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学第五章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卫生要求
屠宰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屠宰厂生产的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屠宰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屠宰厂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检查、培训、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操作,确保产品卫生。
2. 质检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仓储部门:负责产品的储存管理,确保产品储存环境卫生。
4. 运输部门:负责产品的运输管理,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三章卫生管理要求第七条工作人员要求:1. 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
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等防护用品。
3. 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吸烟、饮食。
第八条生产环境要求:1. 生产区域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生产设备、工具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
3. 生产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及时处理。
第九条产品加工要求:1. 产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不得有交叉污染。
2. 加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和辅料。
3. 产品加工完成后,应进行感官检验和微生物检验。
第十条储存要求:1. 产品储存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鼠、防虫。
2. 产品应按照品种、等级、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
3.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产品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运输要求: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用于运输其他物品。
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产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3. 运输记录应详细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
屠宰场卫生要求
动物屠宰场卫生要求屠宰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水源、饲养场、孵化场至少5O0m以上位于居民区主要季风的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地下水位应低于地面0〃5m以下。
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隔离,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
整个建筑群须划分为连贯又分离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屠宰加工区、病畜禽隔离管理区。
各区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设专门通道相连。
(一)宰前管理区:宰前管理区应设动物饲养圈,待宰圈和检疫工作室。
1、饲养圈:地面必须坚硬、不透水,配备饮水喂料和消毒设备,并具备适当的排水、排污系统。
2、待宰圈:地面必须坚硬、不透水,并备有宰前淋浴设备,适当地排水、排污系统和消毒设施。
3、检疫工作室:备有适合于宰前检查的各种仪器设备。
(二)屠宰间厂房建设卫生要求1、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与消毒;厂房与设施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厂房高度应满足生产操作、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和通风的需要;2、厂房与设施必须设有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侵入或隐藏的设施,以及防烟雾、灰尘的设施;厂房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的无毒材料,坡度应为1一2cm(屠宰间应2cm以上),表面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3、厂房墙壁和墙柱应使用防水、不吸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墙裙贴瓷砖应不低于2m,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厂房天花板应表面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4、厂房门窗应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和折卸的纱门、纱窗,或压缩空气幕,并经常维修,保持清洁,内窗下斜45度或采取无窗台结构;5、屠宰车间必须有兽医卫生检验设施,包括同步检验、对号检验、旋毛虫检验、内脏检验、化验室等。
(三)传送装置卫生要求:屠宰加工车间及其他内脏处理间、冷却间、冷藏库及其他加工车间应设置架空轨道和运转机,并附有防止油污装置,以利屠宰产品的转运。
新建屠宰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屠宰场建设和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屠宰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新建屠宰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屠宰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二)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要求;(三)具有完善的屠宰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五)具有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六条新建屠宰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屠宰场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应当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避开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二)应当具备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便于动物运输和产品销售;(三)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便于动物防疫和废弃物处理。
