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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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会所足浴技师管理办法(完美版)

休闲会所足浴技师管理办法(完美版)

休闲会所足浴技师管理办法为了更好更有效的加强足浴技师整体水平、提高足浴经营业绩、提升足浴品牌,结合实际,现对足浴经营管理做以下补充规定:1、凡介绍足浴技师来本店上班的,正式上岗后给予介绍人奖励100元/个技师。

凡是挖掘到其他场子优秀的足浴技师(第一个月点钟10个以上),在本店正式上岗满30天后则给予介绍人奖励200元/人。

由足浴主管填写领款条书面备注正式上岗时间、点钟具体个数达标情况,茶房部第一负责人确认,并经执行总经理签字后直接至财务领取。

若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相关负责人、责任人200元/人次罚款。

2、凡新入职的技师正式上岗之日起第一个月保底工资标准按2000元计算(新手除外),次月工资按照实际计件计算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例:如甲足浴技师5月份正式上岗20天,实际工资为1000元,则按照保底计算其工资为2000元/30×20=1333元。

若首月实际工资超过保底工资的则按照实际提成工资计算,依此类推。

3、对足浴技师本月工资2200元以下的,达到2200元但未通过当月考核若综合考核不合格,安排1-3天的培训。

连续三个月工资未满2200元的,给予3-7天的培训,若第四个月仍未达到2200元以上的则自动请辞处理。

4、对足浴技师实行业绩70分、技术15分、形象10分、沟通能力5分综合考评(考核不满85的为不合格)。

5、保底工资要求:保底仅限新员工(新手除外)首月正式上岗后、上月工资达到规定限度次月工资保底一个月,保底标准及要求具体如下:足浴技师当月工资达到3500元(含)以上的可以免考核并次月全勤基础上按保底工资3000元计算。

当月工资达到3000元(含)以上的参与考核过关且次月全勤可享受次月保底工资2500元计算。

当月工资达到3000元(含)以上的参与考核未过关且次月全勤可享受次月保底工资2200元计算。

当月工资达到2200元(含)以上的参与考核过关且次月全勤可享受次月保底工资2000元计算。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师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促进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技术比较复杂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技师实行聘任制。

技师必须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和上级下达的比例限额,在明确岗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考评、聘任。

第二章技师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受聘技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二、经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审通过,上级机关审批并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具有本专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果显著。

在提高经济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有显著效果;五、具有传授技艺、培养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热心主动、毫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三章技师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第五条技师的职责:一、解决本工种(岗位)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二、负责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三、负责对新工艺试行和新产品试制提出可行性意见;四、认真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五、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技师的权力:一、对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技术条件等生产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有权提出质疑及改进措施,有关技术职能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二、受领导委派负责生产科研、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攻关人员及提出资金、材料等合理使用建议;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危害产品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等不良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予以制止、纠正;四、行使上级授予的本工种生产中的技术裁决权。

第七条技师的义务:一、模范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二、维护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适应科技进步和更新的需要;三、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生产发展;四、当好领导参谋,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把好产品质量关;五、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当好技术人员的参谋和助手;六、积极帮助本工种其他工人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休闲会所技师管理规章制度

休闲会所技师管理规章制度

休闲会所技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休闲会所技师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休闲会所内所有技师,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技师。

第三条技师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专业工作职责,不得违规操作,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条会所管理者负责全面监督技师的工作表现,并对技师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技师做到专业、规范、高效。

第二章技师管理第五条技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证书,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技师应严格遵守会所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不得擅自更改服务项目或服务方式。

第七条技师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不得与顾客有不正当接触或私下交易。

第八条技师应尊重顾客的隐私权和个人空间,不得泄露顾客的个人信息或对顾客进行不当侵犯。

第九条技师应定期进行自我检讨和提升,确保自身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条技师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工作时需穿着整洁、规范的工作服装。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一条技师需认真执行会所的工作安排,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技师应配合顾客需求,提供专业的按摩、理疗等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第十三条技师应维护会所设施及设备的整洁和完好,如有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告维修。

