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简答、论述、案例及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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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

(简答、论述、案例及答案汇总)

1004

31.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

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①欺诈一般应是受害人的行为;②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③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

32该附件特别指出,一成员基于审慎原因,可为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与GATS条款不符的措施,此即“审慎例外”条款。国际经济法概论

33在国际融资实践中,为了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贷款人通常采取的保障措施有二一是在浮动抵押协议中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等同于或优先于贷款人浮动抵押权的其他担保权利,并就该浮动抵押协议办理登记手续,使得这一限制性条款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先在借款人担保价值较高的财产上设定一般担保物权。

34各国对其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管制主要出于以下目的:①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4.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特征:1.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2.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3.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两大类。(一)关税措施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令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二)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

35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管辖权。

案列分析

1卖方在旧金山将货物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

2不能,因为买方开出了以卖方为名义的信用证所以卖方无条件履行合同

3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具有以下两样A买方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两公司买卖合同的单据0907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国际融资协议包括哪些共同条款?(同0304论述第1题)

答: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无论采用哪一种融资方式,它们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这些标准条款主要包括:

一、陈述和保证:指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或之时,借款人向贷款人说明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事实,并保证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先决条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都要求在融资协议中规定某些先决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这些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

三、约定事项:约定事项是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2)平等位次条款;(3)财务约定条款;(4)贷款用途条款;(5)反对处置资产条款;(6)保持主体同一条款。

四、违约事件:(一)实际违约;(二)先期违约:1、连锁违约;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3、抵押品毁损或贬值;4、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5、借款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债权担保:国际融资的债权担保基本上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

32.简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的主要内容。

答: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待遇。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典赋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并不一致:有的规定为“最惠国待遇”,有的规定为“国民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

(4)给予各种财税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33.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边境监管措施的规定。95

答:具体规定包括:(1)海关停止放行的条件;(2)海关采取停止放行措施的程序;

(3)请求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4)法律救济措施;(5)例外情形。

二、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双重征税(重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同0404论述第2题)P168

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1、协定的时间、空间效力;2、对税种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分为:

1、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

2、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

3、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

4、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征税权;

5、跨国财产价值征税权

(三)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包括: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抵免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也称防止税收歧视,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费用扣除无差别;4、资本构成无差别。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争议和解释分歧的程序。它无须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进行。可以由缔约国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相互直接联系接洽处理,具有形式不拘、灵活便利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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