第八条新建屠宰场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屠宰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管理;(二)设施设备应当先进、适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三)应当设置独立的待宰、屠宰、分割、包装、储存、运输等区域;(四)应当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九条新建屠宰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屠宰工艺流程;(三)设施设备选型及配置;(四)环境卫生及废弃物处理设施;(五)安全生产及消防设施;(六)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第三章建设第十条新建屠宰场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屠宰场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二)施工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三)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屠畜宰后兽医卫生检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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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俗称“小腰子”,位于左右两肾内 侧的前部。这个小小的肾上腺,含有一定量 的皮质激素,可使人体内水盐代谢发生障 碍———血钠增高,水分排出减少,甚至出 现水肿;还可引起血压升高、血糖升高,肌 肉无力,促进脂肪的分解和重新分布,呈现 面部脂肪沉积的“满月脸”。肾上腺中还含 有髓质激素,可使全身血管收缩,心跳加快、 加强,促使糖元分解,引起血糖升高,故而 对有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肺病的患者来说, 危害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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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化制: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
上述2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尾蚴 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
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4 有条件的食用 高温处理: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
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 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 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 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 确认为上述2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 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
1.牛头的检查
观察唇、齿龈及舌面有无水泡,溃疡或烂斑(注 意牛瘟、口蹄疫等)
触模舌体,观察上下颌的状态(注意放线菌肿)
剖检咽后内侧淋巴结和颌下淋巴结,观察咽喉 粘膜和扁桃体(注意结核、出败、炭疽等)
剖开舌肌和内外咬肌(检查囊尾蚴、水牛要注意 舌肌上的住肉孢子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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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猪头的检查
分两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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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要求
1 宰后检验检疫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顺 序进行
2 剖检只能在规定的部位进行。剖检时,要做 到深浅适度,不得乱切乱划
3 剖检肌肉要顺纤维切开,一般不允许横切
4 剖检淋巴结要顺其长度切几个剖面,不得横 切,以便检查。任何时候都应顺着与手指平行 的方向切割在握的淋巴结
动物检疫学第五章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卫生要求
第五章 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 卫生要求
1
分散屠宰的害处
“
公 司 农 户 ” 的 养 殖 模 式
2
综合屠 宰加工 厂
+
1
年动 增物 加性 食 品 的 消 费 量 逐 环 境 的 污 染 不 断 加 重 食 品 公 害 事 件 不 断 发 生
差人 反们 应对 强动 烈物 性 食 品 卫 生
3
2 屠宰加工企业的作用
〆 变分散屠宰为集中屠宰 〆 进行宰前管理和宰前检疫 〆 集中加工屠宰畜禽 〆 进行宰后检疫和肉品进行分类 〆 对肉品进行加工和分割 〆 对畜禽的副产品进行处理 〆 对屠宰后的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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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屠宰加工厂在食品卫生上的重要性 〆通过收购和运输检疫,可以做到病健分离 〆通过宰前检疫,可以做到病健分宰 〆通过宰后检疫,可以剔除病变的组织器官 〆通过对废弃物的处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〆对一些屠宰动物的易发疾病进行统计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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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址要求
①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地势平坦而高 燥,下水系统易于排出;②避开居民稠密、工矿企业多, 有公共活动场所的地区;③远离农药厂、生物制品厂等; ④能源充足
3 选址意义
良好的选址可以有效的避免人兽共患病 和畜禽疫病的散播;可以更好的提高屠宰加工企业的经 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 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提高动物性食品的卫生质量
畜禽进入屠宰加工车间之后,物品流动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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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施的卫生要求 ◆车间墙面应用不透水的材料建成 ◆车间地面最好用水泥纹砖铺设,并形成1-2 °的倾斜 度 ◆地面、墙角、顶角必须设计成弧型,并有防鼠设施 ◆天花板的高度,在垂直放血处宰牛车间不低于6m,其 它部分不低于4.5m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在各兽医检验点应设有操作台,并备有冷、热水和刀 具消毒设备 ◆楼梯及扶手、栏板应作成整体式的,面层采用不渗水 材料制作 ◆特殊屠宰设施
