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作者:范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一个现象,然而其在法学领域中却依旧是一个相当生疏的概念。
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
就目前国际上来看,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分别采取了开放式和保守式两种类型,英美法采取的过失致人不予赔付的规则在当代受到了质疑并产生了诸多例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范围的开放式规定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
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综合权衡各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利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以及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方向,以期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保护模式作者简介:范佳佳,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纯粹经济损失是20世纪60年代侵权行为法学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因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感到颇为陌生,但其却实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且发生频率很高。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系英美法上的用语,在德国法称为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ogensschaden),而前者已经成为比较法上通用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纯粹财产损失”)系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或财产损失。
例如,购买电视机或房屋因具有瑕疵而减少其财产价值;在雪山隧道发生车祸,阻断交通,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签约等受有财产损失,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例如医药费、修缮费等)等。
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金钱上的不利益”,是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其他种类的间接损失之间有明确界限的。
而传统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
在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实施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缔约关系,所以受害方无法依据违约责任或是缔约过失责任得到赔偿。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摘要]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也成为与大陆法系侵权法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之一。
在过失已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侵权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进一步研究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成为法官作出过失构成与否的判断的必要前提,从而为创立更加合理的检验规则奠定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过失侵权;注意义务;检验规则一、英美法系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概念之演变一般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法特有的“规范发生器”,各国都有相应规定。
①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它犹如一匹桀骜不驯的野马,使英国上议院如坐针毡。
②其概念的形成和地位的确立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英美法司法判例发展的基础上逐渐被接受和确立的。
自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保险业兴盛并对传统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救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由于英美国家的社会基础或生活方式从传统的农业经济为基础转变为以工业制造业和现在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系列活动——金融、电信通讯以及信息技术为基础。
因此,人们面临的主要社会威胁由传统的暴力侵犯和其他故意侵害威胁转变为由于过失与疏忽引致的威胁。
事实上,新的社会威胁在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中产生并与电子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甚至无需因疏忽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其结果是过失侵权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最具活力、变化最快的责任领域和表现形式。
在司法判例实务中,法官们在解释判决时越来越倾向于阐述合法性的同时为其判决披上符合政策的外衣,“注意义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产生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 英国Buller1768 年出版的《初审法庭》(Nisi Prius)一书首次将英美侵权法中的“义务”作为一个统一概念提出,并将“义务”界定为“每个人都应合理注意以免伤及邻人”。
③后来在司法判例实践中逐渐建立起“过失侵权中被告对原告负有义务”的观念。
判例经过适用和发展至上世纪30年代,出现了对由于过失和疏忽行为引致损害侵权行为人施加侵权法上一般义务的判例。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摘要]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在各国均未有统一的规则。
从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到法国为代表的开放主义,再到英美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体现的是其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政策考量。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未排斥纯粹经济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上一般限制其在侵权法领域得到赔偿。
该问题在具体个案上可能有望突破。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过失;侵权法;政策考量一、主题的厘定——以过失与侵权法为限定词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域外民法界讨论得如火如荼的一个法律问题。
何谓纯粹经济损失?各国立法上未有明确的定义。
特例是《瑞士1972年侵权责任法》。
该法第1章第2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相关的经济损失。
”①学理上也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是学者的观点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基本上是从纯粹经济损失的事实状态入手下的定义,亦与瑞士侵权责任法相类似,在此不一一赘述。
总结学理上的观点可知,纯粹经济损失是这样一种损失:它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即其不是绝对权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它是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表现为“应增加而未增加”,或者是“不应减少而减少”。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有些情形在其他法中可以找寻到请求权基础。
最典型的是合同法。
合同法保护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利益,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必须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达到合同如被履行般的效果。
而该部分履行利益,从本质上讲就是纯粹经济损失。
其他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亦有涉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1、22、23、27、28条等。
在无特别法适用的情形下,因故意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各国是普遍被承认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的。
有争议的是无特别法适用下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摘要: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
权利保护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裂隙,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的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和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一般条款;权利损害;义务违反;行为不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在这一立法过程中,对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讨论始终非常热烈。
作为统领侵权法其他条款的总原则,一般条款对侵权法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均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以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为切入点,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侵权法如何处理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提出建议。
