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扎佐镇医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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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在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下,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我市医药制造产业更好发展,促进修文县扎佐镇医药工业园用地健康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为城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主要任务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综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凡在本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三条规划的主要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消防通道、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五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其中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规划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如需作出修改或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七条本规划具体内容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章规划功能定位及目标第八条总体定位

将扎佐医药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竞争力、以医药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示

范性园区。第九条建设发展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业园区的总体建设部署和要求,扎佐医药工业园的建设应达到二类工业园区的建设标准,实现园区“六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公路、通讯、供气、场地平整)。第三章规划用地布局和功能结构第十条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扎佐医药工业园位于贵阳市扎佐镇区南部,西临210国道、北接扎佐镇中心区,西邻川黔铁路、贵遵高速公路,南邻贵阳高尔夫。规划总用地468.10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348.82公顷。

第十一条用地功能和用地结构扎佐医药工业园用地以医药产业用地为主,兼有行政管理用地、科研孵化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为园区生产配套服务的其它建设用地。园区分为中成药制造、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物制药、保健食品等四类产业分区;两个综合服务区;一个科研孵化区;一个仓储物流区。

第十二条产业用地规划园区规划各类医药制造产业用地217.25公顷,其中:中成药产业用地103.01公顷,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产业用地65.02公顷,生物制药产业用地15.75公顷,保健食品产业用地33.47公顷。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规划 1、村民安置用地规划

规划在园区西北部、与扎佐镇区临近的居住用地中进行村民安置,用地面积为1.70公顷。

2、职工住宿用地规划

规划园区西北部的居住用地作为职工住宿用地。

3、保留园区内的万江机械厂家属区的居住用地6.32公顷。

第十四条科研孵化用地规划园区中部规划科研孵化用地15.61公顷。第十五条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园区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12.45公顷;商业服务用地9.83公顷;文化娱乐用地0.33公顷;教育科研用地25.81公顷。

第四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节各地块使用性质的划分和适建要求第十六条地块划分园区分为5个大地块,52个小地块,采用大地块—小地块两级划分形式,如01-01。

01地块:位于园区北部,主要为园区管委会行政办公用地、110KV易街变电站用地、居住用地、入口景观绿地、园区商业金融用地、生物制药产业用地及部分园区科研用地;

02地块:位于园区中北部,主要为贵州林校用地、扎佐林场办公用地、中成药制造产业用地及部分园区科研用地;

03地块:位于园区中西部,主要为中成药制造产业用地;

04地块:位于园区西南部,主要为保健食品产业用地及部分中成药制造产业用地;

05地块:位于园区东南部,主要为行政办公用地、园区商业金融用地、中成药制造产业用地、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产业用地。

第二节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第十七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并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园区内厂房建设以多层标准厂房为主,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以实现土地经济合理集约化利用,充分体现园区风貌特色。第十九

条工业企业厂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厂区内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产业区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境。第二十条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第二十一条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第三节建筑物间距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埋设、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工业建筑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等,确定厂房及仓库的(防火)间距。单、多层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最小一般不应小于10米,高层厂房、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间距,最小一般不应小于13米,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修订版)》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非工业建筑间距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四节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排水干线、人防设施、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修建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特殊工艺工业厂房及未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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