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
第十一章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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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务员控告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公务员控告, 所谓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 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揭发 违法违纪者,并要求依法惩处其行为。 违法违纪者,并要求依法惩处其行为。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公务员受到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合 法权益时,提出的指控行为。 法权益时,提出的指控行为。
公务员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公务员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申诉人必须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 第一,申诉人必须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 第二,必须有公务员机关的一些处理行为。 第二,必须有公务员机关的一些处理行为。 第三,受理机关是确定的。 第三,受理机关是确定的。 第四,申诉是为公务员创立的一种权利补救制度。 第四,申诉是为公务员创立的一种权利补救制度。
案例二: 案例二:
某县统计局的公务员张某在2005年度考核中 年度考核中 某县统计局的公务员张某在 被定为不称职,张某不服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 被定为不称职,张某不服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人 事局审查后发现张某未经复核, 事局审查后发现张某未经复核,遂驳回申诉不予受 张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 理。张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遂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诉,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 法院提出申诉,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
案例一: 案例一:
刘明是县公安局的人民警察, 刘明是县公安局的人民警察,在一次与歹徒搏斗中身负 重伤,导致终身残疾,并丧失工作能力,祸不单行, 重伤,导致终身残疾,并丧失工作能力,祸不单行,在他 住院期间,他一年前办的一件案子被确认为冤案。 住院期间,他一年前办的一件案子被确认为冤案。等待他 出院的是一张辞退书,重压之下他一病不起。一个月后, 出院的是一张辞退书,重压之下他一病不起。一个月后, 他病情好转,委托他弟弟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 他病情好转,委托他弟弟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局驳 回了他的申诉,理由是申诉期已过, 回了他的申诉,理由是申诉期已过,而且人事局无权受理 他的申诉。请分析: 他的申诉。请分析: (1)刘明的申诉成不成立 ) (2)他的申诉是否已超过申诉时限 ) (3)人事局应不应该接受此案 )
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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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控告制度 二、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三、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四、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五、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意义
申请复核
申诉
审查、 裁决 和送达
再申诉
复核
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率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 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复核,在 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有 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也可直接提起申诉.
❖ 第二.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于 30 日内向上一 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在收到复核申 请 6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原处理决定的不同情况 做出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撤销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 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于以变更.
察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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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
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复核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家公务员提交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报原处理机关。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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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 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 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 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 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 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 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 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 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 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如果 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 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 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4)程序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 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 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 关或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 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 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 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 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复核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 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申诉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3. 二级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再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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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402fad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82.png)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向原处理单位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案件。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人事处理事实、证据、性质及情节,申请复查、复核。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查、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程序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复查、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先向本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复查、复核申请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申请复查、复核的依据和理由;(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复查、复核申请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原处理单位复查、复核结果;(四)申请复查、复核的依据和理由;(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交原处理单位。
第九条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条复查、复核意见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1eacf82a0116c175f0e483a.png)
4.被控告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5.控告的事实必须是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的事实。控告人不得 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公务员控告受理机关
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
(四)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是:提出控告—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执 行处理决定。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公 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 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 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 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 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 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 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 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 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 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 (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 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机关及其领 导人员的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 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7b631f6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41.png)
(3)控告须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
(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2、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
(1)实施了侵权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2)行政监察机关
3.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1
2
改 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
任 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
辞 退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关不予受理。)
5
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原
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
察机关)
2、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确定机关的 考虑
主要方面:
该机关有权改变或 撤销原处理机关作 出的处理决定,或 者有权向原处理机 关提出改变或撤销 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
次要方面: 受理机关的行政 层次应尽量与原 处理机关靠近。 (及时有效处理 )
提出控 立案
告
3
调查
4
作出处 理决定
5
执行处 理决定
四、申诉控告制度中相关机关 及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不允许捏造事 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2、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公务员机关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3、如果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1)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公务员; (2)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 及其领导人员。
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886dcd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2.png)
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1•【文号】人核培发[1995]91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9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人事部门受理申诉控告工作时内部掌握。
此文件属内部试行,不公开发表,不公开宣传。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5年8月11日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2)辞退;(3)降职;(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1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
![1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https://img.taocdn.com/s3/m/c476cdfdf12d2af90342e679.png)
(三)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1.提出控告。 2.立案。 3.调查、备案。 4.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 5.执行处理决定。
四、公务员申诉控告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申诉人、控告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申诉、控告受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义务
与法律责任 (三)被申诉、被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
务与法律责任
★ 申诉管辖条件
公务员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向同级或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作出该人
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以及作出申诉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再申诉; 向监察机关申诉,向作出复查决定的监察机关的
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要求。
(二)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
(一)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1.控告主体。公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2.控告对象。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 3.控告事由。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涉嫌侵犯公
务员的合法权益。 4.控告管辖。由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
(如监察机关等)受理。
(二)公务员控告的受理机关
1.上级机关。 2.监察机关。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委员会。
(一)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1.申诉主体:公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2.申诉事由: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职;定
期考核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 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 保险待遇;法定其他情形。 3.申诉时限。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复核;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可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 申诉。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 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4.申诉管辖条件。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https://img.taocdn.com/s3/m/c3fce1e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02.png)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2)辞退;(3)降职;(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
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4)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31ee6866529647d27285224.png)
14.2.10申诉、控告制度的区别
起因不同 受理机构 不同
目的不同
提出时效不同
复习思考题
1.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涵义分别是什么? 2.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特点分别有哪些? 3.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分别是什么? 4.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内容分别有哪些? 5.行使申诉、控告权的公务员和受理申诉、控告 的机关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6.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主要区别何在?
辞退或取消录用
14.1 公务员申诉制度
14.1.4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1
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已经生效的处 理决定 公务员对处理决定或对原处理机关 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
公务员应当在接到公务员机关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日内提出申诉。
2
3
14.1 公务员申诉制度
14.1.5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确定机关的 考虑
该机关有权改变 或撤销原处理机 关作出的处理决 定,或者是意见 。
有权向原处理机 关提出改变或撤 销原处理决定或 意见
14.1 公务员申诉制度
14.1.6公务员申诉的基本程序
申请复核
申诉
再申诉
14.2 公务员控告制度
14.2.1公务员控告 是指公务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上级机关 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追究有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法律行为。
14.2.4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实施
行政机关侵犯公务员合法权 益的行为
我国公务员控告的范围
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14.2 公务员控告制度
14.2.6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实施
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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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二章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第五条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
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主任一般由受理单位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承担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受理单位研究决定,一般由受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组设组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二)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三)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办事机构可以专门成立,也可以依托受理单位某一内设机构。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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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1998年8月20日,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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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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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
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
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
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
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
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
第十条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的
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回避
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的
机关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作出人事处
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
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被申诉的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告
知其限期举证。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
集证据。
对收集来的证据,应当填写《证据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被申诉的机关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
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般应有公正
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由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单独组成。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调查证明,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
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
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机关的答辩意见;
(五)案件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公正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四)原人事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人事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的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处理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切;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
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公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者盖章。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十八条公正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案件审理结束后,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依据《暂行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审理报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对公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或者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准许撤诉;否则,不准许撤诉。
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
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申诉的机关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被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务员对被申诉的机关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后的人事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执行受理申诉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的机关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
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报请被申诉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工作机构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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