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园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的污染源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关环保政策和措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被提上日程。
本方案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污染源的存在情况、排放情况以及治理现状,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调查范围涵盖了全国的工业、农业、城市和农村污染源,主要调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居民区和农村村庄等。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 污染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存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厂等。
2. 排放情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等。
3. 污染治理状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治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装置等。
4. 数据采集方法: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和现场监测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收集到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调查任务和进度安排1. 调查任务:- 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指导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质量控制;- 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2. 进度安排:- 2022年1月-3月: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2022年4月-6月: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2022年7月-9月: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数据;- 2022年10月-12月: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五、数据分析和利用1. 数据分析: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源排放的情况和趋势分析。
2. 数据利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为环保部门和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数据公开和信息共享,促进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X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X园、X园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我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各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各县(市、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沈阳市境内各类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LT—2——3——4—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5—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5—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3—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目录一、总说明 (8)二、普查表目录 (12)三、普查表式 (15)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5—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60)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6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2)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5)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8)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9)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7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71)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7)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8)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9)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81)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2)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3)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84)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6)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8)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9)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91)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3)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4)机动车保有量 (9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7)农业机械拥有量 (98)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100)机动渔船拥有量 (101)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四、指标解释 (104)五、附录 (170)—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70)(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70)(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70)(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70)(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71)(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5)(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4)—7—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对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源质量控制的探讨
对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源质量控制的探讨摘要: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我国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工业源;质量控制前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自2018年启动以来,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普查的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精神,如何把控住各阶段的数据质量成为普查成果的成败关键。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业源的特点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依据,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独立的工艺列表、原辅材料列表、产污环节列表,填报时要依照企业实际情况,选报相应的内容。
工业源的行业跨度大、涉及的工艺繁多且复杂、专业要求高,如何能把工业源的报表填全、填准,也成为本次普查的重点之一。
对工业源常涉及的表格应该如何质量控制进行探讨G101-1该表的内容大部分来自于清查表,企业的基本信息简单核对即可。
该表最有技术含量的指标在于“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这一个指标错误,很可能会导致后续大部分表格,甚至污染物核算内容出错。
在清查的过程中,普查员往往重点摆在找企业而不是看企业上,行业分类出错或判断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普查表上的行业类别又是直接引用清查的数据,行业类别的审核是质量把控的第一道闸。
判断行业类别的时候,要结合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的信息。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内容普查对象为X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普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五)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5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x府字〔xx〕2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x年x月x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吉安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1. 背景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及时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情况和治理措施执行情况,我国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1998年开展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污染源状况进行重新调查和评估。
本次污染源普查将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目的和任务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的污染源分布情况,详细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类型、规模、排放量、治理装置等相关信息,并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
具体任务包括:•组织建设污染源普查调查队伍:成立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成的调查队伍,负责具体的普查工作。
•开展污染源普查:利用先进的调查方法和技术,对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逐一调查,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基本信息、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等。
•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内容。
数据库应具备快速检索、可视化展示等功能。
•分析评估污染源排放情况:根据调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估,确定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和种类分布情况,并对污染源的分布特点和影响进行研究。
•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基于污染源普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监管措施,以推动污染源治理工作的落实。
3. 普查范围和方式本次污染源普查的范围涵盖全国所有地区,包括城市、农村、工业区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普查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数据收集和整理: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渠道,收集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放数据、治理情况等相关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和准确。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队伍,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考察、设备检测、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更准确的数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59号) 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规〔20XX〕45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XX〕4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和工作目标(一)普查时点。
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二、普查对象、时间安排(一)普查对象。
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时间安排。
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阶段组织实施。
