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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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
2016年11月11日24时,年度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最终定格在1207亿元,新型的购物模式不断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层面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但与此同时,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我们此份报告定位于网络购物合同争议,重点关注经营者涉诉的原因、领域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以期为电商经营者了解本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多发区域以及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1.争议所涉地域分布及审理程序
1.1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地域分布
样本获取方法: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0日,裁判文书总量:4878份。通过下列分布图显示可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覆盖了28个省市,其中按照案件数量由多到少排列,前六位分别是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北京市和上海市。这一汇总结果与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的消费额排行榜相吻合。可见消费频率高,消费额巨大的地区发生网络购物合同争议的概率更大。
1.2争议所涉审理程序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仅仅在网络合同争议领域内,消费者能够和经营者从一审打到二
审直至再审的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一审案件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增长,这给所有的经营者再次敲响警钟。
2.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领域分布
为了更精准的分析案例判决内容,将样本划定在2016年一审判决书这一范围,获取样本的方法是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文书总量588份。通过分析判决内容可知,在网络购物合同争议中,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涉诉最频繁的领域,争议焦点往往围绕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内容,律师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价格战引发诉讼风险
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核心领域,该领域品牌众多竞争激烈,众商家为获更多的商业机会,不惜价格战术、薄利多销来吸引消费者,经常开展各式促销,力求以优惠价格吸
引眼球,但在此过程中如果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内容,极易陷入价格欺诈而引发诉讼。一般涉及价格欺诈类案件,消费者会主张其根据经营者标注的优惠价格购买,但在购买前七日的成交价格并非被告所标注的原价,因此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也就是常说的“退一赔三”。这里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经营者在搞价格战时切记勿忘“原价”。
2)过度宣传引发诉讼风险
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在网站内设计的广告宣传词、广告图片等信息来了解销售的商品信息,因此网页设计是否精美,图片是否清晰具体,广告词是否生动诱人,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和交易结果。正因如此众商家在网页上下足了功夫,对商品进行全面广告包装和宣传,但在此过程中,往往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出现了夸大甚至虚构等情况。例如:“喝**饮料(茶),润肺止咳化痰”,像这样保健品、食品的广告出现了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直接、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品、食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已构成虚假宣传。很可能面临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
受服务的费用三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3)网络电商平台未尽审核及注意义务引发诉讼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网络交易平台要对使用其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尽审核留档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如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必须要履行承诺,对于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否则将承担与侵权者连带的法律后果。
3.经营者败诉统计及原因分析
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审
判程序“一审”,裁判文书总量588份,再在搜索栏中输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点击在结果中搜索,利用这一方法分出经营者需要承担义务的判决,即为败诉判决,共计382份。统计后得出涉诉的经营者胜诉率为18%,败诉率为82%。造成这一悬殊比例的原因,律师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依法经营理念有待加强。很多经营者认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不完备,所以存在侥幸心理。从法律上讲,电子商务企业可能触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触犯刑事法律,引起民事纠纷,违反行政法规。很多经营者意识不到涉诉的后果,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发现不仅要承担败诉后三倍甚至十倍的高额赔偿,而且很可能陷入长期诉讼、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给经营者所经营的品牌或电商平台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是经营者团队整体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团队缺少基本法律常识培训。电子商务领域提供了种类众多的就业岗位,但普遍对人员文化水平和学历要求不高,再加上很多电商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劳动保障体系不完善,不健全,导致人员流动性大。法律风险防范要从日常工作抓起,没有小岗位,只有大问题,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内部无完备的员工手册也无法做到对新入职人员及时培训。
三是内部缺少风险防控机制。具体表现有:1)企业自身不熟悉或没有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致使监管无从着手;2)企业内部未设立法务部门,缺少日常工作的法律风险防控环节;3)企业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