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
霍尔果斯海关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防控
霍尔果斯海关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防控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霍尔果斯公路口岸和铁路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突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管理技术方案》、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17〕195号)、WS286-200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霍尔果斯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霍尔果斯海关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评估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霍尔果斯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为本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适用于霍尔果斯口岸出入境人员SARS疫情防控。
2 疾病概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一种具有明显传染性,可累及多个脏器和系统,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该病具有传染性强、病情进展快、预后较差和危害大的特点。
潜伏期:通常限于两周以内,一般为2天-10天。
传染源:主要为SARS患者。
传播途径:近距离通过飞沫传播,中距离通过气溶胶传播。
人群易感性:人群普遍,但儿童感染率低。
3 管理机构3.1 霍尔果斯海关成立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关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关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级海关管辖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工作。
3.2 霍尔果斯海关成立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分管关领导任组长,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负责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成员单位: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综合业务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监管四科、查检一科、查检二科、查检三科、查检四科、财务科、技术科。
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的通报
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公布日期】2003.11.10•【字号】晋防非典办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的通报(晋防非典办发[2003]10号)各市(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10月19日至22日,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派出以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为组长的预防非典工作督查组对我省非典预防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督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和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和我省的非典预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同时,十分中肯地指出了我们当前预防非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一是进一步分清各级各部门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加强相关部门联系,强化属地管理的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加强和完善疫情直报网络建设,提高网络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更加广泛的医疗、疾控、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四是进一步规范发热门诊,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发热门诊的作用;五是加强医院和疾控部门的协调,使预防控制工作关口前移。
在全国和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组派出6支非典预防工作督查组赴11个市(地)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检查指导了各地非典预防工作情况,并就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地)政府(行署)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
从国家及我省的督查情况来看,各市(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非典预防工作,在全国、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11个市(地)都迅速召开会议进行了传达贯彻,并普遍加强了组织领导,对非典预防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落实了人员管理和设备物资等方面的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9.23【实施日期】2003.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一、目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
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市场众多,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省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证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目标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省不发生大规模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体市民朋友们:大家好!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1、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养成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卫生习惯。
2、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加强人员流动管理1、倡导市民朋友们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如确需前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返回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
2、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的人员,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
三、强化公共场所防控1、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餐馆、影院、网吧、KTV 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扫码登记、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
2、各类公共场所要合理控制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
四、加强社区(村)防控1、社区(村)要加强对来(返)人员的排查登记,做好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工作。
2、严格落实小区出入口的管控措施,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扫码登记。
五、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1、原则上不举办大型会议、培训、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确需举办的,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2、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不必要的聚餐聚会。
六、加强学校疫情防控1、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和管理,做好校园环境清洁消毒。
2、严格落实师生员工离市请假报备制度,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师生的排查和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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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课件 3各零售药店:“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在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零售药店是除了医疗机构以外较易出现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场所,为了加强防范与控制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药店的场所管理,有效地防止“非”病在药店的传播,确保药店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如下防范预案。
