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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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居民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居民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单位;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公司答业主100问(含物业费费收取等常见问题)

物业公司答业主100问(含物业费费收取等常见问题)

物业公司答业主100问(含物业费费收取等常见问题)一、物业收费类1、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半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答:由于本小区客户群特点,大部分业主事务繁忙,因此可能出现物业服务费交费不及时的现象;而我们也会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催缴费用上(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这势必就会影响到我们对您和其他方面的服务质量。

如按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对客户服务中,在资金运转上无后顾之忧。

2、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收我的物业管理费?答: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拖延收楼手续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3、以什么面积收取我的物业管理费?答: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房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斐。

4、我入住时要缴纳购房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吗?答:按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5、我入住时应该签订什么协议或文件?答:入住时您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WI里规约》、《楼宇查验表》、《蛭信息靛表》、等资料。

6、我们如何知道物业管理费都花在什么地方了?答:物业管理费主要用在小区内各公共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监控、供水供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及公共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的维护等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将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收缴与支出的账目,届时您可以详细了解物业管理费是如何花销的。

7、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答:没有。

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

如果每个业主都可以滥用自己的查账权,这样只能严重干扰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

8、装修需交哪些费用?答: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工本费。

9、为什么要交专项维修资金?答: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当地有关物业维修资金之相关规定,业主需要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保障广大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收费原则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该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并且要充分征求业主或住户的意见。

二、公示机制物业公司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周期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确保居民对收费标准有所了解。

三、费用项目物业公司只能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费用,如小区绿化维护、道路清洁、安全巡逻等,不得随意增加费用项目。

四、费用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和成本,并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物业公司不得滥收费、乱收费或虚报费用。

五、收费程序物业公司应当提前向业主或住户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收费方式、周期,并及时为居民提供收费发票。

六、价格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收费行为。

七、投诉处理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规收费的物业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总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

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

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

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前言:本问答旨在为物业管理相关各方提供法规、政策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以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规问:物业管理在中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物业管理在中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问: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资质?答: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问:业主大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同时,业主大会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问:业主如何参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答: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谈判、审查和签订过程。

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哪些规定?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应依法协商解决。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问: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答:物业管理费用通常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问: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如何确定?答: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遵循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问:业主如何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答: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问:物业管理公司如何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答: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鹤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介绍六安市中心城区的住宅小区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一、物业服务费的确定方式物业服务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面积法:根据住户所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物业服务费的金额。

不同房屋类型和面积段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

2.按户数法:根据住户所居住房屋的户数确定物业服务费的金额。

不同户数段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

3.综合法: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户数,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的金额。

二、物业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物业服务费包括以下项目和标准:1.基础维护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

按照建筑面积或户数的比例确定标准,例如每平方米或每户收取一定金额。

2.保安费:用于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保安人员的待遇和设备的维护费用。

按照建筑面积或户数的比例确定标准,例如每平方米或每户收取一定金额。

3.绿化费:用于小区的绿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植物的养护和环境的美化。

按照建筑面积或户数的比例确定标准,例如每平方米或每户收取一定金额。

4.水费、电费、燃气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水、电、燃气的使用费用。

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费率进行计算,并按照建筑面积或户数的比例分摊给住户。

5.其他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等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取,并公示给住户。

三、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规定如下:1.月缴:住户每月按照固定金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2.季缴:住户每季度按照固定金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3.半年缴:住户每半年按照固定金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4.年缴:住户每年按照固定金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缴纳时间由物业管理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方应当向住户公示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费;(二)维修基金;(三)公共能耗费;(四)停车服务费;(五)特约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费用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有疑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收费定义与原则第三条物业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与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相适应。

第三章收费方式与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包干制、酬金制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成本与服务水平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控制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物业服务成本应包括人员费用、设备维护费用、公共能耗费用等合理支出。

第八条物业服务水平应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章市场竞争机制第九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遵守行业规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明码标价与公示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第八章费用纠纷处理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物业费缴纳法律规定(物业清收问题)

物业费缴纳法律规定(物业清收问题)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相关法律规定——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李信瑞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个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

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在实践中,收取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哪些标准?【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小区停车费】小区停车费将分三大类《办法》对小区停车费、车位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

