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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

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从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②自然失效。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

i、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待遇和权利。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条(3)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1、危害行为: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3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4、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

①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

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

②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

43、正当防卫: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4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4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7、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48、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

49、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下来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而致犯罪未得逞。

50、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中断,即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因为准备不充分或者认为时机不成熟、环境条件不利而意图等待条件适在时再继线该项犯罪,它不具备中止犯罪彻底性的要求,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5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完成形态。

52、结果犯:发生了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53、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55、危险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56、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7、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8、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59、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0、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62、继续犯(持续犯):作用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63、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64、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法的犯罪形态。

65、结合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类型。。

66、集合犯:行为人以犯下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类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67、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8、牵连犯: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69、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70、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70、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眼里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71、刑罚权: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72、刑罚体系:刑法所规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73、主刑(基本刑罚):对犯罪人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74、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理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75、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8、附加刑(从刑):补充助兴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78、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79、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

是一- 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

79、量刑:即刑罚裁量,审判机关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在确定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80、量刑情节: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决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依据。

81、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80、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82、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主体不同。一般自首的主体要求罪行尚未被发现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可法机关的按制衣下,②供法的用行具有不同的要求,般自首只要是如实供述单行就可构成自首,面特别自首要求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上或服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上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

83、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8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84、数罪并罚:行为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分别对其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的有关原则决定最终出发的量刑制度。

84、井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新在理论上有其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删的更无法合法执行。

85、缓刑:刑罚的暂缓执行,即原判处刑罚有条件的先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86、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87、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88、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89、追诉时效: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90、赦免: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罪、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我国无大赦。

二、简答、论述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

定犯罪与刑罚。

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取消了类推制度;3、重申了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4、消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一些易生歧义的模糊用语;5、在分则罪名规定方面较为详备;6、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适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立法体现:1、刑法确立了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和刑罚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溯及力:•概念: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为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刑法第12条》):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4、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然的刑罚处罚性

5、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违背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的犯罪,无需根据法律便能判明犯罪恶性;法定犯,是指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违背传统的道德观念,仅仅因为法规禁止而成为犯罪。

6、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①犯罪对象是人、物等可以凭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②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④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⑤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7、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关决定,指示、同意或者默许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主体特征:A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的特点:a依法设立b有一定的组织机构c具有相对独立性d范围的确定性B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C具有刑事责任能力ƒ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双罚制)

8、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也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1、认识因素不同:明知,预见;

2、意志因素不同:听之任之,完全否定。

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关系: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区别:A 性质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一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B起因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C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施D实施条件不

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E限度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的损害程度,则是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F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有主体限制,即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行使紧急避险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10、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故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包括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1)犯罪预备:•概念: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已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具备的条件:A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C未着手实行犯罪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2)犯罪未遂:•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属于实行犯罪阶段被迫停止的一种未完成形态。须具备条件:A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B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全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C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欲完成犯罪本意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而是由于出现了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施完成犯罪的各种因素。包括三种情况a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b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c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经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3)犯罪中止:•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的成立具备条件:A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a所谓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b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犯罪未遂以后的悔罪行为)B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自己认为能够继续实施或者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C必须彻底的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ƒ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一次即可发生危害结果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但在他认为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却自动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侵害,从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1、共同犯罪:1概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客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ƒ主犯的刑事责任:A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一是指首要分子要对犯罪集团所预谋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包括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无论本人是否直接参与实施,二是只针对集团所犯罪行负责。

13、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4、减刑:(1)概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缩减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宣告的刑罚制度。(2)减刑的条件:•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ƒ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应当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④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

