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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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标准的安全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长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一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各项任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采矿秩序;二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三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好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基本建设秩序;四要理顺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续各项工作,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建设矿井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健康发展。

市政府制定了《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长治市整合煤矿关闭工作责任制》、《长治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制》、《长治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工作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将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身上,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实施方式1、原则上采取分级负责、全面覆盖,2人一组、一包三年的办法进行包矿执法。

全市所有煤矿确定包矿执法小组,责任到人。

如因人事变动,要及时对包矿执法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并报市煤炭局备案。

2、三元煤业、经坊煤业、王庄煤业,由市煤炭局直接派员包矿执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晋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2014年以来,全省煤炭经济总体上保持了平稳运行态势,但受需求不旺、产能释放、价格下跌、成本上升、库存增加、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煤炭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加大。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从推动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提高保持煤炭经济健康平稳运行重大意义的认识,强化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拼搏意识,立足当前,放眼长远。

要保安全,毫不放松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为煤炭工业和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抓改革,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措施》(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煤炭20条”),为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要练内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提高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促创新,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安全、高效、低碳利用,加快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

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机遇与挑战同考虑、调整与改革同部署的原则,既解决当前煤炭企业实际困难,又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8日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的若干措施一、2013年已经实施到位,2014年要继续执行的措施1.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省煤炭开采企业继续暂停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煤矿一通三防的二十条必须

煤矿一通三防的二十条必须

煤矿“一通三防”二十条必须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促进安全发展,杜绝各类瓦斯事故发生,坚决落实“以风定产”原则,严格开展矿井通风、抽采能力核定工作,依据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合理安排采掘部署,矿井通风、抽采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后,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核定矿井通风、抽采能力,严禁超通风、抽采能力组织生产。

一、采(盘)区必须按设计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不完整严禁组织回采,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严禁组织生产,严禁出现“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及“剃头下山”开采。

二、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相关设计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工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因客观条件、施工工艺等因素变化,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集团公司重新审核批复设计后再进行施工,严禁无设计、私自变更设计或未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生产。

三、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巷道竣工验收制度,采煤工作面安装设备前必须申请集团公司组织巷道竣工验收(整合矿井由区域公司组织验收),严禁私自或未通过验收安装设备。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功能,并按规定周期对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严禁单风机运行。

五、矿井必须及时修订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所有采掘工—1作面及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均要纳入检查范围,严禁出现漏设检查点及漏检、假检现象。

六、井下角联巷道必须设置测风点,严禁出现回风角联巷道,采掘工作面严禁布置在角联系统中,角联巷道内严禁安设局部通风机或其他机电设备。

七、严禁随意施工采煤工作面两顺槽之间联络巷,严禁工作面皮带、溜子穿越采区专用回风巷,严禁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

八、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采空区密闭及受动压影响较大区域的通风设施严禁采用砖材构筑,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九、井下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照“三级”排放制度执行,严禁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随意封闭、启封巷道,严禁留设盲巷。

瓦斯防治二十条执行细则

瓦斯防治二十条执行细则
同上
5.效果达标。完成下达的年度抽采指标,积极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矿井抽采率、煤层预抽率、工作面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矿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通风科
生产矿
机电科
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安全科
矿组织安全科、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制定抽采计划→通风科制定抽采设计→通风科抽采队施工钻孔进行抽采→通风科统计抽采量→安全科验证抽采效果。
通风科长
安Hale Waihona Puke 科由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抽采设计→矿组织初审→报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查→报县局、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查。
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原安装瓦斯抽采装备能力不足的矿井,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否则按设备不达标进行停产整顿。
同上
4.抽采平衡。矿井要制定5年瓦斯治理规划,3年实施计划,以及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计划、超前施工。坚持做到不抽不掘、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生产。
矿总工程师
通风科
通风科长
安全科
发现瓦斯超限或重大隐患→责任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通风科及调度汇报。
遇到该项要及时汇报通风科、矿调度。
同上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1.装备齐全。安全监控系统选用千兆工业环网,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抽放计量等的设备的安装设置符合《AQ1029-2007》,监控中心站实行双回路供电,各类传感器设置齐全,系统有备用主机,并实现双机热备,维修场所符合要求,各种资料齐全。
矿总工程师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

第二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为基本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企业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瓦斯防治措施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瓦斯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风量充足,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瓦斯抽采制度,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

