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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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jingye、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SPS协定》的产生与《关税与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 以及《农业协定》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业的谈判其焦点始终集中 于削减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壁垒这一问题。与此同时,一些 国家担心处于削减中的贸易壁垒(如关税的降低等)或许会被 伪装的保护主义措施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措施)的形式所取代。但 TBT协定很有限地允许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和 国家安全等,在此背境下制订了《SPS协定》。
(六)秘书处和总干事
WTO总干事由部长级会 议任命,总干事直接领导
wTO秘书处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二、 WTO的相关协定
经过GATT乌 拉圭回合, 形成了现在 的《WTO协 定》,该协 定包括马拉 喀什《建立 世界贸易组 织协定》及 其4个附件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三、 《SPS协定》简介
WTO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在内)、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 贸易体制,包括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所有成果, 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一、 WTO概况
WTO的职能
第一,管理职能:负责WTO多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同时 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
一、 WTO概况
GATT与WTO的关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WTO的前身。
第二章 检疫法律法规-国内法
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精品资料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shíshī)条例》的规
定,下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1)擅自抛弃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
植物性废弃物的。
(2)不按规定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
第4号 《供港澳(ɡǎnɡ ào)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5号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第13号《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14号《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规定》
第17号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kěyǐ)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品资料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bù fú)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
洋水产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国与南非政府动
植物协议》等,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在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协议?
精品资料
一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现行原动植检
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yǐjí)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下发的动植
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dòngwù)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政策法规与执行机制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政策法规与执行机制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保护国家的动物资源免受疾病和有害物质的侵害,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和发展。
为确保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有效实施,政策法规与执行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及执行机制。
一、政策法规1.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动物检验检疫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并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权力。
根据此法,国家通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来负责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苗研发等工作,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实施办法》《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实施办法》制定了针对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措施。
根据该办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隔离、检测、灭杀、免疫等措施来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并及时报告疫情信息,促使及早检疫和控制。
3. 《动物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动物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针对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该法规要求动物性食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设置了相关监督和检验机构,以确保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执行机制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国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国家动物疫病的监督、检测、防控工作,监督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检验检疫的规范制定与执行,疫情监测与报告,兽药兽医用品的注册与审核等。
2. 反腐败机制为了保证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廉洁和公正,国家建立了反腐败机制。
一方面,通过严格执行反腐败法规,对贪污行为进行制裁;另一方面,加强透明度和监督,提高公众对检验检疫工作的信任,并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广大民众参与监督。
3. 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检疫的统一信息平台,加强疫情信息收集、处理和共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30•【文号】主席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动物检疫知识问答
动物检疫知识问答一、动物检疫的定义和重要性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监管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它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维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动物检疫是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二、动物检疫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监督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动物检疫的主要内容1.动物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进出境活体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源性试剂、动物饲料等。
2.动物检疫的程序:包括检疫申报、检疫查验、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等。
3.动物检疫的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和检疫标准。
4.动物检疫的监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常见的动物检疫疾病1.猪瘟:猪瘟是一种由病毒引起的猪类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
2.禽流感:禽流感是一种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传染病,对禽类和人类都具有严重威胁。
3.口蹄疫:口蹄疫是一种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猪、牛、羊等动物的传染病,对畜牧业造成严重损失。
4.狂犬病: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狗、猫等动物和人类的传染病,具有高度致死性。
五、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和作用1.保护人类健康:动物检疫可以防止动物疾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给人类,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2.保护动物健康:动物检疫可以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3.维护国家安全:动物检疫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防止外来病原体的传入,保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4.促进贸易发展:动物检疫可以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六、动物检疫知识问答1.什么是动物检疫?答: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监管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2.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什么?答:动物检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维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动物卫生安全,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疾病传播,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社会参与,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强化科学防控和监管,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检疫现代化。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动物检疫管理的各级机构、相关协会、业主、兽医、生产者、流通者、运输者和消费者。
第二章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是国务院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动物检疫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并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确保卫生证明的合法、真实和有效。
第八条地方各级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检疫计划,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三)开展动物检疫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第三章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九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国际接轨,制定符合各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检疫措施和标准。
(二)根据不同动物及其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区别管理,分级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
(三)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检疫、出入境、码头办理等环节,减少流程环节,提高检疫效率。
(四)全民动员,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采取动物检疫方式的官方证明文件,包括检疫证、搭配清单、出库单、货运单据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和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等。
第六条动物检疫的对象为法定的动物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
第七条动物产品检疫的对象包括动物肉、蛋、奶等。
第三章检疫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养殖者、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派出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
第十一条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对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如有需要,请咨询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疫对象本办法所称动物指家禽、家畜、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动物。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四条设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动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职责和权限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制定并执行动物检疫方案;2. 监督和管理动物检疫工作;3. 发布动物检疫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关注动物疫情。
