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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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用于规范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的业务关系。

尽管这两种合同类型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特定任务或项目委托给承揽方,承揽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

承揽方在执行任务时通常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2.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委托方将整个项目或一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方,承包方负责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包括物料采购、人员安排、进度控制等。

承包方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和规格完成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承揽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委托方指定的任务。

承揽方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交付、提供技术支持等。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承包方有责任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

承包方应当负责物料采购、人员招聘和安排、进度控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

三、费用和报酬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委托方通常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揽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包方管理和执行项目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会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进行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四、风险和责任承担1.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通常承担较少的风险和责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工程咨询、设备采购等领域中,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委托方支付报酬,承揽方或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作或责任的合同。

虽然两者都是建立在委托与承揽的基础上,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二、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方交付的一项具体工作,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报酬一般是从业务活动中获得的;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承担一项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一般以完成整个工程或项目为目标,报酬一般是合同金额或工程款。

2. 责任范围:承揽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小,一般限于完成具体工作,承揽方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大,承包方需要承担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3. 合同形式:承揽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进行;承包合同一般较为复杂,一般需要经过投标、招标等程序,合同内容较为详细,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

4. 合同约束力:承揽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弱,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对于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小;承包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强,一般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对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大。

5. 合同管理:承揽合同的管理相对较简单,一般由委托方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进展;承包合同的管理相对较复杂,一般需要委托方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需要进行一项建筑工程,委托A公司进行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

在设计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了设计工作的内容、报酬和时间;在施工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施工工作的范围、工期、报酬和质量要求。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篇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以最近发生的一宗案例为例,我们来深入探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位技术工程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工程师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突然解除了与该工程师的合同,并拒绝支付其工资。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工程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和相关赔偿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劳动关系性质的争议,即该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享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是指独立个体或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工作的内容和报酬,但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而委托人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完成特定的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有约定,但承揽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1. 独立性和自主性: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的指导和管理权,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不能对承揽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指导。

在该案例中,公司是否有权对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点之一。

2. 劳动力和劳务提供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

在该案例中,工程师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还是仅仅是为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务需进一步审查。

3. 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一般是按照时薪或月薪等固定方式支付,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质量来支付。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非常关键。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当事⼈基于完成⼀定⼯作未内容产⽣的法律关系。

那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定的⼯作并交付⼯作成果,定作⼈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在定作⼈与承揽⼈之间所产⽣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作中也具有相对的⼯作⾃主性和独⽴性,有的定作⼈也会对承揽⼈的⼯作作出具体的指⽰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者,可以从以下⼏个⽅⾯分析:⑴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作安排没有⾃主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

⽽承揽关系中,定作⼈与承揽⼈地位平等,承揽⼈的劳动是⼀种独⽴劳动,承揽⼈对如何安排⼯作有⾃主权,定作⼈⽆权⼲预。

⑵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般是由雇主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承揽关系中,定作⼈仅要求承揽⼈提供⼀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还是以完成⼀次性⼯作成果为⽬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承揽关系中则是以⼀次性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资⼀般是计时⼯资,定期给付。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之间存在控制、⽀配从属关系,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包括劳务关系

承揽合同包括劳务关系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而劳务合同则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供劳动力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中往往包含劳务关系,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承揽合同中的劳务关系1. 承揽人提供劳务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这就要求承揽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和劳动力。

因此,承揽合同中的劳务关系主要体现在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

例如,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公司作为承揽人,需要提供施工人员、技术工人等劳动力来完成建筑工程。

2. 定作人提供辅助劳务在某些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辅助劳务,以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例如,在装修工程中,定作人可能需要提供搬运家具、清理现场等辅助劳务。

3. 劳务关系的存在与承揽合同的关系承揽合同中的劳务关系是承揽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与承揽合同的关系如下:(1)劳务关系是承揽合同履行的基础。

承揽合同中的劳务关系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前提,没有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就无法履行。

(2)劳务关系影响着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

在承揽合同中,劳务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风险分担问题。

例如,承揽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可能需要由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联1. 承揽合同中可能包含劳务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能需要与承揽人签订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在劳务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公司与施工人员之间可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2. 劳务合同可能转化为承揽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劳务合同可能转化为承揽合同。