一、现行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立法中,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主要有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
此两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
德国模式采取三段论的递进方式对侵权行为层层筛选,法国模式则通过灵活、概括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列举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第二款对之进行补充以保护权利之外的法益;该法典第826条亦是对第823条第一款的补充,旨在对缺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下,对背俗侵权进行救济。
这些条文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采取了一种严格的限制态度,即以“权益保护”为中心,辅以“义务违反”的方式,对侵权损害进行救济。
为克服这种规定的过苛性,德国法院分别采取了绝对权利的创设和扩张、合同效力的扩大和灵活运用来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这一模式也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所采纳,但略有改动。
在《法国民法典》中,作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第1382条、1383条以概括性著称。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英国侵权行为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维护个人权利和处理涉及侵权行为的纠纷。
在英国侵权行为法中,责任原则是一个核心概念,主要包括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和合同责任等。
在这些责任原则的指导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并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分析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相关争议,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因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英国法律中,过失责任的确立主要依据于《Donoghue v Stevenson案》,该案是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经典案例,确立了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在饮用被告生产的饮料时发现其中有一只蜗牛,导致身体不适。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过失责任。
这一案例成为了英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除了过失责任原则,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失行为,仅依据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在英国法律中的应用颇为广泛,例如在动物侵权和产品责任等方面。
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如果动物的所有权人明知其动物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致使他人受伤,那么动物的所有权人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而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那么生产商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原则为英国侵权行为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措施,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赔偿和补偿。
此外,在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合同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原则。
合同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为“合理关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当一个人在行为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他
人遭受损害时,他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
注意他人的权益和安全。
2. 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不需要证明是否存在疏忽或者疏失,只要证明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人即须承担责任。
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如危险行业或潜在危险的活动。
3. 近因与远因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有对其行为的直
接结果负责,而对于其间接结果或者由其行为导致的连锁反应不负责任。
换句话说,行为人只对他自己的过失负责,不对由于他过失产生
的后续损害负责。
4. 相对论责任原则:依照这一原则,行为人的责任取决于他与
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行为人在与他人互动时必须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受害人的权益,他便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5. 成功原则:顾名思义,这一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实
际上导致了危险或者受害人所害处于一种有限的危险中。
根据这一原则,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或者伤害,他不仅要承担伤害的责任,还要承担导致危险的责任。
这些责任原则在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
助于确保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并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可以追
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德 国 为代 表 的保 守主 义 , 法 国为代 表 的 开放 主 义 , 到 英 美为 代 表 的 实用 主 义 . 现 的是 其 立 到 再 体
法 者 与 司 法者 的政 策考 量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的 保 护 范 围 未排 斥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 在 司 法 实践 上 但
被 害 人 得 就 该 损 失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此 时 必 须 有 其 他 法 律 的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问 题 .有 些 情 形 在 其 他 法 中 可 以 找 寻 到 请 求 权 基 础 。 典 型 的 是 合 同 法 。 同 法 保 护 缔 约 当 最 合
事 人 之 间 的 履 行 利 益 , 一 方 违 约 时 。 约 方 必 须 赔 偿 非 违 当 违
约 方 的 损 失 , 到 合 同 如 被 履 行 般 的 效 果 。而 该 部 分 履 行 利 达 益 , 本 质 上 讲 就 是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 他 立 法 和 司 法 解 释 中 从 其
亦 有 涉 及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赔 偿 的规 定 ,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如 反
利 益 , 现 为 “ 增 加 而 未 增 加 ” 或 者 是 “ 应 减 少 而 减 表 应 , 不
少 ” 。
由于 纯粹 经济 损 失 更 多 的是 一 个 域 外 法 律 问 题 。 如 前 文 所 述 , 界 各 国 对 此 问 题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规 则 。笔 者 选 世 取 几 个典 型 国家 , 现 出三 种 不 同 的模 式 。 呈
一
英国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6年6月23日,英国举行了一场关于是否退出欧盟的公投,最终以51.9%的投票率支持退出。
然而,英国政府并未立即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即“退出谈判条款”,该条款规定了成员国退出欧盟的程序。
此举引发了民众和反对派的不满,认为政府有义务立即启动谈判程序。
因此,英国公民凯瑟琳·米勒(Catherine Miller)等人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政府必须立即启动退出谈判程序。
案件概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英国政府是否有义务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
高等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高等法院认为,英国政府没有义务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
法院指出,英国宪法并不要求政府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采取行动,而是允许政府在充分考虑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何时启动谈判程序。
判决理由:1. 宪法原则:法院认为,英国宪法允许政府在公投结果公布后拥有一定的决策空间,以确定何时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英国宪法对政府决策权力的尊重。
2. 政府权力:法院认为,英国政府有权决定何时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因为这是政府在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影响下作出的决策。
3. 公投性质:法院认为,公投结果虽然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公投只是提供了一个参考,政府有权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决策。
4. 欧盟法律:法院指出,英国政府有权决定何时启动退出欧盟的谈判程序,因为《里斯本条约》第50条并未规定成员国必须在公投结果公布后立即启动谈判程序。
判决影响:本案判决在英国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政府的决策权力,体现了对英国宪法的尊重;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法院的判决限制了公投结果的约束力,削弱了民众的民主权利。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英国宪法、政府权力、公投性质和欧盟法律等多个方面。
