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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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 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 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 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 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款;部分 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款。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 (1)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 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2)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3)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款均实 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 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财产直接损失 ,虽然保险车辆无过失,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44条的规定,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10%的经济补偿。 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为抢救伤员等 已经支付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 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 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 万元。 (3)每次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 免赔率。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 速公路,造成损失的除外。
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 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 ,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 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 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 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免赔 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施救 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被保险人未尽到合 理施救的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时,保险人有权对损 失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予以拒赔。 本条款不适用于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 及车辆停驶损失险。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 变。
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之外,另行约定承认履行特种义 务的条款。通常情况下,特约条款是保险 人用以控制危险的工具,为了防止保险人 滥用特约条款,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 规制。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 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办理 本项特约保险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的免赔 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不计免赔是指根据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 附则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实行的免 赔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 者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 计免赔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 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 损失和费用。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 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按保险合同其他条 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度低于该绝对免赔额 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 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 赔偿。选择了本特约条款后,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 玻璃单独破碎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 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 计算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 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 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 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 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 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3. 自燃பைடு நூலகம்失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 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 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 险车辆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防止和 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 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 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 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 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 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 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四、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或附加自然损失险中约定的;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天窗玻璃属于汽车零部件,不能用玻璃破 损险,应用车损险赔付,责任应该在第三 方,但是第三方找不到,免赔30%
2. 车身划痕损失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 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 或2000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 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 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指定部位赔偿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 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指定的下列车辆部位的损失予以赔 偿: 1.发动机; 2.底盘; 3.车身; 4.电器部分; 5.车饰:指被保险人自行添加或改造的用于增加车 辆舒适或美观的车体内的配置。 特约了本保险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部位以外的 车体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案例
一车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交 强险。一日,在高速公路撞一行人,导致 行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 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 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 (二)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三)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 损失; (四)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第三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 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 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4.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 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 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 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 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 险费优待。
案例
王某把车停在楼下,楼上掉下一物品,把 王某汽车天窗的玻璃打碎了,保险公司应 该怎样处理?
里程变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 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 人协商:当按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 率低于按年计算的折旧率时,按以行驶里程数计 算的折旧率确定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 按行驶里程折旧率计算公式为:折旧率=投保时 已行驶里程累计数/国家规定的最高累计行驶里程 数。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 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