第十四条技师应主动沟通,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会所的发展和服务品质努力。

第十五条技师不得擅自请假或无故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负责人请假。

第十六条技师在工作中不得私自接受顾客的礼物、红包或擅自与顾客发生不正当的私人关系。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技师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或纠纷,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八条技师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低下,将受到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处罚。

第十九条技师需遵守会所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严格执行,不得私自放纵或违反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技师需接受会所的定期考核和培训,不得推诿扯皮,保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或更新将另行通知。

足疗技师的管理规章制度

足疗技师的管理规章制度

足疗技师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足疗技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团队合作效率,保障顾客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足疗技师,严格执行,违者必究。

第三条足疗技师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公司保留对本管理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足疗技师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足疗技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按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足疗技师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职业操守,服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条足疗技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公司之外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足疗技师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信息,严禁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谋取私利。

第三章足疗技师的工作行为第九条足疗技师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第十条足疗技师在工作期间应保持专业形象,不得穿着不雅或不符合职业要求的服装。

第十一条足疗技师应尊重客户,文明待人,尽职尽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足疗技师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接待客户。

第四章足疗技师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足疗技师应按照公司的安排和要求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足疗技师应定期接受公司的考核和评估,如表现不佳,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五条足疗技师应按照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开展工作,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内容或流程。

第十六条足疗技师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足疗技师,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足疗技师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任询问、下岗休息、降职薪酬等。

第十九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足疗技师,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沐足技师管理规章制度

沐足技师管理规章制度

沐足技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沐足技师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沐足中工作的技师,必须严格遵守。

违反规定的技师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技师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积极服务,以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基础。

第四条技师在工作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章技师行为规范第五条技师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职业形象,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第六条技师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技师要遵守服务规范,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工作,绝对不得擅自变通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八条技师要保持专业水平,不得私自使用不规范的技术或工具进行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技师如有个人因事需离职或换岗,需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在领导同意后进行操作。

第三章技师管理第十条技师的岗位由主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技师应当服从调配,不得擅自变更岗位。

第十一条技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岗下班,不得擅自请假或早退晚归。

第十二条技师在工作中应当保持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其他技师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技师需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技能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技师应当妥善保管好工作工具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技师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轻微违规的技师,将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并要求做出改正。

第十七条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技师将被停职处理,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违规的技师,将被辞退,并记录在案,禁止再次在本沐足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沐足所有。

第二十条技师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反馈问题。

“企业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企业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企业技师”评选管理办法企业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和表彰企业中的技术专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特制定本《企业技师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内部评选和聘任技术专家、技术高手、技术能手的活动。

第三条技术专家的评选应充分尊重市场的需求、员工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发展战略,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评选条件和程序第四条技术专家的评选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3. 拥有一定的项目或产品创新成果;4. 积极参与技术培训和研究,持续提升自己的技能;5.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技术专家的评选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评选通知和报名:企业应及时向员工发出评选通知,并要求有意参与评选的员工按要求报名;2. 评选材料提交:参与评选的员工应按要求提交个人简历、项目或产品创新成果等相关材料;3. 技能考核: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参与评选的员工进行技能考核;4. 综合评审: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评选材料和技能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审;5. 公示和反馈: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评选结果,并向参与评选的员工提供反馈意见;6. 颁奖和聘任:企业应根据评选结果对技术专家进行颁奖和聘任。

第三章职责与权益第六条技术专家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1. 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提出技术方案和建议;2. 指导和培养企业中的技术人员,提高团队整体技术水平;3. 参与岗位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4. 参与企业内外的学术交流和技术会议。

第七条技术专家的权益包括以下内容:1. 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2. 获得优先考虑晋升和薪资调整的机会;3. 获得相关技术培训和研究的支持;4. 获得参与企业决策和项目研发的机会。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专家评选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评选环境。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师的管理,保障技师职业发展,提高技师队伍素质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是指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等。