英国过失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过失法律是指在法律上对过失行为的界定、责任承担以及后果的规定。
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后果。
在英国,过失法律对过失行为的后果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将从过失法律的定义、过失行为的类型、过失责任的承担以及过失行为的后果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过失法律的定义过失法律是指在法律上对过失行为的界定、责任承担以及后果的规定。
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后果。
在英国,过失法律主要涉及侵权法领域,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过失行为的类型1. 疏忽大意过失: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2. 故意过失: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3.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因重大疏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4. 违法过失: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四、过失责任的承担在英国,过失责任的承担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 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因果关系原则: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失,但因其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过失行为的后果1. 经济赔偿: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精神损害赔偿:过失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精神痛苦,行为人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刑事责任:在故意过失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4. 民事责任: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等。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一、本文概述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因他人行为导致的非人身或财产权益的直接损害。
这种损失不涉及对人身或实体财产的侵害,而是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减损或丧失。
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纯粹经济损失在赔偿问题上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之间的关系,分析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与不足,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首先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明确其与传统财产损失的界限。
接着,通过比较不同法域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和立法实践,分析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困境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中的适用问题,包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民法的侵权行为法领域。
在侵权行为法中,损失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以恢复其至损害未发生前的状态。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损害,其赔偿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预期。
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需要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将会导致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缺乏安全感,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确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可以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边界,引导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遵循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纯经济上损失与其赔偿制度浅析
①李吴:《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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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经济上损失及其赔偿制度浅析
二、英美法系中纯经济上损失的保护模式
二、英美法系中纯经济上损失的保护模式
英美法系对纯经济上损失保护随着经济形势、法律形势的发展,借助案例的 媒介,通过确立一定的处理原则进行保护,经历了保护范围逐渐扩大、规则逐渐 明确的过程。
(4)遗嘱无效案。比较典型的如1995年英国的White V.Jones案件,立遗嘱 人因为和两个女儿吵架而没有留给她们任何遗产,后来双方和好,立遗嘱人准备 修改遗嘱将遗产留给她们。但由于律师的过错,没有及时的修改遗嘱。后立遗嘱 人身故,两个女儿因此没有得到本来应该属于她们的遗产。①
(5)公共设施损害案。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的纯经济上损失是我们身边较 为常见的类型。堵车、飞机延误等可能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债务无法履行等情况 发生。而桥梁、道路、机场、港口等发生毁损,不仅产生上述后果,还有可能导 致一些人因长期交通出行不便所产生的交通、燃料费用。此类损害案件可能还导 致政府及公法人的经济损失,且影响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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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经济上损失及其赔偿制度浅析
一、纯经济上损失的概念和种类
固有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如果在造成固有利 益损失的同时存在履行利益损失时,是否可以通过侵权法获得履行利益损失即纯 经济损失的赔偿。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是,产品责任的赔偿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 只对缺陷标的物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其主要依据是履行利益损 失的赔偿是合同法的职责,合同法和侵权法各司其职,其界限不可轻易打破,其 领域不能随意混同。本文认为,既然承认加害给付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 合,说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藩篱并不是不可以突破的,因此产品责任兼顾履行利 益损失的赔偿未尝不可。
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论文
浅谈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的前沿问题,被称为法学界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
本文试图从纯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入手作一初步的全景式的描述,特征、主要保护模式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从而发现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立法模式侵权责任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概念,侵权法领域的前沿问题。
对于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益具有很大意义。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以来,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即纯粹经济损失。
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所包含的外延的认识上均有所不同。
对于一个类似案件在一国认定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而不予赔偿,而在另一国家则可能会有相反的判决。
英美法上创设了”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德国判例学说上称为”纯粹财产上损害”。
笔者比较认同这样一种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因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损害或有形的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任何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提出,目的是突出对间接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但在有些侵权案件中,第三人如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可称作间接受害人)也遭受类似的损害,对类似这样的间接受害人如果不给予某种救济则会显失公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间接受害人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处理,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1]。
需注意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有别于直接受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失后间接引致的损失,如人身损害中受害人的误工收入损失。
虽然这类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一样,都是经济利益的丧失,但由于它与主体受到的人身或财产侵害有关联,因此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侵权法的赔偿救济。
