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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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写作方法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等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为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字材料。
法律文书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证、仲裁等方面的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制作,违背这些法律和法规所制作的文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法律文书的特征
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结构形式比较固定且程式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公布有诉讼文书格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的主体内容必须是经过调查证实的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和歪曲,一定要具有客观性。
法律的约束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的制作必须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作依据,必须准确地体现法律法规精神,不允许有丝毫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存在。如制作刑事案件文书时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思想道德方面的缺点或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写进去。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的分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从整体看,法律文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执法文书,即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工作职能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另一类是用法文书,即公、检、法、司以外的国家机关、法定的组织和公民等,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分类,可以分为检察院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监狱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公证文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书、当事人文书、律师诉讼文书等。按诉讼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按文书用途分类,可以分为侦查文书、预审文书、检察文书、起诉文书、裁判文书、执行文书、报告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告文书等。
四、法律文书的写作
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依事实为依据。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客观存在的事实,提出的观点或主张都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决不能带
有任何的主观随意性。因此,制作者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辨别真伪,抓住本质,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
(二)要依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坚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一是制作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每一份法律文书都要有制作主体,或是司法机关,或是法人和公民,这个制作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起诉意见书只能由公安机关制作,刑事上诉状只能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制作等。二是选择的文种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同的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用不同的文种。如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案件就不能使用调解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起诉意见书而不能使用起诉书。三是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询问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否则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四是制作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具备的内容是: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和诉讼费负担;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五是制作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日起计算。”这就对上诉书和抗诉书的制作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主旨要集中、鲜明。法律文书所要表达的基本观点必须集中鲜明。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也就是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有一个基本观点,而且这个基本观点在全篇起统帅作用,贯穿始终,所选取的材料都要能说明这个基本观点。所谓鲜明就是态度明确。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毫不含糊。
(四)材料要真实、准确。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二是用于论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款的材料;三是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这些都必须真实、准确,它是对案情事实材料的第一要求。
(五)结构要严谨、规范。法律文书的结构必须符合文种规范格式的要求。一般的法律文书在结构上分首部、主体(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首部的内容包括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主体(正文)部分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情况,处理(请求)意见。尾部的内容包括交待有关事项,签署、日期、印章,附注事项。
法律文书正文的结构形式有三段式、递进式、并列式、纵横结合式等。“三段式”结构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三段。“递进式”结构是以纵向递进的方式展开层次的。“并列式”结构是以横向的方式逐渐展开的(或按事物的组成部分并列,或按事物的空间变换并列,或按事物的性质并列)。纵横结合式,常见的是以纵带横。
(六)表达要清楚、有力。法律文书常用的表达方式有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
叙述。是法律文书最常用的方法。刑事案件的文书,要如实地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写清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因果关系等。民事案件的文书,要把当事人双方形成争议的起因、经过、争执焦点及后果等叙述清楚。行政诉讼案件文书的叙述,类似于民事
案件的叙述,但行政机关始终是被告,要围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来叙述案件的事实。
说明。是解说事物特质、阐述事理状态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客观事物或情况进行介绍、解释,使人们了解事物的性质、特征以及内在的规律性。“说明”不像“叙述”那样只给人以知觉表象,而重在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法律文书中对人自然状况的介绍、对被告犯罪事实的概括和侦破审判工作的总结等都是采用说明方式表达的。法律文书的说明,对认定事实、分析案情有着画龙点精的作用,所以语言一定要简练、准确。
议论。是通过分析、评论客观事物的是非来阐述事理、阐明思想观点的表达方式。它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说明、反驳等思维手段,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综合,揭示其内在联系及本质规律。法律文书中的起诉书系列、判决书系列,在概括事实、情节的基础上,简述对事实、情节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认定罪名或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阐述理由,得出结论,都要使用议论这一表达方式。议论的语言应该言简意赅,用准确、凝炼的语言,把道理论述得透彻、中肯、精辟,从而达到令人信服的目的。
法律文书,要表达得清楚,主要靠叙述和说明;要表达得有力,主要靠议论。所以,叙述、说明和议论是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表达方法。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