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15、死刑:•死刑,也称生命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我国刑法对死刑的严格控制主要表现:A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B犯罪主体上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C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死刑D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限制死刑E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适用死缓须具备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罪该处死以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ƒ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16、刑罚:1刑罚的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适用,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一定权益的最严厉制裁方法。2刑罚的特征:(1)刑罚的根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2)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3)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4)刑罚的内容是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限制或剥夺。3刑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1)联系:•二者都是以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也无刑罚‚刑事责任是行为人承受刑罚的前提条件ƒ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④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2)区别:•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仅限于刑罚‚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产生,刑罚是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罚判决并生效时才产生ƒ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受审判机关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的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之一,是一种强制方法④刑事责任的实现既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由检察机关审查之后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4刑罚的功能:(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惩罚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2)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威慑功能‚教育功能ƒ鼓励功能(3)对被害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安抚、抚慰作用5刑罚的目的: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1)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给其在财产、身体、精神以及政治上所带来的损害和痛苦。从而预防犯罪之人重新犯罪(2)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刑罚的规定及其适用,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和填空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四个派生原则: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有罪类推③禁止重法溯及既往④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填空) 10.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1.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填空)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12.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 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 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填空)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6.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11.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20.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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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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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一、刑法的解释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有权解释: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条文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或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阐释。 4.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9.当然解释:在法律条文当然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 10.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2.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库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5.定罪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16.量刑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17.行刑一律平等:在执行刑法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1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19.罪行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思想,把量罪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开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2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3.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4.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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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管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8.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9.理论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0.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12.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3.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 用本国刑法 14.属人原则(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普遍原则(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概念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哈市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 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7.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8.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9.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20.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在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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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如杀人、防、强奸等) 13.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

者。(如妨害清算罪等) 14.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9.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20.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1.非亲告罪: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22.基本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23.加重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24减轻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 25.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26.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特征:①法定性②主客观统一性③与社会危害的统一性。 27.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8.修正的犯罪构成:又称扩张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复习笔记 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较通俗的表达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即费尔巴哈所提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说法。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以“法的正当程序”来表述。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刑事古典学派着重强调处罚客观的犯罪行为,即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成正比。刑事实证学派否定其观点,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等如何,都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同样的权益,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刑法的机能:即刑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包括评价机能和导向机能两个方面。评价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人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评价各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害于社会。导向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 5、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根据其同类性质,来使用法律的情况。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是全部禁止,仅禁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 6、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特殊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不论多轻,均适用本法。 7、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本国刑法。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凡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在驻外使馆可否使用我国刑法,条文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关于犯罪地采行为地兼结果地主义。 8、保护原则:即被害人国籍原则,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本国领域还是本国外领域,都适用本国刑法。 9、普遍原则:即世界原则,不论犯罪人是不是本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也不论是否侵犯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逮捕地国家都有责任依照本国刑法加以处罚。 10、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1、犯罪概念的形式概念:是罪刑法定时代的产物,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应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12、犯罪概念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形式定义强调了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律属性,但没有揭示出犯罪的本质。犯罪的实质定义,没有揭示出犯罪的法律属性。所有只有将两者结合才具有合理性。】 13、犯罪: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具体在刑法的第13条,其特征有: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14、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犯罪构成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15、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针对犯罪行为及其他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案件事实,犯罪人应当承担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它是犯罪人应当承担而国家机关也应当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刑罚制裁的标准。 16、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7、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18、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它揭示的是某一类返祖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共性。我国刑法把犯罪分为十大类。 19、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特征:犯罪对象只能是一定的具体的人或者物;是犯罪行为直接作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

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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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得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得意志,以国家得名义颁布得,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规范得总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得指刑法典;广义得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单行刑法: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得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得指刑法得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得指刑法典得组成与结构.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做得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得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得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得、事务属性与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得解释。扩张解释,就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得解释.限制解释,就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得解释。?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与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得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得基本精神得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就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与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得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得基本精神,这就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含义就是:什么就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得构成条件就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得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得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得含义就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又 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3、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 为是否有溯及力。 4、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 的行为能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 5、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6、自然犯: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 统性犯罪。 7、法定犯: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附 属刑法的一种)所规定的犯罪。 8、行为犯: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 毕而成立既遂状态的犯罪。 9、结果犯: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 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10、危险犯: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11、实害犯: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12、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3、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 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15、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 静或者言辞。 16、不作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17、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 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按照刑 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0、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1、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2、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23、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4、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 一、刑法是一门法律科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和权益,以国家的强制手段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体系。 二、犯罪是指侵犯社会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被法律认定并予以处罚的行为。 三、刑罚是刑法进行制裁的手段,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的惩罚。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和剥夺财产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四、有期徒刑是刑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并规定了具体执行的时间。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不同。 五、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没有具体的刑期限制,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在刑法执行期间,对无期徒刑犯罪分子进行改造教育,评定其是否适合减刑或假释。 六、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最严厉的刑罚,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案件。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死刑采取了暂缓执行、废止以及减少适用的政策。 七、缓刑是指在法院判决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刑罚时,以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为依据,暂缓或免除判决的刑罚执行,但对被判缓刑的人设定了一定的考验期。