论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中的责任排除规则
论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中的责任排除规则企肥学院学辛艮(社会科学版)2009年11月第26卷第6期JournalofHefeiUniversity(SocialSciences)NOV.2oo9V01.26No.6论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中的责任排除规则陈嘉昌,胡佳宵(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兰州730070;2.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摘要:对于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是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面临的共同难题.通过上百年的发展,英美法,德国法在这个问题上已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的责任排除规则,但英美法和德国法又分别采取过失侵权行为类型化和纯粹经济损失"权力化"对责任排除规则进行突破.我国侵权行为法应采取一般条款及类型化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排除规则;突破;一般条款;类型化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0X(2009)06—0085—04在英美法中,纯粹经济损失称之为pureeco-nomicloss,德国判例学说一般称之为纯粹财产上损害一般认为,当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出现纯粹经济损失时,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应首先依照合同请求加害人赔偿;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便会失去索赔的基础.在这种状态下,应当分情况予以认识:一种情况为加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受害人当然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因为其造成的损害范围可以特定;_2另一种情况为损害结果是由过失侵权行为所引起,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此损失便成为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恰恰是多年困扰着各国法学家及法官,对此问题的研究甚至被称之为"哥第亚之结''[]9.1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概念乃是解决问题的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不可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问题."_4笔者认为,阐明经济纯粹损失的概念是解决这一难题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对各国已有立法的比较分析发现,只有瑞典在立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直接规定,其余对概念的表述则主要集中体现在学说及司法判例中.瑞典1972年《侵权责任法》第1章第2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关的经济损失."这一表述凸显了纯粹经济损失针对于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独立性,但是其定义过于模糊,对纯粹经济损失内涵没有涉及.笔者认为,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必须正确理解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纯粹"和"经济"的含义.损害赔偿法上的损害,分为人身损害,所有权损害及经济上的损害,前两者称之为有体损害(physical damage),后者称之为无体损害(intangibledamage). 经济上的损害是指经济上的不利益,这种经济上不利益可以用金钱予以赔偿.因人身损害或所有权损害而附随发生的无体损害为附随的经济损失,独立于人身损害或所有权损害而发生的无体损害为纯粹经济损失.因此所谓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纯粹"是从经济上损失发生的形态加以观察,指受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如因车祸耽误重要谈判等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就是"纯粹"的.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经济"容易与附随的经济损失中的"经济"产生混淆.虽然两种经济损失均可最终以金钱方式体现,但附随的经济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最大的区别为其并没有独立于人身及物的损害而发生.换句话说,只有间接经济损失才是我们关注的对象.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很好地反映了上述这两点要素:"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之所以棘手,正是因为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常常有着迥异的背景,而法律却总是企图对这些不同的案件给予相同的处理,由此引发价值冲突,损伤个案正义._6英美法,德国法对过失引起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赔偿问题已建立了各收稿日期:2009—08—28修回日期:2009—09—28作者简介:陈嘉昌(198O一),男,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胡佳宵(1986一),女,甘肃白银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86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具特色的责任排除规则.但随着一般规则的发展,各国法院也通过一个个的判例或进行扩大解释对以往的规则进行种种修正.2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在比较法上的考察侵权责任的规定通常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一种以英美普通法为典型代表,采取了侵权行为类型化方式,创造出各种类型的案件来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侵权事件;另一种则以法国法为典型代表, 法国在其民法典中规定每一个人都要对其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则在两个极端之间开辟了一条中间道路.但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认为,如果相关行为是可归责,不道德且违背公共政策的,那么故意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可获赔的._6两大法系国家中原则上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都不提供保护,但各国又都存在予以赔偿的例外,过失侵权法究竟保护哪些范围内的纯粹经济损失,取决于各个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实质上,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保护与其适用上的责任排除规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责任排除规则的例外往往体现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2.1英美法对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英国侵权法对于案件中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一律排除在可赔偿的损失范围之外而不予赔偿.通说认为,最先确立"排除规则"的案例是1875年的Cattle v.StocktonWaterworksCo.一案.该案中,被告因疏忽挖断水管,影响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修建水渠的合同,从而了增加修建水渠费用.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仅构成过失,但并未侵害原告财产,故对此纯粹经济损失不予保护.在该案后,英国判例在纯粹经济损失获赔的问题上加入了"注意义务"的标准,该判断标准认为,由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被法院支持一般由于加害人对被害人负有某种注意义务.1932年的Donoghuev.Stevenson一案标志着过失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侵权行为完全确立,该案同时确定了判断注意义务的"邻人原则".卜可见,法院在判断过失侵权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以预见可能性作为检验标准,如果可能造成侵权的危险性越高,那么加害人就应越注意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1964年的HedleyByme&Co.LtdV.Heller& PartnersLtd一案,该案确立了过失不实陈述的案型.同时,该案确立了新的标准——"特殊关系"原则,法官Delvin认为:"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种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或相当于合同关系时,关于言辞的注意义务就产生了."_7至此,英国的过失侵权行为法向契约法扩张,合同关系及准合同关系已经能够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基础依据.在HedleyByrne案基础上,2O世纪7O年代,责任排除规则进一步突破乃至被否定.1978年的Annsv.MertonLondonBoroughCouncil一案中,某建筑公司建造公寓,因地质原因产生倾斜.原告为该屋长期承租人,认为被告市政机关虽无检查义务, 但是有检查权力,而被告疏于检查,请求赔偿修缮费用.法官Wilberforce认为,除非有清楚的公共政策的理由,否则,在被告过失侵害原告利益的所有情况下,被告均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法官Wilberforce 在该案中提出了检查注意义务的"两阶段检验法": "……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密切关联性,使得加害人得以合理预见,因其不注意将会造成被害人损害,从而可初步认定注意义务的存在;其次必须考虑,是否具有其他因素的作用,从而否定注意义务的存在或限制注意义务的范围,义务相对人的层次或损害种类."E2]1990年的CaparoIndustriesPlc.v.Dickman一案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三阶段检验法.三阶段检验法对"邻人原则"及两阶段法予以结合,主要考虑加害人是否能够合理预见损失的范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密切关系,由加害人承担责任是否公平合理三方面因素.上议院通过对已有的判例的类型化来解决注意义务的认定问题.