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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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意股东和社会监督,爱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打算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推测);5、股东大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形。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形);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形;12、对外担保情形;13、股权担保情形(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形);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讲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治理顾咨询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形;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形;19、下属公司经营情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治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和谐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本办法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危害中小股东利益。

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方面应遵守或注意的相关事项,参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利用控股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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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对外担保情况;
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第一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7、关联交易情况;
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
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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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九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柯家生。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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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第一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第一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对外担保情况;
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3)第四章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5)第五章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8)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8)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和发布流程 (9)第八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10)第九章档案管理 (10)第十章应急预案 (10)第十一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的要求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内容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包括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以及单只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指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信息,主要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单只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六条我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依法合规,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七条我行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7-01发布机关未分类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引言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义务1.1 信息披露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要求,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其公司治理、经营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1.2 信息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确保信息传递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披露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报送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发生后合理时间内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临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性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机制2.1 信息披露的原则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真实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信息披露的机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并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的知识和技能。

审计机构的参与:上市公司应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结果。

信息披露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的披露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监管结果。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通常由商标拥有者(特许人)授权另一个实体(特许人)使用其商标、经验和技术等资源,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润分成。

这种模式具有投资少、风险低、品牌效应好等优点。

但由于特许经营涉及到多方利益,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合作方的利益和知情权,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对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标、定义、主管部门和有关条例和规定等方面。

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事项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产品特许经营,对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有特殊经营价值的资源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二章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商业信誉、资信情况、资产情况、从业经验等方面。

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三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范围等方面。

其中,重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形式、要求、费用等有关信息,并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向经营者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违法行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和处理方式,包括中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措施。

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应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了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包括开展抽查检查、启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建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特许经营合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7月26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本行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人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本行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第三条 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 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 本行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并及时在本行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职责第六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和董事会;(二)监事和监事会;(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四)综合管理部(五)总行各部门及支行第七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责任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行长、分管行长、财会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保险企业信息公开与公正,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信息披露范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等。

2.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等。

3.公司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4.公司风险管理:包括风险控制政策、风险定价与评估机制等。

5.产品信息:包括各类保险产品的详细介绍、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等。

6.投诉和纠纷处理:包括投诉渠道、投诉处理流程等。

7.公司业绩:包括保费收入、理赔率等。

三、信息披露方式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官方网站: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定期更新披露信息。

2.报刊媒体: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3.电子媒体: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4.公开场合:保险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可以通过会议、展览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性: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2.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避免滞后造成的投资者误判。

3.一致性:信息披露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矛盾和差异。

4.公正性:信息披露应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某个利益相关方。

5.可读性:信息披露应简明易懂,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解。

五、信息披露监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检查工作。

六、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和通报批评。

2.财务处罚:罚款金额将根据违规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3.暂停业务:对严重违规的保险公司可以暂停其相关业务活动。

4.吊销执照: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保险公司可以吊销其经营执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信息披露的内容2、信息披露的时间3、信息披露的方式4、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5、违规披露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3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2 信息披露的内容121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发行人基本情况;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122 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公司债券担保情况。

123 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票上市情况;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股票发行情况。

124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125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背景公司信息披露是公司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要沟通方式,是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自我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条件。

二、管理办法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不得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内幕交易。

2. 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程序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审核、公告、备案等环节,确保关键信息不被遗漏或延误。

3. 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清晰、准确的了解。

4. 信息披露监督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信心。

以上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各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注重甄别和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声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12月20日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习惯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第四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信息披露对象和信息类型,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披露渠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及时更新和公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禁止泄露和滥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文稿、文件、公告等载体上标注必要的免责声明和提示语,告知投资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和充分评估风险的重要性。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并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记录。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层层递进、分类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债券发行等重要事件或机会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破产重整、股权激励、融资担保、股份回购等,且披露内容应当准确、公正、透明、完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宏观、政策、市场、行业及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基本信息的披露第九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第十条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监管与处罚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第十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第六章信息披露的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附件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细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行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公司治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决策制度以及公司与股东、员工等各方的权益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5.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财务指标等情况。

6.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国家机构。

范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解释4.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4.2 全面及时原则4.3 一致性原则4.4 便利性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5.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5.1 基本信息的披露5.2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5.3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5.4 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5.5 其他信息的披露6.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6.1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提交6.2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6.3 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6.4 信息披露的机构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7. 信息披露的程序7.1 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7.2 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7.3 信息披露的外部程序8. 监管与处罚8.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8.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9.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9.1 监管机构的职责9.2 监管机构的权力10. 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10.1 投诉渠道10.2 投诉处理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的附则11. 信息披露的附件11.1 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11.2 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11.3 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12. 信息披露的细则13. 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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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机构等主体在信息披露过
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背景与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机构及其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发布与其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
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该主
体的经营情况和价值,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的
重要基石,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健康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决策和
判断往往依赖于充足而真实的信息,只有通过及时披露的信息,投资
者才能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
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能够共享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及时准确的
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的波动性,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投资者的
紧张情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者进入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
长期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主体日益
增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
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信息获取的成本等因素,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
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促进和监管作用的强化,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同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倡导市场主体主动披露信息,提高市场面对外部监管和公众监督的透明度,为市场监管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数据支持。

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对象、标准和要求,规定了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并提出了信息披露内容的详细标准和要求。

2.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平台: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平台,如报告书、公告、网站等,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3. 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不得隐瞒、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

4. 信息披露的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的纠纷解决机构,以便及时处理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影响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对金融市场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减少投资者的操作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者进入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其次,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提供更多的、真实准确的信息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参与热情。

最后,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社会形象和品牌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并持续完善管理办法,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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