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税收基本政策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
随着城市持续发展,存量房交易成为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对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的规定和实施,不仅可以促进市场规范化
和整合化,更能够有效控制税收收入。
本文将就此向读者提出详细
的方案设计。
1、税种明确
存量房交易涉及到的税种非常多,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印
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在税种的确定方面,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适用的税种范围。
一般而言,存量房交易应适用土地增值
税和契税。
针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种,也可以参考实际情况适用。
同时,在税种适用的过程中,应注重对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范
管理,防止出现不合规情况。
2、税率制定
对于不同的税种,应规定不同的征税比例。
例如,土地增值税
其税率一定要高于一般征收的税率(10%),可以根据房屋的评估价
值和市场价格等因素适当调整。
而契税的征税比例可以根据购房者
的购房地点、封顶限额等因素适当调整。
3、税务管理
基于现实情况,政府可以适当减免税费,进一步刺激市场活力。
在减免税费上,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来区分。
例如,对于通过交易挂
牌出售的房屋,可以适量减免税费。
此外,政府还可以对房东和购
房者提供一些相关服务,如税务咨询和税务便民服务等。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存量房交易是指已建成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进行的二手交易。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方案。
一、推行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监管和信息公开透明,区政府决定推行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具体而言,政府将建立一个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平台,所有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房屋信息都要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房屋信息,做出明智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减少房屋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和监管系统为提高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效率,区政府将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监管系统。
这个系统将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的全程监控和实时征收,确保税金的实时到账。
具体操作上,政府将与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信息共享和联网操作,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的跟踪和监测。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价体系,确保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从事存量房交易,并按规定缴纳税金。
三、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区政府将进一步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更多的实惠。
具体而言,政府将根据房屋的面积、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低价位、小面积的存量房交易,政府将适当降低税率,减轻购房者和卖房者的负担。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税收评估机制,确保税收的公正征收。
四、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宣传与培训为提高购房者和卖房者的税收意识,区政府将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宣传力度,并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
政府将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购房者和卖房者普及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并解答他们的疑问。
同时,政府还将组织培训班,邀请税务专家和房地产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2023年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
2023年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存量房交易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区政府为了优化税收征管,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同时促进存量房交易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方案。
二、税收征管目标1.提高地方财政收入:通过合理征收税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
2.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交易监管和纳税的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交易和非法逃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促进存量房交易: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存量房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税收征管措施1.增值税征收:对存量房交易征收增值税,根据房屋价格和面积等因素确定税率,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契税征收:对存量房交易按照契税税率征收契税,根据房屋交易价格确定税额。
契税税率和免征范围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3.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于出售存量房获得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确保纳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房产税征收:对于持有存量房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按照房产税税率征收房产税。
税率的确定要结合房屋估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5.其他税收征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存量房交易中涉及的其他税收进行相应征收,比如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税收征管机制1.信息化管理:建立存量房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交易信息的全面和及时收集,确保纳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税收征管协作:加强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共享信息,优化税收征管效果。
3.税收征管宣传: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4.纳税人服务:建立便利纳税人的服务机制,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税收义务。
五、风险防控措施1.税收监管:加强税收监管,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防止税收流失和逃税行为。
2.风险评估:及时对存量房交易市场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控风险的发生。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
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释义及相关税收政策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现将存量房、商品房、二手房及一手房概念及相关税收进行梳理我认为很有必要。
我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分析:一、首先从概念及范围入手:(一)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
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房地产开发楼盘“库存待售”的房产。
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按照目前市场上普遍对于存量房的理解,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
(二)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商品房主要分类: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在房地产市场中,存量房交易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在存量房交易的过程中,涉税政策是买卖双方都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
了解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我们合法合规地进行交易,还能帮助我们合理规划财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解读一下存量房交易环节的涉税政策。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存量房交易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其中之一。
对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房屋购买时间的标准通常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个人所得税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
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照差额的 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按照交易总额的 1% 3%核定征收。
此外,对于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则是由买方缴纳。
根据房屋面积和购买方的住房套数等因素,税率在 1% 3%之间。
一般来说,首套房且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 15%。
二套房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 2%。
三套房及以上,不论面积大小,税率均为 3%。
接着,我们来看看这些税种的计算方式和优惠政策。
以增值税为例,如果一套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成交价为 200 万元,那么增值税应纳税额= 200 万 ÷(1 + 5%)× 5% = 952 万元。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原值为 150 万元,成交价为200 万元,那么应纳税额=(200 万 150 万)× 20% = 10 万元。