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出现变化,从"可预见性"标准到"特殊关系"标准,再到"两阶段检验法",直到"三阶段检验法".在处理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英国法采用类型化的个案救济,而是否予以赔偿最关键的是判断注意义务的存在与否,只要法官认为这么做是"公平,公正而合理的".总之,对注意义务认定的问题的实质为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案件背后的政策考量.而英国上议院似乎更愿意将现有案例类型化而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指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突破责任排除规则的案例中被告面对的原告数量确定,无限制的诉讼风险得以避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责任排除规则已被推翻.2.2德国法对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依照德国民法第252条之规定,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具体为附随于人身及所有权损害而发生的经济损失oL9J~德国民法第843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也有相应的明文第6期陈嘉昌,等:论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中的责任排除规则87 规定.[91312德国民法中规定纯粹经济损失只能以诈欺之诉(actiodoli)请求,受害人必须证明加害人的故意.当有人建议将故意扩张到重大过失时,耶林则表示出了强烈的反对,并指出:"actiodedoli被如此的扩张,将会成为社会与商业交易行为十足的惩罚,交谈将被严厉禁止,而且最天真的语言也会变成陷阱!"耶林的看法也是反对保护因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最主要理由:"水闸效益".如果支持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赔,将可能造成诉讼泛滥,法院不堪重负.除此原因外,还有观点认为肯定纯粹经济损失将使加害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可能面临多少关联经济损失请求权.在侵权责任立法方面,《德国民法典》分别就被侵害法益的种类及侵权行为的形态加以规定,呈现出三种侵权行为类型,这三种类型间也呈现一种递进补充的关系,具体体现为第823条第1款,第2'款和第826条,现分析如下: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同条第2款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人,负有同样的义务.依照法律的内容,无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发生赔偿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地加损害于他人的人,负有向该他人赔偿损害的义务."从上述法条分析可以看出,因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由第826条予以保护;其他法律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保护的,违反此法律之规定由第823条第2款予以保护;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且伤及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等绝对权利的由第823条第1款予以保护,除此之外的过失侵权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不予保护.至此,德国民法上关于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予以确立.德国民法对责任排除规则的突破是通过将纯粹经济损失"权利化"来肯定一些纯粹经济损失.主要表现在对所有权扩大解释及创设"营业权"概念两个方面.其中,德国通过判例将权利作扩大解释又可分以下几点.首先,德国帝国法院认为,第823条第1款所谓的所有权,不仅指所有物的实体完整性,其在某种程度上及于物的使用功能._2即通过扩大解释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将纯粹经济损失"权利化"通过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赔偿.其次,德国产品质量法中,当产品某一部分具有缺陷,导致整个产品的毁损或灭失,能否适用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赔偿具有很大争议.德国法院通过判例提出了"损害素材同一说",该说认为产品因部分具有瑕疵而致损害时,如果所生损害与"瑕疵无价值"不相同时,就构成侵害所有权.¨oJ德国帝国法院还创设"营业权"(therighttoan establishedandoperativebusiness)扩大对营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营业权"是指对已设立及实施企业经营的权利.同时法院提出了适用营业权的"企业关联性"(businessrelated)标准,被侵害的客体与企业经营之间必须具有内在关联,具体来说是指侵害必须针对企业本身,而非企业本身可以分离的权利或法益,如侵犯企业员工的人身权则不被视为侵犯企业的"营业权".通过"营业权",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例子有,物理上妨碍企业经营,如堆放物料于商店门口,阻止顾客出入,而造成商店不能营业的纯粹经济损失._8但"营业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适用于几个特殊领域,如组织联合抵抗,违法罢工,堵塞交通.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就曾言:"德国民法上的营业权从其诞生迄至今日始终受到质疑."儿引3我国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立法选择3.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侵害的"权" 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_l笔者认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应包含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其中当然包含纯粹经济损失.虽然《民法通则》在立法之初并没有将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考虑在内,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到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果按此理解,德国民法中将纯粹经济损失"权利化"及创设"营业权"的模式并不适用我国.但是同时应该看到的,不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权利还是权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问题的前提都是权利(权益)的保护.梅迪库斯认为,权利在私法中的主导性地位长期以来遮盖了传统学说考察其他思路的视线,人们将那些仅仅通过个别命令或禁令得到保护的法律状态,也视作了权利.¨德国创设"营业权"的情况便属于此种情况,从权利的结构来看,这些新创设的所谓的"权利"只有在被侵犯时才得以体现出来,纯粹体现为一种"居间"的效果.如果继续采取这种方88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法,就会导致实践中"权利爆炸"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涌现出各式各样的权利,如果从权利的角度去规范纯粹经济损失,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但究竟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在赔与不赔之间需要一个过滤器,来对那些应当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在责任排除规则中予以排除.有的学者认为应利用过错,因果关系,公共政策及减损义务这样的限赔工具来进行过滤.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纯粹经济上损失可能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难适用一个统一的责任排除规则.更重要的是,过滤器的选择仅仅是法官司法过程中的技巧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之上更重要的还是立法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一般条款及类型化的模式解决这一问题.3.2我国的立法选择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我国是走保守主义的一般条款模式,还是走自由主义的列举模式,这个问题曾经引起我国学者的诸多争论,但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的推进, 这个分歧已变得日益明朗,我国学者张新宝教授认为,保护受害人权益与保护加害人或者一般民事主体自由同等重要.其主张的"一般条款+列举"模式下的总则一分则结构为多数学者所认可.--《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很多学者对此条款存在争议,但是基本上都认为此条属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的一般条款.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过于抽象,在司法过程中难以适用,因此在规定一般条款的同时必须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类型化规定不是对侵权行为的简单列举,而是将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态上具有特殊性的侵权行为进行归纳提炼的过程.笔者认为,我国侵权法采取一般条款及类型化的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如果直接规定了侵权法的一般条款,而不同时将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化会造成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过程中变相的否定了立法本意.在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够高的现实面前,对案件予以类型化显得更为迫切.』lH第二,"水闸效益"的因素在我国显得更具有现实性,我国人口众多,资源有限,如只规定一般条款,不限定赔付的类型,很有可能使侵权法过分地倾斜于受害人一方,而这又与衡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权益的立法思想相悖.从历史发展来看,侵权责任法经历了类型化一一般条款一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并重的发展历程,这也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参考文献:[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邱琦.纯粹经济上损失之研究[D].台湾:台湾大学法学研究所,2002.[3]毛罗?布萨尼,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M].张小义,钟洪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8.[6]余艺.