第三条技师的管理原则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伙伴的原则,促进技师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技师的入职管理第四条技师进入单位应经过招聘、面试等程序,符合相关职业资格和技能要求。

第五条单位应对新入职技师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适应能力。

第六条技师入职后,应按照单位要求履行各项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技师的职业发展与评价第七条单位应建立技师职业发展规划制度,明确技师职业晋升的条件和途径。

第八条对技师的职业评价应综合考虑其专业技能、工作贡献、培训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技师职业发展应开展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供相关学习机会和资源。

第四章技师的权益保护第十条技师享有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薪酬待遇,并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

第十一条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技师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技师在单位内部享有与其他员工平等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表达意见等。

第五章技师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科学的技师绩效考核体系,将技师的个人成绩、团队合作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对绩效优秀的技师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包括晋升、薪酬调整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积极开展技师技能竞赛、技术论坛等活动,激励技师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

第六章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技师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技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违反技师管理办法的行为,单位应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技师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严格执行。

附件:1. 技师职业发展规划制度2. 技师绩效考核标准3. 技师激励机制实施方案4. 技术学习资源目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

洗脚城技师管理规章制度

洗脚城技师管理规章制度

洗脚城技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洗脚城技师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洗脚城的所有技师,技师在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技师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资格证书,经过洗脚城的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第四条技师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工作态度端正,服从管理,积极主动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技师需在上班期间保持仪容整洁,穿着干净整齐,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得体的服装。

第六条技师应遵守洗脚城的工作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早退,若因故无法按时上班需提前请假并经领导批准。

第七条技师应当爱护洗脚城的设备和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或私自使用。

第八条技师需遵守洗脚城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步骤或不按规定的方法操作。

第九条技师需保守顾客的隐私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恶意利用。

第十条技师应当尊重同事和顾客,不得使用粗暴言语或行为对待他人。

第十一条技师应当积极配合洗脚城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推诿责任或敷衍应对。

第十二条技师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关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等。

第二章技师工作规范第一条技师应当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需提前请假并经领导批准。

第二条技师需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装和鞋子,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得体的服装。

第三条技师需保持仪容整洁,不得有明显的污垢或不得体的发型,不得化浓妆或涂指甲油。

第四条技师工作时应当认真细致,遵循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步骤或不按规定的方法操作。

第五条技师需主动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倾听顾客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服务。

第六条技师需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与顾客交流时要谨言慎行,不得有不礼貌或无礼的言行。

第七条技师需与同事和领导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能恶意攻击或诽谤他人。

第八条技师需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逃避或敷衍应对。

第九条技师需保护洗脚城的设备和物品,不得私自使用或移动。

第十条技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擅自接受或索取顾客的好处。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动力二厂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搞好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操作人员岗位成才,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动力二厂所属各单位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考评工作按照《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设置,工厂负责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经聘任上岗。

(二)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履行有关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聘任的程序和拟聘人选要向员工公布,具体聘任过程要做到“三公开”。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每年度考核一次,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随时解聘。

(五)坚持与“技能津贴”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取得资格的技师、高级技师要参加考评后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章聘任、续聘及解聘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星级操作员考评,在公司核定的岗位和职数范围内,从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中择优推荐聘任。

具体程序为:公布岗位、本人对岗申请、资格审查、推荐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公司统一颁发《技师聘书》或《高级技师聘书》,公司授权各单位领导与被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聘期等。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不得超过本人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未续聘的原聘约到期自行终止。

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满前30日,写出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二)按第五条有关要求,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三)经聘任单位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续聘的人员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签订聘约。

某某公司首席技师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首席技师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首席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技能拔尖和技能骨干人才队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素质技能人才在公司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公司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第三条公司在重要技术工种设立首席技师,原则上总人数不能超过受聘高级技师的5‰.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首席技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公司首席技师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并根据首席技师评聘、考核工作的需要,设立公司首席技师评聘领导小组、首席技师考核委员会。

