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介绍】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
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
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
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
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
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介绍】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
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如今有什么是比较经典的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分享给大家,欢迎学习!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一:清华大学诉清华脂蛋白保健品案情简介:2003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清华脂蛋白”的保健品,其生产公司为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认为,这两家公司擅自使用“清华”二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且这两家公司受到多地药监部门的处罚,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极大损害。
清华大学状告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清华脂蛋白”为保健品,而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为教育类服务,二者相差甚远,不会误导公众,且“清华”并非驰名商标,不应跨类保护。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清华大学是一所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清华”商标已构成我国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
两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胶囊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当中将“清华脂蛋白”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系清华大学研制的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清华大学21万余元。
昨天,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通用磨房食品公司、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也分别为各自的“JEEP”、“哈根达斯”、“太太乐”等大商标正名。
律师解析:有学者提出,“抢注”商标也是一种投资渠道的观点,蒋利玮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泛滥。
恶意抢注商标,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道德,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绝不能姑息、纵容。
侵犯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形式:弱化、丑化和“搭便车”。
例如,茅台是一种优质白酒,如果允许茅台衬衫、茅台洗衣机等多个“茅台”品牌存在,就弱化了茅台和优质白酒之间的联系;假如伊利被注册为添加剂品牌,就会影响伊利牛奶的声誉;抢注知名品牌商标,提高自己知名度的“搭便车”最常见。
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箱包等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公司创立之初,便注重品牌建设,于2006年注册了“XX”商标,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YY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箱包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YY公司在2012年开始销售与“XX”商标相似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使用了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
二、案件经过2013年,XX公司发现YY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其商标权,遂向YY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YY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予以理睬,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2014年,X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认定的事实1. XX公司已依法注册“XX”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2. YY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使用了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3. YY公司未经XX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二)法院判决1. Y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销售、宣传侵权产品。
2. 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 YY公司消除影响,公开登报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本案中,YY公司未经XX公司许可,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使用了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XX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YY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无效案例分析
商标权无效案例分析商标权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商标权无效案件,被诉商标所有人为公司A,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案的时间顺序和细节。
二、案件时间线1. 2005年1月1日:公司A申请在中国商标局注册其商标“好运来”(以下简称被诉商标),并于同年3月1日获得商标局发放的注册证书。
2. 2007年6月1日:原告公司B成立,并将公司名称注册为“好运来实业有限公司”。
3. 2009年3月1日:公司A发现公司B的公司名称与其商标“好运来”高度相似,误导消费者以为两公司有关联。
4. 2010年2月1日:公司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公司B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公司B停止使用公司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5. 2010年5月1日:法院受理公司A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细节和理由1.被诉商标的注册证书显示公司A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享有在特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然而,原告公司B声称公司A的商标权应被宣告无效。
2.原告公司B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提出商标权无效的主张:a)公司A的“好运来”商标与原告公司B的公司名称“好运来实业有限公司”构成混淆。
原告公司B认为,公司A的商标误导了公众以为两家公司有关联,侵犯了公司B的名称权。
b)公司A的商标“好运来”是一个普通的常用词汇组合,不能作为专属商标使用。
3.在对比公司A的商标和公司B的公司名称时,发现它们在拼音和汉字上高度相似,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家公司有经营关联。
同时,商标“好运来”是一个通用的常用词汇组合,可能无法作为专属商标使用。
4.另外,据查证,商标“好运来”在2001年之前已经被其他公司A1注册,并在同一商品上使用。
公司A在2005年注册该商标时未能提供商标“好运来”与公司A1的商标之间的关系,存在不诚实的行为。
四、律师点评根据以上案件细节和理由,对该商标权无效案件做如下分析和评价:1.关于公司A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公司A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表明商标局认可了其商标的独立性和特色。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权评估案例三篇
商标权评估案例三篇篇一:商标权评估案例案例F公司拟将公司拥有的H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S公司,现委托某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一、被评估资产概况本次评估的对象是F公司拥有的H系列注册商标,共20件。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资产转让,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3月31日。
F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其主要产品是H牌和M牌家用缝纫机。
其中H系列注册商标由F公司拥有,M系列注册商标由M公司授权F公司使用。
F公司拥有的H系列注册商标是老牌的国产名牌,有着悠久的历史。
F公司的前身F厂始建于年,专业生产缝纫机已达80余年。
早在年,该厂就向商标主管当局申请注册了H商标。
年,再次在缝纫设备及零部件上注册了H商标。
H 牌缝纫机以其卓越的产品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喜爱,在中国市场上占有极高的声誉。
