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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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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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身份权特征:产生的前提性、存在的隶属性、财产内容的间接性。
民法只调整具有国家强制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从人、时间、地点和事项角度。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补充。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原则:民法公布生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新法废旧法
旧法与新法抵触
宣布失效
我国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即新颁布施行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地点的适用范围原则: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馆、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与领空外的飞行器等进行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共同准则。
特征:非规范性、相对确定性、强制性
功能:立法指导、行为准则、民法解释的补充依据
内容: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意志强加的原则。
主体人格、法律地位、合理、补救的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意思表示、行为自由;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3、公平合理原则:民事活动及其后果都要公平合理的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等价有偿、补救合理、责任公平、纠纷衡平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不隐瞒、履行义务、不乘人之危、执行善后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行使背离或超越界线的权利以防他人合法权益受害的原则。
行使权利的时间、场合、程度、方式是否妥当
民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实在法优于习惯法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是一种法律关系
2、是自愿设立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主体: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自行或他行而能够得益的取得权利的资格。
特征:民事权利由法律赋予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民事利益
行使方法为自行或他行
支配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权利人基于原权或派生权而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以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行使权利的限制:
1、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行使。
2、违背经济效益的权利行使。
3、丧失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一般通过私力救济和公立救济两大途径得到保护
法律提倡尽量通过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允许适当采取合法私力救济的手段。
民事义务: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即不问民事主体意思如何,都应履行并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
特征:法定或者意定
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第一性义务后所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
特征:1、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2、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4、由当事人早法律允许范围协商
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或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参考其他证明,医院证明证据力最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亡无法确定其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若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而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植物人不能算死亡,享有继承权,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予以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监护: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特征:1、监护对象特定
2、监护主体必须有资格
目的:1、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监护种类
监护人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
2、照顾被监护人,不得虐待
3、教育被监护人
4、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需要法定监护人同意
6、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4、违反监护职责
5、自愿辞去监护
住所
自然人住所: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地点,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地。
我国公民一人只能有一处住所。
一般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居所:自然人为特殊目的而暂时居住的处所。
住所分类: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拟定住所
第五章、法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独立人格:不以成员个人或联合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而非个人名义。
2、独立财产:法人成立,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出资人所有。
3、独立责任:有限责任
法人分类:
我国法人分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自然人和法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资格:1、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须不存在犯罪前科。
4、须不能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
有创设、存续两种方式。
法人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种类: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法人公益团体
特征:1、是一种稳定社会组织体
2、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组织财产和成员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条件:1、须依法成立
2、须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须有自己一定资产
4、应有组织代表人或管理人
合伙: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从业的社会组织体。
普通合伙:指合伙组织全体成员对外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为共有财产。
当同时存在合伙组织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时,
合伙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组织债权人而从合伙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清偿。
合伙组织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个人债权人而从合伙组织财产中得到清偿。
特殊合伙:指在特殊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联合组成的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利害性、客观性、法定性
种类:物、智力成果、行为、权利、人身利益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是引起法律行为变动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特征:1、是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
2、以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基于平等主体自愿意志而为的行为
4、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分类:
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1、要具有主体、标的、内容
2、要具有意思表示
特殊构成要件:有些需要式,有些需要物
有效要件
1、主体需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需自愿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4、标的内容需确定可能
5、形式必须合法
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将其主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客观的行为要素:1、主观意思2、客观表示
分类
意思表示的解释
当主观的意思与客观的表示之间出现不一致时,依法阐明和确定该意思表示之真意的思维方式,其基本原则为:以主观意思为基础,以客观表示为依据,以法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为准绳。
意思表示的瑕疵
1、虚假表示:指表意人明知客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却仍做出的意思表示。
2、错误表示:指非因表意人的故意而因过失所致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包括:动机错误、内容错误、传达错误、领会错误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在效力上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
构成要件:1、须为附款人的意思表示
2、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
3、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4、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5、须为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表意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时间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构成要件:1、须为附款人的意思表示
2、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
3、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4、须为确定的事实
5、须为合法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章、代理
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代理特征:1、代理行为的限制性,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2、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1、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民事诉讼行为
不适用范围: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2、内容违法、侵权行为等无权进行的行为
3、有法律禁止的代理事项
代理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代理权限外擅自进行的代理行为,非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其后果不仅不能归于被代理人,反而应该给被代理人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
2、明知代理内容违法却进行代理或代理人不反对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却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所致被代理人的损失,应由加害双方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
2、代理行为违背代理基本原则
3、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活动。
特征:1、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3、行为效果的待定性
效力:1、发生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效果
2、发生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3、发生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赔偿效果
4、发生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赔偿效果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依法将其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人须无权代理
2、须具备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
4、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表见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指时间对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效果所起的原因性作用。
包括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三种。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事实。
取得时效:由占有所致表见所有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所有权取得效果的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由于请求权不行使所致表见无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胜诉权消灭效果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而法院不保护其胜诉权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中止事由而当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到该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而使已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待到该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完成后法院根据权利人的延长请求,当其确有正当理由时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或当事人预先确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
期限:指为发生、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规定的时间限制。
期日: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时、日、月、年
期间:从某一时点到另一时点的一段时间,如一个小时、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