(完整word版)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屠宰厂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畜禽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的畜禽屠宰活动。
第三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畜禽屠宰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屠宰场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畜禽屠宰活动安全、卫生、有序进行。
第二章屠宰场基本条件第五条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屠宰场建设标准,具备完善的屠宰设施设备;2. 拥有合法的畜禽屠宰经营许可证;3. 具备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4. 建立健全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体系;5.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具有污染防治设施。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屠宰流程管理第七条屠宰场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畜禽屠宰:1. 进场登记:畜禽进场时,应当进行登记,包括畜禽种类、数量、来源、健康状况等;2. 畜禽检验:对进场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畜、死畜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隔离、处理;3. 屠宰加工: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屠宰加工;4. 屠宰检验:屠宰过程中,应当进行屠宰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处理;5. 肉品分割: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分割;6. 肉品包装: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包装;7. 出场登记:畜禽屠宰完成后,应当进行出场登记,包括屠宰日期、数量、产品类型等。
第八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对进场的畜禽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畜禽健康、无疫病。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确保屠宰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肉用畜禽屠宰加工工艺与卫生检验
3. 为封闭式建筑,车间与走廊之间用玻璃墙相隔,人员往 来只能从走廊通过,参观人员也只能隔墙相望。
4. 各种卫生设施应具有较高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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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卫生设施应具有较高的卫生标准
车间门的宽度以能通过物体为宜,门应是合金 铝弹簧门;
操作台、工作椅、冷冻箱应用不锈钢制成;
要有空调设备,室温以10~15℃为宜,并有冷、 热水洗手装置,消毒器的水温应达82℃以上,一 般按20个工人设施一个消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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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宰前检验后的处理
5. 上下水系统:上水应设有冷、热水龙头, 消毒用水水温不低于82℃;下水应具有足够 的排水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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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车间门口应设与门等宽且不能跨越的消毒池。
7. 在各兽医检验点应设有操作台,并备有冷、热 水和刀具消毒设备。
8. 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工具、用具等要经 常保持清洁,每天生产完毕后用热水洗刷。除发 现烈性传染病时紧急消毒外,每周应用2%的热碱 液消毒1次,至下一班生产前再用流水洗刷干净。
(1)验明证件,了解疫情 (2)视检屠畜,病健分群 (3)逐头检温,剔除病畜 (4)个别诊断,按章处理
2. 住场查圈
卫检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圈舍,对住场的牲畜进 行“查圈”、“查食” 。
3. 送宰检查
健康畜禽经2天左右的休息管理后,在送宰之前再 进行详细的外貌检查,没发现病畜或可疑病畜时, 可开具送宰证明。
9. 严禁在屠宰加工车间进行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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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集团屠宰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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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肉车间
是将屠宰的胴体或冷却后胴体,分割去骨和去 掉其他一些不宜食用的部分,然后按肉的部位 分割、整理、分级、包装和冷冻的车间。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屠宰、分割、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
2术语和定义GB 14881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牛在0.3万头、羊在3万只、鸡在200万羽、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
2.2 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他家畜家禽。
2.3 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
包括畜禽胴体、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
2.4 胴体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或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
2.5 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
2.6 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毛皮、毛、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
2.7 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
2.8 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
2.9 非清洁区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等处理的区域。
2.10 清洁区胴体加工、修整、冷却、分割、暂存、包装等区域。
3选址及厂区环境除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选址3.1.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 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
