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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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情感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情感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产生矛盾。

2021年,原告张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离婚条件。

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调解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性,决定先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包括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方面。

2. 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对方的感受,减少矛盾。

3.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明确离婚的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

4. 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家庭和谐。

四、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2.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放弃对房产的分割请求。

3.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如车辆、存款等,双方各得一半。

4. 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5. 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对对方的任何追偿权利。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了解双方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本案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调解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双方情况,针对矛盾焦点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达成共识。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婚姻家庭法实务中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婚姻家庭法实务中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调解优势
调解具有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等优点。与诉讼相比,调解程序更加简便, 能够迅速解决争议,同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此外,调解还能促进家庭成员间 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调解在婚姻家庭争议中的适用条件
争议性质
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争议, 如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探
视权等。
当事人意愿
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愿 意在调解过程中相互妥协、达成
推广典型案例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婚姻家庭案例,以案说法,让公众了解法律在 婚姻家庭领域的应用。
加强法律咨询和援助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和援助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 效的法律帮助。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 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分析争议焦点
提出解决方案
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争议焦点,明确双方 分歧所在,为制定解决方案奠定基础。
律师根据争议焦点和当事人意愿,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和选择 。
协商谈判
起草和解协议
律师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争取达成 和解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律师注重策略 和技巧的运用,以促成协议的达成。
婚姻家庭法实务中的争议解决与调 解
目录
• 婚姻家庭法概述 • 婚姻家庭争议类型及解决途径 • 调解在婚姻家庭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 律师在婚姻家庭争议解决中的角色与
责任
目录
• 法院对婚姻家庭争议的审判实践及案 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完善 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01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实践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猛,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作用。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十年,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他们在结束婚姻关系的同时,产生了财产分割的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寻求法律机构的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派出了专业的调解员,通过深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帮助他们制定了一个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调解员还促使双方签署协议,确保协议得到严格执行。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既具备了专业知识,又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以公正、中立的态度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最终解决纠纷。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张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一直都是共同抚养孩子的。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他们最终选择了分居。

在分居过程中,他们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双方均希望获得抚养孩子的权利,但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他们转向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

调解员了解到,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来说,双方都非常重要。

他们帮助张先生和刘女士就抚养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协助他们制定了一个符合孩子利益的抚养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了共识,并作出了抚养权的具体安排。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与调解机构不仅仅关注纠纷的解决,更注重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他们通过聆听各方的意见,以及专业的调解技巧,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减少了因纠纷而导致的家庭矛盾。

案例三:家庭暴力纠纷王女士经历了长期的家庭暴力,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律师首先接受婚姻家庭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询问一些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调查取证: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采证等。

这一步骤需要律师有一定的调查技巧和取证经验。

3.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法律条文,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问题,以及顾客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4.制定策略: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律师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和解方案。

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5.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根据制定的策略,律师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或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律师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如果选择协商解决,律师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庭审和辩护:如果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

律师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调解和裁决: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对方律师一同提交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可协议,将进行调解或裁决,并制作相关文书。

律师需要确保文书的准确和完整。

8.执行和结案:在调解或裁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协议或裁决。

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或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旦案件执行完毕,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结束案件。

以上是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的一般步骤。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都有所不同,律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作者:韦晓云来源:《女性天地》2015年第09期案例一:“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呈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等方面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2010年1月,南宁市的黄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某为初婚,张某便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2012年初,黄某与来南宁打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某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且近一年未回家。

2014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主张按照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内容。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

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案例二: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签订合同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2006年9月27日,张某(女)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价格是50万元。

张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了首付款10万元,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张某与宋某于2007年3月7日结婚,2007年12月3日取得房产证。

婚后一直用两人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

2011年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

2011年下半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

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 1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宋某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涉及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是法律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实务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不满。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四、法律分析(一)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纠纷的处理,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李女士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3. 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双方只有一个孩子,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

2. 实际需要原则。

本案中,应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

3. 便利原则。

本案中,分割财产时应尽量方便双方。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可判决如下:1.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享有居住权。

2. 车辆归李女士所有。

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需要分割。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

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导致双方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张先生在外地工作,李女士则在家照顾孩子。

2018年,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

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进行分割。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但李女士不同意。

在此情况下,张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且张先生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 在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导致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虽然双方分居,但并未满二年。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判断是否达到调解无效的程度。

4.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孩子年龄分别为10岁和12岁,法院在分割孩子抚养权时,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

5.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顾问家庭纠纷案例(3篇)

法律顾问家庭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

2019年,张先生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工作,李女士则留在家中照顾孩子。

由于双方在家庭事务、经济开支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聘请了一位专业法律顾问。

二、案件详情1. 家庭纠纷原因(1)经济问题:张先生在外工作,收入较高,但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家庭经济开支上过于节俭,未能充分满足家庭需求。