自年起,F厂向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H牌缝纫机,赢得外商和客户的喜爱。
F厂还先后在美国、英国、马来西亚、泰国、香港等四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H商标,使之得到了广泛的国际保护。
长期的商业使用,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广泛的国际注册,已使H商标在国内外建立了良好的信誉。
年月,H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
H系列注册商标作为市著名商标,曾多次被评为国家级、部级、市级的优秀产品,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例如:年H牌缝纫机被评为市优质出口商品;19XX 年H商标被评为市著名商标。
H系列注册商标在其长期的发展中,积累形成了牢固而扎实的竞争优势。
在技术上,从五、六十年代起,F厂一直掌握着产品的核心优势,通过不断的工艺改革、技术创新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保持着行业中技术领先的竞争优势。
如:为解决机壳表面的质量问题,采取了使用喷枪喷涂腻子和静电喷涂技术,淘汰了手工刮腻子和手工喷涂的工艺;对易变形的零件采用了碳氮共渗,软氦化热处理工艺,保证了零件经热处理后不变形和少变形,提高了产品的合格率。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用缝纫机在国内市场上销量大幅度缩减,再加上假冒产品的冲击,F公司效益开始下降,并出现连续亏损。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公众容易与原有商标主体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常见,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饮料的知名公司,拥有“好味道”商标。
但在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款名称和包装与A公司饮料品牌非常相似的产品。
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是由B公司生产并销售的。
针对这一案件,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1. 首先,A公司应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得到保护。
2. A公司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侵权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商品包装、商标注册证等。
3. 同时,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C公司商标注册冲突案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苹果云”的云存储产品。
然而,他们在注册商标时却发现,同样有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名称为“苹果”和类似产品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商标注册冲突问题:1. 首先,C公司可以通过商标初步审查流程,对其商标申请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冲突,可以在初审阶段撤回申请或申请商标异议。
2. 如果商标申请遭到拒绝,C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3.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冲突,C公司可以通过与持有相似商标的公司进行协商,寻求双方的商标共存方案。
三、商标侵权案解决方法除了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外,商标侵权案件还有其他各种类型。
在整个解决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 寻求法律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法律条款和规定。
雇佣一位专业律师,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收集齐全的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如商标注册证、商品包装、市场调查等。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运动鞋在我国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商标“飞跃”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飞跃”品牌运动鞋,严重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品牌运动鞋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侵权方涉嫌侵权某品牌运动鞋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多家店铺销售的运动鞋与自家品牌高度相似,且店铺招牌、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均使用了“飞跃”商标。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侵权方为某运动鞋厂。
2. 某品牌运动鞋公司提起诉讼某品牌运动鞋公司认为,某运动鞋厂未经授权,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运动鞋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某品牌运动鞋公司拥有“飞跃”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某运动鞋厂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且未经授权。
(3)某运动鞋厂的产品销售量较大,给某品牌运动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4.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某运动鞋厂的行为侵犯了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的商标权,判决如下:(1)某运动鞋厂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
(2)某运动鞋厂赔偿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某运动鞋厂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否则构成侵权。
2.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具有更高的保护力度。
在本案中,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的“飞跃”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方某运动鞋厂的行为更加严重。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产,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本文将以几个商标侵权案例为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A公司商标被B公司侵权A公司是一家知名汽车制造商,拥有自己独特的商标,并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然而,最近B公司推出了一款与A公司产品相似的汽车,并在该汽车上使用了与A公司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
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益。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对A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
首先,消费者可能会混淆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对A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
其次,商标侵权行为也损害了A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给企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针对这一案例,A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首先,A公司可以提起商标侵权的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A公司还可以申请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对商标进行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案例二:C公司商标被D公司恶意注册C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创新科技的企业,拥有多个独特的商标。
然而,最近C公司发现D公司恶意注册了与其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试图通过销售相关产品获取利益。
这表明D公司有意违反商标法,侵犯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给C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C公司可能会失去自己努力打造的品牌优势,导致市场地位下降。
面对这种情况,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首先,C公司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诉讼,要求撤销D公司恶意注册的商标。