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规则及其突破[J].政治与法律,2007(1):94—100[7]李吴.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J].比较法研究,2005(5):64—74.[8]李吴.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杨健.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11]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M].楚建,译.jE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64.[12]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J].法学研究,2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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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udentswithapplicationsofessentialknowledge,speciallydesignedgames,andPseminars. Asaresult,thestudentsnolongeronlypassivelyrecordtheknowledgeinclassasbefore,butstud ya ctively resultinginimprovedteachingefficiencyandthepromotionofmultiplecommunicationsincl ass.Theauthor'sworkindicatesthatteachingmethodsinengineeringprogramandotherprogramscan beappli?cableinteachingscienceofmanagement.Besides,theteachingpoliciesofcreativity,compati bilityandqualityarecarriedout.Asaconclusion,thepracticeinclassprovesthatthecreatedteachin gmethodtobeeffective.Keywords:managementscience;practicingmanagement;teachingmethod(上接第88页)OnExclusionaryRulesofLiabilitiesinPureEconomicLossCau.sedbyNegligenceCHENJia.chang,HUJia—xiao.(1.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NoahwestNormalUniversity,Lanzhou730070;2.SchoolofLaw,LanzhouUniversity,Lanzhou730000,China)Abstract:Theamendstopureeconomiclosscausedbynegligenceisacommondifficultprobl eminthe—oreticalandpracticefieldsintheworld.Throughthedevelopmentofcenturies,British—Americanand Germanlawshaveestablisheddistinctiveexclusionaryrulesofliabilities.Butcategorization oftortof negligenceandentitlementofpureeconomiclossareadoptedinthesecountriestobreaktherul es. Chinesetortlawshouldadoptthewaysofandcategorizationoflawtermstosolvetheproblem. Keywords:pureeconomicloss;exclusionruleofliabilities;breakthrough;generalterms;cat egoriza—tion。
疏忽 丧失赔偿责任限制 英国法案例
疏忽丧失赔偿责任限制英国法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一个超级重要的事儿,那就是关于疏忽导致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英国法案例。
想象一下,你辛苦工作了好久,好不容易攒下一笔钱买了艘船,就像你心爱的宝贝一样,你对它百般呵护。
可有一天,因为你的一个小疏忽,哎呀,麻烦大了!这就好比你出门没带钥匙,结果被锁在外面一样糟糕。
说起来有这么个案例,有个人叫汤姆,他呢,经营着一艘轮船。
有一次航行中,他因为没有仔细检查船只的状况,就那样粗心大意地出发了。
结果呢,在海上遇到点风浪,船就出问题了,还撞到了其他船只。
对方要求赔偿啊,那可不是小数目!这个时候,汤姆才发现,因为自己的疏忽,他丧失了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这不就像你本以为有个保护罩,结果发现它破了个大洞一样!“哎呀,我咋这么糊涂啊!”汤姆那是懊悔不已。
咱再来瞧瞧另一个例子。
有个叫杰瑞的,他是个老船长了,但就是因为有一次太过大意,没有及时处理一个小故障,最后出了大问题。
这不就是像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嘛!他那时候还不以为意,觉得没啥大不了的,等问题出来了,傻眼了。
对方要求高额赔偿,而他本可以靠着赔偿责任限制来减少损失,可惜啊,就因为他的疏忽给搞没了。
这时候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真不该那么粗心啊!”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疏忽真的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啊!一个小小的失误,都可能让你付出巨大的代价。
咱们做事可得认真仔细,别像汤姆和杰瑞一样,到最后才来后悔。
所以啊,不论做什么事,都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别让疏忽害了自己!这就是我的观点,大家可得记住了!。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当遭受的损失仅仅是纯经济损失时,缔约过失责任往往会面临很多争议。
本文将讨论纯经济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问题,并举例说明。
首先,什么是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另一方的疏忽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某一方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收益或利润,或者无法避免本应承担的损失。
但是,与其他类型的损失不同,纯经济损失并没有造成实物或财产的损失。
因此,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存在争议。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纯经济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英国,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而在美国,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在中国,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包括因全面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纯经济损失。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有哪些呢?下面将介绍三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林德伯格航空公司VS.美国联邦航空局这个案例曾经震动整个国际航空业。
1979年,美国联邦航空局下令关闭了机场,以防止空难事故。
林德伯格航空公司因此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林德伯格航空公司要求美国联邦航空局赔偿其因机场关闭而造成的纯经济损失。
然而,法院判决认为,因为纯经济损失不是具体的损害,因此无法将其视为管理失误的结果。
林德伯格航空公司无法获得补偿。
案例二:比尔克利公司VS.利顿达顿中央大楼这个案例发生在1997年。
比尔克利公司是一家装潢公司,被聘请为利顿达顿中央大楼的承包商。
由于该公司在装潢过程中犯了一些错误,导致施工延误。
这些延误导致了业主遭受了巨大的纯经济损失。
业主要求比尔克利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即使是纯经济损失也应该获得补偿。
比尔克利公司被判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汉斯特公司VS.通用电气公司这个案例发生在1994年。
汉斯特公司是一家制造公司,曾向通用电气公司提供太阳能电池板。
如何处理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
如何处理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他人知识产权或个人权益的行为,如盗版、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等。
这些行为可能给侵权方带来经济损失,对于受侵权方而言,如何处理这些经济损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一、寻求法律援助遭受侵权后,受害方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可以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向其咨询相关法律事宜,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经济损失。
律师可以为受害方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帮助起草法律文书,如侵权通知书、索赔函等。
二、保护证据为了能够有效维权,受害方应保存相关证据。
证据是解决纠纷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受害方应尽快采取措施,如截屏存证、保存相关文档、保留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损失的产生,为受害方争取到更好的赔偿。
三、协商解决在一些情况下,受害方和侵权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经济损失的问题。
受害方可以尝试直接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商讨赔偿事宜。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达成赔偿协议,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协商解决是一种灵活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四、采取行动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受害方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这包括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侵权行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等方式。