一、预防性措施(一)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新鲜。
药店在正式营业后应尽量避免关闭窗门使用空调,在温湿度允许的条件下,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每天至少2—3次开窗通风,每次至少30分钟。
(二)空气、地面和柜台表面消毒每天停止营业后用过氧乙酸熏蒸、戊二醛喷雾或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可用0.1%的过氧乙酸或1000MG/L—201X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湿拖,桌椅、柜台、电脑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也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每日不少于2次,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确保营业员个人卫生和健康监控营业员在饮水、用餐前一定要用流水洗手,不用脏手揉眼睛、清洁鼻孔,直接在柜台前销售西药和中药饮片的营业员应当佩带口罩和手套,药店要建立营业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店长要对每天上班的营业员进行健康及相关内容的检查,及时掌握员工和其家属的外出史和其亲属的来沪探亲情况,发现可疑病症及早采取措施,杜绝带病上岗。
(四)加强“非典”预防知识宣传在营业员中普及对该病的预防知识,提高职工个人卫生和疾病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营业人员和购药者防病、消毒知识的宣传,尤其要指导和劝告发烧病人去医院进行正规就诊。
二、应急性措施(一)对员工与购药者发现员工或购药者有发烧、咳嗽、肌肉酸痛等症状或自述接触了疑似或确诊病人及从疫区来沪的亲友,应立即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劝其到医院就诊。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粤卫[2003]31O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卫[2003]31O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国内外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广东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
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医院非典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发病急、病情重、死亡率高等特点。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在医院内的传播,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隔离、治疗非典患者,降低传播风险。
2. 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减少非典疫情对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影响。
3. 响应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三、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非典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典防治工作。
2. 成立医院非典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非典防治措施。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的防病意识。
2. 做好医院消毒工作,包括病区、病房、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区域。
3. 建立健全预检分诊制度,对所有就诊患者进行体温检测和症状询问。
4. 对疑似非典患者,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通知疾控部门进行确诊。
5. 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规范穿戴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
6. 加强医院物资储备,确保防护用品、消毒剂等物资充足。
五、应急处置1. 疑似病例处理(1)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其活动范围。
(2)通知疾控部门进行确诊,确诊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追踪调查。
2. 确诊病例处理(1)立即将患者转至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2)对患者所在病区进行彻底消毒,隔离观察其他患者。
(3)通知疾控部门,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3. 院内疫情爆发(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2)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
(3)加强医院消毒工作,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4)及时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接受指导。
六、预案修订与培训1. 预案应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要求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2.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非典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其防控意识和能力。
七、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鲁政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1年,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03年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以下简称高考时间)调整为每年6月7日至10日举行。
今年是高考时间调整的第一年。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2003年高校招生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精神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17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校招生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很大。
做好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高考时间的调整不仅使高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要提前安排,而且涉及高中及部分高校的教学工作。
特别是高校招生与公安、卫生、交通、通讯、机要保密、环保等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工作复杂,任务艰巨。
加上今年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和招生委员会要精心组织,严格督查,实行分级负责,落实好目标责任制,认真扎实地抓好每一项工作,确保2003年高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招生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今年是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进行高考,这给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高考的组织者,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4.29•【文号】[2003]财社明传5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现就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严密加强监控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全力避免疫情扩散。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患者,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
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
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三、通过鉴别确定为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冶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
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和结算办法。
四、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极端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
财政部卫生部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免疫规划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4月21日,司法部已发出《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3〕第19号),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讲话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结合两天来的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重申、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场所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安全防范工作要切实做好监狱、劳教所与社会的防护隔离工作,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防止非典型肺炎进入监狱、劳教所。