在契税方面,假设购买的是首套房,面积为 100 平方米,成交价为200 万元,那么契税应纳税额= 200 万 × 15% = 3 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根据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以下情形的存量房转让征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即纳税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税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联合控管。
由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转让评估价格或者成交申报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依规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2、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审核手续。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优惠政策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优惠政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存量房1.4 税费优惠政策第二条:合同标的及价格2.1 标的房产2.2 房产价格2.3 税费优惠政策对价格的影响第三条:交易程序及时间3.1 签约时间3.2 办理过户时间3.3 缴纳税费时间3.4 交付房产时间第四条:税费承担及支付4.1 出卖人应承担的税费4.2 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4.3 税费支付方式及时间第五条:优惠政策申请及使用5.1 优惠政策申请条件5.2 优惠政策申请流程5.3 优惠政策使用规定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及保障6.1 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6.2 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6.3 税费优惠政策履行及保障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7.3 税费优惠政策变更与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及赔偿8.1 出卖人违约责任8.2 买受人违约责任8.3 税费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失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失效条件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房产过户相关事宜11.2 房产交付及验收11.3 税费优惠政策相关咨询与服务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房产证复印件12.2 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12.3 出卖人身份证复印件12.4 税费优惠政策相关文件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保管13.1 合同签署地点13.2 合同签署时间13.3 合同签署人13.4 合同保管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补充条款14.1 补充条款的提出14.2 补充条款的确认与签署14.3 补充条款的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指具有房屋所有权,出售房屋的一方,即本合同所述的甲方。
存量房转让涉及到的税收政策详解(老会计人的经验)
存量房转让涉及到的税收政策详解(老会计人的经验)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
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
存量房转让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笔者对此将做详细介绍。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要提供购房时的发票才能扣除。
因此,应该以销售收入减去购入价额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营业税额=(销售收入-购入价格)×5%。
同时,还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建制镇5%、其他地区1%。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条例列举的应税合同。
由于在转让房产时要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因此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合同金额×0.05%即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存量房交易税收基本政策
改制重组政策
公司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 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 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拆迁减免(个人)
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 个人家庭成员。新房权属人假设有适用对象之外个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其新房对应 份额部分的税额不予减免契税。 核心要件: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 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拆迁减免(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 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 1.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以所补差价为契 税计税依据。 2.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总额) 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
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 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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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政策
资产划转
1.行政性划转免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 有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2.同一划转免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100%全资)之间,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 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个人与其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 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存量房交易常见业务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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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具体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的税务机关确认。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 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
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 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
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计算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列明免税 项目。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 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 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财税〔2016〕36号)
•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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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个人转让购买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
率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 计算公式: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产购置原 价)/(1+5%)*5%
2019
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之一
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之一——卖方税收政策指南卖方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五税二费。
一、营业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税目、税率:转让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三)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营业额),包括为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陕西省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四)税收优惠: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一)纳税人:负有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存量房政策
存量房(土地)交易税收政策条款汇集一、营业税规定(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9〕157号)(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111号)(三)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国税发〔2006〕144号)(四)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渝地税发〔2005〕172号)(五)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税收征收窗口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
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渝地税发〔2005〕172号)(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转让方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转让方摘要:一、存量房交易税费简介1.存量房交易税费的定义2.存量房交易税费的种类二、转让方税费申报表的内容1.转让方基本信息2.房屋基本信息3.税费计算方法与金额4.申报表的填写与提交三、转让方税费申报的注意事项1.准确填写信息2.按时缴纳税费3.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正文:存量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转让方需要缴纳的一定比例的税费。
