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勘察设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
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法规。
为了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工业化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解析。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范围根据本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范围包括所有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
同时,本法还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应当依据的标准,包括矿产品的品种、种类、质量等方面。
这意味着,只有在登记管理的范围内的矿产品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规范的开采行为。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和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是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也可以委托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进行登记。
本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能力进行登记管理的人员、设施和业务技术等。
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制度方面,本法还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条款。
例如,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必须向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开采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此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等。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都必须进行登记,并提出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矿业权或利用权,才能进行相应的登记。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不同矿产品的开采、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例如,煤炭的开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金属矿的开采必须依据成矿地质特征,并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非金属矿的开采则需要符合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等。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管理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本法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和制度。
例如,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矿业权拥有人或利用权人开展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予以制止。
此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还应当定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的统计和分析,进行数据管理和交流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概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进行登记、监管、管理的一项制度。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1.矿区划分和使用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区域进行划分,并对矿业企业及其使用的各个区域进行登记管理。
矿业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进行登记和申请,获得国家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2.矿产资源储存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储存进行登记管理,在矿区内建立矿产资源储集点,并对存储的矿产资源进行登记。
矿业企业在使用矿产资源前,必须进行登记和申报,得到国家的批准后方能进行使用。
3.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和审核:矿业企业在进行矿藏调查、勘探等工作并确认矿藏可开采后,必须向国家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由国家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开采。
4.矿业产品销售登记:矿业企业在销售矿产品时,必须对矿产品进行登记,向国家报告矿产品的种类、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销售活动。
5.矿业企业矿产资源管理:矿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地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在开采和使用矿产资源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
6.矿业企业责任和惩罚:矿业企业在开采和使用矿产资源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国家将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作用1.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防止矿产资源的浪费。
2.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国家通过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加强矿业企业的监管,防止盲目开采、恶意浪费等违法行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湘国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工作(一)省级发证采矿登记申报按照新制定的各类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事项申报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办理。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登记时,须按照要求准备、填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级发证采矿权采用网上远程报卷。
采矿权申请人将内容一致的纸质资料、电子报件提交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和其他资料)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及其他资料)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批。
(三)省级发证采矿权申报资料电子报件一律使用光盘储存,扫描文件一般使用pdf格式,单页的可使用jpg格式。
采矿权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采矿权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下文是收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 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 __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 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 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保护矿产资源、合理规划开采活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针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一些基本要点和操作规定。
一、登记范围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矿业权的获得、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活动的登记管理。
2.适用于所有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持有者、合作开采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等。
二、登记主体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主体为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备案、监管和信息公开。
2.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主动履行登记义务,如实填报相关资料,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登记程序1.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开始前,应向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查。
2.矿产资源开采单位获得矿业权时,应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供矿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内容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应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品位、资源开采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五、登记效应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信息将纳入国家矿产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2.通过登记管理,便于矿产资源开采单位监督和管理自身开采活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结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各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监督,推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朝着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部(2018年2月26日)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
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一)采矿权转让1、省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下文是我收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工业生产、能源供应以及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
无论是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还是个体采矿者,只要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个办法的规定。
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例如,要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资格。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管理机关会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如果准予登记,会颁发采矿许可证;如果不予登记,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矿许可证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合法凭证,上面载明了采矿权人的名称、地址、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矿区范围、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不得超越范围或者超期开采。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采矿权人还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
比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要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要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等。
如果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等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矿业权,未经登记批准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类管理原则为:按照矿产资源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
...第八章处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或者滥用、转让、出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情况,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矿业权,开展矿山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条年产量500吨以上的矿山属于大型矿山;年产量不满500吨的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应当在国家、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持有相应的矿业权,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批准。
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分类管理原则,即将其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并对其管理和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4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宣布正式废止!而此前国土资源部根据此条例制定公布的《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是否也会随之废止?目前还未看到正式文件通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至今历经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多头管理阶段和资质统一归口管理阶段。
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建国初期—1982 年)从建国初期到1982 年期间,中国对地质勘查实行完全以行政命令和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管理。
1980 年地质系统开始试点地勘单位企业化管理。
在这一阶段,地质勘查单位为事业单位,接受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查任务,并领取国家工资,地质勘查市场没有形成,国家没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地质勘查不需要任何资质。
多头管理阶段(1982—1991 年)1982 年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后,赋予地质矿产部新的职能之一就是“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
“协调”说明不是“主管”,在当时情况下地质勘查处于“多龙治水”的局面,地矿、冶金、黄金指挥部、有色金属、煤炭、石油、核工业、化工、建材、轻工等部门均有地质勘查队伍。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1988 年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
”从此开启了地质勘查行业统一管理的新局面,为全行业统一的政策法规及行业规划、管理协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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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
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服务效果更明显。
八、申请人至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业务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先由所属相关盟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出具意见。
九、《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涉及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8〕848号)、《关于进一步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98号)、《关于规范探矿权市场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7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关于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等有关申请项目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9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92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1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盟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3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566 号)、《关于技改煤矿变更开采方式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83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关于非煤矿产探矿权申请部分区块转采矿权、采矿权深部勘查及采矿权登记时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2〕6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804 号)、《关于严格规范矿山转采勘查程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335 号)、《关于简化部分矿业权行政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公告》(2017 年第6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级发证权限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规定,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可适当简化。
2018年7月1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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