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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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01.29
•【字号】闽司〔2016〕20号
•【施行日期】2016.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
通知
闽司〔2016〕2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结合省效能办督查指导意见,经2016年1月28日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涉及律师、司法鉴定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项目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供
1.相邻关系同意证明、办公场所照片材料;
2.律师专职执业保证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相关申请事项、理由直接填报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中);
4.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改为事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部门核实);
5.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执业经历和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改为由设区市司法局在初审意见中体现)。
二、调整部分业务项目的办理机构结合省效能办督查要求,省厅拟上报省审改办批准,将“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性质变更”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执业证注销”事项增补进我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将“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核转报”等项目完全授权、入驻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三、严格推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承诺事项应当场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对实行省市两级部门联动审批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由设区市司法局出具书面受理单。
各设区市司法局和厅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精神,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负责,专题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厅效能办、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省效能办、审改办以及各地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各项工作的整改落实。
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