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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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 第十一条 铁路货车及车种分类
– – – – 部属铁路货车 企业自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由国 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规定自备货车经由国家铁路主要 干线运输要有稳定的货源,拥有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铁路线、 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且必须达到铁总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 件。拥有自备车的企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亿元。 • 过轨运输许可证: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 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所以过轨许可就是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 完成运输的许可 。
• 编制说明
– 本表分部属车(BYB-1)、企业自备车(QYB-1)和 综合(YB-1)填报,格式同运报-1。 – 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小运 转列车除外)列数。根据列车车次分别部属列 车和企业自备车列车统计。
• 小运转列车:小运转列车是为组织和取送本地车流 而开行的一种列车;在技术站和邻接区段规定范围 内的几个车站间开行的非正规列车,称为区段小运 转列车;在枢纽内各站间开行的列车,称为枢纽小 运转列车。二者统称小运转列车。
• 最近,德国开发了一种可变轨距的货车轮对,轨距 可以在1435毫米和1668毫米之间变化,以适应两种 轨距的货物列车运行。但这种轮对构造复杂且造价 不菲,推广应用还需要时间。
• 货车车种分类
主 要 类 型 基 本 记 号 棚 车 敞 车 平 车 罐 车 冷 藏 车 集 矿 装 石 箱 车 车 长 大 货 物 车 D 毒 品 车 家 畜 车 散 装 水 泥 车 U 散 装 粮 食 车 L 特 种 车 其 他
• 游车是在运输大型的货物中才使用的 ,是因货物长 度关系而加挂的不承载超限、超长货物重量的平车. 游车一般不承载货物,用于货物长度大于车辆长度或 者货物长度影响最小曲线时的装载限界,起到隔离作 用.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第2条为统一铁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机车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3条铁路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铁路运输管理所需要的机车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

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监督、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消耗情况,为日常运输生产指挥、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4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以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

第5条根据机车统计任务的需要,机车统计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机务段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其主要职能是:㈠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㈡负责机车统计工作的统计调查、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㈢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进行统计分析,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机车统计工作。

㈣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源点质量。

㈤负责管理机车统计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机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6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机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

第7条加快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满足统计信息量迅速增长的需要。

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机车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并为实现直接对原始记录处理、存储、上报打好基础。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铁计[1990]101号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铁计[1990]101号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正文:----------------------------------------------------------------------------------------------------------------------------------------------------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铁计(1990)101号1990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国地方铁路的运营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运营管理中服务和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铁路实际情况,参考国家铁路有关统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正式运输营业的地方铁路及其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教育检查统计人员和有关职工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有关运营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均采用18点结算制,即昨日18点零1分起至本18点止,为统计报告一日。

旬、月、季、年的报告期,由报告期前一日的18点零1分起,至报告期最末一日的18点止。

第4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切实保证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同一切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5条各种统计报表填制完毕,经审核无误并由统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或盖章后上报。

上报省地方铁路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月(季、年)报,应附主要指标(客、货运量、机货车良好率、机车燃料消耗、安全、利润等)完成好坏原因的简要分析。

第6条为满足当地党政领导的需要,各种统计报表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应抄报当地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一份。

第7条报表报送期限,按表所标期限上报,报表未标明期限者,按制表机关规定期限上报。

第二章客货运输统计第一节旅客运输量第8条旅客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处(局、以下均简称处)各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及乘降所(点)上车在车内购买客票的旅客。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统计项目-发、到站
◦ 是指货票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整车分 卸货物的到站指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 变更到站的货物,指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 由境外接运或向境外移交的货物,指办理 接运或移交的车站;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指办理倒装作业的换装站。
统计项目-发、到站
发、到站变更: 因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导致发到站的变更。变更的范围是:托运人 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铁路承运后的货物,可按批向货物所在中 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 站提出取消托运。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实质上就是变更或解除运输 合同。运输变更对铁路计划运输将产生干扰,并势必增加车辆的非生 产停留时间和调车作业,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增加限制区段的负 荷,造成不合理运输和延缓货物运送。因此,下列运输变更不予办理:
具体表现在货报—11发到、货报—14、集特—11 发到、大客户、货交流—2等报表中。
◦ 周转量按照行政区进行划分,通过各区域 完成的周转量,以表明各自区域经济发展 和铁路运输的经营业绩。
具体反映在货报—12、集特货报—12等报表。
统计项目-货物品类