例如,一个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家务任务,此时,双方可能签订一个承揽合同。

三、总结承揽合同包括劳务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的关联性。

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约定于壹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且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于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壹方为他方完成壹定工作且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且给付壹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于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于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作业指导书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壹方为他方完成壹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于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于于:第壹,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存于着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能够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能够制定壹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能够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和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壹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于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壹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壹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于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壹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壹定工作成果即可,且不壹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能够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壹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于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于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壹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于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于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仍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于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于和否,且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壹是见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壹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壹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见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壹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仍包括其他的壹些工本费等.三是见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壹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之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俩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仍需要进壹步说明的是,于实践中,且非任何合同关系均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俩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俩个标准或其中壹个标准,均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壹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俩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俩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均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俩者亦有区别:第壹,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关联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和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壹般为自然人,仍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运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见,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可是,于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法院于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关联规定.而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于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能够适用民法及其关联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于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和雇员双方意思达成壹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俩点:第壹,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壹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壹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于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于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于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商业或法律上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主体、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二、合同主体1.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一方(承包商)承担完成某项工程或项目,具备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并独立承担事后责任的合同。

承包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责任。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商)承担完成特定事务、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

与承包合同不同,承揽商一般不具备完成整个工程或项目的能力和责任,而只负责完成某项别人委托的具体工作。

三、合同的义务和责任1. 承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中一般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经验、技术和资金来完成整个工程或项目,并且要保证按时交付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商在工程发生问题时负有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2. 承揽合同:相对于承包商,承揽商的义务和责任通常较小。

他们只需完成受委托的具体工作或提供特定的服务,通常不会承担整个工程或项目的质量和完成情况。

委托人在这种合同中需要对承揽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负责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的风险和收益1. 承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中通常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获得更多的收益。

他们需要承担工程或项目完成的全部风险,包括技术、财务和时间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工程或项目成功完成,他们将获得相应的酬劳或利润。

2. 承揽合同:相对而言,承揽商在承揽合同中通常承担较少的风险和获得较少的收益。

由于他们只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或提供特定的服务,因此风险较小。

承揽商的收益通常是按工作量或服务费用来计算的。

五、其他方面的区别尽管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有上述明显的区别,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使用或模糊界限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类型的确定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行业、项目或法律要求而有所不同。

六、总结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作为两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合同风险和收益等方面。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收工时付 给孙某 等人 报酬 5 。后孙某不慎从二楼 上摔下来 , O元 花去医疗 费等费用 5万多元。该案中赵某和其施工 队的工人 是 何种法律关 系? 赵某 和钱 某 、 某和孙某 又是何种 法律关 系? 钱 孙
由于它们不属于《 劳动法 》 2 第 条规定的 “ 用人单位”的范围,
因此 , 他们 的用 工行 为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险等方面做 了强制性规定 , 体现 了国家意志 , 劳动关 系兼具 国 故 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 而在雇用关 系中, 只要雇 主与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 系是极易混淆 的两个 概念。理论界一般 认为 ,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 关系发展而来 , 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 的
关系 ;雇佣关 系与劳动关 系二者规范 的对象均为劳务 的给付和
工作人员 的支配权 ,工作人员都是 为雇主或用人单位 的利益而
工作 , 但两者也有 区别 。
1 用工 主体不 同。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 ,提供劳 务的一方 .
18 经 法院在 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 时, 首先考虑适用劳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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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某城郊的一个建筑包工头 ,其既无施工 资质 又未经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 如此 , 即便 赵某常能接 到承 建当地农 民
私人住宅 的工程。 赵某 的施 工队由十几名相对稳定的工人组成 , 这些工人按月领取 工资 。 赵某在承建 某处 私人住宅工程 时 ( 包工
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 位, 包括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 家机关 、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6 条 第 3 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 “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

篇一: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案情简介: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张某乙方了解这一情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出了李某受伤害性质为工伤的认定..甲方不服此决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复议认为;甲方与乙方就厂房维修达成的协议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关系..李某受乙方的聘请参与维修工作;由于乙方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李某与甲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争议问题的焦点:该案中;对于李某受伤的事实本身并无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甲方与乙方属于承包经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简要评析:1、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2、由于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是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经营劳动和承揽项目劳动中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在承包经营劳动中;如果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聘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承包经营业务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联系;可以推定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而在承揽项目劳动中;如果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揽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3、在适用228号文件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228号文件只对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这里的承包经营特指发包方将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发包给承包人组织生产经营..比较典型的如建筑工程中进行的转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将其部分生产车间、柜台等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区分承包经营与承揽合同 ;主要看其承包的内容是否属于发包方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同时注意该业务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进行的..从本案看;甲方是从事织布、染色、印花及销售的印染企业;房屋维修不是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是其生产经营的条件;是企业为了正常经营而临时出现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不是持续进行的状态..因此;甲乙双方实质上是签订的承揽合同;不应适用228号文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4、在适用228号文件时应该将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结合起来认定..第一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三条原则: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条是对承包经营生产中劳动关系界定的特殊规定..在适用第二条时;也应考虑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从本案看;虽然李某工作的场所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工作人员为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还提供了绳索;但上述行为产生的前提是甲乙双方的承揽关系;不能将此认定为甲方向李某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和相应的劳动条件;并由此认定李某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并不受甲方的管理;如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第三;甲方并未与李某就支付劳动报酬等有过约定..5、对李某这一类的损害赔偿;目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篇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篇三: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覆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具体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局面开工;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开工;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值得一提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的权。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较好区分的,但是有的⼈是搞不清楚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因为劳务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作的时候都相对⾃由。

