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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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本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应遵循此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客户经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贷款发放的程序管理

第四条本行按照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建立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设置相应岗位,贯穿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本行经办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信用等级评级→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

收与处置。对优良客户,本行可以主动先上户了解情况,征求客户贷款意见,再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行应于

每年3月31日前搜集资料,进行评级授信,农户在授信后到网点随

到随贷。

第五条对优良客户采取先授信的办法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但

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其他贷款的授信必须有合法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用途及可靠的还款来源,方可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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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任何人不得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在未调查和集体审批之

前或上级未批准之前发放贷款,

第七条本行不得先放款后报批,或者先签订借款合同等放款手续,后报审批。

第八条本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必须先进行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任何人不得先办理贷款的支付手续,后补办放款手续及支付审核手续。

第九条借款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办理,必须按贷款审批权

限进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借款申请书管理要求

第十条每笔贷款的发放,不管金额大小,不管对象是谁,都必

须填写合规的借款申请书。严禁无贷款申请办理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借款人的名称、详细住址、

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内容,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还应有为借款提供担保情况等内容,并注明申请借款日期。借款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借据契约上的借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书上

的借款人一致。签名盖章均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核对一致。单位借款名称与单位行政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和质押贷款申请书可以使用总部统一印制格式申请书,由借款人自己亲笔填写。其他借款由借款人自己写出清晰的书面申请书,本行工作人员不得为任何人代(填)写借款申请书。

第十四条实际贷款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借款申请书上的申请借款金额,实际贷款期限只能短于或等于申请贷款的期限。

第四章贷前调查要求

第十五条除户额10万元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本行存单

质押2

贷款外,其余贷款的发放都必须进行贷前调查,并有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调查结论等要素,不允许有任何要素的欠缺。

第十七条调查结论必须对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方式有明确的意见,且参与调查人必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写明调查日期。

第十八条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调查人员并对调查事实负责,严禁提供虚假的调查报告。否则,由此发放的贷款对调查人视同“三违”贷款论处。

第十九条调查时,对有意向发放的贷款应搜集呈报审批及有利于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户额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贷款调查报告,可以采用统一拟制的格式化调查报告,也可以自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上一年度的调查报告替代本年度新放贷款的调查报告。

第五章贷款审批操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支行必须成立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贷,审查审批委员会成员由支行正副行长(主任)、支行会计、信贷内勤、客户经理组成。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批实行按权限分级审批,权限实行户额控制,按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户额5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实行集体审批,本行不得擅自违反规定授权个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行集体审批贷款可采取定期审批制度,对所审批的贷款必须建立贷款审批登记簿,进行逐笔登记;必须建立贷款集体讨论登记簿,参与审批人员均签名。特殊情况可采取传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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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意见的必备要素有: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贷款方式,包收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集体审批贷款时,须有明确完整的审批意见,同时有明确的包收责任人并签订贷款审批责任书、贷款包收责任书。户额50万元(含)以上的包收责任人不是本行行长的,还须签订本行行

长管理贷款责任书。

第六章借款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所有贷款均应当由本行与借款人协商后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填写。借款合同要素必须认真填写齐全,内容明确具体,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书写工整,不得任意涂改或遗漏,也不得含糊其词。不允许只留借款人签章,不填具体内容的空白合同情况。

第二十九条借款合同只能使用本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财产抵押协议书和质押合同。合同其它条款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借贷双方可在借款合同内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借款合同应当分类编号,以便查阅。

第三十一条签订借款合同必须确保借款方签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自然人借款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字。单位借款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并签字。委托他人办理借款的,除收执授权人委托书外,还需被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在规定处签名。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名均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核对一致,严禁姓名上出现同音不同字或签名不符。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不得随意出借、调阅和毁损。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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