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大一思修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大一思修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
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
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
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
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
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
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
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
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
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
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
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
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
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
”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
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
”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
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
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德治刍议——兼议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整范 围看 , 德 的调 整范 围 要广 泛 得 多 , 些 关 系如 朋 道 有 友 间的友谊 、 情人 间 的恋 爱关 系只 能 由道德 加 以 调整 ;
法律调整人 们 的行 为 , 调整 或 不 直接 调 整人 的 动机 、 不
思想 , 道德直 接调 整 人们 的 内心 活 动 , 而间 接调 整 人 从
国家 的人对 这一 问题 的认 识不 同 , 回答 也不 尽相 同。在
们 的行 为 。从实施 保证看 , 律 的实施 固然 需要公 民具 法 有较 高的法律 意识 , 但更 根本 的还 有赖 于 国家强 制力 量 如法 庭 、 狱 等作 保 证 , 监 主要 表 现 为 “ 律 ” 道 德 靠 舆 他 ; 论、 习俗 、 内心信念 保证 , “ 靠 内心法 庭 ” “ 德 法庭 ” 、道 来
机 ”执法 者是否拥有 和法律相适 应 的道 德观念 , , 影响着 法律 的执行 , 一点 特别 体 现在 自由裁 量 权 的运 用 上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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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表现 为“自律 ” 。
2 .法 律 与道 德 的 联 系
古代 中国 , 道德 与法 律的关系是 以“ …‘ ” 礼 法 关系 的形 式
表现 的 , 而在 中世 纪的欧洲 则表 现 为宗教 与世俗 法 的关
系形式 。学 者们 有 的主 张法 治 , 的主 张德 治 ; 的主 有 有 张德主法辅 , 的主 张法 主 德辅 , 有 的认 为 德 与法 无 有 还 主辅之分 , 两者 相辅 相成 。本文 拟从 对道 德与 法律 的区 别与联 系的分析人手 , 就法 治 与德治 的关 系 以及 贯彻 落 实 “ 法治 国” 以德 治 国” 大方 略过程 中应 注 意解 依 与“ 两 决 的一些 问题略陈管见 。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
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系统关系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
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
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
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一,道德与德治“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
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
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
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
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
“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
“德者,得也。
”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则。
阶级社会中的道德,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不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起主要作用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所以,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以法制为依据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因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专制好;法是没有感情的,“法无偏私”,依法办事,对谁都一样,而且,法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具有高威望的特点。
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正如“十五”计划纲要中写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目的相同,都决定于同一经济基础。
就其调节的对象来说,都是享有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就其调节的依据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相互渗透的,有时甚至是直接重叠的。
比如,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内容与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两者就具有同一性了。
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德治、法治要一起抓。
当然,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因而又有许多区别:(1)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初三政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初三政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初三政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就是让法治和德治融为
一体。
政治法治是指通过立宪制度和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政治秩序的维护,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国家的发展。
德治原指道德的规范,
指的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探讨的是人的道德责任,强调人
必须具备正义和责任的意识。
政治法治侧重国家的统治,强调的是宪政的实施;而德治指的是社会
公正和公益,注重的是普惠公平和社会团结,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对各
种行为标准的要求。
两者相辅相成,政治法治主要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而德治则是内在的
精神,我们要坚持用政治法治来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同时把德治的
理念融入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努力营造一个充满正义、责任、团结、公平的民族精神。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秩序与规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原则。
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冲突。
本文将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冲突进行探讨。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共同目标: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倡导契约精神、互助互利、公正公平等。
2. 法律基于道德:法律规范的形成往往基于共同的道德价值观。
法律的制定通常依据社会中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并以此作为法律的依据。
3. 法律的补充:对于一些道德无法完全覆盖的行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法律的作用在于填补道德规范不足的地方,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 价值观差异:由于不同个体和不同社会群体对于道德的理解和认同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可能被视为违背道德的行为,但在另一些地方,却被法律允许。
2. 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先于法律的形成。
某些行为早已被社会公认为不道德,但法律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规范。
这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会暴露出来。
3. 革命与变革:在一些历史时期,社会的法律与道德观念存在激烈冲突。
例如在某些革命时期或社会变革时,法律可能成为压迫的工具,对抗道德正义。
4. 个人道德与法律义务:个人的道德标准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例如,一个人可能在法律上被要求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某种选择,但其个人道德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
三、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思路1. 法律与道德教育:加强公众对法律和道德的教育与宣传,增强公众的法治和德治意识,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
2.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应更加合理且能够反映公众的共同道德观念,以减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
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
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乂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
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
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文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