3.1.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
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3 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
3.2 厂区环境3.2.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学》教学大纲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学》教学大纲课程英文名称:Animal Derived Food Hygiene课程代码:0906013012总学时数:32学时其中讲课学时:32学时实验学时:0学时总学分数:2学分课程性质:专业必选课授课对象:动物医学生物技术一、课程教学目的与任务本课程能使学生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兽医学和公共卫生学的相关知识以及国家在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
培养学生利用检验学知识、技能对各种动物性食品进行检验,保证肉品卫生质量,保障食用者身体健康,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等法规条例和各种动物性食品的卫生标准。
动物性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质量关系到食用者的食用安全,又能造成疾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传播,给人类及环境带来危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动物性食品需求增加的同时更关心动物性食品的质量。
一个国家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能力和水平的强弱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实力。
所以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学在防止疫病传播、防止食物中毒、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出口动物性食品的信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课程教学的总体要求1、重点掌握屠畜的宰前检验、屠宰加工过程的卫生监督及卫生检验、屠畜的宰后检验、屠宰畜禽常见疾病的鉴定与卫生处理、肉在保藏的变化和新鲜度检查、各类动物性食品的加工与卫生检验及卫生学处理,能安全有益地利用各种动物性食品及制品。
2、掌握与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有关的法规条例和各种动物性食品的卫生标准,掌握公共卫生学知识,防止疫病尤其是人兽共患病的传播;防止有害物质经动物性食品危及人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3、了解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和布局的卫生要求,屠宰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三、课程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动物性食品卫生学概念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发展历史及法制化进程;掌握其任务、作用及发展前景。
食品检验检疫学 ppt课件
在肉品品质检验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除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以及肿瘤、 全身性水肿、脓毒败血症、过度瘠瘦、黄疸 和各种普通病引起的肉品病变。
2、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3、屠宰加工质量:不带毛、血、粪污等污染物 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5、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6、农药、兽药、激素的残留及其他有害物 质。
四、教学基本要求
1、掌握动物性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任务。 2、系统掌握动物性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
方法和技术。 3、理解和掌握动物的大体生理和基础病理知识。 4、掌握动物活体检验检疫、屠宰检验检疫以及
畜禽宰前、宰后重要人兽共患疾病的鉴定、 卫生评价、无害化处理及其消毒。 5、了解动物性食品检验检疫常用的政策法规。
食品检验、检疫的方法包括:
感官检验: 理化分析:传统(化学)分析法
仪器分析法 生物学检查:(病理学和微生物学等)
1.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方法是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最 基本的检查方法之一。感官检验方法是检验 检疫人员利用自身的感觉器官(眼、耳、鼻、 舌、手)的视觉、味觉、嗅觉、触觉客观地对 食品本身的形态、色泽、味道、气味、软硬 度进行卫生评价的过程。
7、外伤骨折挫伤后的淤血、脓肿、炎症及 皮炎。
8、其他因素引起的肉品品质变化。
广义的检验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包括检验管理的水平、效果, 以衡量管理是否得力有效。
第二层次包括检验商品的质量、规格、 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健康、 环保、卫生要求。
其具体的含义是指根据国家的授权,对 出入境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公证 鉴定。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一、概念
动物性食品检验与检疫学是以农学、兽医 学和公共卫生学的理论为基础,研究未经加 工或虽经加工但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动物 性食品及其副产品的检验与检疫以及卫生监 督问题,保障食用者安全,防止疫病传播的 综合性应用学科。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检疫管理,防范和控制畜禽传染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畜禽检疫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畜禽检疫工作,包括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兽医站和养殖户等单位和个人的畜禽检疫工作。
第三条畜禽检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畜禽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防治和处置工作,全面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畜禽检疫监测第四条对畜禽养殖场、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等重点监测对象,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畜禽传染病监测。
第五条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定期开展疾病检测,并对疫情进行及时报告。
