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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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队伍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提高渔船作业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及其管理单位。

三、船员管理职责1. 船长负责渔船的全面管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对船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 大副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 轮机长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4. 其他船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四、船员岗位职责1. 船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2)制定渔船生产计划,合理调配船员,确保渔船作业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4)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设备完好、船况良好。

2. 大副岗位职责(1)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监督船员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 轮机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

(2)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保障渔船安全生产。

(3)组织船员进行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4. 其他船员岗位职责(1)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积极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五、船员培训与考核1. 船员培训(1)新船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证书。

(2)在岗船员应定期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2. 船员考核(1)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2)年度考核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对船员的工作表现、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评价。

(3)专项考核根据需要组织,主要针对船员的某项技能或知识进行考核。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生产任务、技术革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我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实现渔业船员新旧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业船员生产技术、安全意识和管理制度直接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和水域环境。

根据我国渔船和渔业船员管理现状,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渔业船员特别是船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船员培训考试制度、培训机构的层级条件等做出规定,同时,《办法》整合了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新的职务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评估体系,减少了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岗位和层级,特别是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实际,改革了渔业船员考试体系,强化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考核内容。

对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保障渔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提出更高要求。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基层渔政渔港监督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渔业公司和渔业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办法》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理解掌握其内容,确保《办法》确定的渔业船员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渔业船员考试管理各地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严格落实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船员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对渔业船员持证、船东船长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全面掌握本辖区渔业船员总体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船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渔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船员的管理,保障船员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渔船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包括但不限于远洋渔船、近海渔船等。

第三条渔船员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船员招聘与考核、船员薪酬与福利、船员培训与教育、船员工作时间与休息、船员安全保障等。

第四条渔船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渔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五条渔船船主、船长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对船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确保渔船的平稳运行和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渔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机构为船员管理委员会,主要由船主、船长、船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渔船员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渔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船员合同中明确列明相关内容。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考核第八条渔船在招聘新船员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歧视船员的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种族等。

第九条渔船招聘新船员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聘广告、招聘会等方式进行,不得私下找关系或贿赂。

第十条渔船对新船员进行考核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给予特殊对待。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渔业技术操作证书、救生技能证书、船员工作证书等,否则不得招聘。

第十二条渔船在招聘新船员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船员的岗位、薪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第三章船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渔船员的薪酬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渔船员的薪酬应当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十五条渔船员的福利待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同时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渔船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享受休息时间和带薪休假,不得超时工作或强制加班。

第四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七条渔船应当定期进行船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渔业技术、应急救援等。

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渔业船员考试大纲,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和在江苏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的等级职级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等级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职级分为:(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三)机驾长。

第五条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签发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逐级上报至省级渔港监督机构。

第六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内陆渔业船舶应当满足以下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一)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各1名;(二)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二级船长、二级船副各1名;(三)船舶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各1名;(四)船舶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五)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机驾长1名。

第七条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具体条件依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及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的渔港监督机构备案。

渔船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渔船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内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渔船经济效益,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渔船,包括渔船船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渔船内部设立船员大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渔船内部重大事项,如渔船作业计划、安全管理、福利待遇等。

第四条渔船船长为渔船最高负责人,负责渔船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人员管理、船舶维护等。

第五条渔船大副负责协助船长管理渔船,具体职责包括航行、驾驶、船员调配、物资管理等。

第六条渔船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确保船舶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渔船安全员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渔船船员应具备相应的渔业从业资格,持有有效证件。

第九条船员应参加渔船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船员应遵守渔船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员应爱护渔船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渔船资源。

第十二条船员因工作需要离船,应提前向船长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渔船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

第十四条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渔船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渔船作业时,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渔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渔船应保障船员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合理的膳食、住宿等。