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权介入侵权纠纷,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受害方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五、预防措施经济损失的发生可能是因为受害方未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为了减少经济损失的风险,受害方可以加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
此外,定期监测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也是降低经济损失的有效方法。
六、修复经济损失一旦发生经济损失,受害方需要积极寻找修复经济损失的方法。
这可能包括向侵权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重新规划市场策略、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以抢夺市场份额,等等。
论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的认定
论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的认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纯粹经济损失不断涌现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之而来的是对于论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认定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对传统观点进行解析,指出其缺陷,并通过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传统观点传统上,我国民法学界对于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存在着较为一致的观点,即“纯粹经济损失不应当赔偿”。
这是因为,过失侵权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纯粹经济损失并非实物损失,其性质与丧失行为能力、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属于不可赔偿的非财产损失类似。
因此,传统认为,过错方仅需承担实际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间接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对于传统观点的反思然而,这种传统观点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传统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并非实物损失,因此,不属于过错赔偿范围,但实际上,纯粹经济损失与实物损失是等价的,因为纯粹经济损失同样是可以具体、可补偿的,只是其价值不如实物损失显著。
其次,在当今经济社会中,纯粹经济损失已成为商业交易中常见且重要的损失形式,仅仅因为其无法具体被观察到而将其排除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显然是缺乏法律公正性的表现。
最后,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进行赔偿应该考虑到赔偿的社会效应以及其未来趋势,而不是基于对其非物质性质的传统态度。
三、实证分析1、南京金陵华侨医院纠纷案2009年,南京市金陵华侨医院曾因一位病患家属吃掉一颗挂在患者颈部的病房钥匙后,在院方请求解除管制情况下无法及时进行救治,患者死亡。
此事被推到了司法层面,并最终被判决为过失侵权。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过失侵权损害应该包括了患者的死亡造成了家庭的生活抚恤费、赡养费以及丧葬费等物质上的损失,并且还应当赔偿有关人员因此所产生的纯经济损失,该案被广泛认为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个明确要求承认纯经济损失的案例。
2、山东省平度市南宅村国土纠纷案2010年,山东省平度市南宅村占用耕地的国土纠纷案成为了热议话题。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英国法律中关于权利和责任的重要部分。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雇主责任原则:雇主在雇员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
雇主责任适用于雇主对雇员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情况,例如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场地、工具等负有管理责任。
2. 共同责任原则:如果两个或更多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共同责任适用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例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合作或协同。
3. 个人责任原则:个人在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
个人责任适用于个人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况,例如个人侵权行为。
4. 过失责任原则:如果受害人有过失,例如未能预见或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
过失责任适用于受害人对自己的行为过失的情况。
5. 受害人故意原则:如果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的发生,但仍然故意实施,则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
受害人故意适用于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险但仍故意冒险的情况。
以上是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原则,这些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如果有任何关于侵权行为法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
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行为法上保护的比较研究
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行为法上保护的比较研究作者:罗振向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期關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行为法保护比较法作者简介:罗振向,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01(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类型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是英美法的用语,在德国法上称为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鰃ensschaden),前者已经成为比较通用的概念,各国的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均没有统一的认识①,也就是说对“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的外延存在着模糊的地带,界定不一。
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到目前为止,只有瑞典立法机关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过明确规定,指不与任何人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②。
毛罗·布萨尼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这两位著名的学者在其《欧洲法中纯粹经济损失》一书中指出,“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自己的做法是不事先对这一概念的性质和定义设置任何假定。
我们希望,这样可以使我们的案例问卷表保持中性和基于事实的立场以充分发现各国法制中的相应规则和应对方案。
”③两位学者通过案例问卷的方式得出的报告显示,欧洲13个国家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的规定可以形成两个主要观点: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不是因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侵害而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其能分两大类:一为侵害某人的人身,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护理人员如为非职业护理人员时如父母等,该人员能否主张护理期间不能从事其营业活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二为侵害某人的物,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如直接侵权人把出租公司的汽车撞坏,致使该出租司机不能营业,出租司机能否向该直接侵权人请求其应向租车公司支付的台班费及不能使用车辆而导致的营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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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陈协平【摘要】Pure economic loss is one of the most discussed issues in the European jurisprudential circle and is a new concept in the domain of civil law. Batsed on the basic theoretical principles of pure economic loss caused by negligence, this paper reveal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to British tort law through analyzing its typical case of pure economic loss compensation caused by negligence, then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finally discusses the reference meaning of the mode and the typed treatment methods in the case law to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概念。
本文在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英国侵权法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实行不予赔偿的做法,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分析与反思,最后文章探讨了该判例法模式与类型化的处理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6页(P63-68)【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过失陈述;过失行为;缺陷产品【作者】陈协平【作者单位】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6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概念,各国理论界对此未形成统一学说,因为“这一概念处于许多问题的挑战性边缘:侵权责任可以扩展到什么范围,而又不至于对个人行为加以过重的负担(或者如一些人所希望的那样,侵权法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和法律制度的市场化取向相容并存)”[1]3-4。
