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东省燃⽓管理条例》全⽂《⼴东省燃⽓管理条例》全⽂ 为了加强燃⽓管理,制定了《⼴东省燃⽓管理条例》,下⾯是详细内容。
《⼴东省燃⽓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燃⽓管理,规范燃⽓经营和使⽤⾏为,保障公民⽣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燃⽓规划编制、燃⽓设施建设与保护、燃⽓经营与服务及燃⽓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开采、液化⽯油⽓的⽣产、燃⽓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装卸,近海天然⽓终端,作为发电、⼯业⽣产原料的燃⽓使⽤,以及沼⽓、秸⽓的⽣产和使⽤,不适⽤本条例。
第三条燃⽓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府应当建⽴全省燃⽓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燃⽓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燃⽓⾏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燃⽓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管理的相关⼯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责,建⽴健全燃⽓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燃⽓管理⽔平,⿎励⽀持燃⽓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的宣传普及⼯作,提⾼全民的燃⽓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业协会应当建⽴⾏业⾃律机制,依法制定⾏业⾏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律。
第⼆章 规划与建设 第⼋条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结合全省燃⽓总量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燃⽓发展规划并报省⼈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民政府燃⽓⾏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级⼈民政府燃⽓⾏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政区域的燃⽓发展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民政府燃⽓⾏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管理)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应当由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安装企业")进行。
第五条(本地企业资质申请)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申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外地企业告知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业务应当将以下信息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一)告知登记书;(二)营业执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服务、抢险电话。
已办理告知登记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装人员资格)安装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八条(安装指引)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安装企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安装企业名称、地址和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
燃气热水器销售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要求为用户安装燃气热水器或根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目录,指导用户选择安装企业.第九条(安装要求)安装企业的安装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可拨打安装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
安装燃气热水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条(安装检验)燃气热水器安装后,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
2023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客户服务的条款理解
2023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客户服务的条款理解***安全用气宣传进小区***第四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
理解适用:对燃气经营者是利好,城镇中居委会、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做燃气安全用气资料配送、标识警示更新、简单安全用气的燃气器具及智能表操作等现场安全宣传事项。
平时给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进行培训,安全用气网络中又多了一环保障!***进小区安全用气宣传***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督促和技术保障。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燃气用气设备及附属装置、配件、气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使用燃气。
理解适用: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燃气用户各相关方职责。
燃气企业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稳定供气,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维护,做好服务等工作;设备厂商保证燃气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燃气用户也要尽到安全用气的职责,要想达到用气安全,用户的作用占很大作用。
所以用户必须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用气。
***配套建设---新建住宅、瓶组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理解适用:所有新建住宅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不能在管道燃气覆盖区域的新建住宅小区、餐饮等工商业用户建设瓶组站供气。
***燃气经营---权属界面***第十五条:在新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投资建设。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适用:明确新建燃气设施由谁负责投资建设!主要涉及新建住宅小区和工商餐饮用户,红线范围内的管道建设的人工材料费用由用户或开发商负责出钱投资建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粤建城〔2023〕149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要求,指导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4日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23〕20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现就燃气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2023修正版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1. 引言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供应形式,在城市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广州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广州市制定了燃气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管理机构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由广州市燃气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
燃气管理局负责监管燃气供应商、燃气设施建设和使用单位的燃气管理工作。
3. 燃气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燃气供应商是指向广州市居民提供燃气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燃气供应商应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 安全供应燃气:燃气供应商应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检测和维护。
- 及时响应用户需求:燃气供应商应在用户请求供应或解决问题时及时响应,并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
- 清晰的计费与结算:燃气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清晰明确的计费和结算方式,并及时提供相关账单和明细。
- 通知用户燃气安全知识:燃气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 燃气设施建设的要求燃气设施建设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或维护燃气设施的活动。
建设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合法建设: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和审批手续。
- 设施安全: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 定期维护: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燃气设施建设的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燃气使用单位的义务燃气使用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燃气供应的企业或机构。
燃气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安全使用燃气: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燃气使用标准和要求,合理使用燃气,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 定期检修维护: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燃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安全防范措施:燃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火灾报警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使用行为,防止燃气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燃气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道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燃气供应、使用、销售、检验、维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燃气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管理,保障供应和安全。
第二章燃气使用第六条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检验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必须在经过相应的检验认证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安装应当在具有相应条件和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下进行,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八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维修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九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周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使用应当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不得私自拆改、移位等。
第三章燃气供应第十一条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取得相关执照和证书后才能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和保护措施,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用户实际需求提供稳定、连续、充足的燃气供应服务,不得无故停供或限制供应。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燃气供应情况制定燃气价格,不得恶意涨价或价格不公。
第四章燃气销售第十五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销售许可证,销售燃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合法合规销售燃气用品和设备,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
第一部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_(修改版)
省《条例》重点条款
第三章 经营管理(许可证内容)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燃气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 围、供气区域、许可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以及燃气接收站、储存 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 名称、地点等事项。
第六章 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 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 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省《条例》重点条款
省《条例》重点条款
第六章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笫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 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条例》重点条款
名词解释
省《条例》重点条款
第一章 总则(行业协会职责、作用)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 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 守信、严格自律。
省《条例》重点条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工程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 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 机构审核。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重点条款学习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0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办法》分八章,共五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设施及器具管理、燃气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其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办法》规定了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首次从规章层面明确了区、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燃气管理体制。
二是完善了无证经营燃气的监管措施。
《办法》除按照国家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燃气和为无证经营者提供气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外,还增加了对无证经营运输环节作出了规定,要求燃气企业在液化气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充装、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运输企业和机动车辆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用于销售的燃气,从运输环节切断无证经营者的利益链,规范了燃气市场秩序。
三是拓展了燃气供应的保障面。
为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发展,《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事业发展。
同时,为有效利用天然气资源,满足市民使用天然气的需求,《办法》对天然气采购、气量分配、输送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燃气供应的保障能力。
四是强化了燃气安全的管理。