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看管费并不是一回事儿,在小区内道路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按有关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看管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小区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除为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面积】物业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2019年整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十问

物业管理十问

物业管理十问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领域,涉及到社区、商业、工业等各个领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物业管理中的十个常见问题。

一、物业管理费用
1.1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1.2 物业管理费用如何计算?
1.3 物业管理费用的涨价标准是什么?
二、物业服务质量
2.1 物业服务质量包括哪些方面?
2.2 如何评估物业服务的质量?
2.3 如何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
三、物业维修保养
3.1 物业维修保养的范围是什么?
3.2 物业维修保养的责任归属是如何确定的?
3.3 物业维修保养的流程是怎样的?
四、物业安全管理
4.1 物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是什么?
4.2 物业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4.3 如何加强物业安全管理?
五、物业纠纷处理
5.1 物业纠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5.2 物业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5.3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的发生?
结语:物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其中的问题。

通过对物业管理中的十个常见问题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希翼本文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匡助。

关于物业收费的常见问答

关于物业收费的常见问答

关于物业收费的常见问答业主问题1:“物业费都干什么了?”1.用于安全-小区内门岗把关、巡逻,车辆管理、台风暴雨灾害防控,违建排查、每晚安全守护值班,发生疫情、火情时我们都冲在最前线。

I2.用于绿化-小区树木、花草的养护,枯萎的需要更换,长乱的需要修剪,蚊虫蛇鼠消杀。

3.用于设备每栋电梯的正常运转情况挨个排查与维护;车道、人行道路面保养维护、供电供水设备管道的运行保养;技术工人上门排查。

4.用于卫生-清扫社区垃圾落叶,垃圾每日的及时清运。

5.用于组织-社区文化活动、文明社区宣传、节日装点等等。

以上都需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其实物业费更多的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

”物业业主问题2:“物业服务不到位,给我免一部分物业费,可以L“麻烦您帮我们指正下哪些工作不到位,我这边记录后,马上安排改进!”判断是否真不到位;若确实有问题,立即安排相关同事立即整改并即刻向业主反馈改善安排。

2.“您现在在家吗,我们管家和相关同事现在就去现场确认下情况可以吗?”若业主属“无理挑剔型”,则可约同事及业主一起到现场核查,当面确认分析情况。

3.坚定立场,不轻易承诺降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业主问题3:“目前手中没钱,或现在比较忙,过些天再来交费。

”1.“您什么时间方便交,我这边备注一下“根据对业主交费习惯的了解,进行真伪判断。

一定要与业主约定好具体的交费时间。

”2.“业主您好,与您明天约好的过来交费。

如果不方便也可以直接在我们APP上交,或扫公司收款二维码、银行转账”。

在业主未交费之前,不断与该业主保持信息联系,让业主没有退步或遗忘的空间。

”3.到约定交费时间,与该业主沟通;若业主再找理由,收费人员告知将安排上门收取或到业主公司收取,或晚上/周末业主在家时,直接主动上门与业主见面。

物业业主问题4:“现在物业费高,等业委会与物业续签合同、降低物业费标准时我再交。

”“业主,您在入住时,与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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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1问: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何界定?
答:新办法说,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问:政府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指定具体收费价格吗?
答:在新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用价格由谁来定呢?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也就是说,从明年起,物业收费价格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而定。

4问:物业公司要把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告知业主吗?
答:从明年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问:业主和物业公司如何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答: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概念,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在“酬金制”方式下,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这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费能够全部用于物业管理,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问:以后买房签订买卖合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应当注意签订哪些内容?
答: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买房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7问:物业公司应该多长时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问:业主对物业公司收支情况有质疑,物业公司必须答复吗?
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9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服务成本和支出如何计算?
答: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9个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10问:业主可以查物业公司的账吗?
答: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
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1问: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新办法怎么约定?
答: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12问:已经入住,但是有些物业项目还没有竣工,物业费用由谁来交?
答: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买房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3问: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等费用吗?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14问:由谁决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经营?经营收入归谁?
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5问:如果物业公司的收费违反有关规定,谁负责对它进行处罚?
答:新办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6问:从明年开始实行新办法后,以前的老办法怎么执行?
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即:计价费[1996]266号文件,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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