分为28个单项品类。
◦ 01 煤
◦ 02 石油

实现全路统一维护基础字典、径路字典等。 统计资料移交、交换、报表上报时间提前。
货物运输统计按性质分类

业务统计:
◦ 一般称为速报统计或进度统计,其目的是为了及 时给各级领导、运输部门及时提供站段等基层单 位的工作进度,为日常货物运输工作提供重要资 料,并据以考核日(班)计划的执行情况,俗称 十八点统计。

精密统计:
规章中需要明白的一些概念


全国铁路:包括国家铁路、非控股合资铁路、地 方铁路。 国家铁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独 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 司作特别指明)。 合资铁路: 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 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 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 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国家铁路统计。 地方铁路:指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铁路运输企业)。 ◦ 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一)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一)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一)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第一节配属机车第6条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铁道部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命令由他局(段)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三、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分类表:第7条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加入或取消配属,并由验收室(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

二、报废机车:自铁道部核备“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后并电复通知铁路局时起取消配属。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本表反映18点管内重车及移交重车去向, 作为铁路局组织卸车及掌握重车车流的 依据。 • 十八点运用重车去向有两个,一是自局 管内卸车,一是移交外局,所以报表内 部的逻辑关系是合计重车数是管内重车 数与移交重车数之和。 • (六)本表为日、旬、月、季、年报。 • 专业运输公司租用货车报表(新纳入)。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其确定方法: 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货车为车 号左起第一位为“0”、第二位非“0”,车体标 明“×××自备车”、到站“×××站”、没 有铁路路徽的货车;一次性过轨的货车为车号 左起第一、二位为“00”,没有铁路路徽的货车。 • 3、内用货车:属企业(包括合资、地方铁路及 其下属企业)资产但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 证”,仅在本企业内承担社会运输任务的货车。 (例如本钢自用车辆运送北钢货物并收取费用 的车辆)我段没有此类货车。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二、货车车种分类 • 这是第二种分类方法:按车辆种别分类。取消 了守车,调整了顺序,各种报表基本按此顺序。 原来是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P C N W G B X D K J U L T • 主要类型 棚车 敞车 平车 罐车 冷藏车 集装箱车 矿石车 长大货物车 毒品车 家畜车 散装水泥车 散装粮食车 特种车 其他 基本记号 P C N G B X K D W J U L T 三、货车车种分类的确定方法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改变后1.平车分别按普通平车(N)和两用平 车(NX)单独统计。 • 在报表上只要列出“两用平车(NX)”的,就 不含在“普通平车(N)”数内。 • 此次规章修改的一个原则,就是报表中车种项 不出现互相包含的数据。下边的罐车、棚车也 是这个意思,只要表内单列了这个车种,在大 车种数字中就不包含。

铁水联运统计规则

铁水联运统计规则

铁水联运统计规则
《铁水联运统计规则》
铁水联运是指将铁路和水路运输相结合,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节约运输成本的一种运输方式。

为了统计和监控铁水联运的运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统计规则,以便于对运输业务进行分析和调控。

首先,铁水联运统计规则规定了运输的数据要求。

包括运输里程、运输时间、货物种类、数量和价值等方面的数据都需要进行统计。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相关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实时采集,也可以通过人工填报的方式进行统计。

其次,铁水联运统计规则明确了数据的统计周期和报告要求。

通常会将数据汇总统计在每个月的月度报告中,以便于对比和分析各个月份的运输情况。

同时,针对特殊情况和重大事故,还会有特别的统计要求和报告程序。

另外,铁水联运统计规则还规定了数据的保密和安全要求。

铁水联运涉及到大量的货物和运输车辆,其数据对于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来说都是非常敏感的信息。

因此,在统计和汇总数据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最后,铁水联运统计规则还规定了数据的使用和分析要求。

除了用于日常运输管理外,这些数据还可以用于对运输业务的趋势和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测。

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决策时,也可
以参考这些数据进行科学评估。

总的来说,铁水联运统计规则是以提高运输管理效率和运输业务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范,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应用,可以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铁水联运业务。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根据具体需求和目的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统计规则:
1. 运输量统计规则:包括列车运载旅客和货物的数量统计、客运和货运收入统计等。

2. 安全统计规则:统计铁路运营过程中的事故数量、事故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以及进行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

3. 准点率统计规则:统计列车的准点情况,包括列车的出发准点率、到达准点率等,以衡量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车辆运行统计规则:统计列车的车辆运行里程、平均速度、颠簸程度等,以评估车辆运行状况和道路质量。