那么如何区分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双⽅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配和服从的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双⽅当事⼈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在完成⼯作的过程中具有独⽴性,提供的是⼀种独⽴性劳动,并不存在⽀配服从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雇员对于⼯作如何安排没有⾃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配。

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作,⾝份上具有⾪属性。

2、⼯作者是否⾃带劳动设备等不同:⼀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的劳动能⼒,不需要提供设备。

⽽承揽⼈要⾃⼰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

但是这⾥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具的时候也会协商⾃带⼯具,所以也不能单⼀⽚⾯的理解,要结合其他⽅⾯综合认定。

3、提供⼯作的⼀⽅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般是继续性提供劳⼒,以满⾜雇主的需要。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般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般是⼀次性结算报酬。

《民法典》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式,材料的提供,履⾏期限,验收标准和⽅法等条款。

⼆、承揽关系⼯⼈受伤赔偿的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即承揽人)按照对方(即委托人)的要求,承担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一定服务的义务,并由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

2.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一方(即承包人)按照自己的安排和要求,承担完成一项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由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合同。

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合同,是一种相对复杂的合同形式。

二、权利和义务的区别:1.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并享有相应的报酬。

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选择工作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同时,承揽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按时完成工作、提供合格的服务等。

2. 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工程或项目,并享有相应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按照业主的设计、施工要求进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

承包人的自主权较小,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

三、适用范围的区别: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如服务行业、咨询行业、销售行业等。

承揽合同的内容可以是提供服务、销售产品、提供咨询等。

2.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如房屋建筑、道路建设、桥梁工程等。

承包合同的内容通常是完成一项具体的工程或项目。

四、风险分担的区别:1.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风险主要由承揽人承担。

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如果未能按时完成或提供合格的服务,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2. 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事故等问题,承包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五、合同形式的区别: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是口头约定或书面合同。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一些区别。

1. 定义: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一方承诺在一定的条件和约束下完成对方委托的工程、项目或任务的合同。

承包商作为独立的承包方承担全权管理和执行项目的责任。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为对方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任务的合同。

承揽者通常作为劳务提供者,在对方指导或监督下完成工作。

2. 责任分配:承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中通常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劳动力和设备,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承揽合同:承揽者在承揽合同中通常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根据对方的要求或指示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的工作,由对方承担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3. 经济收益:承包合同:承包商承接项目后,通常有较多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但也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回报,包括利润和奖励等。

承揽合同:承揽者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后,通常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一定的酬劳或报酬,但他们的经济收益较为有限。

4. 合同性质: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属于比较独立和完整的合同形式,一般与项目或工程的实施相关。

它通常涉及较大的范围、时间和资源。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属于比较简单和灵活的合同形式,一般与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任务相关。

它通常涉及较小的范围、时间和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协商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区别和特点,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其性质和效果。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在商业和工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雇佣、承揽、劳动和委托这几种关系。

这些关系之间的差别并不细微,每一种关系都有着独特的特征和呈现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详细地研究这些关系,以便合理地予以区分。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劳动条件和薪资待遇,着手雇佣一名员工,使其为公司的经济利益服务。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要求定向安排和指挥员工的工作,并对员工的行为和出勤状况进行管理。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出具正式的聘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雇佣者则需要签署雇佣合同,并遵守该合约中的条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承担雇佣员工带来的管理风险。

承揽关系承揽是指一种委托性质的商业活动,在该活动中,客户将业务交由一家或多家承揽商处理以实现某种目标。

承揽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之上,即承揽合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完成客户交代的任务。

同时,承揽商不受雇佣人的具体指导和要求。

承揽商的薪资通常是以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的奖金或报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以项目和合同为基础,而非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是指由工会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之间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机构必须代表具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的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共同商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

