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纠纷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业主车位充电桩安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业委会更换物业期间各方权利义务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
所发布的案例中,有1宗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在谭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为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解决了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有3宗案例涉及对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的规范等问题,其中,在高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未取得过半数业主同意情况下,其提高收费标准行为无效;在某物业公司诉吴某案中,法院判令房屋未明确交付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源头防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群体性矛盾激化提供指引。
此外,还涉及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在某物业公司诉苏某案中,法院认定其所在的居委会代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填补了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管理的空缺,保障了小区生活井然有序。
近年来,广东法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审理和诉源治理工作,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的“大民生”。
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6.5万宗、结案5.8万宗、调解成功4.2万宗、调解成功率达七成。
01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高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
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944条物业民法典案例在物业管理领域,保障住户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秩序是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应承担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公共绿化等责任,确保住户安居乐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列举一个实际案例,通俗解读物业民法典第944条,并探讨如何解决类似矛盾和纠纷。
案例描述:某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投诉称,小区内的公共绿化带一直未能及时修剪,长出了过高的杂草,严重影响了住户的居住环境和小区的整体形象。
李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护公共绿化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却一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
解读物业民法典第944条: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负责对小区的公共绿化进行维护和管理,并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绿化带维护的职责,涉嫌违反了物业民法典的第944条。
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李先生可与物业公司协商,提出合理的维护要求,并明确时间节点。
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补救措施,确保公共绿化带得到及时修剪,并取得书面承诺。
2. 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拒绝履行维护公共绿化的职责,李先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并可能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3. 其他途径:如果协商和法律救济无效,李先生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物业主管部门将对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住户还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维权机构,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物业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了物业公司维护公共绿化带的职责,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公共绿化带及时修剪,避免给住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同时,住户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主动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问题,或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合理的救济措施。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成熟。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费催收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公司。
本案例即以A物业公司对某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催收为切入点,分析物业费法律催收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经过(一)欠费情况2019年1月,A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业主收取2018年度的物业费。
在收费过程中,发现部分业主存在欠费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欠费业主共有100户,欠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
(二)催收措施针对欠费情况,A物业公司采取了以下催收措施:1. 发送欠费通知: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欠费业主发送欠费通知,告知其欠费金额及缴纳期限。
2. 上门催收:对部分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催收。
3. 发送律师函:对部分仍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费。
(三)法律催收在上述催收措施无效的情况下,A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具体如下:1. 收集证据:A物业公司收集了欠费业主的欠费通知、短信记录、电话录音、上门催收记录、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 委托律师:A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欠费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
4. 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A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欠费业主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一)物业费催收的法律依据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费催收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收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身边的民法典》|小区公共区域有哪些经营收益该归谁?
《⾝边的民法典》|⼩区公共区域有哪些经营收益该归谁?在我们⽇常⽣活的⼩区内,公共区域是⾮常多的,有的区域还可以带来利润收益。
⽐如在⼩区电梯间、路边、⼴场发布的⼴告,⼩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等,本期专栏的话题关注⼩区的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区域经营收益的归属。
事例要求返还⼩区公共区域收益201万余元为全体业主维权业委会诉物业公司获⽀持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张⾦芬律师介绍了这样⼀起案例:2020年4⽉,某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共有权纠纷为由将管理⾹⾹花园的物业公司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返还⼩区公共区域收益2013635元及利息。
经法院查明,⼩区业主委员会是经⾹⾹花园⼩区业主⼤会选举产⽣,并于2018年进⾏了备案。
⾹⾹花园业主⼤会通过了议事规则,明确⾹⾹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等。
2009年5⽉⼀家物业公司中标后开始为⾹⾹花园⼩区的物业服务。
服务期间,物业公司将公共区域、房屋进⾏⼴告经营或对外出租,并收取了相应的⼴告费和租⾦。
经营过程中,因商户要求,物业公司开具了⼴告费和租⾦的发票。
经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将物业维修基⾦使⽤和公共经营(⼴告、租⾦收费)情况进⾏公告,其中公共区域⼴告费457478元,公共区经营性⽤房租⾦1556157元。
上述事实有⾹⾹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意见书、业主⼤会议事规则,物业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票以及双⽅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在扣除业主所承担的物业维修等费⽤后,剩余经营收益均归全体业主共有。
实践中⼩区公共区域收益引发的纠纷很常见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张⾦芬律师表⽰,⼩区的公共区域是⾮常多的,物业公司利⽤⼩区公共区域进⾏营利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区内各式各样的⼴告收益;⼩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利⽤⼩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甚⾄是⾃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场费等等,这些收益加起来可是⼀笔价值不菲的收⼊呢,司法实践中,业主(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返还收益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9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1. 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定期保洁,导致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