5. 旅客满意度统计规则:通过旅客调查和投诉统计,评估旅客对铁路服务的满意程度,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改进运营管理。

6. 财务统计规则:统计铁路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运营成本、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等,以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

7. 环境统计规则:统计铁路对环境的影响,包括能源消耗、废气排放、噪音污染等,以监测和控制环境污染问题。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铁路统计规则,具体的统计规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计和制定。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铁路成本计算系统运营指标统计办法

铁路成本计算系统运营指标统计办法

铁路成本计算系统运营指标统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运营指标统计办法(1999年10月12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铁路点到点运输成本计算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列统计指标自成体系,实行单独统计制度。

现行机车、客货车辆、客货运输、企业自备车的统计制度保持不变。

两者相同统计指标的口径、计算方法等,除本办法有规定者外,其它均按《铁路机车统计规则》、《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企业自备车统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有报表均按正式营业线和临时营业线的准轨、窄轨分别列报。

未设分局的路局,其分局级有关统计报表由铁路局相应部门直接编制上报。

机车运用统计报表由各机务段编制并逐级上报,客货车辆运用统计报表由18点统计系统编制并逐级上报,客货运输统计报表由各局(集团公司)统计中心(统计工厂)上报,均报送至铁路局、铁道部两级成本计算系统数据库。

第四条成本计算的运营指标统计工作,涉及统计、运输、车辆、机务、财务等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统计手段建设,促进硬、软件和原始信息的共享;要严格统计纪律,加大统计监察力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章机车运用统计第五条成本计算机运用统计指标成本计算系统机车运用统计指标共七项,见下表:┏━━━━┯━━┯━━━━┯━━━━━━┯━━━━━┯━━━━━┯━━┓┃指标名称│计量│指标含义│统计范围│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上报┃┃│单位│││││时期┃┠────┼──┼────┼──────┼─────┼─────┼──┨┃1.机车│万吨│为机车│凡铁道部管│机车牵引总│将司机报│次月┃┃牵引总重│公里│牵引列车│辖的营业线、│重×实际走│单计算机录│15┃┃吨公里││完成的工│临时营业线上│行公里│入或机车运│日前┃┃││作量(包│的运行机车,││行记录器自│网络┃┃││括单机牵│按机车类别(││动处理、计│报局┃┃││引车辆完│蒸汽、内燃、││算汇总而来│、部┃┃││成的工作│电力)、机型││。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2011]148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2011]148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 (6)第十二条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 (6)第十三条机务段劳动生产率 (12)第十四条供电段劳动生产率 (15)第十五条车辆段劳动生产率 (26)第十六条工务(桥工)段劳动生产率 (36)第十七条工务机械段(含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劳动生产率 (44)第十八条电务段、通信段劳动生产率 (48)第十九条快运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67)第二十条特货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69)第三章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 (71)第四章附则 (72)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单位,包括部属、合资和地方铁路单位(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基层站段(分公司)和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站段(分公司)劳动生产率和铁路局(公司)换算劳动生产率。

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运输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9.09•【文号】[81]铁计字1502号•【施行日期】198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81)铁计字1502号1981年9月9日)为了准确及时地统计客货车辆检修情况及现有数量,满足各级领导指挥运输生产、编制和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藉以改进车辆检修工作的需要而制定。

第1条客货车检修统计范围一、凡技术状态不良不符合运用条件的客车、货车(包括守车,以下同)不论是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均按检修车统计。

二、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

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三、设有空调设备的旅客列车因发电故障、机械保温列车中机械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而需要全列扣留时,其全部车辆均按检修车统计。

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应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四、整备罐车超过整备规定时间(六小时)继续整备时,从超过时起按检修车统计。

第2条客货车检修统计的依据一、检修车应由检车人员在施行车辆技术检查时判定。

判定后应立即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作为统计检修车的依据。

二、回送检修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作为回送的依据。

三、修竣车由车辆段或车辆工厂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作为修竣的依据。

第3条十八点检修车现有数统计一、十八点检修货车现有数:凡十八点当时在车辆段管界内的检修货车(包括装在货车上回送的部属货车或落地的检修车)不论停放在车站、工厂、车辆段、区间、专用线内或连挂在列车中运行,均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车站、分局列报。