《办法》规定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管道燃气用户设施的首次通气点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应当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并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确认连接安全等。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要求,我局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现解读:一、修改的必要性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政府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也是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的准入门槛。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并详细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作出了详细规定。
现行《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16〕6号)于2016年修订,实施至今已有4年之久。
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住建部许可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修订,考虑到我市城镇燃气行业情况的快速发展,《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满足不了燃气管理和行政许可工作新要求,制约了企业申请许可和政府监管行为,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此,我局决定修订《许可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精简审批材料。
根据《住建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从15项精简至5项;对第十条规定的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所需材料从8项或3项材料统一精简至2项。
(二)压缩审批时限。
根据《住建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第八条和第十二条关于燃气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变更申请的发证部门审批时限,从二十个工作日压缩到十二个工作日;对第十五条关于遗失补办和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需要补办燃气经营的发证部门审批时限,从二十个工作日缩减到五个工作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为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我市管道燃气用户普及率。
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报建第一条(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简化规划报建)除下列情形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穿越地块的市政燃气管道、涉及两个及以上用地权属单位的燃气管道工程。
(二)城镇公共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工程。
(三)在市政管网开叉接驳至用地红线的燃气管道工程。
(四)独立用地的配套市政燃气设施用房。
本条中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是指城镇公共道路下的市政燃气管道分支到居住小区、单位大院、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工程。
第二条(建设审批)推动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纳入市重点工程,严格按照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办理规划报建、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公路范围内埋设燃气管道)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气管道可在我市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一)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方案须满足公路将来扩建时的车辆载荷需要,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JTGB01-2003)的要求,且征得对相关公路进行具体管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州市燃气管理的监督和实施,维护广州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的安装、运营管理以及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广州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
第二章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燃气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拆除,必须符合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第七条燃气设施涉及的安全附件,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燃气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并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
第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培训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其自我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燃气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有权对燃气设施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燃气设施和使用单位,燃气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经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的燃气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1、燃气设施安装许可证;2、燃气设施维修记录;3、燃气泄漏应急处理方案;4、燃气事故报告表。
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燃气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法;2、燃气设备:指使用燃气的各种设备、器具,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等;3、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各种设备和器具。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告第42号)(1997年7月2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6月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四章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第五章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七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日期:2011-05-18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六)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八)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九)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十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十三)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十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十五)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燃气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广州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燃气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了解这一重要法规。
一、背景介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广州市政府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近年来,广州市燃气使用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燃气事故也频频发生,给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法规,对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二、目的与原则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广州市燃气的安全供应、合理使用和便捷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以确保燃气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全面有力的推进。
三、具体内容(一)生产环节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设施,并接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燃气质量检测,确保出厂燃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二)销售环节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要求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燃气销售资质,并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销售。
销售企业应定期检测销售燃气的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燃气进行退换。
同时,销售企业还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使用环节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使用环节给予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的防护措施安全使用燃气,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燃气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如私拉乱接燃气管道、乱改燃气系统等,同时设立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四)监督与执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管理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安全用气,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的组织机构;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燃气经营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提交《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许可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向申请单位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许可范围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和借用,许可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单位,用于合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证件。
范本二(简洁、实用风格):1. 总则1.1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安全用气。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
1.2 燃气经营许可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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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燃气供应与使用在人们的生
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活安全和质量,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
使用,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权益,提升城市的安全和舒适性。
二、燃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公司作为供气主体,承担着诸
多责任和义务。
首先,燃气公司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确保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到连续、可靠的燃气供应。
其次,燃气公司还
应负责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
设施的安全运行。
同时,燃气公司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和投诉,
并提供燃气使用咨询服务,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用户的权益保障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强调用户的权益保障,旨在从根本上保护
用户的利益。
首先,用户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燃气供应,确保生活
正常运行。
其次,用户有权了解燃气价格和计费方式,并有权要求燃
气公司提供详细的计费信息和账单。
此外,用户还有权要求燃气公司
提供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避免事故
的发生。
如果用户对燃气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生燃气事故,有权进
行投诉和要求赔偿。
四、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要求,旨在避免因燃气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
首先,在燃气设施的购买和安装过程中,用户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燃气设施,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其次,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遵守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安全规定,禁止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
同时,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发现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时,用户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燃气公司。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的措施。
对于燃气公司,如果发现其未按照规定提供稳定的燃气供应,或者存在设施安全漏洞且未及时修复等行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用户而言,如果发现其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将会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六、燃气事故应急处理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重视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旨在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在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同时,用户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撤离事故现场,并配合救援人员的工作。
对于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燃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七、总结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使用,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权益,提升城市的安全和舒适性具有重要
意义。
燃气公司应承担责任和义务,保障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用户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包括燃气供应、价格透明、安全使用等
方面的权益;同时,违规行为和燃气事故都应得到严肃处理和及时应
急处置。
只有通过细致的管理和有效的协作,才能保障广州市民的安
全和权益,让城市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更加安全、便捷、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