2. 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逻,导致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件。
3. 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理由1. 关于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以下是一些与此规定相关的案例:
1、王某长期空置房屋,认为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即使王某没有实际使用物业服务,但他作为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2、小李因为未交电梯使用费而被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
小李认为他没有使用电梯,因此不应该支付这部分费用。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电梯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即使小李没有使用,他仍然需要支付电梯使用费。
这些案例说明了《民法典》第944条的实际应用。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
如果他们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相关案例释解
《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相关案例释解《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系列法律的总纲,其中包含了对物业服务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对物业服务的规定。
案例1: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在一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小区公共设施,导致业主生活受到影响。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5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导致业主受到影响的责任。
案例2: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收取违规费用在一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导致业主不满,并起诉物业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129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内容。
若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收取费用,属于违规行为。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违规责任。
案例3: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未能保障物业安全在一小区,因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在小区内受到伤害。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业主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利益不受侵害。
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的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均突出了《民法典》对物业服务方面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规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3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逢春【审理法官】李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崔凤兰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崔凤兰【当事人-公司】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丽鑫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丽鑫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丽鑫【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凤兰【被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本院观点】崔凤兰提起的“世茂物业如实向业主公示外包服务项目的合同和协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的上诉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崔凤兰未在一审中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二审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崔凤兰提起的“世茂物业如实向业主公示外包服务项目的合同和协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公示”的上诉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崔凤兰未在一审中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二审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对于崔凤兰提出的按等级收费的请求,因目前尚无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专门机构,该请求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方式确定服务质量,决定是否更换物业公司等方式进行处理。
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崔凤兰主张先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崔凤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物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作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为例,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居住在该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
2019年,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共计20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问题:小区内部分公共区域存在垃圾堆积、绿化带杂草丛生等问题。
2. 保安服务质量问题:小区保安巡逻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3. 设施设备维修问题:小区电梯、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存在故障,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
针对以上问题,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四)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六)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进行管理;(七)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进行管理。
”3. 案件分析(1)环境卫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漏水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厨房墙壁出现渗水现象。
经过排查,李某发现渗水原因是厨房卫生间管道老化破裂。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导致李某家墙壁受损严重,家具受潮发霉,生活受到影响。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在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问题上存在分歧。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房屋属于李某个人财产,管道老化属于自然损耗,应由李某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而李某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物业管理方,有责任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应承担维修责任。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9年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赔偿因其漏水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管道老化破裂是否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责任范围?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3. 李某的损失是否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调查。
1. 关于管道老化破裂是否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管道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责任范围。
至于管道老化破裂,虽然属于自然损耗,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方,有义务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2. 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法院查明,在李某发现渗水问题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已对小区内的管道进行了定期检查,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
