有故意传播性病这一罪名,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但这一犯罪的行为是发生在卖淫、嫖娼中,新郎的行为却是发生在婚内,并不符合。

那么,是否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新郎的刑事责任吗?哈尔滨市和石狮市的检察机关都曾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了为报复恋人,故意将性病传播给恋人的犯罪嫌疑人。

在那二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报复的动机很明显。

但在这起案件中,新郎明知自己有性病,但其没有报复动机,其只是与新娘结婚,过正常的性生活,因此要说他希望自己的性病传染给新娘就很难说的过去,这就说明其没有直接故意。

但是,动机并不是犯罪的必备的要件,那么,新郎的主观方面到底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性病而放任性病传染给新娘,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明知自己有性病但轻信能避免传染给新娘呢?在我看来,这就要看新郎所患有的性病是否具有较高传染概率以及新郎是否明知有这种较高传染概率,如果这种性病有较高的传染概率,新郎也明知这种概率,则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可以认为其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这种性病没有较高的传染概率,或者有较高的传染概率但新郞并不知道,那么只能认为他的主观心态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婚后方知妻子患有艾滋丈夫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索赔却遭驳回

婚后方知妻子患有艾滋丈夫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索赔却遭驳回

婚后方知妻子患有艾滋丈夫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索赔却遭驳回法律常识结婚是人生大事,现如今,年轻人对于婚姻的态度是越来越谨慎了。

不少人在结婚之前,会选择和另一半一起做一次婚前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婚后不久,妻子生了个孩子,可是这时候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却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经调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了艾滋病,并在疾控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对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也就是应该由她本人在结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对于此次事件,网络上一时间议论纷纷。

许多网友都站出来指责隐瞒疾病的妻子,同情丈夫:同时也有很多网友忧虑,当隐私权撞上知情权,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一、主张赔偿的主体不是男方本案男方和女方均去参加婚检,婚检机构分别对男方和女方负责。

即因男方检测结果的争议,由男方主张权利;否则,由女方主张权利。

本案涉及女方检测结果的争议,应由女方主张权利,而非男方。

因此,男方无权以女方检测结果争议向婚检机构主张权利。

二、无证据证明婚检机构有过错或违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男方)应提交证据证明婚检机构有过错或违规,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存在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性关系赔偿协议书

性关系赔偿协议书
第二条赔偿金额
2.1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赔偿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2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宣传本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隐私。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赔偿金的,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赔偿金总额的【】%。
4.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保密条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赔偿金总额的【】%。
第五条争议解决
5.1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
乙方(受偿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实际合同内容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性关系赔偿协议书
性关系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
乙方(受偿方):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性关系,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赔偿协议书。
第条赔偿范围
1.1甲方因与乙方发生性关系,造成乙方身心损害,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2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由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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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离婚时获得损害赔偿张女士被丈夫赵某感染性病后,在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丈夫补偿2万元。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准予张女士和赵某离婚,赵某补偿张女士1.5万元。

张女士与长其1岁的赵某经3年恋爱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数月,赵某即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数次,张女士一直未生育子女。

2004年8月,赵某回家对妻子说自己患了性病,让妻子也去医院检查一下。

经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感染尖锐湿疣性病,张女士顿觉如雷轰顶。

从此,张女士不断寻医治疗,但至今仍未治愈,生活非常痛苦。

2005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没有分歧。

诉讼中,张女士提出自己被丈夫赵某传染上性病,今后仍需治疗,要求赵某补偿2万元,但赵某仅同意给付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后,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过错。

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生活比较困难,赵某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结合案情及当地生活状况,补偿数额定为1.5万元为宜。

法院遂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令赵某给予张女士1.5万元经济补偿。

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赔偿符合民事责任归责原理。

首先,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是否存在是可以通过一定事实认定的,按照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损害的事实或出现损害的后果,传播传染病行为是否给公众或特定人员造成了损害,依靠现代科学、医学手段是完全可以检查判定出来的;长期以来,我国对婚姻生活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一种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未能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却大量存在,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公平与公正的价值取向。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在婚姻关系中对受害方的权利逐渐开始重视。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过错”的外延、内涵未作明确界定,对具体的“照顾“方式也没有可参照依据,因此,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种情况。

应该说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完善了立法,填补了侵权案件在婚姻关系中无法可依的空白,使《婚姻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侵犯婚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节、规范和制裁,使我国的离婚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与国际社会的立法相接轨;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明确了婚姻当事人所承担的婚姻义务和道义责任,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抑制了重婚、婚外同居等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婚姻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害,无过错配偶有权要求赔偿,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为侵权和违约两种性质。