第四章瓦斯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发生瓦斯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瓦斯,或者发生瓦斯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实施细则,旨在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严重危害,对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2024年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1. 煤矿企业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瓦斯防治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规程和瓦斯防治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瓦斯防治人员,落实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矿长责任矿长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瓦斯防治的主体责任。

矿长应当亲自参与瓦斯防治工作,了解矿井内瓦斯情况,并监督指导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

矿长还应当负责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做好瓦斯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3. 瓦斯防治人员责任煤矿瓦斯防治人员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技术骨干,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瓦斯防治人员应当承担瓦斯检测、瓦斯抽放等具体工作任务,并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1. 瓦斯检测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对进入矿井工作区域的人员和设备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方法进行,记录检测结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瓦斯抽放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放制度,采取有效的方法将矿井内积聚的瓦斯及时抽放到地面,保持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抽放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抽放效果应当进行监测。

3. 瓦斯防治设备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防治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对瓦斯检测仪、瓦斯抽放设备等设备的选择、采购、使用、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设备应当经常检验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瓦斯防治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瓦斯防治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瓦斯防治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煤矿设备顺利运转的重要任务。

为了维护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

1.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标准的落实。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和矿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问题。

4.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煤矿工作的安全进行。

5.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6.严格煤矿设备选型和安装验收: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煤矿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7.加强煤矿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煤矿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运行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8.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和防灭火系统: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和防灭火系统,确保煤矿内部的空气流通和安全。

9.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灭火工作: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队伍。

10.加强煤气防治工作:加强对煤气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内部的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11.严格煤矿爆炸物品管理:对煤矿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危险品泄漏和引发事故。

12.加强井下巷道和支护工作:加强对井下巷道和支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巷道稳定和工人安全。

13.加强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加强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降低瓦斯爆炸的风险。

14.严格煤矿进出口管理:严格煤矿进出口管理,禁止非法人员进入矿井和矿区。

15.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事故隐患。

瓦斯治理方针实施细则

瓦斯治理方针实施细则

瓦斯治理方针实施细则目录一、总则 (2)1. 瓦斯治理方针与目的 (2)2. 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3)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4)1.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 (5)2. 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7)(1)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8)(2)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9)(3)生产调度部门职责 (10)(4)其他部门职责 (12)三、瓦斯治理实施细则 (13)1. 瓦斯监测与预警 (14)(1)监测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 (15)(2)监测数据记录与分析 (16)(3)预警机制启动条件与流程 (18)2. 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19)(1)超限情况汇报与记录 (20)(2)紧急撤离流程 (21)(3)处置技术支持与培训 (22)3. 瓦斯积聚防治策略 (23)(1)预防措施制定与实施 (25)(2)积聚区域治理方案 (25)(3)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整改 (26)4.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7)(1)应急预案编制与审批流程 (29)(2)应急演练计划与执行 (29)(3)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流程 (30)四、教育培训与宣传 (31)1. 培训计划及内容设置 (33)(1)管理层培训内容 (34)(2)操作层培训内容 (35)(3)培训内容更新与优化 (36)2. 宣传渠道及形式选择 (37)(1)内部宣传途径介绍 (38)(2)外部宣传合作方式 (39)(3)宣传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展示要求及周期安排等40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瓦斯治理是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基本原则,实现瓦斯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科学治理。

本细则适用于我矿所有采煤、掘进、通风、地测等生产科室和基层单位,以及参与瓦斯治理的各级管理和操作人员。

瓦斯治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与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落实三人联锁与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与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与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与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4日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为切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我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一)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到2020年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矿实现生产安全长周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二)瓦斯事故有效控制。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瓦斯实验室规范运行,瓦斯抽采能力全面提升,抽掘采平衡,实现作业“零超限”、管理无盲区。

(三)水害事故有效控制。

煤矿防治水体系基本建立,资源整合矿井实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防治水图件完善、基础台账规范。

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四)整合矿井有效管控。

所有整合煤矿全部纳入一级主体统一管控,实现“真控股、真投资、真管理”;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成为治理有效、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五)重大隐患及时治理。

全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准确辨识,有效治理重大隐患。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细则范本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细则范本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效果,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第四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加强科研攻关,推动瓦斯治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二章治理规划第七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应当编制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瓦斯涌出量预测、治理目标、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矿井特点和治理需求,制定相应的瓦斯治理措施和技术路线。