第六条养殖场、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畜禽传染病监测台账,记录每次监测的情况和结果,并及时向兽医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养殖户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兽医行政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信息,并协助开展畜禽传染病监测。
第三章畜禽疫病报告第八条养殖户和相关单位应当发现畜禽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九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报告的疫病病例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发现的疫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畜禽传染病的紧急报告机制,一旦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做好疫情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畜禽疫病防治第十一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畜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方案和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养殖户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控措施,对养殖场、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等场所进行消毒和隔离,控制疫情的传播。
第十三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养殖户和相关单位的防疫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五章畜禽产品检疫第十四条对进出口畜禽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要求进行检疫,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合格。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屠宰厂卫生监督制度范本
屠宰厂卫生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屠宰厂卫生监督管理,预防肉类食品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屠宰厂(场)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屠宰厂卫生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屠宰厂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屠宰厂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屠宰厂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屠宰厂卫生监督工作经费。
第二章屠宰厂卫生要求第五条屠宰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卫生职责,落实卫生措施。
第七条屠宰厂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消毒、废弃物处理、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屠宰厂应当建立原料来源、产品流向、卫生检验等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和样品,确保可追溯。
第九条屠宰厂应当加强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病害动物及产品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条屠宰厂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宜从事屠宰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当开展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屠宰厂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屠宰厂的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屠宰厂的卫生状况。
第十四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屠宰厂的卫生条件、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卫生操作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屠宰厂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屠宰厂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畜产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畜产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畜产加工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管理目标1. 确保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原料、加工过程、产品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 提高畜产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卫生管理职责1.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3. 质检部门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4.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加工设备的清洗、消毒和维护。
5.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卫生培训和教育。
四、卫生管理措施1. 加工场所卫生管理(1)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地面、墙壁、屋顶应定期清洗、消毒。
(2)加工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原料存放区、加工区、包装区、成品区,并采取隔离措施。
(3)加工场所不得存放与加工无关的物品。
2.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1)加工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设备表面无污垢、油渍。
(2)加工设备应保持完好,防止设备漏油、漏水等。
(3)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卫生。
3. 原料卫生管理(1)原料采购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原料质量。
(2)原料储存时应按照原料性质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原料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原料卫生。
4. 加工过程卫生管理(1)加工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
(2)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交叉污染。
(3)加工场所不得吸烟、饮食,不得存放与加工无关的物品。