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历史上,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对婚姻性质的不同认识所决定的。

关于婚姻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制度说两种学说。

契约说和制度说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婚姻的性质,但其本身都是不全面的。

契约说强调婚姻契约性而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意义,制度说则强调了婚姻的社会意义而忽视了婚姻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的这一事实。

制度说并不能充分说明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

婚姻是私人的事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方能发生,这已成为现代婚姻法的重要理念。

但婚姻又不是纯粹的私事,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对社会的责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要服从其对社会的责任,于是原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婚姻义务转化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

违反这些义务,既是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

这两种侵犯各有其责任形式,在当前,法律主要关注的是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这种侵犯已经属于侵权的范畴,而不再属于违约范畴,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这种侵犯的补救,因而婚姻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 28条可以知道,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四、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与不足应该说,我国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进步。

但随着实践的深化,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且有争议。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问题。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应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

但何为”无过错“,婚姻法却没有规定,这就难免造成人们的不同理解,如它是指受害人无任何过错时才可要求赔偿,还是指双方都有过错,而过错小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等。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纠纷的出现、夫妻关系的破裂等,往往不是由单一原因所致,如妻子指责丈夫”包二奶“,而丈夫则提出这是妻子长期不履行义务造成的,这是一种混合过错;若”无过错“的意思是”无任何过错“的话,那么,无过错方将无法得到任何赔偿,在这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对行为人的制裁等作用就难以体现,因而也就无法达到设计该条款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应仅限于新《婚姻法》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不能对”无过错“任意作扩大理解。

若双方都具有法定四种法定情形中的一种或数种过错,那么,双方是否均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丈夫犯重婚,而妻子又虐待公婆,在离婚时,是适用”过错对抵“原则,双方均丧失赔偿请求权,还是要区分过错轻重,由过错重的一方给予过错轻的一方以适当赔偿,即过错轻的一方仍有请求权?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应区别对待,由过错重的一方给予过错轻的一方以相应的赔偿,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从现行制度来看,却存在着范围过窄问题。

司法解释第 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 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就将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以及受暴力侵害或受虐待、遗弃的其他家庭成员排除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之外。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严重过错行为远非新《婚姻法》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如赌博、吸毒、一方嫖娼染上性病后传染给另一方等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对配偶造成伤害的行为,这些伤害后果有的却比新《婚姻法》所列举四种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还要重;但这些行为却未列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范围之内,达不到保护无过错方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外及港澳台的立法,则把主观有过错的第三者作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应该说,其在这方面的立法则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要先进和完善。

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具有法定的四种情形而无过错方则不要求离婚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受害方囿于传统观念或因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等而不愿意放弃现存婚姻。

但不要求离婚绝并不等于不要求赔偿,无过错方能否在维持现有婚姻的前提下获得损害赔偿,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那种以损害得到赔偿应以离婚为代价的做法,与现行社会的价值取向越发显得不相协调。

此外,将离婚损害赔偿限定在离婚时提出,也有可能导致时效冲突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方只能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1年;如果无过错方在家庭暴力损害发生 1年后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按《民法通则》规定,则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而《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其虽规定无过错方有权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未就诉讼时效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未规定而基本法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

如此一来,对于家庭暴力发生1年后提出离婚的无过错方而言,《婚姻法》第 46条的规定便成为一纸空文,其所享有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将无法实现。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问题。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配偶一方因另一方的法定违法行为要求离婚时,其所受的损害并不因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改变;笔者认为,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两者皆可适用。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当事人的协议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对损害赔偿问题一并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问题。

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离婚中的过错方应当如何支付赔偿金问题没有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对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应该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过错方再以个人财产予以赔偿,赔偿的部分可以作为债权。

这样能有效地防止过错方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共同财产分割所得混淆起来,避免在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或过错方恶意隐藏财产的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可得到有效的保障。

应该说,在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上,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既可要求过错方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

当然,作为债权,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过错方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付清。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害方往往不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存,一旦需要时又难以举证,从而给离婚损害赔偿带来一定的困难。

五、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1、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范围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仅限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适用范围较窄,而现实中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是复杂的,多见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一般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如长期与他人的情人关系、卖淫、通奸、嫖娼、强奸、生育他人子女等,事实上这些行为的危害并不比重婚、与他人同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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