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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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2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 引言该文档旨在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 竣工验收程序2.1 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 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安全监测报告- 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2.2 竣工验收评审相关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 施工质量合规性评估- 设计文件符合性评估- 竣工图纸与实际工程符合性评估- 环境保护合规性评估2.3 验收意见和结果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相关主管部门将提出验收意见,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不合格通知。

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验收意见- 验收日期- 签发单位2.4 后续处理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若不合格,则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3. 其他事项3.1 纠纷处理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若涉及纠纷,相关各方应依法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2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如发现违法行为或不合格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4. 结论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验收,并依法处理相关事项和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1.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1。

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

1.3.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

1.3.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

1。

3.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

1。

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

1。

3.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国地产商原文链接:/main/2009-03/7307_2.htm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筑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

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1。

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

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1。

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1.3。

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

1。

3。

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1.3。

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1。

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1.3。

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1-(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河北省石家庄市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河北省石家庄市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注意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质监、安监、墙改节能办、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主要分为十六项,以下将分别介绍其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单位联合验收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以上各单位进行施工技术资料及施工现场的联合验收,施工资料、质量、安全经各方确认无误后,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与法人章。

2、防雷装置验收由石家庄市防雷检测中心验收完毕后,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及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施工单位与甲方电气工程师负责)3、电梯验收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完毕后,取得电梯合格证、电梯检验报告及登记使用书。

(电梯单位与甲方电气工程师负责)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由石家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完毕后,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部负责,开发部配合)。

质监站审核并存档的资料:一、建设单位准备的资料: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建备案登记表,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专业人员),3、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审查报告(合格书复印件、报告书复印件、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6、工程相关批文、批示,7、八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包括变更),8、八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若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14、结构抽测报告,15、桩基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复合地基检测报告;16、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结构检测报告、评价报告,22、竣工工程专家验收评价意见、记录,23、消防检测报告或验收报告,24、室内消火栓试射试验记录,25、幕墙分项工程质量专项竣工验收记录,26、外墙保温分项工程质量专项竣工验收记录,27、墙改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38、建设工程补充、变更事项登记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承诺书二、施工单位准备的资料:5、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施工单位),7、八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总包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检测单位)(包括变更),8、八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若书(总包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检测单位),12、地基验槽记录(附基础开槽图),13、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记录,1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测记录表,1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29、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书,32、施工单位竣工报告,34、勘察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36、竣工验收人员签到暨资格核查表,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5、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准备的资料: 7、八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监理单位)(包括变更),8、八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若书(监理单位),3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35、工程款支付证明(监理单位)四、质监站提供的资料:9、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10、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11、工程抽查记录, 1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 20、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8、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30、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31、工程复工通知书, 37、工程监督工作联系单, 3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1-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2-(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一、竣工验收管理措施:1.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2.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确保验收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开展实地勘察:验收委员会成员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对各项工程量进行核对和测量,了解工程的建设品质和存在的问题。

4.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施工方向验收委员会提供详细的施工工艺、技术参数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以便委员会成员对工程质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5.进行质量检测:验收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对主要节点、关键部位进行抽验和力学性能测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备案管理措施:1.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建筑施工方根据竣工验收的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竣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2.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将根据报告的内容对工程进行备案登记,并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发放手续。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以便日后的查阅和参考。

4.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已备案的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5.建立违法风险监控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建立违法风险监控机制,对工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组织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为后续的维护和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制设(一(二(三(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精心整理(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一(二(三(四(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精心整理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竣报告。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精心整理(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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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筑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 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 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
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质量保证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建设(监理)单位可向负责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
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省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专业工程可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城建档案管理体制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验收备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会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款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城建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能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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