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起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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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起草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人民代表大会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贵阳市╳╳路╳╳号;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贵阳市╳╳路╳╳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
╳╳单位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剰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签名
╳╳公司货币╳╳万元
╳╳单位货币╳╳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三十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