(2)家庭事务:张先生在外工作,对家庭事务关注较少,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感情问题: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感情逐渐疏远。

2. 法律顾问介入李女士在朋友的推荐下,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顾问王律师。

王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李女士提供了以下建议:(1)收集证据:王律师建议李女士收集张先生在外工作期间的经济支出、家庭事务处理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

(2)调解协商:王律师认为,在家庭纠纷中,调解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建议李女士与张先生进行沟通,尝试达成和解。

(3)诉讼维权:如调解协商无果,王律师表示将协助李女士进行诉讼维权。

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协商在王律师的建议下,李女士与张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王律师的指导下,双方就家庭经济开支、家庭事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

张先生承诺增加家庭经济开支,并承担更多家庭事务。

2. 诉讼维权在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律师代表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李女士争取了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

2. 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支付李女士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款。

3. 双方子女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家事法实务

家事法实务

家事法实务
家事法实务是指运用家事法相关知识和法律程序,处理家庭内部问题的过程和方法。

家事法实务包含如下内容:
1. 家庭财产分割: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等。

2. 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包括监护权、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

3. 家庭暴力:如何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包括申请保护令、报警、起诉等。

4. 婚姻无效、撤销:当婚姻存在法律障碍时,如何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

5. 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去世后,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家事法实务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对家庭关系的敏感度和处理能力。

在处理家庭内部问题时,需要运用冷静客观、公正合理的态度,尊重家庭成员的意见和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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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案件律师实务策略》ppt

《婚姻与家庭案件律师实务策略》ppt

律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代理策略与技巧
总结词:律师在代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需要采取合适 的策略和技巧,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与相 关部门沟通协调等。
详细描述:律师在代理家庭暴力案件前,需要全面了解 案情,包括了解受害人遭受暴力的原因、时间、地点和 方式等。同时,律师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 、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和严 重程度。在制定诉讼方案时,律师需要考虑如何最大限 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争取社会救助等。此外,律师还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 协调,如与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以便 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注意事项
在处理婚姻无效与撤销案件时,律师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合 理原则。同时,要注意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隐私。
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件实务策略
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件概述
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是指同居双方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争议。
律师实务策略
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件时,律师应首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子女 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同时,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代理策略
律师在代理抚养权与探望权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代理策略,如 争取抚养权、保障探望权、调解协商等。
技巧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掌握一定的技巧,如深入了解案情、收集有利证据、与当 事人有效沟通、与法院积极配合等,以提高代理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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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婚姻家庭案件实务策略
总结词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方通过暴力、威胁、 恐吓、限制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伤害的行为。根据实施暴力 的方式和程度,家庭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 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务
婚的方式 1.管辖 2.冷静期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 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 记申请。
3.依境外法律成立的婚姻,在国内怎么算? 境外婚姻的境内效力 依境外法律成立的同性婚姻,在国内能取得婚姻效力吗?
第一节 结婚法律事务
二、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 第1041条第一款“一夫一妻”原则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第1048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 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目录
CONTENTS
01 结婚法律事务 02 夫妻(准)人身关系 03 婚内财产法律事务 04 离婚法律事务 05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结婚法律事务
一、如何有效结婚?
1.在哪登记? 婚姻登记处及其管辖问题 领事婚姻怎么回事?
2.补办登记 补办登记与普通登记的区别在哪里? 补办登记与补领结婚证的区别 怎么补办登记?
六、婚内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2个实务问题 是否适用于约定财产制下的共同财产? 与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财产协议的关系?
第四节 离婚法律事务
一、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 第1076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 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平等处理权 权利基础:第1062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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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第一节婚姻法律实务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1)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放人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2)一夫一妻制式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

(3)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由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2、我国《婚姻法》禁止那些行为?(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2)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骈居。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一起,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我国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结婚时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

4、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什么情形下的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挡死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7、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哪些法律后果?(1)无效或者被撤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3)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合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时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根据招股无过错放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8、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贵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的财产,应当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在取得一方同意后进行。

9、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指,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一次属于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具有个人使用个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者是否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与认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11、夫妻之间有怎样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由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

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婚姻家庭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都有怎样的法定义务?(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扶养子女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及时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子女对老年人又赡养的义务。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招股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已婚妇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子女以上的可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13、子女一定要随父姓吗?子女不一定随父姓。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亲的姓,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孩子的姓氏,子女在成年以后可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者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14、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是指,与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2)、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3)、被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下列几个方面: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2、费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子女是否可以干涉父母的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1)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尤其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的再婚。

父母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其自主军顶。

父母再婚后,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选择居所或依法处分个人财产。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混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并应当招股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和特别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不包括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植物的人员。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

“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由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过错。

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经验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7、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再此限。

18、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吗?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机遇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对子女之间存有的学琴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

即由父母双方抚养的子女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19、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处置?离婚时财产的风格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预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分割共同财产。

20、父母离婚后,一方可否可以单方终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终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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