对新收押、收容人员必须坚持隔离14天的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要切实落实司法部“七个暂停”的防护措施,毫不含糊,绝不打任何折扣。
一旦罪犯、劳教人员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将病人和疑似病人送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对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接触史的,要果断采取隔离措施,严防非典型肺炎侵入、扩散。
二、高度重视干警、职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在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疫情防范的同时,必须把干警、职工的疫情防范摆上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教育干警、职工,保持身体健康,不染上疫情,这对做好监狱、劳教工作至关重要。
要制定严格的纪律,明确现阶段干警、职工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外界接触。
干警、职工如本人身体不适,疑有非典型肺炎症状,要及时就医,绝不要带“病”坚持工作,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扩散。
三、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做好防暴工作罪犯、劳教人员属于集中居住的特殊群体,一旦发生疫情极易引起情绪波动,产生恐慌,更易发生脱逃、骚乱、暴狱(所)等突发性事件,增加监(所)管安全不稳定因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5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4【实施日期】2003.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实现了“堵住源头不输入,一旦输入不扩散,医护人员不感染,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奋斗目标,有力地保护了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我省制定的《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适应非典防治工作从应急状态转入常规状态需要,建立健全非典防治长效机制,巩固防治成果,科学应对有可能再次发生的非典疫情,按照国务院防治非典督导检查组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在系统总结前段防治非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防治预案,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的非典防治工作,为夺取防治非典的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第一章总则一、背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又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是一种新发现的传染性较强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该病初步确认由新的冠状病毒变种引起,潜伏期一般为2—14天,首发症状以发热为主,体温一般在38℃以上,可伴有肌肉酸痛等症状,化验检查白细胞不升高或降低,X线胸片呈单侧或双侧肺炎改变。
宜昌市教育局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宜昌市教育局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近段时期,广东等少数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使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在我市中小学中发生和流行,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宜昌市教育局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一、成立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科室联系点。
1、领导小组:组长:王道本宜昌市教育局局长副组长:张海春宜昌市教育局副局长成员:邹正海宜昌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袁俊健宜昌市教育局教育工会主席方正明宜昌市人民政府督导室主任王贵元宜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李杰宜昌市教育局职成科科长杨德政宜昌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张金华宜昌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科长谭维虎宜昌市教育学院院长冯安炎宜昌市电大校长陶三发宜昌市一中校长杨碧君夷陵中学校长罗家刚宜昌市二中校长高正安宜昌市三中校长周建平宜昌市四中校长刘洁宜昌市五中校长李军宜昌市六中校长陈启红宜昌市七中校长王昌平宜昌市八中校长王彩民宜昌市九中校长覃新春宜昌市十中校长尹章海宜昌市十一中校长高圣奉宜昌市外国语学校校长何海清宜昌市十三中校长彭远保宜昌市十四中校长敖万军宜昌市十五中校长张启家宜昌市十六中校长杜红宜昌市聋哑学校校长刘君远宜昌市幼儿园园长周全胜宜昌市教育局体卫科科员2、办公室:主任:张金华副主任:刘艾华成员:赵文生王书州张爱军吴有虎3、宜昌市教育局科室联系点:胡玉祥宜昌市教育学院杨振升宜昌市电大校长王贵元宜昌市一中校长高万新夷陵中学张金华宜昌市二中邹正海宜昌市三中李杰宜昌市四中王书州宜昌市五中闫祖伦宜昌市六中吴有虎宜昌市七中彭晋和宜昌市八中王清秀宜昌市九中张爱军宜昌市十中张旭东宜昌市十一中王琼荣宜昌市外国语学校胡功成宜昌市十三中刘光政宜昌市十四中周全胜宜昌市十五中刘艾华宜昌市十六中赵文生宜昌市聋哑学校舒学华宜昌市幼儿园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各校若发现疫情或可疑病例者,务必于当天报告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联系电话:6448117、8500179。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湘政明电[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湘政明电[20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省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29日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加强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A级(绿色警戒):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B级(黄色警戒):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我省疑似病例明显增加;C级(橙色警戒):疫情在我省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D级(红色警戒):我省发生暴发或流行。
(三)行政强制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依法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实行封锁。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
南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乡村医药》
【年(卷),期】2004(11)2
【摘要】为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导医
院采取正确的消毒、隔离与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传播,制定本技术指南。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63.1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
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J],
2.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J],
3.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J],
4.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续) [J],
5.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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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关于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关于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大质监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关于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大质监发[2003]11号)各区、市、县监督站、各专业站: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要求,使广大建设工作者身心健康,集中精力,投入到建设中,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要求各区、市、县监督站、专业监督站当前做好如下工作:一、要把防控“非典”工作做为当前重大工作来抓,要在抓好工程质量的同时把防控“非典”工作排在首位,要把防控“非典”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的议事日程,通盘部署安排,专人负责;成立以站长为组长的督查组,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督查,使防治“非典”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做好监督管理人员的防治“非典”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所有人员不准到外地出差,外地客人一律谢绝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严格登记制度并进行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三、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传达市有关“非典”防治工作的要求,认真检查防治“非典”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生活及卫生设施标准》,切实改善劳务人员生活及卫生条件,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整改。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工程项目管理及劳务人员深入进行科普卫生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