劳动关系通常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其中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并以一定的工资和福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此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工会、劳动法律和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

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城市或者区域管理层面的关系,客户向委托代理之类的机构交付处理某项任务。

在委托关系中,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某项任务时,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任务,但必须根据客户的意图行事。

雇佣关系认定分析

雇佣关系认定分析

雇佣关系的认定分析案情:原告:荆常利,男,成年,汉族,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农民。

被告:郭涛,男,成年,汉族,桓台县田庄镇于铺村农民。

被告:金宇建筑。

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

2001年9月15日被告金宇公司与被告郭涛签订了承包永泰化工热电厂房钢筋工程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每吨2 20元,以上价格包括钢筋下料、加工、运输、绑扎及钢筋焊接等费用。

该合同至2001年12月31日。

2001年9月原告荆常利经被告郭涛介绍到该工地干活。

同年10月26日荆常利在涨拉钢筋过程中被扎伤,导致左手2—5指未节缺失。

事故发生后,被告金宇公司称从没有雇佣荆常利作为自己职工从事劳动,原告荆常利与金宇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金宇公司对荆常利的劳动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荆常利到被告金宇公司所在地的广饶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广饶县劳动局认定荆常利与金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宇公司与被告郭涛签订永泰化工热电厂房钢筋工程的承包合同,从其价格每吨220元可以明显看出,系被告郭涛以承包人工费的形式与被告金宇公司签订的部管理合同。

被告郭涛雇佣原告荆常利为其干活的行为应视为被告金宇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荆常利在干活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得到的赔偿理应由被告金宇公司负责,被告郭涛在本案中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金宇公司赔偿原告荆常利经济损失12936.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二、驳回原告荆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金宇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雇用合同的认定问题。

雇佣合同是雇主责任赖以存在的基础,理论界对此一般如此定义: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雇员(或称受雇人、雇工),支付报酬的一方为雇主(或称雇佣人)。

其特点在于:雇员由雇主选任,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管理和监督。

工程承包和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工程承包和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工程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的性质、主体、标的物、工作性质和合同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合同的性质不同。

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程任务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属于建设合同的一种,具有特殊性、大型性和复杂性。

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它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具有广泛性、灵活性和小型性。

其次,合同的主体不同。

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通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发包人则是需要完成工程任务的委托方。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定作人则是需要获得工作成果的委托方。

再次,合同的标的物不同。

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具体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类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广泛性。

此外,工作性质也存在区别。

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需要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任务,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承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施工能力,并且需要遵守国家相关建设法规和标准。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承揽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经验,并且需要遵守国家相关劳务法规和标准。

最后,合同形式也有所不同。

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建设合同的规范要求。

而承揽合同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但当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综上所述,工程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的性质、主体、标的物、工作性质和合同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类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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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案情简介]: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

张某(乙方)了解这一情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

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

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

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市劳动保障,其受伤。

该案中1、位。

,本进行。

承揽人与定,定作。

定作人2、3、。

这里的承包经营特指发包方将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发包给承包人组织生产经营。

比较典型的如建筑工程中进行的转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将其部分生产车间、柜台等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

区分承包经营与承揽合同,主要看其承包的内容是否属于发包方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同时注意该业务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进行的。

从本案看,甲方是从事织布、染色、印花及销售的印染企业,房屋维修不是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是其生产经营的条件,是企业为了正常经营而临时出现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不是持续进行的状态。

因此,甲乙双方实质上是签订的承揽合同,不应适用228号文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4、在适用228号文件时应该将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结合起来认定。

第一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三条原则:(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条是对承包经营(生产)中劳动关系界定的特殊规定。

在适用第二条时,也应考虑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

从本案看,虽然李某工作的场所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工作人员为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还提供了绳索,但上述行为产生的前提是甲乙双方的承揽关系,不能将此认定为甲方向李某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和相应的劳动条件,并由此认定李某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并不受甲方的管理,如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第三,甲方并未与李某就支付劳动报酬等有过约定。

5、对李某这一类的损害赔偿,目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篇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由。

《。

根据《:2008,每延误一天,。

会(“双方当事。

对此,《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对标4、并承担风险。

5、,可谓1、(以下(不属于建设,而非《、而是2、。

而,主要依”。

1、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如由此签订的合同,合同,:,《类建筑。

(2)等。

,不构成,还要结2、。

(1)针”;秩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

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3)其中施工、矿山工程、、砌筑等13,建设工程,现实中3、款。

,不需,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

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篇三: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覆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具体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局面开工,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开工,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

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法律没有赋,定作人发包人不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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