(一)首席技师评聘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培训领导副组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培训中心主任、高技能专家成员:培训中心、人力资源部、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党政主管和分管技术、工艺、生产、设备的分管领导。

(二)首席技师考核委员会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高技能专家成员: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主管人员、首席技师所在单位领导、外聘专家.第三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公司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选拔.第六条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

2、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学识、能力和业绩,在技术攻关、解决生产和技术课题等方面能够发挥带头作用.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必备条件1、从事本工种满25年及以上;2、有着高超的技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对解决生产当中的难题,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4、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在该单位排名前5%,并且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评分达95分以上。

5、独立负责某一生产领域工作,具有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能带徒。

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池州供电公司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公司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和规划平台,建设适合员工发展方向的多种职业通道,拓宽员工职业发展途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与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充分调动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公司供电企业岗位名录(试行)”的通知》(皖电人资[2006]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皖电发[2004]39号)、《安徽省电力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皖电人资[2004]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聘任范围及工种第二条高级技师按专业设置,在公司所属单位从事一线生产技能操作的现职人员中选拔。

专业范围为公司系统的专有职业工种: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送电线路工、配电线路工、电力电缆工、变电站值班员、变压器检修工、变电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电测仪表工、继电保护工、电力负荷控制员、用电监察员、装表接电工、电能表修校工、电力调度员、运行方式员、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油务员、直流设备检修工、抄表核算收费员、电力通信设备维修工、电力通信设备运行工、用电客户受理员。

第三章聘任原则和条件第三条聘任原则1、“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原则。

同一专业具备条件人数达2人及以上时,由部门开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公司考核审批,择优录用。

2、“宁缺毋滥”原则。

高级技师的聘任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聘任条件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3、“评聘分开”原则。

高级技师只有在被公司聘任后,才享受相应待遇;对已具备基本条件,但不能胜任的,可以低聘。

4、“动态管理”原则。

实行聘期制,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四条高级技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思想道德素质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技能(职称):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3、资历:担任技师/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8年及以上;4、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对本班组的工作有较全面的认识,精通本工种岗位业务,对相关专业有一定的了解,能积极协助班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近三年内,以主要角色参与撰写本专业岗位所涉及的技能操作规程、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报告等;5、身心健康,计算机应用熟练,懂得一门外语。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培养、聘任与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

本办法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在技术岗位(工种)上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并与本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推荐、申报、评审、鉴定、聘任、培训、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考评和聘任分开的原则。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与使用、待遇挂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

不符合申报、聘任条件,以及评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通过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考核成绩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范围及指标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七条聘任指标原则上技师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4%以内,高级技师控制在取证技师人数的10%以内,并可适当增加一线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比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应具备的能力:(一)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和培训高级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源分配能力。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技师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技师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

1.3 技师工作站应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工作站设置与设施2.1 工作站应选择适宜的位置,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足够的工作空间。

2.2 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3 工作站应保持整洁有序,工具和材料应分类存放,便于取用。

第三章人员管理3.1 技师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

3.2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3 工作站负责人应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3.4 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流程与规范4.1 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单、作业、检验和交付等环节。

4.2 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4.3 对于复杂的工作任务,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4 完成的工作任务应经过严格检验,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第五章安全与环保5.1 工作站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5.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5.3 工作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5.4 废弃物品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6.1 定期对工作站的工作质量、安全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6.3 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应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薪酬和晋升挂钩。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作站负责人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公司管理层审议批准。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1范围1.1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以及上岗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和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员工岗位成才和队伍素质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

2引用标准《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3职责人事处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工作程序及要求4.1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股份公司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调控任职资格指标,审核考评合格的人选,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考评和聘任工作;公司根据股份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负责公司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推荐及申报条件的审查,并组织和安排公司范围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等工作。

4.2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4.2.1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股份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享受相关待遇。