第三章动物检疫程序第六条申报和检疫手续动物所有人应当在动物进出境、国境内区域转移以及其他需要检疫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和检疫手续。
第七条检疫场所动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适当的检疫场所,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采样和检验动物检疫机构可以采取采样和检验的方式,对进出境动物或其他需要检疫的动物进行相关检测。
第四章动物检疫措施第九条疫区划定根据动物疫情的发展情况,动物检疫机构可以划定相应的疫区。
第十条隔离措施在动物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的情况下,动物检疫机构可以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一条疫苗使用动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相应的疫苗来预防和控制疫情的爆发。
第五章违法和处理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动物卫生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内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畜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疫情传播或潜在疫情传播可能性较高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方面。
第三条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检查、监测、审批、监管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检疫监测、严格检疫审批、强化检疫监管、做好检疫应急处置和加强检疫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动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
第七条动物检疫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动物检疫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检疫工作技能水平。
第八条对参与动物检疫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健康证明和培训。
第二章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第九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检疫要求,在指定口岸经过检疫,根据检疫要求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范围,包括:动物、动物制品、动物饲料、病原体、生物制品、血清和贡血、动物大肠杆菌菌苗、饲料添加剂等。
第十一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经指定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贸易、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求和检疫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并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由国家确定,经审批的检疫机构可以开展该类检疫工作。
1动物检疫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
1、动物检疫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检验项和标准,对有关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的一项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包括:出境检疫和国内检疫。
2、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共分6部分:总则、A类疫病、B类疫病、附则、国际动物检疫证书格式和通报疾病名录。
3、重要的国际性动物检疫法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国内动物防疫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4、动物检疫名录1)应检物品名录2)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3)禁止进口物品名单5、检疫操作规程:1)报检2)现场检验(临床检疫)3)实验室检验4)结果评定5)证书签发6、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判定是进出境动物检疫结果判定的主要依据。
(填空)7、动物检疫的主要手段和措施:(1)禁止进口措施(2)检疫审批一般审批和特许审批(3)实施检查和检疫(4)隔离检疫(5)检疫处理大动物隔离检查时间一般为45d(6)检疫监督(7)疫情监测与预警8、风险分析”是指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
原则:1)以科学为依据2)执行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3)透明公开非歧视原则4)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9、入境伴侣动物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每人限制携带一只伴侣动物10、采血部位:兔可从耳背静脉、颈静脉或心脏采血。
猪前腔静脉采血。
禽类通常选择翅静脉采血,也可通过心脏采血。
血样种类:全血、血清、血浆11、实验室中,使用最多的是接种环和接种针12、为了避免空气中的细菌污染培养物,以及被接种物污染环境,一般在接种罩、无菌工作台、无菌室内进行。
13、细菌培养方法;需氧培养法二氧化碳培养法厌氧培养法14、细菌的基本形态:球状、杆状、螺旋状。
细菌的特殊结构:荚膜、鞭毛、菌毛15、细菌染色的一般程序:1.玻片准备2.涂片3.干燥4.固定5.染色16、革兰氏染色:蓝紫色为革兰氏阳性细菌;红色为革兰氏阴性细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动物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管理。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各地设立相应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站各地设立动物检疫站,负责对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中的动物进行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站设立专职检疫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进出口检疫对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出口。
第六条检疫要求进出口动物必须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经过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对于疫情存在的动物,必须提供疫情防控情况,并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隔离处理。
第四章动物运输检疫第七条动物运输车辆要求对于运输动物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条件、通风设备等,并经过动物运输检疫人员验收合格。
第八条动物运输条件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提供适宜的饲料、水源和休息场所,确保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动物运输期间,禁止携带其他可能传播疫情的动物或物品。
第九条动物运输人员动物运输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动物运输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国家的动物运输法规和运输标准。
第十条动物流通检疫对于经商业渠道进行动物的流通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动物检疫和防疫规定。
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第十一条动物流通场所要求动物流通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消毒和防护设施,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检疫合格擅自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扣押或销毁等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九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保护国家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动物检疫任务国家对进出口的活畜、禽及其产品、动物疫苗、兽药等动物来源和动物防疫相关产品实施检疫,并对国内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检疫原则国家动物检疫工作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动物疫病的及时发现和控制。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五条国家动物检疫机构国家设立动物检疫总站,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境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地方动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动物检疫站,负责本地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检疫站职责动物检疫站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检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动物疫情的监测和分析,查验进出口动物和相关产品等。
第三章动物检疫防控措施第八条动物检疫证书进口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进口动物疫苗、兽药等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书。
第九条检疫检查与查验对进出口动物和相关产品进行检疫检查与查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动物货物运输管理动物运输车辆、运输容器等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动物检疫信息管理建立动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动物检疫信息,保障数据的及时、准确、可靠。
第四章疫情监测与报告第十二条动物疫情监测动物检疫站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参预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三条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发生后,动物检疫站必须及时向上级动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动物疫情处置对发生的动物疫情,根据疫情的紧急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确保疫情的及时控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对于因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动物检疫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护国家畜牧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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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动物
产品质量和国家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实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
和传播。
该法规规定了检疫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实施检疫措施,强制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疫苗接种和消杀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检疫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用于监督和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
定了对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卫生审批和检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畜牧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条例还涉及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要求,以及对养殖场、市场和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的监督和管理。
3. 动物检验检疫法
动物检验检疫法是一项包括检验、检疫和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
该法
规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健康证书的发放,动物产品的抽样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项用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
法规规定了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该法规涵盖
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以及对动物产品中有害物质和致病菌的监测和限制要求。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动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和追溯制度。
5. 动物检疫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为了保障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他们会组织培训,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此外,相关部门还会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紧急协作机制,以防范动物疫情的跨境传播。
总结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动物检验检疫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了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执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起到了保障和监督的功能。
只有合理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传播,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人类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