第十九条渔船应定期为船员提供健康检查,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渔船安全事故或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船员违反本制度,影响渔船正常作业,船长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渔船船长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员的管理以及在本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推行培训社会化、行业自律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员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研究解决渔业船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渔业船员配员与任职第六条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一)驾驶人员1、船长≥45米,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从事远洋作业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2、24米≤船长<45米,配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36米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3、12米≤船长<24米,配备三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1、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和及助理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300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2、250千瓦≤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45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3、50千瓦≤主机功率<250千瓦,配备三级轮机长1名;(三)机驾长船长不足12米或者主机功率不足50千瓦的,配备机驾长1名。

(四)电机员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配备电机员1名,可由持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五)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船舶配备无线电操作员1名,可由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长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和水上人员生命安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资格和培训第四条(基本制度)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渔业船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包括渔业普通船员和渔业职务船员。

渔业职务船员包括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和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

第五条(渔业船员资格)渔业船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渔业船员培训,并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第六条(培训种类及其适用)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所有渔业船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基本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简单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防止船上意外事故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农业部直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报(沿海省级渔政船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渔业公司渔船管理制度

渔业公司渔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渔船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渔船作业效率,保护渔业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公司渔船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

第二章渔船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渔船船东对渔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渔业安全生产标准;(二)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渔船安全适航;(三)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四)确保渔船消防、救生、信号等设备齐全有效;(五)落实渔船防污染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第五条渔船船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船长指挥,遵守船规船纪,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正确使用渔船设备,维护渔船设施;(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和相关部门;(五)禁止酒后驾船、疲劳作业。

第六条渔船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渔船船体、船舱、甲板等部位;(二)渔船动力系统、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三)消防、救生、信号等安全设备;(四)渔船防污染设施。

第三章渔船作业管理制度第七条渔船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渔业资源保护要求,合理规划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二)遵守渔业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渔获质量;(三)合理使用渔具,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四)严禁非法捕捞、超量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

第八条渔船作业期间,船长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以下要求:(一)渔船作业安全;(二)船员作业规范;(三)渔获质量;(四)渔船设施设备完好。

第四章渔船维护保养制度第九条渔船维护保养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进行渔船维护保养,确保渔船设备正常运行;(二)对渔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三)按照国家规定,对渔船进行年度检验;(四)加强对渔船设备的管理,防止设备丢失、损坏。

渔业船员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和船舶管理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在保障渔业船员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

第四条渔业船员管理应遵循“尊重船员、关爱船员、培养船员”的宗旨,为船员提供良好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五条渔业船员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渔业船员管理应遵循“勤勉尽责、敬业奉献、团结合作、互助互爱”的工作作风,共同推动渔业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船员招聘和培训第七条渔业船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船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条件进行面试和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新招聘的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学习渔业生产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设备和操作流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船员应不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技能和专业水平,适应渔业生产的需要。

第三章船员工作和生活第十条渔业船员应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严格遵守生产计划和操作规程,确保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渔业船员应保障船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注意使用安全防护设备,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渔业船员应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保持团结合作的态度,互相帮助,共同维护船舶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健康保健,按时进行体检和接种疫苗,定期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

第四章船员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渔业船员应享有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享有合法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十六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享有合法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等。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的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进行讲解。

2. 船员资格要求根据管理办法,渔业船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年满18周岁;- 具备身体健康的体魄和适应在海上从事渔业工作的能力;- 具备良好的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 受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拥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3. 船员的权益与义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备;- 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渔业船员也有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长的指令;-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船舶的正常运行;- 保护海洋资源,遵守渔业行业的规章制度;- 具备相应的急救和逃生技能,保护自己和其他船员的安全。

4.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渔业船员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同时,船东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船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

5. 渔船管理和安全渔船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将安全设备使用方法告知船员,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6. 船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应定期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员还可以通过参加进修培训和岗位轮换等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能力水平。

7. 违规行为处罚和争议解决管理办法对渔业船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劳动争议,船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申诉和调解。

8. 监督与管理渔业船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进行,包括船员注册管理、渔船检查、劳动纠纷调解等。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和持有广东省签发证书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广东省渔政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实行相分离制度。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等级、职级和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任职及发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职级分为:(一)驾驶人员证书一级证书: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适用于船长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二级证书:包括二级船长证书,适用于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一级证书: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二级证书: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三)机驾长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以及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第五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一)省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职务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市渔政支队负责辖区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