第十条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第三章治理措施第十一条煤矿瓦斯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包括采煤工艺改造、瓦斯抽采、瓦斯抑制、通风系统优化等。

第十二条煤矿瓦斯治理应当注重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煤矿瓦斯治理应当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推动瓦斯能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瓦斯治理应当加强瓦斯抑制措施,减少瓦斯涌出量。

第十五条煤矿瓦斯治理应当改善通风系统,提高瓦斯抽采效果和矿井安全。

第四章治理监管第十六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九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煤矿瓦斯治理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政策支持第二十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支持和协调,推动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

山西省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山西省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山西省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对现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煤矿企业是否具备从事煤矿瓦斯防治的能力。

第三条通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摸清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现状,对全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进行剖析,建立煤矿企业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准入制度。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内容第四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对象为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在山西省境内的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其下属的直属矿井及每个层级的全资、控股子(分)公司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评估,不单独申请评估。

第五条评估主要内容。

(一)从业经历情况。

评估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负责人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从业经历情况,认定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情况。

评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能否满足瓦斯防治需要。

(三)安全生产系统设施情况。

核查煤矿的生产、通风、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等相关系统及设备是否符合瓦斯防治工作要求。

(四)瓦斯防治规范性管理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否规范,是否达到瓦斯防治的目标及效果。

(五)瓦斯防治方案。

评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方案及其瓦斯防治效果,认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是一项重要的安全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具有极大的意义。

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是确保矿山安全的关键所在。

以下是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内容:第一条: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确保每个职位都有专人负责,做到瓦斯治理工作到位。

第二条:制定瓦斯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科学规范,提高作业人员的瓦斯治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对矿井内各个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和异常情况。

第四条:强化瓦斯监控制度,建立起严密的瓦斯监控网络,实时监测和掌握瓦斯浓度和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加强对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类故障。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瓦斯的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在煤矿巷道、井下洞室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场所,设置瓦斯防治设施,如瓦斯抽放管道、通风设备等,确保瓦斯的及时排放和防治。

第八条: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对各类瓦斯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瓦斯抽放和防治技术,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经验的交流和分享,各煤矿之间建立起信息渠道,定期召开瓦斯防治经验交流会议,互相借鉴和吸取经验,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不断提升。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但是,仅有规定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煤矿瓦斯防治需要全体矿工的共同努力和遵守,只有大家共同行动,才能确保矿山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范本模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范本模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十条安全措施一系列治理方案

二十条安全措施一系列治理方案

二十条安全措施一系列治理方案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采取20条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领导同志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重点产煤市、县要设立独立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禁超能力生产。

《决定》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决定》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大专以上煤矿专业学历并具有煤矿实际工作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职,设立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

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数的3%,最低不能少于7人。

《决定》要求,对煤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煤矿企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工作制度。

《决定》还要求: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方可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工人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如发现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追究处理。

《决定》要求:从今年开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20元,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其中1元缴省财政集中使用,主要用于煤矿专业人员培养、煤矿重大安全课题研究等专项支出。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第一篇: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 规定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省政府“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瓦斯超限二十条刚性措施

瓦斯超限二十条刚性措施

为实现集团公司2011年瓦斯超限次数不超过10次的目标,特制定控制瓦斯超限二十条刚性措施第一条每月必须由矿长(经理)组织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一通三防”系统能力、稳定性、可靠性。

因“一通三防”系统不可靠、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长(经理)负责。

第二条强化地质预报工作。

掘进工作面前方构造、层位不清,以及煤层赋存、围岩岩性、防突指标出现异常的煤巷掘进,必须进行前探。

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0m的底(顶)板巷道掘进必须执行“循环迈步、交叉前探”的控层措施。

因地质预报失误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地测副总负责。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长(经理)组织对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生产。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必须达到集团公司核准的“一面一策”规定。

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长(经理)负责;因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条严格执行底(顶)板巷和井巷揭煤穿层钻孔区域预抽消突措施,对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必须超前实施有针对性的加密钻孔措施。

因预抽消突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长(经理)、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条加强井巷揭煤管理。

严格执行井巷揭煤分级管理制度,落实井巷揭煤设计、措施。

因抽采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因顶板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矿建项目部)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强化应力集中区管理。

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确定应力集中区范围,制定卸压消突措施,并负责组织评价,实行现场挂牌、标记管理。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