其次,C公司可以寻求知识产权申诉机构或法院的帮助,要求D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C公司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总结: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权益,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讲2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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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 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 • 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 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同时诸如“小乔 丹”、“乔丹王”、“桥丹”、“丹乔”等名称 也全都收入囊中。 • 公司还在2009年成功注册了“杰弗里乔丹” 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而这两个商标非常 “巧合”地同迈克尔· 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易仲裁委员会 做出裁决,裁定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 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红罐和红瓶 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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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 决。 • 2012.7.13,一中院裁决,驳回加多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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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加多宝拿出来第三份协议,这 份《商标许可协议》,2003年1月20日到2013 年1月19日。向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请。 加多宝声明: 鸿道集团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 标准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至2012年5月, 广药集团也一直都在收取该商标使用费。
《专利法》
•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 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 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裁决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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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田专 利权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 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 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07年9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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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表示,其广告是“怕上火 就喝 XXX”,与其原来的广告是有区别的,利用的 是王老吉自身的品牌资源,“与加多宝没有任 何关系”。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饮料品牌“X+”的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X+”商标,并广泛应用于各类饮料产品上。
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注册的“X+”商标原告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X+”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注册类别为第32类饮料。
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2. 被告使用的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均存在相似之处。
3. 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法院判决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XX+”与原告注册的“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
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财产,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作用,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益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保护商标权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市场地位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为例,从法律层面来剖析商标权案例,深入探讨商标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路径。
案例一:广州电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电子公司在广州地区销售电子产品,商标为“红盾”(以下简称A商标)。
在纠纷发生之前,A商标一直被该公司广泛使用,并且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近期发现一家广东的电子公司也开始在广州地区销售电子产品,并使用了酷似A商标的商标“蓝盾”(以下简称B商标)。
盗用商标的行为使得A商标的市场地位受到了极大威胁,并且导致销售额下滑。
因此,该电子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商标权。
在案件中,关键问题是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类似度是评判商标侵权的关键标准。
商标类似度所指的是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含义上的相似程度,包括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形状、字体、颜色等。
在本案中,A商标和B商标在视觉上非常相似,只是颜色不同,且具有相似的商标含义,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可以认定B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的解决路径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
企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案例二:上海餐饮连锁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上海餐饮连锁公司在成立之初注册了商标“EasyMeal”(以下简称C 商标),并在上海开了多家连锁店。
然而,最近发现一个位于深圳的餐饮公司也开始使用了“EasyMeal”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不少分店。
餐饮公司担心这将对其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选择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首先,餐饮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纠纷。
当然,若协商未果,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要求撤销对方的商标注册。
如果知识产权局的解决结果还不尽如人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EasyMeal”商标,并进行赔偿。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在我国某市注册了“金太阳”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对其“金太阳”商标拥有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甲公司依法注册了“金太阳”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
2.加强商标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侵权后,及时向乙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诉诸法院,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冒“茅台”被查处2018年1月18日,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依法查处了格尔木市管道输油处生活南区“油龙超市”销售涉嫌侵权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案,共计查获“茅台”牌白酒168瓶,案值13.2万元。
经查,油龙超市当事人王某于2007年12月12日从赵某(已逃逸)手中以每瓶55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进了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240瓶,其中,72瓶白酒因包装损坏已自用,剩余168瓶白酒存放在油龙超市库房内准备销售时,被依法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查扣涉嫌侵权白酒鉴定,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02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迪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6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科技园仓库进行检查时,查获科颜氏、迪奥、贝玲妃和馥蕾诗等四个品牌72个品种的商品5.9904万件。
经抽样送检和商标权利人的辨认,其中23个品类的1.3775万件商品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案值达163万元。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2月起租用涉案场所从事品牌化妆品的经营活动,并在淘宝网上进货和销售。