这些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种税种。
为了确保税费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转让方需要填写《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在《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中,转让方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地址、房屋性质、房屋面积等。
这些信息是计算税费的基础数据,务必确保准确无误。
在申报表中,税费计算方法与金额是关键部分。
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交易价格以及相关政策,申报表将自动计算出转让方需要缴纳的税费金额。
在确认无误后,转让方需要按时缴纳这些税费。
最后,转让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提交至相关部门。
在提交过程中,务必核实各项信息的准确性,以免因填写错误导致后续问题。
在申报税费过程中,转让方需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以免影响税费计算和缴纳;2.按照规定的时限缴纳税费,避免产生滞纳金;3.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合理利用政策,减轻自身负担。
总之,转让方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时,需关注政策法规,了解申报流程,确保顺利完成申报。
存量房税收征管总体意见
存量房税收征管总体意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存量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税收征管问题。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存量房税收征管总体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存量房税收征管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针对这些政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一、政策措施1.加强征管执法力度《意见》提出,将加强对存量房交易中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对存在虚假交易、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
2.推进存量房信息化管理在存量房税收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门的存量房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存量房交易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的归集与处理。
3.推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为鼓励存量房消纳,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优化税收政策,为存量房转让和租赁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4.强化宣传引导在存量房税收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广泛开展税收政策解读宣传,协助各地政府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税法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
二、评价与观点1.政策措施全面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存量房税收征管总体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规定了从现实出发,摆脱沉疴、突破难点的真正切入口,并在宏观政策、法制建设、行政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为促进存量房的积极消化和升级改造,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实施尽管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但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地与实施需要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
比如,如何有效的加强征管执法力度,如何推进存量房信息化管理等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工作。
对于存量房的税收政策改革,仅仅靠优惠政策还不足以吸引大量的民众进行购售,政府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保改革,创造更优的环境,吸引居民落户,增加居民地需求,进而推动存量房市场更加活跃和健康的发展。
三、结论总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存量房税收征管总体意见》,为我国存量房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有助于解决存量房市场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并推动存量房市场的活跃发展。
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力度,坚决堵塞存量房交易活动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不动产交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纳税;(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存量房申报价格实行评估监证;(三)由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四)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软件系统,并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其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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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政策
企业整体改建: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条件 :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 (股份)比例超过75%;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事业单位改制: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条件:事业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50%。
单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 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卖方印花税:按照按所载金额的0.5‰计算。
存量房交易基本政策
卖方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税率为 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 60%。扣除项目包括: 1.提供取得房产相关凭据(发票、契税证明、合同协议及支付凭据、司法文书) 的,按凭据记载金额并每年加计5%计入扣除项目。营业税发票及其他凭据,按照发票或凭据所载金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2.提供 评估机构出具以“重置成本法”评估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的,按评估价格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凭据记载 金额,计入扣除项目。3.其他扣除项目: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因计算纳税的需要 支付的房产评估费;取得房产环节契税(评估价格中已含契税的除外)。 无法查实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8%(单位)或6%(个人)的定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卖方所得税: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2.以 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 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 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3.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 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存量房交易基本政策
卖方增值税:
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 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将购买 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区级综合税率为12%,县级综Leabharlann 税率为10%)卖方所得税:
单位:按照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将销售额纳入销售当月(季)收入,按规定预缴并在次年规定期限内进 行汇算清缴。 个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适用税率计 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 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重庆市内住宅转让收入按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 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存量住房主要优惠政策
卖方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卖方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免土地增值税; 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买方契税: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 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 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不包括遗嘱继承)
买方契税:按不含增值税的交易价格的3%征收契税。
买方印花税:按照按所载金额的0.5‰计算。
存量住房主要优惠政策
卖方增值税: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3.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增值税附加原则上随着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
存量房交易基本政策
卖方增值税:
单位(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1+10%)×10%-进项税额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含自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存费量用房为交销易售税额收计基算本应政纳策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