做好劳务人员的登记工作、消除恐惧心理,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市站已经成立了以张泽远站长为组长,曲平、侯仁选、初家军副站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防治“非典”领导小组,促使防治“非典”工作得到加强。
各监督站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通知范文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通知范文
通知:关于加强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司决定对以下防疫工作进行宣导:
1、上下班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在人员密集场所保
持距离,尽量避免与他人接触;
2、备好粤康码及做好个人体温检测备查,如有不适应尽
早就医及报告所属部门;
3、科学佩戴口罩,每天随身携带口罩,遇到人员密集等
必要场合必须要戴;
4、积极响应政府“应种尽种”的号召,尽早打疫苗,为我
国免疫屏障的尽早建立尽一份力;
5、勤洗手,用肥皂或吸收液和流动水清洗双手,也可用
含酒精的免水洗手液清洁双手;
6、少聚集,避免参与3人以上聚会,减少不必要的聚集、聚会,少去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尽量保持一米社交距离;
7、常清洁,清洁室内环境,对经常要接触的物品进行定期喷洒或搽拭消毒,并保持室内通风;
8、做好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首先做好自我防护,及时就医;
9、提倡错峰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公司内就餐实行单边坐;
10、尽量不扩大行动范围,避免前往中高分险地区;
11、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动态,如发现自己和病例行动轨迹有重叠,应主动向公司及所在社区报告。
为自己,为他人,请主动配合疫情防控!。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卫传电[2003]21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卫传电[2003]21号)各市、州卫生局,省疾控中心:为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卫生部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4号)等三个文件,对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文件精神,在我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和值班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卫传电「2003」12号)的基础上,对各地疫情报告工作进一步提出以下严格要求: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如实向省卫生厅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疫情。
报告内容包括:当日(每日20时至次日20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疫情;当日和累计的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数、死亡数、治愈出院数;本地区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二、各市州卫生局要从4月22日起,每日上午9时前将上一日的上述报告内容用普通传真报省卫生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零报告。
不得缓报、漏报和瞒报疫情。
逾时未报者,按缺报疫情处理,并在公布疫情时一并公布。
三、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如为医护人员、学生、记者、国家公务员、教师、教授,需在职业栏中注明;如为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如为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单位和职称(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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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
各零售药店:
“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在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零售药店是除了医疗机构以外较易出现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场所,为了加强防范与控制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药店的场所管理,有效地防止“非”病在药店的传播,确保药店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如下防范预案。
一、预防性措施
(一)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新鲜。
药店在正式营业后应尽量避免关闭窗门使用空调,在温湿
度允许的条下,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每天至少2—3次开窗通风,每次至少30分钟。
(二)空气、地面和柜台表面消毒
每天停止营业后用过氧乙酸熏蒸、戊二醛喷雾或紫外线灯
进行空气消毒;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可用0.1%的过氧
乙酸或1000 G/L—2000G /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湿拖,桌椅、
柜台、电脑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也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每日不少于2次,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确保营业员个人卫生和健康监控
营业员在饮水、用餐前一定要用流水洗手,不用脏手揉眼
睛、清洁鼻孔,直接在柜台前销售西药和中药饮片的营业员应当佩带口罩和手套,药店要建立营业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店长要对每天上班的营业员进行健康及相关内容的检查,及时掌
握员工和其家属的外出史和其亲属的来沪探亲情况,发现可疑病症及早采取措施,杜绝带病上岗。
(四)加强“非典”预防知识宣传
在营业员中普及对该病的预防知识,提高职工个人卫生和疾病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营业人员和购药者防病、消毒知识的宣传,尤其要指导和劝告发烧病人去医院进行正规就诊。
二、应急性措施
(一)对员工与购药者
发现员工或购药者有发烧、咳嗽、肌肉酸痛等症状或自述接触了疑似或确诊病人及从疫区来沪的亲友,应立即进行登记, 详细记录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劝其到医院就诊。
症状严重的,药店可以直接电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99799),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门接收病人。
(二)对店堂、设施设备及药品、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者本药店员工或购药者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人,店堂、设施设备及药品应按照区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预案处置。
药店应积极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现场调查人员,追查其他密切接触者的名单,调查其外岀史以及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史,必要时进行追踪、随访或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采取医学观察,解除隔离观察的时间要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对社区居民
对周围的群众作好正面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在停业期间,药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顾客销售店内商品(含药品)。
(四)其他有效控制传播扩散的手段和急救手段
各零售药店,我们的国家正面临着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
时期,各行各业都从不同的角度接受着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考验,希望各药店在抗击“非典”的前线,严格执行党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规定,与全国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夺取抗击非典战役的最后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