(一)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
“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
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因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
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儒家德治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
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儒家德治思想在《大学》中就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儒家德治的基本思想是,为政以德,德教,礼教,仁政。
儒家实行以德治国,有着其丰富的内涵,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德治”是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和最典型特征。
为政以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所谓“为政以德”就是用道德准则作为处理政务的指导方针,即实行“德治”。
统治者需要有良好的品德来而治理国家,这样才能让国家安邦兴国。
同时使人们的心变得良善,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它从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单纯的把希望寄托与统治阶级的身上,希望有品德优秀的人来统治,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只能成为幻想。
“礼治”,孔子极其看重礼。
孔子认为礼是国家的大节,要长期维护国家的统治一定要重视礼。
礼,从本质来说就是一种等级秩序。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后来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都是一种等级秩序。
这种等级秩序有效的维持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故而被很多王朝加以借鉴。
礼治是统治者的责任,统治者会根据礼来治理国家,从而约束一些自己的行为,使得国家的政治清明一些。
当然礼治有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主张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在今天是不实用的。
礼治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礼治,更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仁政’。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仁政,实行王道,反对霸道政治,使政治清平,人民安居乐业。
行仁政,天下可得到治理;不行仁政,则天下难以治理。
儒家强调以仁政统一天下,进而治理天下,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政治,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政治,批评暴力,反对战争。
仁政,有着其丰富的影响,与着儒家很多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施行仁政,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从而使得国家的统治基础更加稳固。
法治在中国也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从未停息。
法家最初的起源已经无从所考,但是邓析、少正卯可以称之为法家开山鼻祖,后来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李斯,等又不断补充和发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终在秦朝达到顶峰。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和原则,它们在社会管理和治理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下面是对法治和德治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详细解释:法治: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原则和社会管理方式。
它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解决纠纷。
法治的作用如下:1.保护权利和自由:法治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保护个人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等。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防止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提供公平正义:法治通过法庭和司法系统提供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在法律面前申诉和辩护。
4.促进经济发展:法治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保护财产权和契约自由,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德治:德治是一种以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的治理原则和社会管理方式。
它侧重于培养和传承良好的道德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引导和约束社会行为。
德治的作用如下:1.培养公民品德:德治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倡导诚信、守法、公正和互助等美德,提倡公民在道德上自觉约束和自律。
2.塑造社会文化:德治通过传统、教育和社会文化的塑造来传承和弘扬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和谐。
3.补充法律的不足:德治强调个人的自觉和自律,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道德约束来规范行为,尤其是在法律无法完全覆盖的领域。
4.建设社会信任:德治能够建立起社会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减少纠纷和冲突,提高社会的互信度和凝聚力。
区别与联系:法治和德治有以下区别和联系:区别:1.基础不同:法治以法律为基础,强调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来管理社会;德治以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强调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来引导社会行为。
2.强制性不同:法治具有强制性,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实施;德治更依靠个人的自觉和自律,注重道德责任和个人的内在约束力。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是指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既要依法治理,又要弘扬德治思想,将法律和道德相结合,使得法律成为道德的具体体现和实践。
德治倡导的是人们自觉守法、自觉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是以德治人,以德治国,以德治社会,推动道德提升和文明进步。
法治则强调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管理,它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正义、维护治安秩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保障。
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中,德治减少了法治的烦琐和冰冷感,法治则强调了德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者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更加完整、更加科学有效的治理理念。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
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
互推动的。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
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
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高中政治】高中政治知识点:道德及其与法的关系
【高中政治】高中政治知识点:道德及其与法的关系道德的含义:人类特有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比较法治德治区别属性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功能和地位法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从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紧密结合,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使其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中去法律和道德的差别:比较方面法律道德产生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人类社会产生后约定俗成的表现形式不同用严格的文字表述,明确具体存在于认识和舆论中,不成文,概括而笼统实现方式不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实施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人们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涉及人们的思想、品格、言语、动机及一切行为道德与法律相互依存、相互影响:(1)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2)二者的调控范围交叉渗透。
二者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二者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要求和倡导的行为。
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
(3)二者的社会功能互补。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成果。
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内容角度要求爱国守法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一要树立中华民族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二要遵守法律明礼诚信公民在家庭生活、职业领域、公共场所的活动一要文明礼貌,二要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公民的集体生活一要团结合作,二要互相帮助勤俭自强公民的个人生活一要勤劳节俭,二要奋发图强、积极进取敬业奉献公民的职业岗位一要忠于职守,精益求精,二要奉献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1)我们的荣辱观:①内涵:荣辱观是人们对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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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②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③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④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