5. 产品卫生管理(1)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2)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3)产品储存、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污染。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1. 企业应定期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肉牛屠宰加工厂建设的卫生要求
肉牛屠宰加工厂建设的卫生要求展开全文肉牛屠宰加工厂的建设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肉食品的卫生安全,避免环境污染,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必须按照专业的管理要求选择场址,总体布局要合理,防疫卫生要符合要求,才能保证牛肉食品安全。
1、厂址选择肉牛屠宰加工厂建设的一般要求是要远离交通要道、居民区、医院、学校、水源、养殖场其他畜产品加工厂2000米以上,远离主要交通要道500~1000米以上。
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向,防止疫病交叉传染。
地势应平坦具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污水的排放,地下水位低于地面2米以上。
交通便利,靠近公路、铁路,便于运输。
场内的道路要相互连接又不交叉,肉食品和废弃物要有各自的通道。
路面要铺设柏油、沥青或水泥地面,以防止尘土飞扬,便于消毒。
肉牛屠宰场要有良好的水源,冲洗消毒方便,上水下水设备齐全。
加工污水要有净化处理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
屠宰场应有粪便和胃肠内容物净化处理设施以及化粪池发酵设施,未经处理过的污染物禁止出场或作肥料。
2、舍内布局新建厂区要符合现代化生产管理的要求,要有围墙、隔离带、绿化带。
场内布局要合理,既要清洁卫生,又要病健隔离。
肉产品、副产物、废弃物的运转既相互连接又不交叉,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疫病的传播。
一般分为4个卫生区,宰前管理区包括卸载台、预检隔离检疫栏、候宰栏、兽医室,屠宰加工区包括屠宰加工车间、分割肉车间、肉品加工车间、冷藏室、副产品储藏室、化验室、兽医室、动力生产设备调配室,病牛隔离处理区包括隔离室、急宰间、化制间、污染物处理系统、消毒室,行政生活区包括办公室、车库、库房、食堂、职工休息室。
3、防疫要求生活区和生产区要保持适当距离,便于防疫的要求。
各个进出口都应设有消毒池,并有专人管理。
收购的待宰牛在入厂时要严格检查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入厂条件的坚决不能入场,保证厂内的环境安全。
符合条件的经过入场消毒后准入进厂,作宰前检疫检验或抽检合格的进入宰前管理区。
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
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第一篇: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2015年7月10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不得”。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
二是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
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
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
四是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
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把好屠宰检疫关口。
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
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篇: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减少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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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 卫生管理
25
(二)建筑设施的卫生要求 ◆车间墙面应用不透水的材料建成 ◆车间地面最好用水泥纹砖铺设,并形成1-2 °的倾斜度 ◆地面、墙角、顶角必须设计成弧型,并有防鼠设施 ◆天花板的高度,在垂直放血处宰牛车间不低于6m,其
它部分不低于4.5m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在各兽医检验点应设有操作台,并备有冷、热水和刀具
消毒设备 ◆楼梯及扶手、栏板应作成整体式的,面层采用不渗水材
料制作 ◆特殊屠宰设施
26
(三)传送装置的卫生要求
☆ 采用架空轨道 〆 猪屠宰悬挂设备 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3-3.5m;胴体加
工线轨道距地面高度为:单滑轮2.5m-2.8m,双滑轮2.8-3.0m; 自动悬挂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6头;挂猪间距0.8m。
毒药剂 7 设有兽医工作室,建立完整的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22
二 病畜禽隔离圈
(一)建筑设施的卫生要求 ★ 容畜量不得少于饲养管理场的1% ★ 与宰前饲养管理场和急宰间保持联系,与其它部门严格隔
离 ★ 有高而坚固的围墙,便于清洗和消毒 ★ 饲槽等一切用具应专用 ★ 应设专门的粪尿处理池,粪尿经消毒后方可运出或排入污
胃肠加工室,皮张消毒室、尸体和病料化制室,同时应设有 专用的更衣室、淋浴室、污水池、粪便处理池
35
4 卫生管理
〆 人员相对稳定,尽量减少流通,并注意个人防护 〆 急宰的畜禽应有兽医开具的证明,烈性传染病的畜 禽一律不得急宰 〆 胴体、内脏、皮张均应妥善放置,未经检验不得移 动,该车间的所有产品,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出厂 〆 工作完毕后应进行彻底消毒
畜
禽
理 场
宰 前 饲
养
管
病
屠
畜 禽 隔 离
侯 宰 间
宰 加 工 车
圈
间
分 割 车 间
急 宰 车 间
污 化供水 制水处 车系理 间统系
统
一 宰前饲养管理场 (一)宰前饲养管理场的规模
1 作用 实施宰前检疫,宰前休息管理、宰前停饲管理。 2 容量 一般为日屠宰量的2-3倍。
天环集团
20
(二)卫生要求
1 宰前饲养管理场自成体系,与生产区隔离一定的距离 2 设有卸载台、地秤,供宰前检疫和检测体温用的分群圈 (栏)和预检圈、病畜隔离圈、健畜圈,供宰前管理停食管理 的侯宰圈,以及饲料加工调制的车间等
☆ 操作人员应勤剪指甲 ☆ 工作前应洗手和消毒,中途离开车间应重新洗手和消毒 ☆ 工作衣帽每天换洗和定期消毒 ☆ 每天工作前和下班后应搞好工具、操作台面的卫生
34
六 急宰车间 1 重要性 是对非烈性传染性病畜禽进行紧急宰杀的场所,
是每个屠宰加工企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 位置 急宰车间应位于病畜禽隔离圈的侧方。 3 设施 屠宰间、冷却室、有条件利用肉的无害化处理室、
第二篇 畜禽屠宰加工的兽医卫生监督 与检验
第五章 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 卫生要求
1
分散屠宰的害处
综合屠 宰加工
厂
+
“ 公 司 农 户 ” 的 养 殖 模 式
2
1
年动
环
增物
境
加性
的
食
污
品
染
的
不
消
断
费
加
量
重
逐
食
差人
品
反们
公
应对
害
强动
事
烈物
件
性
不
食
断
品
发
卫
生
生
3
4 场址选择的重要性
〆 选择良好的厂址,可以生产出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品 〆可以保障肉食品的食用安全 〆避免环境受到污染 〆控制疫病传播 〆提高屠宰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〆保证工作人员及周围环境中人员的安全