20XX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XX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完成全面普查;20XX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成果总结和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完成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
整合污染源名录信息,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组织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
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普查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各环节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普查数据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建立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一、核查区域与抽样数量(一)选取核查区域国家级核查: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区域,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专家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
省级核查:覆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随机选取2个县(市、区)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地市级核查:覆盖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2个乡镇(街道)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二)确定抽样数量1.工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工业污染源总数小于500家的,随机抽取25家(不足25家的全部抽样);500家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0家)。
抽取的工业污染源原则上应覆盖核查区域内的主要行业类型和不同企业规模。
2.生活污染源核查区域内生活源锅炉总数小于60台的,随机抽取3台(不足3台的全部抽样);60台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台)。
核查区域内入河(海)排污口总数小于60个的,随机抽取3个(不足3个的全部抽样);60个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个)。
3.农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小于30家的,随机抽取3家(不足3家的全部抽样);3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家)。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查区域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总数小于10家的,随机抽取1家;1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5家)。
核查区域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分别抽取1〜2家。
二、核查技术要点(一)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对省、市、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情况,经费预算编报与落实保障情况,以及普查工作动员部署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前期准备工作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通过查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记录、考试记录、证件发放记录,结合电话或现场访谈,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选聘及管理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排放情况,有效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国家决定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普查目的。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规模和排放情况,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普查范围。
本次污染源普查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水处理厂等。
四、普查内容。
1. 污染源数量和分布,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行业类型等。
2. 污染源规模和产能,详细了解各类污染源的规模、产能情况,包括年产值、年排放量等。
3. 污染物排放情况,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4. 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调查各类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是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
五、普查方法。
1. 实地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样本。
2. 数据统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
3. 抽样调查,对于数量庞大的污染源,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4. 数据核实,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普查保障。
1.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技术保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普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效率。
3. 资金保障,保障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普查成果应用。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将作为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科学支持。
同时,普查成果还将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信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八、普查工作要求。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代码 标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 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 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 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 内容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 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2018年4月
参考文件
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 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 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 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 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 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 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 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 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 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 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 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 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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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工业园区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表号:G108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园区管理部门填报;
2.园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时,填写开发区所在的地级市的区划代码和详细地址;
3.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填写主导行业的中类名称和代码,中类行业代码为3位数字;
4.填报单位需另附注册登记在园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
代码、生产地点是否位于园区内等信息。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G108表)
园区名称及代码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工业园区全称。
工业园区名称和代码按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统一填报。
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设立,但不在目录上的工业园区,仍须填报,园区名称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名称为准。
详细地址指园区管委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
开发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填写园区所在的地级市。
联系方式指园区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的人员姓名、电话等。
园区边界拐点坐标指园区边界所有拐点的地理坐标,按拐点分别填报。
园区级别指园区是国家级园区或省级园区。
园区类型指根据园区规划以及实际主导产业,确定园区的类型,主要包括行业类和综合类2个大类。
其中,行业类分为化工、纺织印染、电镀工业、冶金工业、制药、制革等,综合类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
如果不属于上述类型,则为其他类型开发区。
批准面积指园区批准划定的面积。
计量单位为公顷,保留2位小数。
批准部门指普查对象是由哪个部门批准成立的。
批准时间指园区的批准设立的时间。
注册工业企业数量指在园区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数量。
园区内实际生产的企业数量指在园区内实际进行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数量。
不包括在园区注册但实际生产设施或厂房等在园区外的工业企业。
主导行业及占比指园区内企业所属行业情况。
行业名称和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填写,填写中类名称和代码。
填报园区内前三位的主导行业及产值占比。
是否清污分流指园区是否对园区内产生的污水与清下水分别进行了收集处理。
清水系统、污水系统还需分别填写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名称以及受纳水体代码。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指园区自建处理园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危险废物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相应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填报的普查表保持一致。
集中供热设施指园区自建为多家企业提供供热的单位或设施。
需填报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数。
不包括为居民生活提供热源的集中供热设施。
一企一档建设指园区内的企业是否建立了“一企一档”制度。
“一企一档”制度是指为每一个排污企业建立一套环境管理档案,即企业环保档案,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材料、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材料、排污收费材料、环境应急管理预案、环保规章制度、环境监察监测记录、企业工作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指园区内设置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情况,包括监测站点的数量,具
体的监测项目,以及是否与园区管理部门或当地的环保管理部门联网。
如果园区内未设置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则列出手工监测频次以及相应的监测项目。
请在相应的内容后打钩。
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点指园区内设置的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情况,包括监测站点的数量,具体的监测项目,以及是否与园区管理部门或当地的环境管理部门联网。
如果园区内未设置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则列出手工监测频次以及相应的监测项目。
请在相应的内容后打钩。
编制园区应急预案指园区是否编制了应急预案管理。
污染源信息公开平台指园区有无污染源信息公开平台。
园区注册登记工业企业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点是否位于园区内等信息。
表1 园区注册登记工业企业清单(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