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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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

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

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

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

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央级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行政经费”,是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

第二条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项目考评的原则:(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二)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三)坚持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二)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四)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五)项目验收报告;(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项目考评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

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八条运用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考评的指标第九条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项目考评指标,既要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

第十条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资金到位数量、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支出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项指标。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预算管理,统筹规划、管理公司系统内的资金运作,增强资金收支管理的计划性,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预算是指公司对未来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入与流出通过计划的形式作出的预期安排,包括年度、月度、周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执行、调整、执行说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资金预算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对各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汇总、上报,并对各单位资金预算编制、报送、执行、调整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资金预算管理职能部门是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执行、说明本单位资金预算,并报送公司财务产权部。

各单位应按照经公司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各项收支,并将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纳入本单位日常考核并定期通报。

第三章资金预算编制第六条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安全性: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所有资金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经公司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二)流动性:合理筹措资金,保证拥有充裕的资金,满足生产、经营、投资需求;(三)及时性:预算编制应及时上报公司,资金收支的时间、金额及用途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进行预算调整;(四)效益性:做好统筹规划,鼓励通过提前还贷、优化债务结构、在信用期内合理推迟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五)准确性:合理预测收支时间及金额,严格控制资金收支与预算偏离的程度,减少预算变更次数;(六)合规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

第七条资金预算编制内容资金预算编制内容包括资金预算表和预算编制说明。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下发的资金预算表中规定的预算项目和要求填制资金预算表及编制说明。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河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2:河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外资金与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

在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基础上,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项目为依据,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实行项目库管理。

资金随项目走,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实行绩效考评。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设立与管理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和省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依据集中财力、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重点项目。

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详细说明项目设立的依据、建设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资金需求额度、项目建成或实施后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宣政办[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1〕41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和资金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费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宣城市本级财政建设性资金归集至市国投公司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是市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通过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等。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拨入资金(含土地出让收益、中央及省可用于补助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等)、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债券融资、合作方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来源。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向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开发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计划”)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土地收储资金计划和借贷资金偿付计划等。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市性或国际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补助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费、取暖费等补助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类项目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城市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基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民办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0〕4号)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为了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

包括基本建设经费、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经费、专项业务经费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经费。

第三条申请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部规划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和组织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报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

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规划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第七条申报预算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统筹安排确定。

凡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项,上年预算执行必须继续完成的事项(延续项目),预算年度必然发生的事项以及职能所要求的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预算。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5.05.30•【字号】冀财社〔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直卫生计生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反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5月30日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三章资金支出与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资金、疾病预防控制类资金、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防治研究资金、妇幼健康服务类资金、食品安全类资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类资金以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类资金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需求,结合省本级财力,统筹研究确定项目金额,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项目资金以绩效预算管理为导向,实行“分类保障、事权匹配,优化整合、统筹安排,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分配资金。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桂政发〔2008〕57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自治区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项目牵头高校应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一)突出重点。

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高等学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引导高等学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服务广西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统筹安排。

项目牵头高校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各协同单位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必须用于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各项目牵头高校可以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用途。

(四)绩效管理。

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的财政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绩效管理目标及要求,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项目牵头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细化到事”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协同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和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办规字〔2012〕18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1—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财政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与行业规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承担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专项任务,并相应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的所有项目单位。

—2—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7-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预算内、外及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筑宏观的预算管理体系。

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财政预算从主管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主管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核心,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主管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一般预算后,由市财政局将部门预算统一批复至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

各级预算编制要及早动手,从每年的4月份起着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

预算盘子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级财力情况和当年收支增减因素,作到积极稳妥,收支平衡。

安排支出预算的优先顺序是:一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工资性支出以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需要,二要保证各项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需要;三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力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最后有余力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发展支出,超收的财力主要安排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

有外债偿还任务的部门在安排项目支出时,要优先安排偿债专款。

在预算具体编制过程中要遵循零基原则,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款项支出需求。

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标准核定安排;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编制预算;对基本建设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支出,以及教育、科技、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要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与资金使用范围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预[2002]356发布日期:2002-6-19执行日期:2002-7-1失效日期:2005-7-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服务于山西转型跨越和低碳发展,聚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的导向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工作。

省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通过省级财政部门预算设立省级科技计划。

第七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和重大项目类,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重新设立。

第三章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第九条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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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项目现金流的管理、控制,将使项目资金使用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节约项目资金投入量,从而达到现金流连续和提高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
第三章项目现金支出管理及流程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125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编制说明
本管理办法及流程主要通过编制项目资金支出总控计划来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总体管理、预测和控制。项目资金总控计划依据项目施工总控计划、项目概算,并结合项目资金支出控制模型,按项目实施过程,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编制。形成从拍地成功到项目交付为止的项目运作期间的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资金总控计划应落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是财务中心应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支出的支付条款上进行介入,加强总体控制,并将支付条款作为招标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体现在招标结果上。资金支出总控计划是一种额度控制。若项目建设、销售策划、销售回款无重大变化,则不得突破;若按合同规定达到工程进度,但未按合同支付或少支付的部分,应每月动态调整以后各月的资金计划,结转到以后各月支付。项目资金总控计划通过对支出项目的支付时间、比例的计划,配合销售回款计划,从项目总体上控制现金支出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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