〆 牛羊屠宰悬挂设备 放血线距地面高度牛、羊分别为4.55m和2.4-2.6m,悬挂间距为牛≥ 1.2m,羊≥ 0.8m
〆 生产流程主干轨道分出若干岔道,以便随时把需要隔离 的疑似病畜胴体从生产流程分离出来
〆 畜禽放血处要设有表面光滑的金属或水泥斜槽
27
☆ 在悬挂胴体的架空轨道旁边,应设置同步运行的内脏和 头的传送装置,以便兽医卫检人员实施“同步检验” ☆ 为了减少污染,屠宰加工车间与其它车间的联系最好采 用架空轨道和传送带 ☆ 车间的所有用具和设备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稍具规模的屠宰加工企业应另辟生活区。
16
(三)卫生要求
。
1 各区应有明确的分区标志,尤其在宰前饲养管理区、生 产区和病畜隔离区及污水处理区,应以围墙隔离,设专门 通道相连,并要有严密的消毒措施
2 生活区和生产车间应保持相当的距离
3 肉制品、生化制药、炼油等生产车间应远离饲养区
4 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化制间及污水处理场所应在生产 加工区的下风点
17
5 锅炉房应临近使用蒸汽的车间和浴室附近,距离食堂 也不宜太远 6 各车间应使用专门的门户和通道 7 要进行合理的采光,不同的车间需要不同的采光,如检 疫室光要求强度为300lx 8 屠宰加工楼和肉食品加工楼应设有架空轨道
18
第二节 屠宰加工企业主要部门和系统的卫 生要求
19
屠宰加工企业主要部门和系统
分 割 车 间
肉 品 工和 车复 间制 品 加
生 化 制 药 车 间
卫
检 办 公
化 验 室
冷 库
室
15
3 病畜隔离及污水处理区 包括一圈二间一系统。
一圈二间一系统
病畜隔离圈 急宰车间 化制车间 污水处理系统
4 动力区 包括锅炉房、供电室、制冷设备室
5 行政生活区 包括办公室、宿舍、库房、车库、俱乐部、食堂等为一区,
9
(二)厂/场址选择的基本卫生要求
1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及卫生机关的批准 2 应远离交通要道、居民区、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 共场所至少500m以上,并位于水源和居民点的下游和下风 向 3地势平坦,且有一定的坡度。地下水位离地面的距离不 得低于1.5m,以保持地面的干燥和清洁 4 厂/场内的道路、地面应为柏油或水泥,以减少尘土污 染和便于清洗消毒。厂区周围应设置2m高的围墙 5 场区绿化,建立生态隔离带 6 具有完善的供水系统和下水系统 7 有对各种污染物无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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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间通风的要求
〆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a 在冬季北方应安装除湿去雾机和车间入口处设套房 b 夏季南方应安装降温设备 〆门窗的开设要适合空气的对流,要有防蝇、防蚊装置 〆室内空气交换次数1-3次/时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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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下水系统的卫生要求 〆车间内需备有冷、热水龙头,而且尽量不用手动的 〆通畅完善的下水系统 〆每20m2 车间地面设置一收容坑,坑上设有滤水铁篦
3 车间个岗位人员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工 具、用具等要经常保持清洁,每天完毕后用热水洗刷
4 烫池的热水应每4h更换一次,清水要有进有出,保持清洁卫生 5血液应收集在专用容器或血池中,经消毒和加工后方可出厂,不得随 意外流 6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要防止任何产品落地,严禁在地上堆放产品 7 严禁在屠宰加工车间进行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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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化制车间 利用高温设备,杀灭废弃品中的病原体,以达到 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一)建筑设施的卫生要求 1 位置 位于屠宰加工企业的边缘位置和下风处。车间的地
面、墙壁、通道、装卸台等均用不透水材料制成,大门口和工 作室门前应设有永久性消毒槽
2 工艺布局 严格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原料接收室、解剖室、化验室、消毒室等,房屋 建筑要求光线充足,有完善的供水和排水系统,防蝇、防鼠的 设备要齐全 第二部分为化制室和成品贮存室,两个部分一定用死墙隔开
21
3 所有建筑和生产用地应以不渗水材料建成,以便排水和消毒。 地面不宜太滑,防止人畜滑倒跌伤
4 圈舍应采取小而分立的形式,圈舍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上下水系统完善;还要有饲槽和消毒清洁用具和圆底的排水 沟
5 场内所有圈舍,必须每天清除粪便,定期进行消毒 6 设有车辆清洗、消毒场,备有高压喷水龙头,洗涮工具与消
子以防杂物进入下水系统 〆排水管的出口处,应设置脂肪清除装置和沉淀池,以
减少污水中脂肪和其它有机物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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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屠宰加工车间的卫生管理
1 车间门口应设与门等宽且不能跨越的消毒池,池内的药液要经常进行 更换以保持药效
2 屠宰加工车间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履行职责,实行检疫和检验的重要 场所,因此车间应达到一定的照度,冬季应配备除雾和除湿设备
(二)卫生管理 同病畜禽隔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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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屠宰加工车间
(一)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 〆 病健分离 〆 原料和成品隔离 〆 生熟食品生产隔离 〆 原料、成品、废弃物的转运不得交叉 〆 进出应有各自专用的门户 〆 所有设备要保持清洁,产品不得落地 〆 厕所应远离肉品加工车间25m以上
畜禽进入屠宰加工车间之后,物品流动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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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 理区
隔离带
办公区
宰前饲养 管理区 动力区
生产加工 区
11
12
二 屠宰加工企业总平面布局的卫生要求
(一)布局原则 1 总体原则 即符合卫生要求,又方面生产、利于科学管理 2 要求 各车间和建筑物的配置应科学合理,既要相互连贯
又要作到病健分离、病健分宰,使原料、成品、副产品及废 弃物的转运不致交叉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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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址要求 ①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地势平坦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