三、安全管理职责1. 船长职责:(1)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生产;(3)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4)检查船舶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 船员职责:(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2)按照船舶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3)爱护船舶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配合船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

四、安全教育培训1. 新进船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3. 船长负责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船舶安全检查1. 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备、设施、船员操作等方面;3. 船长负责组织船员参加船舶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六、事故报告和处理1. 发生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船长应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2. 船员应积极配合船长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船员,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员的管理,规范渔业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渔业船员的管理1.渔业船员的资格(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4)持有渔业船员职业资格证书2.招募和培训(1)招募通过招聘网站、渔业组织和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并须向社会公示招募信息。

(2)培训新招聘的渔业船员需接受不少于半年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渔业法律法规、渔业知识介绍、航海基础知识、安全知识等。

3.职责(1)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船员须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捕捞、溢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采取安全措施渔业船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如穿戴救生衣、使用安全保护设备等。

4.考核对渔业船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安全记录和遵守法规等方面。

三、渔业船员的福利保障1.社会保险渔业船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

2.薪资福利(1)按规定支付工资渔业船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提供食宿渔业经营者必须为渔业船员提供免费的食宿条件,并为其购买合适的食品和饮用水。

3.职业培训针对渔业船员的职业培训,包括航海技能、安全防范、渔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四、管理措施1.严格执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依法给予处罚,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公共法律秩序。

2.充分沟通有关部门、渔业经营者和渔业船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渔业生产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完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渔业生产行为,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3)本规定解释权归渔业部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3〕14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3〕14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3〕14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单位:《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103-10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19]9号)
2.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9号
3.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农规〔2023〕4号)5.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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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1. 引言
渔业船员是指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活动的船上工作人员。

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2. 渔业船员的分类
根据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渔业船员可分为以下几类:
2.1 作业船员
作业船员主要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科研等相关工作。

2.2 保洁船员
保洁船员负责保持船舱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并负责垃圾处理工作。

2.3 机械船员
机械船员负责船舶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2.4 安全船员
安全船员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维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2.5 其他船员
其他船员包括厨师、医务人员等。

3. 渔业船员工作管理
渔业船员工作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入职管理
船东或船长在招收渔业船员时,应对入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签订劳动合同。

3.2 岗位职责
明确各类渔业船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分工明确、责权明确。

3.3 工时管理
对渔业船员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船员身心健康。

3.4 培训管理
船东或船长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渔业船员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5 绩效管理
根据渔业船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绩效评价和奖励,激励船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6 纪律管理
建立纪律规章制度,加强对渔业船员的纪律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3.7 薪酬管理
确保渔业船员按时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合理调整薪酬水平。

4.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是保障渔业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

4.1 船舶安全设备
船东或船长应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
和检查。

4.2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制定和完善船舶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培训渔业船员应急处
置能力。

4.3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并配
合调查处理工作。

4.4 船员安全意识培养
加强渔业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
应急反应能力。

4.5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对于渔业船员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防止滑倒、防火、防爆等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5. 渔业船员福利保障
为了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应加强福利保障工作。

5.1 社会保险
船东或船长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渔业船员购买社会保险,包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5.2 休假制度
船东或船长应制定合理的休假制度,确保渔业船员有固定
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权益。

5.3 住宿和膳食
船东或船长应提供合理的住宿和膳食条件,确保渔业船员
的基本生活需求。

5.4 工伤保险
船东或船长应为渔业船员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在工作期间
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

6. 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渔业船员管理机制,包括船东或船长的管理职责
和权利,以及渔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7.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办法的渔业船员和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相
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航等。

8. 附则
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
船舶,船东或船长应在一定期限内适应并执行。

以上是对《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的详细解析,通过明
确渔业船员的分类、工作管理、安全管理和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渔业船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能够得到广泛遵守,确保渔业船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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