二、十八点检修客车现有数1、定期检修客车,不论车辆所在地(包括在他局工厂、段及回送途中)均由该客车的配属段列报。

货车统计规则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1990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铁路旅客运输计划和日常工作计划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铁路旅客运输计划和日常工作计划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铁路旅客运输计划和日常工作计划练习题及参考答案1.为什么要编制铁路旅客运输计划?答:实行计划运输是铁路运输业为满足人民旅行需要,提高旅客服务质量,有效利用客运技术设备的有效保证。

旅客运输计划是确定旅客列车对数和客运机车车辆需要数的基础,也是确定客运设备、客运机车车辆修造计划及客运运营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

2.直接吸引范围与间接吸引范围的含义?如何确定?答:(1)直接吸引范围直接吸引范围是指车站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被车站直接吸引的城市和居民地点的总区域而言,这个区域可用垂直平分线划出它的大致范围。

用垂直平分线划出的吸引范围,还须考虑地形、地貌等条件,对旅客由各经济点、工业点、居民地至D站的距离、旅费、在途时间、方便程度等因素要进行具体分析,经过修正后,最后确定吸引区的边界。

(2)间接吸引范围间接吸引范围是指车站直接吸引范围以外,由其他交通工具的联系而被间接吸引的较远地区的城市和居民点的总体区域而言。

如位于机场、港口附近的客运站,即有经由航空和海运各航线来的客流,需要继续乘坐火车,亦属间接吸引范围的客流。

3.编制铁路旅客运输计划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1)客流调查资料:客流调查是编制旅客运输计划的基础。

根据客流调查资料,可以掌握客运量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对于大批团体客流和节假日、双休日客流,可通过专门的客流调查直接确定流量和流向,从而为制定计划客流提供可靠的资料。

(2)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是掌握旅客运输变化规律的重要资料。

根据统计资料,可以分析历年来实际客流的流量、流向及其变化规律和客流增长率,可以查明旅客运输的季节性波动情况。

通过分析各方向各次列车乘车人数的统计资料,可以确定各区段各次列车的利用情况。

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主要有以下内容:旅客运输部门掌握的日常统计分析资料;由统计部门编制的客流统计资料。

4.影响客流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哪些?答:(1)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国民经济稳步上升,文化教育事业的日益普及提高。

货车统计规则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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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01•【文号】铁计[1990]153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1990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客货运输统计要研究、试点和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数据的搜集要向信息源点延伸,有计划地建设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传输网络,努力实现客货运输统计资料的搜集、传输和处理的网络化。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一节营业运输统计范围第6条旅客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及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购客票的旅客。

第7条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的行李、包裹。

第8条货物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使用运用车(包括企业自备和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包括:一、自站办理承运的货物(包括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

二、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货物。

三、不同轨距的倒装站,由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四、港口站由水路接运的水陆联运货物。

第9条下列运输不在营业运输统计范围之内:一、工矿企业、新建铁路、地方铁路内部运送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二、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运往新线、地方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三、新线、地方铁路到达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五、持铁路通用乘车证乘车的旅客和持铁路乘车证乘车的人员。

六、按轴公里计费的,由企业机车牵引的企业车辆或企业租用的车辆装运的货物。

七、填制货票的游车。

八、货物运至到站后,未进行装卸作业,重新制票运输的货物。

第10条旅客退票旅客购买客票后因故在发站退票,根据退票报告在当月资料中剔出。

第二节统计结算时间第11条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

货物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18点。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一节统计项目第12条货物品类。

货物品类是根据货运单据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查定。

一张货票记载数种品名时,按其重量最多的货物确定,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是根据全国情况编制的,由于各地区经济情况不同,货物名称不一致和新品名不断产生,各铁路局可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的原则,补充具体品名,报部计划司审定后实行。

第13条运送里程一、旅客和行李、包裹运送里程。

是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

轮渡按20公里计算。

二、货物运送里程。

是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发、到站和规定的经由,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

轮渡按100公里计算。

三、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14条客货运输经由一、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和行车事故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

二、货物运输的经由,按下列原则确定:(一)货票上注明运送经由的,按注明经由确定。

(二)对按铁道部《全国铁路车流特定径路》规定运输的货物,按特定径路确定。

(三)为了充分利用铁路线路能力,铁道部规定分流运输时,按规定径路确定。

(四)对按铁路局管内特定径路运输的货物,根据有关文件确定。

(五)除以上四项外,均按最短经由确定。

(六)下列货物运输可调整其经由:1、由于自然灾害和行车事故,铁道部(对直通运输)或铁路局(对管内运输)以调度命令改变原运送径路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

