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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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一五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保障投资效益,追求卓越绩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经国家奖励办批准开展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是我国电力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实施,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现场复查工作,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申报材料预审、现场复查、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电建协会长会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参评工程的各个建设环节和建设理念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要求及所倡导的发展理念,其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获得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且符合国家级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工程,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第六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含中小型、境外)申报工程的评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制定创建优质工程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建设期和考核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十条投产并使用一年及以上且不超过三年的电力工程。
第十一条容量和规模:
1.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
2.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工程;
3.发电容量5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5.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工程;
6.单机容量一八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
7.单机容量25MW(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
8.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工程;
9.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5亿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第十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中小型)容量和规模:
1.电压等级110kV(含)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
2.装机容量25MW(含)以上的风电工程;
3.容量为2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一五0MW(含)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5.单机容量125MW(含)以上的火电工程(含燃机);
6.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1.5亿元及以上或建安工作量2000万元及
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7.工程建安工作量一五00万元及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项工程,如燃料、管网、环保、储能、海水淡化、直接空冷、节能减排改造等电力配套工程。
第十三条工程已通过达标投产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已通过质量评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1.火电工程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 /T 5210系列)的规定进行整体工程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总得分85分及以上;
2.输变电、水电、风电、光伏工程按中电建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整体工程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总得分85分及以上;
3.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质量评价总得分92分及以上;
4.申报的单项工程可不进行质量评价。
第十五条已通过新技术应用及绿色施工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合理、先进。
第十七条积极推广应用“五新”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工程已获得专利及省(部)级及以上的工法、科技进步、QC小组成果奖。
1.申报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至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QC 小组成果奖各2项;
2.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至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QC小组成果奖各3项;
3.申报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中小型)的工程,至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QC小组成果奖各1项。
第十八条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节能减排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保证值,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十九条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便于快捷检索利用。
第三章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主体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的,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表见附件1(独立装订一册)
第二十二条申报材料见附件2包括以下内容(独立装订一册)
(一)申报表
(二)工程质量创优简介(一五00字以内):
1.工程概况;
2.工程建设的合规性;
3.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优良的符合性;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节能减排的先进性;
6.工程独具的质量特色;
7.工程获奖情况(含专利及省部级以上工法、科技进步、QC小组成果奖);
8. 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三)工程建设合规性证明文件(复印件):
1.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2.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至少应提供土地部门,对申办材料受理并通过审定的报批证明(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部门);
3.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国家环保部门),至少应提供环境监测报告(国家环保部委托的省环境监测中心);
4.水土保持验收文件(水利部门),至少应提供水土保持评估报告(有资质的生态建设评估机构);
5.档案验收文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