英国作为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当然也未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观各国民事立法,除瑞典1972年《侵权责任法》第1章第2条①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出明确规定外,其他均未予以明确规定。
虽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不一,而且随着侵权类型的多样化,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从本质上讲,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某种经济损失,该种经济损失不是因为原告人身遭受损害产生的结果,也不是原告遭受有形财产损害产生的结果,即“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
如,养鸡场的工作人员放任感染禽流感的公鸡从鸡场跑出去,由于受感染的动物逃出,迫使当局关闭牲畜和肉菜市场达15天。
在本案例中,其他动物饲养人因为15天以来无法出售鸡、市场交易者因为失去供应而因此遭受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
根据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可以推知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纯粹经济损失具有无形性。
因为它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而不是因为受害人人身或其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而且纯粹经济损失没有通过一定的外在物理形态表现出来,所以具有无形性。
第二,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
因为它是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经济利益所产生的损失,不同于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失后间接引起的损失。
这里的“直接性”并非因果关系上的直接性,而是指受害人所受损失与加害行为在作用方式上的直接性,即二者之间未介入其他受损害的客体[2]。
第三,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
它是受害人因经济利益遭受侵害而引起的财产总量的减少。
这种财产总量的减少,包括消极减少和积极减少,前者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如电影院因修理损坏的座椅而停业,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后者表现为既有财富的减少,如电影院为修理损坏的座椅而支出的费用。
但纯粹经济损失不是受害人遭受的因某一项具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的问题,各国法律制度都承认了故意所致纯粹经济损失应可获赔偿的原则,那么各国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因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否获赔这一问题上。
关于英国侵权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本文通过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予以分析,以探究英国侵权法关于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规则。
(一)过失陈述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Hedley Byrne&Co.Ltd.v.Heller&Partners Ltd.②一案Hedley Byrne案的案情是:原告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个价值10万镑的广告合同。
为慎重起见,原告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向被告,即对方公司的开户银行询问该公司的财产状况。
最初询问是通过电话进行的,被告电话答复:“我们认为该公司不会从事任何他们无法承担的行为。
”三个月后,原告再次通过自己的开户行询问对方公司的年度净财产值是否可达10万镑。
被告即以专信作了答复,其主要内容是:此信“属于机密,专门供你们使用,但我行及其工作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就我们所知“该公司资信良好,日常经营活动顺利。
你们所提数字比我们惯常所见要大一些”。
基于对此的信赖,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投资以履行合同,但不久对方公司破产,原告共计损失各项费用1万7千英镑。
原告认为其损失是被告的不实陈述造成的,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确有过失,但依普通法传统,过失陈述人对相对人不负注意义务③,故无需承担责任。
原告上诉后,上诉法院肯定了一审判决。
原告再次上诉,上议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相同的结果,但判决理由却与前两次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
上议院认为,Hedley Byrne案的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的信赖关系,而且该信赖关系具有合理性。
因为(1)原告相信被告的专业能力并依赖被告作出的答复作出了自己的判断;(2)被告对原告是依赖自己的陈述才作出相应判断这一点是明知的; (3)原告对被告的这种信赖确实是合理的,即原告有理由相信与其签约的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对该公司所作的资信评估报告是真实合理的。
基于该合理的信赖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所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但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在给原告的答复中所作的免责声明,所以被告对原告不负注意义务,也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前提下,过失陈述者要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自此,从该案始,因过失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逐步从特定行业人员的过失陈述发展到几乎所有专业人员的职业领域,甚至涉及到不少公共管理或服务机构,而所涉原因也由单纯的陈述发展到各种职业服务及其他行为。
正如有学者所说:“Hedley Byrne案的判决出来之日,便是法院辛苦开始之时。
”④Hedley Byrne案之后,随着过失陈述领域的扩大以及案件类型种类的增多,英国法院对该案规则的适用时而严格遵循,如,在Chaudhry v.Prabhakar⑤一案中,法院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信赖关系的领域从正式的商业或职业场合延及到一般的社交场所或非正式、非商业的场所;在Spring v.Guardian Assurance⑥一案中,法院将过失陈述的注意义务领域拓展到了第三人,突破了过失陈述人对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在White v.Jones⑦一案中,法院将过失陈述的责任从局限于专业服务人员的作为行为扩大到了不作为领域。
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Hedley Byrne案规则的适用又时而有所限制,如在典型判例Caparo In-dustries plc v.Dickman⑧一案中,上议院否认了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潜在的投资人和现有的股东的注意义务,并将Hedley Byrne案所确立的较为宽泛和弹性的合理信赖规则进行了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并提出了认定提供意见的陈述人与接受信息者之间存在注意义务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即(1)相关意见要为特定而明确的目的而提供,且在提供该意见时,陈述人对此目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2)陈述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意见将被传给接受者,以便其能根据上述目的利用该意见,而接受者必须是明确的,包括其本身就是特定明确的,或者其属于一个可以加以明确鉴别的群体中的一员;(3)陈述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者不会再作独立的其他咨询,而是直接依据该意见行事;(4)接受者也确实是依据了该意见行事并造成了损失[3]115-116。
由此可见,法院对Hedley Byrne案规则适用的态度常常是摇摆不定甚至是自相矛盾的。
这是因为在因过失陈述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要想对当事人之间的注意义务认定规则设定具有一致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标准是不可能的,而且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还会受到政治、经济以及道德价值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更切合实际的做法就是法官进行个案考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严格控制责任的范围,以防止对被告施加过多过重的责任。
(二)过失行为⑨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Spartan Steel and Alloysv.Martin&Co.(Contracts)Ltd.一案Spartan Steel and Alloys一案的案情是:原告是一家钢铁厂,被告的工人在一处路段因施工不慎,挖断一截电缆,导致原告钢铁厂停电14.5小时。
由于停电,原告必须将炼钢炉内的半成品钢块用氧气溶解后倒出,否则钢块会在炉内凝固损坏炼钢炉。
经过这样的处理后,该半成品的价值减少了368镑。
而如果不停电,该炉内之钢块可获盈利400镑。
而在此停电期间,原告本可再炼出四件钢块,这样又可获得盈利1767镑。
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上述全部损失[3]119。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要承担炉内原半成品钢块减少的价值及其可获利润损失共计768镑的赔偿责任,而对原告所提停电期间可以再加工四件钢块的可获利润损失1767镑不予赔偿。
因为大多数法官认为1767镑的利润损失与对财产的实质性损害无任何直接关系,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被告对此不负注意义务,因此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