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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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闽司[2011]48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外”行为“八不准”》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外”行为“八不准”》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外”行为“八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闽司[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外”行为“八不准”》的通知(闽司〔2014〕9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外”行为“八不准”》业经厅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干警队伍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规范干警八小时外的行为,努力防止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形象的负面事件的发生。

各单位学习贯彻本通知要求的情况,及时报厅政治部。

福建省司法厅2014年4月23日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外”行为“八不准”第一条不准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往来;第二条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对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第三条不准与素有劣迹的人密切交往;第四条不准参与不健康休闲娱乐活动;第五条不准酗酒滋事;第六条不准在互联网上发布或传播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未经证实的消息;第七条不准插手重大敏感案件或亲友的社会矛盾纠纷;第八条不准发生有损司法行政干警形象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比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厅领导分工AB角机制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厅领导分工AB角机制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厅领导分工AB角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闽司〔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厅领导分工AB角机制的通知闽司〔2021〕167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工作衔接,提高工作质效,强化厅领导之间的协作,经厅党委研究,决定实行厅领导分工AB角机制。

现通知如下:一、工作机制履行工作职责的厅领导为A角,协助履行该工作职责的厅领导为B角;当A角厅领导出差、开会、培训、休假等情况不在岗时,由B角厅领导代其履行职责;一些较重要、较繁重的工作,由AB角厅领导共同完成。

二、工作方式AB角厅领导要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沟通联系,相互了解工作情况,提高工作协作能力;B角厅领导履行职责时,遇到重要情况、重大事项以及紧急任务,要及时主动与A角厅领导沟通商讨应对措施,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三、AB角安排黄岩生(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与庄天从(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互为AB角;林安泰(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厅直机关党委书记)与高林(厅党委委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互为AB角;柯南木(厅党委委员,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与李妙君(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互为AB角;林德明(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与李妙君(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互为AB 角。

四、有关要求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在A角厅领导不在岗时,要做好向B角厅领导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认真执行B角厅领导作出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2021年11月15日。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执法公示第六章行政执法证据第七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八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要求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119【发文字号】榕司[2017]28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11.03【实施日期】2017.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榕司〔2017〕283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因我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权责清单调整,现对我局《“双公示”目录》进行对应调整,请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榕司〔2016〕265号)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

福州市司法局2017年11月3日附件: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实施对象备注1律师事务所变更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行政许可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第二款 2.《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2.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3.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44.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55.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66.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7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8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9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0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1对律师拒绝履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2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无律师法局13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4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5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6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7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8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9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0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1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2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3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4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5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无律师事务所局26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7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8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9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0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1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七条。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1583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立足司法行政部门自身职能,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各项工作。

一、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务诚信。

统筹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加强诚信建设法治保障,助力提升政务行为主体诚信水平。

一是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紧抓“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学法用法列入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二是完善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推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完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三是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及时清理缺乏法律依据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全省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2618件。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公信力建设。

一是严格规范监管和执法工作。

大力加强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场所规范化建设,严格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新修订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出台《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权责清单》等制度。

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所星级评定,命名全省首批五星司法所42个,获评全国模范司法所17个、模范个人22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闽司函〔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2号建议的答复闽司函〔2021〕40号苏国强、林毅祥、黄瑞鸿、禤达明代表:《关于推动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化、多元化、智能化发展的建议》(第1702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将“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列入“重点领域-益民服务”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中作出了“加强福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逐步连接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的部署。

省司法厅始终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

您们所提的建议,切实反映了当前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也是我们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工作重心。

收到您们所提的建议后,省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按照邬勇雷厅长有关做好答复办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分管副厅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承办处室认真及时办理。