3. 关于李某的损失是否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导致李某家墙壁受损、家具受潮发霉,其损失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善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李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李某家墙壁维修、家具更换等费用,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目录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三、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四、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五、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六、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八、某实业发展公司与某棉纺织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九、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十、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
2021年7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
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
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
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判决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关于身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治社会,法律无处不在。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但都关乎我们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几个身边的法律案例,探讨现实与法治的碰撞,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一、案例一:邻里纠纷引发的物业费争议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物业费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物业费过高,且物业管理不善,要求降低物业费。
而李某则认为物业费合理,物业管理也到位,拒绝降低。
法律分析:1. 物业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规模、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物业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2. 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3. 纠纷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例评析:该案例中,张某认为物业费过高,物业管理不善,要求降低物业费。
但根据法律规定,物业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拒绝降低物业费并无不妥。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案例二: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背景:消费者王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某要求商家退货或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商品质量保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
3. 退换货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陈大志、陈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大志、陈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49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李刚陈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大志;陈涛;西安市雁塔区东新商住大厦业主委员会【当事人】陈大志陈涛西安市雁塔区东新商住大厦业主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大志陈涛【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雁塔区东新商住大厦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齐翠玲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陈虹伶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翠玲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陈虹伶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翠玲陈虹伶【代理律所】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大志;陈涛【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东新商住大厦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陈大志、陈涛接受了东新业委会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向东新业委会缴纳物业服务费、垃圾费、电梯费等费用。
经查,双方对物业服务费、垃圾费、电梯费的收费标准均无异议,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的物业费、垃圾费、电梯费共计3673元,陈大志、陈涛已支付212元,故陈大志、陈涛应向东新业委会支付3461元;关于暖气费部分,按照市政供暖标准5.8元/月/平方米计算,2017年至2019年的取暖费共计6807.58元,陈大志、陈涛已支付1783元,故陈大志、陈涛应向东新业委会支付5024.58元;因改造暖气已通过业主表决,故陈大志、陈涛应向东新业委会支付暖气改造费4214元。
物业经典案例
案例一 高空抛物
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烟 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险些成为植物人。”由于无法确定烟 灰缸是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 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
法条援引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 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 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 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 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多名业主各被强制执行扣款5845元
2018年,兴宁区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没有责任。由于并没有证据显示丘女士和32户业主 存在导致排污管道堵塞的过错,但他们都共同使用排污管道,都有可能向管道内排放可能 造成堵塞的垃圾。根据公平原则,由丘女士和32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丘 女士和32户业主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之后,32户业主集体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因多名业主不愿进行赔偿,丘女士于近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昨日,不少业主们 都收到了自己银行被划扣5845元的短信提醒。 法官表示,在没有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在不知道是谁丢杂物的情 况下,没有人能证明的情况下,只能采用责任推定法。那就是推定大家都有过错,责任一 起承担。
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 代管。即大修基物业代管,经由需经2/3以上业主同意,需向物业申请。 二是因《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有某些修缮义务。 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于民法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小区共有业主2000余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但物业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满。
2019年,小区业主代表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业主委员会。
然而,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发激化。
2020年,业主委员会以物业公司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业主损失。
二、案件焦点1. 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3. 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三、案件分析1. 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章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管理物业,维护物业使用安全;(二)组织、协调业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规约;(四)组织业主大会;(五)处理物业管理事项;(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结合本案,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有义务维护物业使用安全、组织协调业主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规约等。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部分设施损坏,影响业主正常使用。
(2)未履行物业管理规约制定、修改的义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睬。
(3)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确实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人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提供者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结合本案,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物业费法律时效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是一个有着十年历史的住宅小区。