4.2.2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4.2.3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4.2.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4.3限额4.3.1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要控制在股份公司规定的工种(装置)内。

公司拟新增设的技术工种,需列入考评范围的,由公司提出申请,报股份公司批准。

4.3.2技师考评指标限额,按股份公司要求暂控制在本单位在岗技术工种人数的4%以内。

高级技师考评指标限额暂按取证技师人数的10%掌握。

某燃气集团技师管理办法

某燃气集团技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技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师职务聘任,加强集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技能人才为集团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技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设立技师聘任委员会,负责决定技师职务的聘任及受聘技师年度绩效考核的排名得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政治部)负责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组织,上级有关技师评审、考试等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对各单位遇到的具体相关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技师资格考试及评审材料收集上报,负责受聘技师的日常管理,为技师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对本部门受聘技师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二章资格考评第六条技师资格考评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三)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工种连续工龄十二年以上;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一)获得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国家科技成果(以发明创造)奖或省四等奖(含)以上或市(地)三等奖(含)以上,或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二)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的;(三)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四)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五)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九条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通用性职责第十条技师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职业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其通用性职责:(一)首席技师:1.独立承担和解决高难度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2.组织和承担专项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3.组织开展公司各职业技术培训,并指导各职业的高级技师、技师及中、高级技工;4.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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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师职务聘任,加强集团高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激励高技能人才为集团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技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设立技师聘任委员会,负责决定技师职务的聘任及受聘技师年度
绩效考核的排名得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政治部)负责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
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组织,上级有关技师评审、考试等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对各单
位遇到的具体相关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技师资格考试及评审材料收集上报,负责受聘技师的日常管理,为技师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对本部门受聘技师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二章资格考评
第六条技师资格考评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大专以上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工种连续工龄十二年以上;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一)获得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国家科技成果(以发明创造)奖或省四等奖(含)以上或市(地)三等奖(含)以上,或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的;
(三)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
(四)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五)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九条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通用性职责
第十条技师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职业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其通用性职责:
(一)首席技师:
1.独立承担和解决高难度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
2.组织和承担专项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
3.组织开展公司各职业技术培训,并指导各职业的高级技师、技师及中、高级技工;
4.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

(二)高级技师:
1.独立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
2.组织开展本职业技术培训,并指导本职业技师及中、高级技工;3.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技师:
1.独立承担和解决生产工艺或关键性操作难题;
2.传授技艺、培训本职业中、高级技工;
3.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技师职务的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钻研技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在一线生产、营销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
3.发扬团队精神,能传绝活,授技艺,带徒弟;
4.近5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其他条件(见下表):
第五章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核定的技师职务的数额和比例之内,按规定程序从具备条件的人员中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技师职务的聘任实行以下原则:
(一)“两分离”原则,即技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相分离;
(二)差额竞聘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对技师职务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并在核定的职数内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聘任程序
(一)每年2月份实施技师的聘任,人力资源部公布各级技师职务的职数,实施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职工向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见附表一),表中应当确立聘期职业目标及实施计划;
(二)各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综合考察申请职工的综合能力及业绩,提出初步聘任意见,将《技师职务聘任审批表》(见附表二)及《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汇总后报人力资源部(政治部);
(三)人力资源部(政治部)提出聘任意见,公司技师聘任委员会决定;
(四)公司下发聘任文件。

(五)因受聘技师岗位调动或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以上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技师职务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集团或所在部门工作分配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脱离原职业(工种)从事与专业不对口工作的;
(四)本人所在班组或团队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较大责任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不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旧违反的;受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六)办理了内退、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及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技师职务工作的。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技师职务明确后,各单位、部门应对聘任技师确立的年度职业目标,
再次进行有效评估,提出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受聘技师的年度职业目标和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直接主管应对受聘技师的职业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职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受聘技师于每年12月上旬,向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职业目标的实施总结报告,总结要突出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指导等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确认后提出有关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最后由技师聘任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政治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
附表二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技师职务聘任审批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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