一、立法层面目前,在国家暂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全国现有3个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法律性文件,分别是《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共有7章49条,主要从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规定全面、逻辑严谨、权责适当、制度可行,具有较强的学习借鉴价值。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共有6章45条,主要从管理职责、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规制,重点在于理清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责问题,管理、监督与考核中的具体措施也值得我们学习比较。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答复徐燕和代表:《关于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的建议》(第1032号)由我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我厅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均等化方向发展,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面向农村、服务群众,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长期以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以“立足基层、服务基层”为宗旨,在经济发展相对欠发达、律师资源较少和群众确实需要的农村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厅切实注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的落实,努力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实际情况,我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商洽,分别于2018年和2021年两次联合作出《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的通知》,扩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以更好地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充分体现了您对群众合法权益的关心关注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尽快修订《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内参与诉讼活动时,参照本规范执行’的条款”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工作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司[2012]14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2.04.17【实施日期】2012.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闽司〔2012〕141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以福建省司法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论证、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和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则:(一)规范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文件;(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的决定、通报、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五)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厅党委、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起草和论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参加。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闽司[2012]4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闽司〔2012〕453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戒毒)局、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增强民主法制建设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厅党委决定调整福建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成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现通知如下: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和职责组长:陈义兴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薛育卿厅巡视员姚立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琦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周枫厅副巡视员成员:李杰鹏厅办公室主任、监狱劳教工作处处长候一平厅政治部培训与警务督察处处长陈由顺厅计财审计装备处处长林坚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庄天从厅律师管理处处长肖仁辉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处长林鸿川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处长杜云厅公证管理处处长杨波厅基层工作处副处长暴闽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柯南木省监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世庚厅劳教(戒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主任:薛育卿(兼)副主任:李杰鹏(兼)成员:朱一心厅办公室调研员阮英清厅办公室主任科员滕闽洪厅政治部主任科员陈锋厅计财审计装备处主任科员许莉厅律师管理处主任科员李庆华厅公证管理处主任科员李锦松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主任科员卢锦忠厅基层工作处主任科员黄世华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主任科员黄廷彩厅直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陈慧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苏辉勇省监狱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许剑厅劳教(戒毒)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审议并确立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重大事项以及有关制度等;负责指导、推进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闽司〔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司〔2016〕90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深化“马上就办”的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开展的实际,现就实施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省厅按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是原则、不进是例外”的要求,将原分布在厅律师管理处、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行使的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剥离出来,集中由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台湾公证书验核、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等2项即办件事项在在厅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其他承诺件事项纳入省级网上办事系统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省厅已报送省审改办请求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备案和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内地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两个项目调整为监督检查类,同时申请增加“公证员任职转报及公证员免职转报”两个其他权力项一并进入厅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按照省厅的目录清单,编制相应的项目名称,进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窗口统一受理。

二、规范统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名称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向本级政府报送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时候,务必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司法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18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52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司法厅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98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细则第一条的要求,将对应的项目名称和编码上报当地审改办,对应项目纳入设区市司法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列入本设区市的行政服务办事网,促使各设区市确定的项目与省厅的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对接相匹配,事项名称(包括拆分的子项及名称)应相同,事项数量应基本一致,确保司法行政业务省市联动审批工作的顺利运行。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司[2016]1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司〔2016〕146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试验区司法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附件: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6月29日附件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职能,促进司法行政职能转变,提高司法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司法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18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52号)中确定由省司法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司法厅将21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实施有关意见的函》(闽审改办〔2017〕20号),现就我厅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九)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损毁申请换证;(十一)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遗失申请补证;(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负责人;(十三)司法鉴定人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十四)司法鉴定人注销;(十五)司法鉴定人延续;(十六)司法鉴定人变更职称;(十七)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十八)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核准;(十九)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二十)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二十一)公证员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闽司[2008]11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闽司[2008]11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闽司〔2008〕11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工作,维护省厅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厅决定启用“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专用章用于以省厅名义制发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等行政许可程序性文书,效力等同于厅公章。

二、厅办公室负责制定该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

三、该专用章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结束——。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闽司〔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的《福建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法办〔2020〕14号),推进和落实我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任务,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我省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针对执法行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

二、调整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 号)要求,对行政裁量基准逐条逐项进行评估,对实施以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

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相应的行政裁量基准。

三、实施步骤(一)开展裁量基准的清理调整。

各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及时部署开展本部门的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委托司法行政审批事项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委托司法行政审批事项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委托司法行政审批事项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1.02
•【字号】闽司〔2023〕142号
•【施行日期】2023.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委托司法行政审批事项
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闽司〔2023〕14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闽司公告〔2020〕2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20〕90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决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委托司法行政审批事项中启用“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十)”“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变更核准章(十)”“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变更登记专用章(十)”。

以上3个专用章仅用于办理福建省司法厅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范围使用以上印章无效。

专用章的电子印章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附件:印模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2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公务保障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公务保障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公务保障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1
•【字号】闽司办〔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公务保障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司办〔2017〕27号
厅机关各处室:
《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公务保障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司法厅机关公务保障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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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01.29
•【字号】闽司〔2016〕20号
•【施行日期】2016.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
通知
闽司〔2016〕2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结合省效能办督查指导意见,经2016年1月28日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涉及律师、司法鉴定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项目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供
1.相邻关系同意证明、办公场所照片材料;
2.律师专职执业保证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相关申请事项、理由直接填报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中);
4.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改为事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部门核实);
5.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执业经历和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改为由设区市司法局在初审意见中体现)。

二、调整部分业务项目的办理机构结合省效能办督查要求,省厅拟上报省审改办批准,将“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性质变更”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执业证注销”事项增补进我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将“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核转报”等项目完全授权、入驻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三、严格推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承诺事项应当场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对实行省市两级部门联动审批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由设区市司法局出具书面受理单。

各设区市司法局和厅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精神,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负责,专题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厅效能办、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省效能办、审改办以及各地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各项工作的整改落实。

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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