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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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1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月新陈妙红王炜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宏

【当事人-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跃辉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跃辉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跃辉林秋玲江凯雄熊彩霞

【代理律所】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陈宏;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的员工陈长江于2019年3月6日晕倒在其所工作的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安室地上,被发现之后马上送至漳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于2019年3月13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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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13:34:09

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

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6行终1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宏。

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汇福路某某行政服务中心某某。

负责人方松树,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江大道某某万达广场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其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宏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投区社管局)、原审第三人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文保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1月12日,陈长江与漳州文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保安,工作地点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安室。2019年3月6日,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吴建生在巡查时发现陈长江晕倒在保安室地上,遂电话通知漳州文保公司吴钰涵,王志鹏受吴钰涵所托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陈长江送至漳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陈长江的儿子陈宏接到通知后赶到漳州市医院急诊科,并与之对话,次日凌晨陈长江因病情危急被送入ICU,ICU医生告知陈宏,陈长江有高血压,陈宏当即确认陈长江有高血压。2019年5月17日,陈宏在接受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调查时,说明了陈长江已有较长时间服用高血压药的情况。2019年3月13日,陈长江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3月27日,漳州文保公司就陈长江受伤事故性质向台投区社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台投区社管局经调查确认陈长江被发现晕倒在福

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安室地上,后被送入漳州市医院抢救,后因呼吸循环衰竭

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作出《关于陈长

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长江的事故性质不属于工伤。陈宏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

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本案陈长江已死亡,且

生前已离婚,陈宏为其儿子,依法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适格。《工伤保险条

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伤保险工作。”《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工伤认定职权下

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台投区社管局具有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陈宏主张陈长江是

因椅子腿损坏摔倒在地促使其心血管破裂并晕厥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但从陈宏、台投

区社管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无法证明陈长江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因

此,陈长江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本案中,漳州文保公司向台投区社管局提出的申请

是视同工伤,陈宏也签名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陈长江于2019年3月6日被送至漳州市医院抢救,2019年3月13日因

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陈长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应当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本案台投区社管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漳

台社劳认字[2019]156号《关于陈长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

规定,判决驳回陈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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