鉴于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当事人已涉嫌犯罪,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依法移送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
后经调查,该案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值达500余万元,与案件有关的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已有10名被批捕并被提起公诉,剩余6名被取保候审。
01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查处侵犯海贼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使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
两款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中均使用了“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图标。
消费者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可在手机上在线使用上述两款游戏,并可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充值消费。
乐汇天下公司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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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分析【篇一:商标权案例分析】一、假冒 nike 、 adidas 商标专用权案件上海纪洪服饰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生产加工 nike 、 adidas 等品牌服装15,000余件,非法经营额达177,368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 nike 商标,是(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服装商品上的 adidas 商标,是(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三、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二、侵犯彩虹商标专用权案件上海界龙食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彩虹牌果软糖59.945吨,其中售出43.7吨,共获取非法经营额52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的彩虹商标,是(美国)马斯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16吨;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侵犯 honda 商标专用权案件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摩托车配件上使用与 honda 近似的 hongda 商标。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价值达43万元的摩托车配件。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等等商品上的 honda 商标,是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四、假冒 sony 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大连瑞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迈凯乐大连市场影像专卖区销售假冒 sony 牌摄像机电池、摄像机包、记忆棒。
另一当事人大连万胜贸易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柜台销售假冒 sony 牌摄像机电池。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 sony 商标,是索尼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两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分别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五、侵犯 suzuki 、 s图形商标专用权案件深圳市速易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5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带有与 suziki 和 s图形商标相近似的 suzika 和 s图形套双椭圆图形+suzika 商标的摩托车566辆,其中已销售318辆,非法经营额达1,383,140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车辆及其零配件等商品上的 suzuki 和 s图形商标,是铃木株式会社(日本)的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摩托车248辆;三、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六、假冒 ket 、 jst 商标专用权案件乐清市昌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2月份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 ket 、 jst 商标的连接器987万只,其中已销售43万只,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塑料模具6个,非法经营额达40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上的 ket 商标,是韩国端子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电器装置等商品上的 jst 商标,是j.s.t.mfg.co.ltd.(日本)的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三、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七、侵犯 mickey unlimited 、 mickey co 商标专用权案件深圳市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4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购进、委托他人生产加工假冒 mickey unlimited 和 mickey co 商标的服装7,500件、商标标识3,900个,其中已销售服装7,066件,非法经营额达44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mickey unlimited 和 mickey co 商标,是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服装434件;三、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八、侵犯耐克图形商标专用权案件晋江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三、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九、侵犯 3m 商标专用权案件宁波市海曙大港铝塑板厂自2001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 3m 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为他人生产加工铝塑板9,397张,其中已销售4,397张,非法经营额达81.1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铝塑板等商品上的 3m 商标,是3m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认为,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加工销售3m 铝塑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的 3m 铝塑板保护胶38卷;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十、假冒 hp 商标专用权案件方雅萍自2003年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制作标有hp 商标的硒鼓363个,非法经营额达55,445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等商品上的 hp 商标,是(美国)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硒鼓363个;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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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 []河南郑州推荐律师:李军浩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 []六个核桃广告功效遭质疑律师:产品名字违法商标法六个核桃广告功效遭质疑律师:产品名字违法商标法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相信很多人都听过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个广告吧。
这个广告自诞生之日起,就跟脑白金广告一样,在电视台里铺天盖地的播出,到现在可谓家喻户晓,现在甚至连很多小孩子都会 []商标法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 []【篇二:商标权案例分析】商标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中国纺织品公司某省纺织分公司在其经销的丝绸衬衣绣有一朵荷花,并用“荷花”作为其商标名称,1996 28日,中国丝绸公司某省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公告的纺织分公司的“荷花”商标与其在丝绸内衣上使用的莲花牌注册商标极为相似,图形均为一朵花,看起来—模一样。
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驳回了纺织分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不服,打算请求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