八、假释是指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作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解除部分或全部刑罚,提前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假释的核心要求是犯罪分子必须表现出对犯罪的悔过态度,同时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 九、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刑法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不可变更性的特点。 十、法定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对某一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法定刑覆盖了大部分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酌情量刑。 十一、量刑是指在判决阶段,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数额。 十二、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出于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之前筹划相关手段、事实等,虽然还没有开始实施犯罪,但已经趋于完成的行为。 十三、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意图,并且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 十四、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但是其行为结果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五、强制措施是在侦查、审判、执行刑罚过程中,为了保护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例如逮捕、羁押等。 十六、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行为。对于累犯,刑法往往会加重刑罚力度,以起到警示和遏制犯罪行为的目的。 总结: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刑法(定义):刑法是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2、狭义刑法: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典的形式制定的完整的、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3、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4、刑法修正案:是指在刑法典生效以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保持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以修正案的形式集中对刑法典的内容做出修改、补充的法律规范。 5、单行刑法:是指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为补充、修改刑法典,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公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某几种相关犯罪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规范。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目前唯一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 6、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非刑事法律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

申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对刑法典予以补充、修改和解释。 7、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划分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国领域内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的刑法规范。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刑法典,还包括与刑法典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等。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区或特别事项的刑法规范。 当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发生竞合或者冲突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同等效力的特别刑法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 8、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根据刑法规范形式的不同划分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从法律规范的外形或者名称上就可以得知其为刑法的

刑法名词解释

刑罚总则 名词解释 1,单行刑法:它是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2,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范。 3,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扩张解释:它是伦理解释的一种,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5,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6,刑事既判力: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实施之前依据旧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 7,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新生效的刑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没有,就 是没有溯及力。 9,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新法生效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 处理。 1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11,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 1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一般可以分为“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 1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和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14,犯罪客观反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15,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1)、

刑法名词解释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直接正犯是指亲手实施犯罪,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不作为犯是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单位犯罪,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罪刑相适应是指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继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呗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观构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体系包含了众多专业名词,这些名词对于理解刑法的原则和规则至关重要。本文将对刑法体系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行为人 在刑法中,行为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也是犯罪责任的主体。行为人应 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行为人的主体地位是刑法体系中的基础,对于犯罪的判断和惩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刑法体系中的犯罪 是一种法律概念,具备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要件。常见的犯罪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贪污等。犯罪行为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图和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三、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犯罪行为和刑罚之间的法定 关系。该原则要求任何刑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犯罪行为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有任意性和歧义性。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罪名明确、法定量刑和法定刑数,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需要分析和解释法律规定的要件。例如,在盗窃罪中,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故意和实施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对于犯罪定性和定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累犯 累犯是指已经被判定犯有某一犯罪罪名的人再次实施同一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刑法体系中对累犯有着特殊的处理规定,一般情况下,累犯的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累犯的概念对于刑法中的惩罚和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六、充当 充当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刑法犯罪中存在的特殊关系。充当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帮助、指导等,是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充当行为人通常与主观故意共同存在,对于犯罪的成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刑法体系中对充当的界定和适用对于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十分重要。 七、刑罚 刑罚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惩处犯罪行为。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和特殊刑等种类,具有各自的法定范围和适用条件。刑罚在刑法体系中的作用是重大而复杂的,既有威慑作用,又有矫治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 刑法的体系名词涉及了行为人、犯罪、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累犯、充当和刑罚等多个方面。这些名词都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有助于理解刑法的本质和运作机制。通过深入解析和理解这些名词,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刑法,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刑法体系中的名词解释涉及较多法理学知识,对于法学学习者和刑法工作者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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