第七条强化顺层钻孔预抽消突的联络巷、车场、反揭煤等长度不超过60m的突出危险煤巷掘进管理。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矿建项目部)分管领导负责。

第八条强化关键环节瓦斯管理。

重点加强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采掘工作面过钻场、老巷、老空和地质构造带瓦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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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长治市煤矿落实瓦斯防治“二十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并负责督查、检查、指导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执行落实本实施细则。

每年必须对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组织一次瓦斯防治专家会诊。

第四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必须设立瓦斯防治机构,成立专业科室和专职队伍,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配齐配足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设立专职通风副总。

2014年底所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总工、通风科长(通风助理)必须具备通风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

第六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第七条所有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时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瓦斯涌出量大小,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的依据。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体企业审批。

预测为高瓦斯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预测为突出的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八条所有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煤矿瓦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建设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初次瓦斯等级鉴定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组织进行。

鉴定为高瓦斯和突出的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一律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并在一个月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变更瓦斯等级。

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凡经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为突出管理矿井的,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定级为突出矿井。

第九条现从事高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现从事瓦斯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必须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凡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抽-掘-采平衡”。

高瓦斯、突出生产矿井2013年底前实现预抽面、生产面正常接替,实现先抽后采,确保在抽采达标区域组织生产。

2013年已在未进行瓦斯预抽的工作面进行边采边抽组织作业的,必须限产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做到以抽定产。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2013年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必须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制定规范可行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实时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抽采工作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或称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工作面采掘前严格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编制出评判报告,报告由矿长、总工批准。

高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在投产前必须具备预抽瓦斯达标工作面。

矿井必须按照设计批准的抽采方法进行抽采,严禁擅自改变、减化抽采工艺。

瓦斯抽采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原安装瓦斯抽采装备能力不足的矿井,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否则按设备不达标进行停产整顿。

瓦斯抽采泵站及管路,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新安装瓦斯抽采系统严禁使用PE、PVC 等高分子材料瓦斯抽采管路。

现使用PI、PVC等高分子材料瓦斯抽采管路的,必须严格执行晋煤瓦发〔2012〕1760号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

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不少于提取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必须成立“人人都是通风员”工作领导组,制定“人人都是通风员”工作目标,制定“人人都是通风员”“三懂三会三做到”(懂通风基础知识,懂通风设备性能,懂通风管理标准;会识别通风隐患,会采取避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做到瓦斯超限不作业,做到微风状态不作业,做到粉尘超标不作业)岗位标准,制定“人人都是通风员”例会制度和“人人都是通风员”考核制度,进行全员通风知识培训及考核,达到“人人都是通风员”要求。

第十四条煤矿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瓦斯防治专业知识培训,掌握瓦斯防治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瓦斯防治、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接受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防突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培训机构防突知识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通风网络等图纸,编制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台帐。

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时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矿井瓦斯抽采设计》、《矿井防突设计》等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瓦斯抽采方面各种图纸,编制瓦斯防治、防突方面的各项制度、台帐、报表。

第十六条矿井、采区及其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做到系统优化、风路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严格检修维护通风设备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设备设施完好,严禁出现不合理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凡矿井出现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切换、备用风机出现故障、负压异常升高、风量突然下降等矿井通风系统异常情况,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原因未查明、措施未落实、系统未正常前严禁组织井下作业。

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取自同时带电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严禁利用局扇风机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

第十七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所有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断电值一律下调20%,实现超前预警断电。

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按规定进行调校测试。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

受火区威胁矿井、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在相应地点安设CO传感器。

各种传感器定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灵敏可靠,每10天进行断电试验。

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高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必须在2013年底建成完善通风可靠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主扇风量监测传感器、风筒风量监测传感器、巷道风量监测传感器、风门开闭传感器、风向传感器、主要通风巷道压力传感器;工作面风量传感器等)。

高瓦斯、突出建设矿井投产前必须建成完善通风可靠性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设置符合实际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巡查路线,综放工作面应设置煤壁、架间、后溜、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巷等瓦斯检查地点,井下回风巷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密闭、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

严禁假检、漏检、谎报、瞒报。

第十九条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

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严格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瓦斯排放管理。

矿井在进行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并签批。

火区密闭启封时必须有救护队员、瓦斯检查员现场值班,瓦斯排放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一条严禁没有“MA”标志、不合格和已淘汰的机电设备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严禁电气失爆。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采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二十二条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生产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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