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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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

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八条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活再进一步生产环境,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一步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意见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庄及集镇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污泥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固体废弃物)。

本声称办法所坚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村庄及集镇小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各镇(街道)环卫部门负责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镇(街道)环卫部门可以委托城建各行政村村委会征收。

第四条农村生活废水处理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付费”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征收。

第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征收对象为面向所有农村居民,征收标准为20元/人·年。

各行政村个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费标准,与被征收对象签订婚姻生活垃圾清运缔结处理服务合同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征收的农村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用于环卫人员工资、环卫服务设施添置更新、垃圾收集、运输等。

第七条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转资金由县财政土地利用奖补资金、镇(街道)配套资金、农村居民缴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部分组成。

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将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其中的100万元,由县财政局信息中心根据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对各镇(街道)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农业产业日常考核情况逐月进行奖励;其余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按照各镇(街道)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的50%核定,一次性拨付到各镇(街道)。

临沂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2003〕6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源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济源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告形式所界定的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和用其它改变城市生活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得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收集费用、转运费用、运输费用处理费用)。

第五条城市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1)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2)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 m2以下的,按工作人员人数以15元/人•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以10元/人•月标准征收。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垃圾终端处理三方面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市政道路、江河海域、公共场所等公用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由所属政府承担。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价格、审计、民政、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采取逐步调整、分步实施的办法。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除属自备水源用户按垃圾排放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缴对象类别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

前款规定的收缴对象类别是指按不同类别的水消费者的垃圾产出率不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对象划分为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5个类别。

本条第一款所称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柳政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8日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设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城区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基本收费标准(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1. 收费管理主体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1. 收费征收机构(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饶府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生活垃圾的垃圾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本办法中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信州区与高铁经济试验区。

第三条征收范围及对象(一)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住户(含暂住户)1.住户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

2.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财政、物价、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城区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本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受委托单位应与执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落实征收要求。

受委托单位应使用执收单位盖章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按时汇交入库。

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烈属户、五保户、城区低保户凭有效证件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x〕74号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价格、财政部门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为主,收费主体直接征收或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征收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一)城镇居(村)民,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四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送至中转站(点)的,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送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建筑垃圾统一运输,统一处置。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运输、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监管、处罚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2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九年十月十五日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三条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本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1日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包括鲁城街道、书院街道、时庄街道、陵城镇、小雪街道、息陬镇、防山镇所属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征收或委托代征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一)常住居民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缴纳,其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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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环境,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庄及集镇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村庄及集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各镇(街道)环卫部门负责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镇(街道)环卫部门可以委托各行政村村委会征收。

第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付费”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征收。

第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面向所有农村居民,征收标准为20元/人·年。

各行政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费标准,与被征收对象签订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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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用于环卫人员工资、环卫设施添置更新、垃圾收集、运输等。

第七条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转资金由县财政奖补资金、镇(街道)配套资金、农村居民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部分组成。

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将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其中的100万元,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对各镇(街道)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日常考核情况逐月进行奖励;其余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按照各镇(街道)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核定,一次性拨付到各镇(街道)。

城乡环卫一体化所需运转资金除财政奖补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各镇(街道)负责配套。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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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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