2、未按本条二款(二)、(三)、(四)项规定径路运输的违流货物,可在分界站或适当车站建立“违流重车登记表”,有关局根据登记资料核实、协商后,按实际径路调整。

第15条发到站。

为客、货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整车分卸货物的到站是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由水路接运或向水路移交的货物,为办理货物接运或移交的车站,铁——水——铁联运时,发送、到达各按两次计算;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或向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移交的旅客、货物,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变更到站的货物,为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

第16条省、市、自治区。

是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市、自治区划分。

国家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应包括在所属省、自治区内,另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17条运输种别。

是对旅客、行李、包裹、货物运输过程的分类。

一、管内运输,是在铁路局管内,不经过他局线路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铁路局完成的运输。

直通运输又分为:(一)输出——发往他局,或虽发往自局,而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经由他局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他局,或虽属自局,但在运输过程中须经由他局而到达自局管内的运输。

(三)通过——由邻局接入,通过本局再移交邻局的运输。

三、市郊旅客运输,是使用市郊客票的旅客运输(跨局的市郊运输按直通统计)。

第二节统计指标第18条旅客人数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发送人数、到达人数、运送人数。

它反映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需要的情况。

并作为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服务人员和设备的依据。

一、旅客人数的计算根据客运单据中所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一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一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5人计算。

二、旅客人数指标(一)旅客发送人数,是指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及在列车内和到站补票的旅客人数,还包括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旅客人数。

是考核车站、铁路局、铁道部完成旅客运输任务的重要指标。

全路旅客发送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总和+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市郊旅客人数+各局输出(或输入)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管内各站旅客发送人数之和=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

(二)旅客到达人数,是各车站、铁路局旅客到达数量。

全路旅客到达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总和=全路旅客发送人数=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市郊旅客人数+各局输入(或输出)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

(三)旅客运送人数,是铁路局旅客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自局旅客发送量和由外局接运的全部旅客运送量。

全路旅客运送人数=全路旅客发送人数。

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通过旅客人数。

第19条行李、包裹重量行李、包裹运输,是客运工作的一部分。

行李、包裹重量,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重量。

第20条货物重量货物重量的统计反映铁路运输为国民经济服务及各地区物资交流的品种和数量的情况。

作为制定货物运输计划,编制货物列车运行图和配备货运人员和设备的依据。

一、货物重量的计算根据货运单据中记载的承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计算,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时,可按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计算,以公斤整理,合并后以吨为单位。

使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不另加集装箱自重。

自备集装箱空箱回送,统计其箱自重。

为编制和检查集装箱运输计划,加强对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对使用的集装箱箱数和装运吨数单独统计和列报。

集装箱箱数以10吨箱为1.0换算箱,其它吨位箱均折合换算箱上报。

1吨箱为0.1箱,5吨箱为0.5箱,20英尺箱为2.0箱,40英尺箱为4.0箱。

回送空集装箱自重表<font size=+1>-------------------------|箱别|规定自重|箱别|规定自重|||(公斤)||(公斤)||----|-----|-----|-----||1吨箱|180|20英尺箱|2,400||----|-----|-----|-----||5吨箱|900|40英尺箱|3,500||----|-----|-----|-----||10吨箱|1,600|||------------------------</font>二、货物重量指标(一)货物发送吨数,是铁路营业车站承运货物的数量,是考核车站、铁路局及全路完成国家货物运输计划的重要指标。

除车站承运的货物外,还包括由国外、水路、地方铁路、新线接运的货物和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全路货物发送吨数=各铁路局货物发送吨数总和=各局管内货物吨数+各局输出(输入)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发送吨数=管内各站货物发送吨数之和=管内货物吨数+输出货物吨数。

省、市、自治区货物发送吨数=各省、市、自治区隶属的营业站货物发送吨数之和。

(二)货物到达吨数,是营业车站、铁路局到达货物的数量。

全路货物到达吨数=各铁路局货物到达吨数的数量=全路货物发送吨数=各局管内货物吨数+各局输入(或输出)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到达吨数=管内各站货物到达吨数之和=管内货物吨数+输入货物吨数(三)货物运送吨数,是铁路局货物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货物发送吨数和由外局接运吨数的全部货物运送量。

全路货物运送吨数=全路货物发送吨数。

铁路局货物运送吨数=管内货物吨数+输出货物吨数+输入货物吨数+通过货物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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