小区共有业主2000余户,物业服务公司为XX物业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业主需按时缴纳物业费。
然而,近年来,小区内部分业主因各种原因开始拖欠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运营困难。
在此背景下,XX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物业费拖欠问题。
一、案件背景1. 物业费拖欠现象:自2018年起,XX小区部分业主开始拖欠物业费,拖欠比例逐年上升。
截至2020年,拖欠物业费业主已达300余户,拖欠总额超过100万元。
2. 物业公司催收无果:物业公司多次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但效果甚微。
部分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甚至拒接电话、拒绝上门。
3. 物业公司运营困难:物业费拖欠导致物业公司收入锐减,无法正常开展物业服务工作,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三、案件经过1. 诉讼准备:物业公司收集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名单、物业费缴纳记录、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委托律师起草诉状。
2. 法院受理:XX物业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3. 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部分业主辩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物业费。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XX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摘要:一、物业民法典944 条概述二、物业民法典944 条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2.案例经过3.案例结果三、物业民法典944 条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四、对物业民法典944 条的建议正文:物业民法典944 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当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民法典944 条的案例对于理解和运用这一条款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物业民法典944 条的具体运用。
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五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例经过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民法典944 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因服务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而终止。
在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解除张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民法典944 条对物业管理的影响物业民法典944 条的案例对于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它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使得业主在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时,有法可依地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这一条款也起到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的作用。
五、对物业民法典944 条的建议虽然物业民法典944 条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为更好地发挥该条款的作用,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质量的标准,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更加明确的判断依据。
和民法典相关的案例
和民法典相关的案例甲、乙双方经协商,双方欲签署有关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兹共识。
第一条合同主体甲方:中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小武,住址:北京市XXX街XXX号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按照乙方的要求维护和保护其物业财产的状态及安全,优化环境保持良好的收益率。
2. 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服务:(1) 物业行政工作:协助乙方管理物业管理事务,解答乙方的问题,协助乙方进行事宜的安排以及处理其他物业管理有关的事务。
(2) 物业保修工作:协助乙方为每个乙方物业财产进行安全和维护工作。
(3) 餐饮及宣传服务:协助乙方开展宣传宣传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协助乙方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比如书刊发行,文化表演,集会等)。
(4) 消防支持服务: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大厦或其他乙方物业财产提供消防支持服务。
第三条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1. 甲方的收费标准参照乙方的要求以及甲方提供的服务、工作模式进行定价;对应的收费方式则由甲方所公布的收费标准规定,乙方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2. 乙方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期限支付费用,逾期支付的款项请根据本合同双方相应约定的利率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1.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本合同可以被解除,由双方自行研究协商,并遵循本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内容处理。
2. 双方一方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该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在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况以及违约责任未予明确,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免责条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乙方免除甲方因合同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2. 合同到期,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提前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延期、续约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李蝶丽、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蝶丽、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2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春燕岳磊杨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蝶丽;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李蝶丽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蝶丽【当事人-公司】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巩海娟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巩海娟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巩海娟【代理律所】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蝶丽;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万福物业公司与宁夏云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李蝶丽作为城市1号花园的业主,对其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双方认可2020年3月起李蝶丽所在的城市1号花园小区的物业费收标准整体由1.8元/月/平方米调至1.2元/月/平方米,而非仅将李蝶丽所在单元楼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福物业公司与宁夏云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李蝶丽作为城市1号花园的业主,对其具有约束力。
李蝶丽主张因其所在的城市1号花园2号楼A座面临马路,安全没有保障,小区内的绿化、环境、运动设施等均享受不到,应减免物业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因该楼位置特殊的原因,确存在更多安全隐患,万福物业公司在日常提供的服务中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物业纠纷案例
1、小李和小张是同一幢小区内的邻居,小张在上午八点左右安装了一台空调,空调的室外机位置直接面向小李的卧室窗户,导致小李的卧室无法正常通风,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强制小张拆除室外机。
2、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小区内的业主,两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但由于张先生一直居住在房产中,而王女士却从未入住过,导致双方对该房产的使用和管理产生了纠纷。
最终,两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争端,裁定由张先生独自使用该房产。
3、小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小李的房屋安全存在隐患。
小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李先生和刘女士是小区内的业主,两人共同拥有一块地皮,但由于两人对该地皮的使用和管理产生了纠纷,导致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最终,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争端,裁定由李先生独自使用该地皮。
5、小张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标准收取物业费用,但在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收取费用,导致小张产生了经济损失。
小张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